建筑法规

批准文件H

排水及废物处置
(2002年版,包括2010年修订)

H1污水排水

H2废水处理系统和污水池

H3雨水排水

H4建筑在下水道之上

H5独立的排水系统

H6固体废物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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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使用指导

批准的文件

本文件是由国务大臣批准和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之一,目的是就英格兰和威尔士2010年建筑法规(SI 2010/2214)附表1和条例7的要求提供实际指导。

在这份文件的后面是由国务卿为此目的批准和发布的所有文件的清单。

批准文件旨在为一些较为常见的建筑情况提供指导。然而,很可能有其他方法来满足需求。

因此,如果你愿意以其他方式满足有关要求,你没有义务采用批准文件内所载的任何特定解决方案。

其他需求

批准文件中所载的指南仅涉及该文件所涉及的法规的特定要求。建筑工程亦须符合该规例附表1任何其他有关段落的规定。

有核准文件就附表1各部分及规例7提供指引。

需求的限制

根据第8条,《建筑物规例》附表1第A至K及N部的规定(第H2及J6段除外),除确保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周围的人(以及任何可能受建筑物或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影响的人)的健康及安全的合理标准外,并无任何规定。

第8条规定不包括第H2段和第J7段,因为它们直接涉及预防
水污染。L部分和M部分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分别涉及燃料和电力的节约以及残疾人的通道和设施。除健康和安全外,这些事项属于《建筑物规例》可处理的目的之一。

材料和工艺

任何建筑工程如须符合《建筑物规例》附表1所订明的规定,必须按照第7条的规定,以适当的材料和熟练的方式进行。

你可以在若干方面证明你已遵守第7条。这些措施包括:根据经CE标志指示(93/68/EEC)2修订的建筑产品指示(89/106/EEC)1适当使用带有CE标志的产品,或符合适当技术规格的产品(如该等指示所定义),
英国标准,或作为欧洲经济区缔约方的任何国家的替代国家技术规范,在使用中是等效的,或由欧洲技术批准签发机构颁发的国家或欧洲证书所涵盖的产品,并且使用条件符合
证书的条款。你可以在支持法规7的批准文件中找到关于材料和工艺的进一步指导。

独立认证计划

英国有许多产品认证计划。此类方案证明符合认可文件的要求,该文件适用于材料的使用目的。未经认证的材料仍可符合相关标准。

许多批准此类计划的认证机构都得到了UKAS的认可。

技术规格

根据《建筑法》第1(a)节,可以为各种目的制定《建筑条例》,包括健康、安全、福利、方便、节约燃料和电力以及防止水污染。标准和技术批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这些考虑相关的指导。但是,它们也可能涉及性能的其他方面,例如可使用性,或者虽然涉及上述目的,但本条例未涵盖的方面。

当批准文件引用指定标准时,该标准的相关版本为“引用标准”中列出的版本。但是,如果本版本已由发布标准的机构修订或更新,只要新版本继续满足本条例的相关要求,则可以将其用作指导的来源。

适当使用符合建筑产品指令中定义的欧洲技术批准的产品将满足相关要求。

本署拟定期修订其核准文件,以反映新出现的协调欧洲标准。哪些地方的国家标准将被取代
一个协调的欧洲标准,将有一个共存期,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标准都可以被引用。共存期结束后,国家标准将被撤销。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载有一些影响建筑设计的要求。主要要求现已列入《建筑条例》,但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认可业务守则L24。由HSE Books 1992出版(ISBN 0 7176 0413 6)。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适用于单位和类似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如果有人如
清洁工和看门人被雇佣在这些公共场所工作。如果本部分所涵盖的建筑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住宅,则在上述情况下仍可能需要规定,以满足工作场所规则的要求。

在排水渠和下水道安全工作

铺设和维护排水渠是危险的工作。应遵守适当的安全规范,包括在密闭空间工作的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安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许可证。

有关的法定规定可参阅建筑(健康、安全及福利)
法规1996,SI 1996/1592,建筑(设计和管理)法规1994,SI 1994/3140和密闭空间法规1997,SI 1997/1713。

健康与安全执行部门开通了一条信息热线:08701 545500,并制作了以下有关土方工程、排水和密闭空间工作的咨询代码和信息传单,可从HSE书籍(电话:01787 881165)中获得。

挖掘中的健康与安全——安全与靠岸,小册子HSG 185。

密闭空间内的安全工作-经批准的实务守则、规例及指引,小册子L101。

污水排水要求

本批准文件,于
2002年4月1日,处理《2010年建筑物规例》所载的下列规定

需求
要求 应用限制

污水排水

H1。(1)须提供适当的排水系统,将楼宇内器具排出的污水排入下列设施(按优先次序排列):

(一)公共下水道;或者,在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b)与公共污水渠相连的私家污水渠;或者,在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c)具有适当形式的二级处理或其他污水处理系统的化粪池;或者,在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d)一个污水坑。

(2)在本部中,“污水”系指废水,包括或包括:

(一)来自卫生便器、坐浴盆或用于洗涤污物容器的器具的废物;或

(b)用于食物制备、烹调或洗涤的水。

要求H1不适用于将用于个人洗涤或洗涤衣服、亚麻或其他物品的水转到收集系统重新使用。

指导

性能

在国务卿看来,若污水排放系统:

一个。将污水输送到污水排污口(污水或联合下水道、污水池、化粪池或贮水池);

b。最大限度地减少堵塞或泄漏的风险;

c。防止排水系统的污浊空气在工作条件下进入建筑物;

d。通风;

e。可用于清除阻塞;而且

f。不会增加建筑物对洪水的脆弱性。

条款介绍

0.1系统的容量应该大到足以在任何一点承载预期的流量。

0.2容量取决于管道的大小和坡度。最小尺寸和梯度限制在文本中给出。

0.3本文档中引用的管道尺寸是作为数字名称使用的标称尺寸,以方便的整数表示,大约等于制造商的尺寸。各管道标准的等效管道尺寸可在表4、表7和表14所列标准中找到。

第1节:卫生管道

1.1本节规定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小型非住宅建筑。关于大型建筑的进一步指导见附录a。大型建筑中的复杂系统应按照BS EN 12056进行设计(见第1.39段)。

1.2这些规定中的指导适用于冲水量大的WCs
5升以上的。如使用主要冲水量少于5升的抽水马桶,应考虑堵塞的风险增加。BS EN 12056(见第1.39段)中关于适用于主要冲水量低至4升的厕所的卫生管道设计指南。

陷阱

1.3.所有进入系统的排放点都应安装疏水阀(例如水封疏水阀),以防止系统中的污浊空气进入建筑物。在工作和测试条件下,疏水阀应保持至少25毫米的水或等效密封。

1.4表1给出了最常用电器的最小疏水阀尺寸和密封深度(其他电器参见附录A4段)。

1.5压力波动-为了防止水封被系统中可能产生的压力破坏,分支排放管道应按照1.7至1.25段所述进行设计。

1.6清除阻塞的访问如果疏水阀是器具的一部分,器具应该是可拆卸的。所有其他疏水阀应直接安装在设备之后,并应可拆卸或安装清洁眼。

表1最小疏水阀尺寸和密封深度
设备 疏水阀直径(mm) 密封深度(毫米水或等效)
脸盆1
坐浴盆
32 75
2
淋浴2
40 50
食品垃圾处理单元小便器弓1
水槽
洗衣机2
洗碗的机器2
40 75
WC盘出口< 80mm
马桶盘-出水口
> 80毫米
75
One hundred.
50
50

1密封深度可减少到50毫米,只有冲洗的垃圾,没有塞在喷龙头盆。

2如果这些器具直接排放到沟渠,则密封深度可减少到不小于38毫米。

3.用于平底(拖尾废物排放)和用格栅排放到沟渠的疏水阀的水封可能会减少不少于38毫米。

分支排水管

1.7分支管道应排放到另一个分支管道或排放堆栈,除非电器排放到沟渠。沟渠一般在地面层,但也可能在地下室。分支管不应排放到敞开的料斗中。

1.8如果设备位于底层,则管道可以排放到存根堆或排放堆,直接排放到排水沟或(如果管道只输送废水)沟渠。(见第1.11和1.30段)

1.9如果地面至排水口的深度不超过1.3米,则地下储物柜的支管应直接排入排水口(见图1).

图1一楼卫生间直接连接至排水管
图2到堆叠的分支连接-防横流

1.10分支管道不应该以可能导致横流到任何其他分支管道的方式排放到堆栈中。(见图2.)

1.11在不超过三层楼的单一住宅中,分支排水管不应排入低于排水管底部弯尾反转上方450毫米的排水管内(见图2).(对于多层建筑,应增加,见附录A5和A6段。)

1.12分支管道可以排放到短管堆中。(见第1.30段)

1.13排入水沟的分支管应终止在格栅或封板与水封顶部之间。

1.14从锅炉排出的冷凝水可以连接到卫生管道。连接应该使用最小直径22mm的管道,通过75mm的冷凝疏水阀。如果外部提供了额外的陷阱
给锅炉提供75mm的密封,锅炉和疏水阀之间应提供气隙。

一个。最好连接到带有75mm冷凝水疏水阀的内部烟囱。

b。如果连接到分支管道,则连接应在任何水槽废物连接的下游进行。

c。所有接收冷凝水的卫生管道都应采用耐pH值为6.5及以下的材料制成。安装应符合BS 6798。

1.15分支管道的尺寸——用于单个器具的管道的直径应该至少与器具疏水阀的直径相同表1).
如果管道服务于一个以上的器具,并且是不通风的,其直径应至少为图所示的尺寸表2

1.16尽量避免分支管弯曲。如果他们不能,他们应该有尽可能大的半径。

1.17在相同直径的分支管上进行连接时,应以半径25mm或倾角45°进行连接。直径75mm或以上的分支管道连接到直径相等的烟囱时,应以最小半径50mm或倾角45°进行连接。

1.18直径不超过40毫米的支管连接直径不超过100毫米的支管时,如可行,应连接较大支管的管壁上部。

1.19分支管道的通风-如果分支排放管道的长度和斜率不超过图所示的长度和斜率,则不需要单独通风,以防止疏水阀的水封因系统中可能产生的压力而丢失表2图3

表2共用分支排气管(不通风)
设备 Max。不。被连接 Max。支管长度(m) 管道最小尺寸(mm) 坡度限制(每米下降毫米)
WC出口> 80mm
WC出口< 80mm
8
1
15
15
One hundred.
753.
182到90 18到90
便池-碗
小便池-槽
便池-平板
3. 3.1
3.1
3.11.7
1.1
0.7
3.0
50
65

30.
30.
30.
40

18岁至90岁
18至22岁
18至44岁
18至87岁
18至44岁
脸盆或坐浴盆 4 4.0 50 18至44岁

1应尽量短,防止沉积。

2在空间有限的长排水管上,可缩短至9mm,但仅限于连接多个厕所时。

3.不建议通过厕所处理卫生巾,因为堵塞的风险会增加。长度超过7人的平板便池应有一个以上的出口。

图3支路连接

1.20如果表2而且图3超过分支管道的应通过分支通风管道向外通风,或通过通风烟囱(通风分支系统)或利用进气阀向内通风。

1.21单独的通风烟囱可能只在卫生设备的数量和它们到排放烟囱的距离很大的情况下才会被首选。(见附录A7至A9段)

1.22分支通风管道-应连接到疏水阀750毫米范围内的排放管道,并应连接到通风烟囱或烟囱通风口,高于所服务设备的最高“溢出”水平(见图4).通风管道应该有
从排气管到与通风烟囱或烟囱通风口连接点的连续倾斜。

图4分支通风管道

1.23直接输往室外空气的分支通风管道应位于建筑物开口上方至少900毫米处(见图6第1.31段)。

1.24连接一个器具的分支通风管道的直径应不少于25毫米,如果分支长度超过15米或有超过5个弯道,则应不少于32毫米。

1.25应设置杆点,使任何无法通过拆卸带有内部疏水阀或器具到达的长度的排放管道(见第1.6段)。

放电栈

1.26所有烟囱都应排放到排水口。堆叠底部的弯曲半径应尽可能大,在中心线处至少为200毫米。

1.27应避免放电堆“湿”部分的偏移。如果它们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不超过3层的建筑物中,在偏移量750mm内不应该有分支连接。在3层以上的建筑物中,可能需要一个通风烟囱,并在偏移点上下连接。在3层以上的建筑物中,排放烟囱应位于建筑物内部。

1.28堆栈的大小-烟囱的直径至少应与tble 3所示相同,且不应在流动方向上减小。便池的排水口应不小于50毫米,排水口小于80毫米的便池应不小于75毫米,排水口大于80毫米的便池应不小于75毫米
不小于100mm。烟囱的内径应不小于最大的疏水弯或分支排水管的内径。对于较大的建筑物,应检查最大流量。(见A.1至A.3段。)

表3放电堆的最小直径
堆叠尺寸(mm) Max。容量(升/秒)
50 * 1.2
65 * 2.1
75年__ 3.4
90 5.3
One hundred. 7.2

注:

WCs。

__出口尺寸< 80mm,不得超过1wc。

1.29排放烟囱的通风-为了防止疏水阀中的水封因系统中可能产生的压力而丢失,排放烟囱应进行通风。连接于容易积水的排水渠或邻近截流弯的排放烟囱,须安装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通风管道,并连接于可能水位以上的排放烟囱底部。

1.30存根栈-短排水管可用于连接通风排水渠或通风排水渠(无须加收附加费),且所有连接的抽水马桶的地坪高度均不超过1.3米,而连接短排水管的其他分支的中心线距连接处或排水渠的翻转上方中心线均不超过2米(见图5).

图5存根堆栈

1.31通向室外空气的通风管道应在建筑物开口上方至少900毫米处完成,并应在通风管道末端安装铁丝笼或其他穿孔罩,不限制空气流动(见图6).在鼠类控制有问题的地区(见第2.22段),这些应该是金属的。

图6通风烟囱或排风部分的终止

1.32烟囱通风管道的尺寸-在一层和两层屋宇中,烟囱通风管道(最高分支上方的干燥部分)的尺寸可缩小,但不应小于75毫米

1.33通风排放烟囱可在建筑物内安装符合BS EN 12380:2002的进气阀。在使用这些阀门的地方,它们不应对地下系统所需的通风量产生不利影响,这种通风量通常由卫生管道的开放式烟囱提供。进气阀应位于有足够通风的区域,应易于维修,并应可拆卸,以便清除堵塞。进气阀不应在建筑物外或粉尘较多的环境中使用。如排水系统或相连的排水渠没有开式通风系统,应考虑其他安排以减轻正压力。

1.34清除阻塞的通道-应在排放堆中设置杆点,以便从系统的任何其他部分无法到达的任何长度的管道。所有管道都应该有合理的可及性,便于维修。堆叠中的杆点应高于电器的溢出水平。

管道、管件和接头材料

1.35中所示的任何材料表4可使用(参考英国标准或欧洲标准规格)。必要时,不同金属应用非金属材料隔开,以防止电解腐蚀。应注意确保任何电接地连接要求的连续性。管道应牢固支撑,不限制热运动。本署亦须注意《200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规定,以及批准文件中有关穿透防火分隔元件和防火阻挡规定的指引。

表4卫生管道材料
材料 英国标准
管道
铸铁 Bs 416, Bs en 877
Bs en 1254, Bs en 1057
镀锌钢 BS 3868
硬聚氯乙烯 Bs en 1329
聚丙烯(PP) Bs en 1451
腹肌 Bs en 1455
聚乙烯(PE) Bs en 1519
苯乙烯共聚物共混物(PVC + SAN) Bs en 1565
PVC-C Bs en 1566
陷阱 Bs en 274, Bs 3943
注意:其中一些材料可能不适合用于运输工业废水或锅炉冷凝水。

1.36连接到厕所的卫生管道不应该让光线透过管壁可见,因为这被认为会鼓励啮齿动物的破坏。

工艺

1.37好的工艺是必不可少的。做工要符合
BS 8000建筑工地施工第13部分:地面排水实施规范。

气密性

1.38管道、配件和接头应能承受至少38毫米水表正压的空气测试至少3分钟。每个疏水阀应保持至少25毫米的水封。烟测可用于识别水测失败的缺陷。PVC-U管材不建议进行烟雾测试。

替代方法

1.39也可以通过遵循BS EN 12056室内重力排水系统的相关建议来满足这一要求
建筑。相关条款见第1部分:总则和性能要求,第3-6条;第2部分卫生管道,布局和计算,第3至6条和国家附件NA至NG(系统III传统上在英国使用);第5部分安装和测试,操作,维护和使用说明,第4-6条,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BS EN 12109真空排水系统
里面的建筑。

第二节:污水排水

2.1本节指导从建筑物到与现有下水道或污水池或污水处理系统连接点的地下排水管和下水道的建造,包括建筑物外的任何排水管或下水道。废弃和有缺陷的管道是老鼠的藏身之所(见附录H1-B)。

2.2一些公共下水道可能用同一根管道输送污水和雨水。若排水系统亦将雨水输往该等污水渠,则下列规定仍适用,但管道尺寸可能需要增加,以输往合并的污水(见第2.35段)。在某些情况下,应分开排水
(见批准文件H5)。

网点

2.3.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污水排放系统应连接到公众污水渠或联合污水渠。小型发展项目应接驳至30米以内的公共污水渠,但发展商有权在其间的私人土地上建造排水系统。如水平面不容许重力排水,则应设置抽水装置(见第2.36至2.39段)。

2.4对于较大的发展,即使下水道有一段距离,连接到公共下水道也可能是经济的。如发展项目包括多于一所住宅,发展商可向有权在私人土地上建造污水渠的污水承办商征用污水渠(见附录H1-C, C.4)。

2.5在拟将污水系统接驳至公共污水渠前至少三星期,应通知污水承办商(见附录H1-C, C.7)。

2.6如连接到公共污水渠并非合理切实可行,则可连接到连接公共污水渠的现有私人污水渠。须获得污水渠业主或业主的许可。下水道的状况应令人满意,并有足够的能力吸收额外的污水。

2.7如果这些方案都不合理可行,则应提供污水处理系统或粪池(见批准文件H2)。

排水渠附加费

2.8联合和雨水下水道的设计是为了在强降雨时附加水(即人孔的水位上升到管道顶部以上)。一些肮脏的下水道也接受雨水,因此收取附加费。对于地势低洼的地盘(地盘的地面高度或地下室的地面高度低于排水系统与公共下水道接驳处的地面高度),应小心确保物业不会面临更大的水浸风险。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应谘询污水承办商,以确定可能的附加费的范围和可能的频率。

2.9对于装有卫生设备的地下室,如污水处理承办商认为因污水附加费而引致水浸的风险较高,则应将地下室的排水系统泵入(见第2.36至2.39段)。如果认为风险较低,则应在地下室的排水管道上安装防溢流阀。

2.10对于其他被认为风险较低的低洼地点(即非地下室),在建筑物外设置低于地面至少75毫米的沟渠,可为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保护。这个位置应该是这样的,任何来自沟渠的洪水都不会破坏任何建筑物。在风险较高的地区采用防洪堤
应提供阀门,或泵送排水系统(见第2.36至2.39段)。

2.11防溢流阀最好是双阀型,并应适用于污水并具有手动关闭装置。它们应符合prEN 13564的要求。一个阀门通常不应服务于一座以上的建筑物。建筑物内应提供通知,说明系统是通过这种阀门排水的。
此通知还应指明任何手动覆盖的位置,并包括必要的维护建议。

2.12所有不受附加费影响的排水应绕过保护措施,按重力排放。

布局

2.13排水系统的布局应保持简单。方向和坡度的改变应尽量减少,并尽可能容易。只有在没有访问点无法清除阻塞时,才应提供访问点。

2.14排水渠与其他排水渠或私人或公共污水渠的接驳,以及私人污水渠与公共污水渠的接驳,应以斜线或顺水流方向进行。

2.15连接应使用预制构件。在管道上开孔时,应使用钻孔装置以避免损坏管道。

2.16如果与现有排水沟或下水道的连接涉及拆除管道和插入接头,则应使用修复接头以确保水密接头,并且接头应仔细包装,以避免与相邻管道的差异沉降。

2.17污水渠(服务于多于一处物业)应尽量远离日后可能进行扩建的地方(例如房屋后方,或有空间进行侧面扩建的房屋侧面)。

2.18该系统应通过气流进行通风。通风管道应在
或者靠近每条主要排水口。任何装有截水弯的排水口(特别是在密封系统上),以及任何须加收附加费的排水口,都应安装一个开放式的通风管道(没有进气阀)。可使用通风排放烟囱(见第1.27及1.29段)。通风管道不应在建筑物的开口附近完成(见第1.31段)。

2.19管道敷设的坡度应均匀,坡度的任何变化均应与接入点结合(见第2.49段)。

2.20在可行的情况下,管道也应铺设成直线,但如仍能清除堵塞,则可铺设成轻微的曲线。任何弯道应限于检查室或沙井(见第2.49段)内或附近的位置,以及排放和通风烟囱的底部。弯道应该一样大
可行的半径。

2.21商业热食场所的厨房排水系统应安装符合BS EN 1825-1:2004和BS EN 1825-2:2002设计的油脂分离器或其他有效的油脂清除装置。

特殊保护——灭鼠

2.22如果该地点以前已经开发过,应咨询当地当局,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特殊措施来控制啮齿动物。可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

一个。密封排水-在检查室的管道上装有通道盖,而不是一个明渠。这些只能在检查室中使用,在那里可以在没有人员进入的情况下从地面进行维护。

b。截击陷阱-这些陷阱容易堵塞,需要经常维护。拦截式疏水阀塞子应该是锁定型的,可以很容易地从腔室表面拆卸下来,并在堵塞清除后安全地更换。维修后更换塞子是很重要的。这些设备只能在检查室中使用,在那里可以在没有人员进入的情况下从地面进行维护

c。防鼠屏障-其他国家已使用若干防鼠屏障装置;这些措施包括:在排水堆上扩大部分以防止老鼠爬上,在排水堆中灵活向下的鳍,或在地下排水系统中设置单向阀。

d。此外,应在通风机堆终端机上设置金属笼,防止老鼠离开排水系统(见第1.31段)。

e。沟渠的覆盖物和栅格可能会被老鼠移位或攻击。应使用可固定的固体塑料覆盖物或金属栅格来阻止老鼠离开系统。

防止沉降

2.23如果排水管周围至少有100毫米的颗粒或其他柔性填充物,则排水管可在建筑物下方运行。在可能发生过度下沉的场所,建议采用附加柔性接头或其他解决方案,如悬浮排水,特别是当管道与建筑物相邻或管道运行过程中土壤条件发生变化时。在哪里
管冠距离板底300mm以内,应提供特殊保护(见第2.44段)。

2.24在管道被安装进建筑物的任何地方,包括检查室,
人孔、地基、地梁或墙,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不对中。这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来实现:

一个。在一段管道中建造(尽可能短),其接头尽可能靠近墙面(最多在150毫米内),并在摇杆管道的每一侧通过最长不超过600毫米的长度和柔性接头连接(见图7(一));或

b。在管道周围开一个开口,留出至少50mm的间隙,开口用坚硬的薄板材料遮盖,以防止填充物或害虫进入。重要的是,空隙也要用可压缩密封胶填充,以防止气体的进入(见图7(b))。

2.25排水渠的挖掘高度不应低于附近任何建筑物的地基(详见图8),除非:

一个。当沟槽距基础1米以内时,沟槽填充混凝土,直至基础的最低水平;或

b。当沟槽距离建筑物超过1m时,沟槽内填满混凝土
到建筑物最低水平面以下的水平面,与建筑物的距离相等,小于150mm。

图7管道穿墙
图8管道在建筑物附近

2.26如果管道要铺设在桩上、梁上或公共沟渠中,或地面可能不稳定,特别是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可在TRL a指南中找到关于埋地刚性管道设计载荷的建议。当地政府可能会提供有关该地点的信息。

管盖深度

2.27覆盖的深度通常取决于与系统连接的水平、管道铺设的梯度和地面水平。

b管道也需要保护免受损坏,如果无法达到覆盖的极限,则可以选择另一种管道强度和管道层理等级组合(BS EN 1295-1国家附录NA中给出了指导)。也可提供特殊保护(见第2.41至2.45段)。

管道梯度和尺寸

2.29排水管应该有足够的能力来承载水流。流量取决于
连接的设备(见第0.1-0.3段和表5),容量取决于管道的大小和坡度(见图9).

图9运行0.75比例深度的污水沟的排放能力
表5卫生管道材料
材料 流量(升/秒)
1 2.5
5 3.5
10 4.1
15 4.6
20. 5.1
25 5.4
30. 5.8

2.30污水渠(即供多于一处物业使用的水渠)如为不多于10幢住宅使用,其直径一般应最少为100毫米。一般而言,为超过10幢住宅提供服务的污水渠的直径应最少为150毫米。另见表C1。

2.31流程取决于设备的类型、数量和分组。

2.32器具很少同时使用,正常使用的最小排水尺寸能够承载流量
从相当多的电器。表5显示了BS EN 12056中用于设计目的的典型家庭组(1个卫生间,1个浴缸,1或2个脸盆,1个水槽和1台洗衣机)的大致流量。

2.33排水渠的内径应最少为75毫米。从厕所或工商业排出的污水流入的排水口,其内径应最少为100毫米。

2.34表6显示排水管应铺设的最平坦的坡度(取决于流量和与之相连的设备)以及排水管届时的容量(另见第0.1-0.3段)。

表6污水排水管的建议最低梯度
峰值流量(升/秒) 管径(mm) 最小梯度(1 in…) 最大容量(升/秒)
< 1 75
One hundred.
1:40
1:40
4.1
9.2
> 1 75
One hundred.
150
1:80
接触的*
1:15 __
2.8
6.3
15.0

注:

最少1个厕所

__至少5个WCs

2.35联合系统——承载污水和雨水的系统的容量应考虑联合峰值流量(见批准文件H3雨水排水第3.8段)。

泵的安装

2.36如无法进行重力排水,或须在下游污水渠加收附加费,以防止水浸,则须安装抽水装置。

2.37有适合在建筑物内安装的成套泵送装置。地板安装单元可能特别适合安装在地下室。这些应符合BS EN 12050。建筑物内使用的泵装置应按照BS EN 12056-4进行设计

2.38也有适合安装在建筑物外面的成套泵送装置。有关在建筑物外使用的泵送装置的设计指引,可参阅
ben 752-6。

2.39如从建筑物抽取污水,污水接收室的大小应能容纳24小时的流入,以应付供水中断的情况。住宅污水排放的每日最低排放量应以每人每天150升为标准。
对于其他类型的建筑物,接收室的容量应基于建筑物每天计算的取水需求。如果只抽一部分污浊污水,则容量应按比例计算。在所有泵送系统中,控制装置应这样布置,以优化泵的运行。

管道和接头材料

表7地下重力排水材料
材料 英国标准
刚性管道
陶土 b 65, b en 295
混凝土 BS 5911
铁灰色 BS 437
球墨铸铁 Bs en 598
灵活的管道
UPVC Bs en 1401+
Bs en 1852+
结构坚固
塑料管道
Bs en 13476

+应用程序区号UD通常应指定

注意:其中一些材料可能不适合输送工业废水

2.40中所示的任何材料表7可以使用(参考英国标准规范)。接头应与管道的材料相适应。为了尽量减少任何差异沉降的影响,管道应该有灵活的接头。在工作和测试条件下,所有接头都应保持水密,管道、接头或配件中的任何东西都不应伸入管道或造成阻塞。不同金属应用非金属材料隔开,防止电解腐蚀。

垫层与回填

2.41垫层和回填的选择取决于管道的铺设深度和管道的尺寸和强度。

2.42刚性管道-在任何宽度的沟渠内敷设标准强度的刚性管道时,应采用的垫层及回填材料种类,载于图10表8和表9。每种类型的最小和最大覆盖深度也显示出来。

2.43灵活的管道-这些会在负载下变形,需要支撑来限制变形。垫层和回填应如图所示图10.最小和最大覆盖深度也显示出来
表10

2.44在哪里管道的覆盖面积小于建议的最小覆盖面积表8(9或10)时,如有需要,管道应用钢筋混凝土盖板保护,以防损坏,盖板上应装有柔性填料,而在管道顶部与板下柔性填料的底面之间,则应装有至少75mm的颗粒材料(见图11第2.28、2.42和2.43段)。

图10管道垫层

2.45如有需要用混凝土回填沟渠以保护附近的地基(见第2.25段),应在每个承插或套筒接头面设置可压缩板形成的活动接头(见图12).

表8120级粘土管在任何宽度沟槽内的盖限
公称尺寸 埋在田间 铺设在浅色道路上 铺设于主要道路
100毫米 0.6米- 8+米 1.2米- 8+米 1.2米- 8米
225毫米 0.6米- 5m 1.2米- 5米 1.2米- 4.5米
400毫米 0.6米- 4.5米 1.2米- 4.5米 1.2米- 4米
600毫米 0.6米- 4.5米 1.2米- 4.5米 1.2米- 4米

注:

1.所有管道假定为BS en295级120级;可提供其他强度和尺寸的管道,请咨询制造商。

2.床上用品为B类,床上用品系数为1.9;对于粘土制品管道使用较高垫层系数的指导是可用的。

3.使用不同管道强度和/或垫层类型的替代设计,可以使用BS EN 1295规定的程序提供更合适或更经济的选择。

4.不论管道强度如何,道路最低深度设为1.2米。

表9M级混凝土管在任何宽度沟渠内的遮盖极限
公称尺寸 埋在田间 铺设在浅色道路上 铺设于主要道路
300毫米 0.6米- 3米 1.2米- 3米 1.2米- 2.5米
450毫米 0.6米- 3.5米 1.2米- 3.5米 1.2米- 2.5米
600毫米 0.6米- 3.5米 1.2米- 3.5米 1.2米- 3米

注:

1.所有管道假定为M级至BS 5911;可提供其他强度和尺寸的管道,请咨询制造商。

2.被褥假设为B类,被褥因子为1.9。

3.使用不同管道强度和/或垫层类型的替代设计,可以使用BS EN 1295规定的程序提供更合适或更经济的选择。

4.不论管道强度如何,道路最低深度设为1.2米。

表10任何宽度沟槽内热塑性塑料管(公称环刚度SN4)的盖限
公称尺寸 埋在田间 铺设在浅色道路上 铺设于主要道路
100mm - 300mm 0.6米- 7m 0.9米- 7m 0.9米- 7m

注:

1.对于深度小于1.5m的排水管和下水道,并且在排水管和深度附近存在挖掘风险,需要进行特殊计算,参见BS EN 1295。

2.假定所有管道均符合列于表7公称环刚度SN4;可提供其他强度和尺寸的管道,请咨询制造商。

3.垫层为S2级,压实度80%,土壤条件一般。

4.使用不同管道强度和/或垫层类型的替代设计,可以使用BS EN 1295规定的程序提供更合适或更经济的选择。

5.最低深度设定为1.5米,不论管道强度如何,以弥补平行挖掘造成的侧面支撑损失。

图11浅层管道防护(最小尺寸)
图12混凝土包管接头(最小尺寸)

清除阻塞

2.46应提供足够及合适的通道,以清除其他途径无法到达的排水渠阻塞。接入点的选址、间距和类型将视乎通道的布局、深度和大小而定。

2.47下面描述的规定是针对正常的拉杆方法(不需要在水流方向),而不是机械清除方法。

2.48接入点应该是四种类型之一。表11和表12显示了每种类型应该使用的深度以及它应该具有的推荐尺寸。如果连接处没有足够的空间供分支使用,则应增加连接处的尺寸。类型有:

一个。杆眼-管道的延伸部分;

b。接入配件-管道上的小室(或扩展),但没有开放通道;

c。检查室-具有地面工作空间的检查室;

d。人孔-工作空间在排水水平的深室。

2.49出入口的选址-应在下列地点提供通道:

一个。在每个排水管道的顶部或附近,以及b.在拐弯处和梯度变化处,以及

c。在管道尺寸的变化(但如果是在连接处,请参见下文),和

d。在一个连接点,除非每个运行都可以从一个接入点清除(一些连接点只能从一个方向通过)。

表11入口配件和检查室的最小尺寸
内部的尺寸 封面大小
类型 从覆盖层反转的深度
(m)
长×宽(mm × mm) 圆形(毫米) 长×宽(mm × mm) 圆形(毫米)
清理孔 作为排水,但最小100 和管道一样大1
访问拟合

150个直径。
150 x 100
225 x 100
0.6或更低,除非位于室内 150 x 100
225 x 100
150
225
150 x 1001
225 x 1001
与入口配件尺寸相同
检查井

0.6或更少1.2或更少> 1.2 225 x 100
450 x 450
450 x 450
1902
450
450
最小为430 × 430
最大300x3003.
1901430

访问限制为最大。3503.

注:

1.为了给盖和框架提供适当的支撑,清开口可以缩小20mm。

2.排水管可达150mm。

3.一个较大的透明开口盖可以与一个受限通道一起使用。由于健康和安全原因,限制了尺寸,以阻止进入。

表12人孔的最小尺寸
类型 最大管道尺寸(DN) 最小内部尺寸1 最小净开口尺寸1
类型 矩形的长度和宽度 圆直径 矩形的长度和宽度 圆直径
人孔
距拱腹深度< 1.5m = < 150

225

300

> 300

750 x 6757

1200 x 675

1200 x 750

1800 x (DN+450)

10007

1200

1200

1800或(DN+450)中较大者

750 x 6752

1200 x 6752

na3.
>距拱腹深度1.5m > = 225

300

375 - 450

> 450

1200 x 1000

1200 x 1075

1350 x 1225

1800 x (DN+775)

1200

1200

1200

1800或(DN+775)中较大者

600 × 600 600
人孔井4
> 3.0m深到

管腹

步骤5 1050 x 800 1050 600 × 600 600
5 1200 x 800 1200
绞车6 900 x 800 900 600 × 600 600

注:

1.拐弯处或有连接处的人孔可能需要更大的尺寸。

2.根据公路载重的需要,在指定安全作业系统的情况下,可减少至600 * 600。

3.由于需要工作空间,不适用。

4.从工作台到减压板下方,轴系人孔内腔室的最小高度为2m。

5.梯子或台阶与轴的相对面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约为900mm。

6.只有绞车-没有台阶或梯子,永久或可移动。

7.用作污水渠(即供多于一处物业使用的水渠)的沙井的最小尺寸应为1200mm x675mm矩形或直径1200mm。

2.50应该为长期运行提供访问。接驳点之间的距离视乎所使用的接驳点类型而定,但不应超过表13适用于不超过300mm的排水管。

2.51下水道的接入点(服务于一个以上的物业)应该在容易到达的地方,并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明显使用。合适的地点包括高速公路、公共开放空间、无围栏的前花园和共享或无围栏的车道。

2.52建造出入口-这些应在工作和测试条件下包含污水,并抵抗地下水和雨水的进入。中所示的任何材料表14可能会用到。

2.53如果在检查室和人孔中使用半圆形通道,直径不超过150mm的分支应沿水平直径水平或以上的水流方向排入通道。
直径为>150mm的树枝为宜
将门腹的水平面与总排水管的水平面设置一致。哪里的分支角度大于45°
应该使用四分之三截面的分支。管道和分支应至少保持在出水管的顶部,并保持在一个高度
斜率是1 / 12。工作台应在通道处进行圆弧处理,半径至少为25mm。

表13存取点的最大间距(以米为单位)
进入配件
要结 到检验室 到人孔
开始外部排水1 12 12 - 22 45
清理孔 22 22 22 45 45
访问拟合:
小的150直径,150 x 100
大号225 x 100
-
-
-
-
12
22
22
45
22
45
检查室浅 22 45 22 45 45
人孔和检查室深 - - - 45 902

注:

1.堆叠或地面设备

2.可达200人出入的排水管和下水道

表14接入点材料
材料 英国标准

1.检查室和人孔

粘土,砖块和砖块

陶土

混凝土。预制

混凝土-原位

塑料

BS 3921
bz295, bs65
BS 5911
BS 8110
BS 7158

2.杆眼和接入配件

(不包括镜框及封面)

作为管道
看到表7
埃塔证书

2.54检查室和人孔应采用耐用材料(如铸铁、铸钢或压钢、预制混凝土或塑料)的可拆卸非通风盖,并具有适当的强度。小型轻便的门禁盖应固定(例如用
螺丝),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例如儿童)。建筑物的检查室和人孔应设有机械固定的密封盖,除非排水口本身有防水通道盖。深于1m的人孔应安装金属踏步梯或固定梯子。

工艺

2.55好的工艺是必不可少的。做工要符合
BS 8000建筑工地施工第14部分:地下排水实施规范。

2.56在建造工程期间,如排水渠和污水渠是敞开的,应在工程停止时盖上,以防止老鼠进入。

2.57任何排水管或下水道都应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施工交通和重型机械的破坏。保护可以通过设置障碍物使这种交通远离下水道线路来提供。重型物料不应储存在排水沟或下水道上方。

2.58在进行打桩工程时,应注意避免损坏任何排水渠或下水道。排水管或下水道的位置应通过测量确定。如排水渠或污水渠距离桩基1米以内,应开挖试验孔,以确定污水渠的确切位置。还应确定任何连接的位置。从下水道外部到桩体外部的距离小于桩体直径的两倍时,不应进行打桩。

测试和检验

2.59水密性-在铺设(包括任何必要的混凝土或其他拱部或周边及回填)后,重力式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应进行空气测试或水测试以测试水密性。关于300mm以下管道的试验要求,载于第2.60和2.61段。有关更多信息和更大尺寸,请参阅BS 8000第14部分或BS EN 1610。

2.60空气测试-对于直径不超过300毫米的管道,应加压至110毫米水表的压力,并在测试前保持约5分钟。在此之后,管道应该能够保持初始100mm的压力,压力计上的最大水头损失
在7分钟的时间内达到25毫米。

2.61试水-对于直径不超过300mm的管道,系统的注水深度应在测试段最低仰拱以上5m处,在测试段最高仰拱处测量的最小深度应在1m处。这可能会留下一段时间(一个小时通常是足够的)来调节管道。然后,测试压力应保持30分钟,在必要时加满水位,使其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保持在所需水位的100mm以内。在只有管道的试验长度中,每平方米表面积损失不应超过0.15升;在包括管道和沙井的试验长度中,每平方米表面积损失不应超过0.20升;在只有沙井和检查室(即没有管道)的试验长度中,每平方米表面积损失不应超过0.40升。

2.62连接-如提供独立的排水系统(见批准文件H5),应证明连接方式,以确保连接到正确的系统。

替代方法

2.63该要求也可以通过遵循BS EN 752的相关建议来满足。相关条款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BS EN 752与BS EN 1610和BS EN 1295一起包含了关于设计和施工的额外信息。BS EN 12056描述了流量计算的流量单元方法。同时提供符合BS EN 1091室外真空污水处理系统或BS EN 1671室外压力污水处理系统要求的系统。

附录H1-A:大型建筑的附加指南

管道容量

(见第1.28段)

. 1流程取决于设备的类型、数量和分组。

a .设备很少同时使用,正常使用的最小堆栈大小能够承载来自相当多设备的流量。表A1显示了BS EN 12056中用于设计目的的典型家庭组(1个卫生间,1个浴缸,1或2个脸盆,1个水槽和1台洗衣机)的大致流量。

表A1住宅流量
住宅数量 流量(升/秒)
1 2.5
5 3.5
10 4.1
15 4.6
20. 5.1
25 5.4
30. 5.8

a .表A1中未包括的其他常用器具的流量见表A2。

表A2电器流量
设备 流量(升/秒)
喷水龙头盆 0.06
洗衣机 0.70
洗碗的机器 0.25
小便池(每人) 0.15

陷阱

(见第1.4段)

表A2中未列出的器具的最小疏水阀尺寸和密封深度见表A3。

表A3除表2外,最小疏水阀尺寸和密封深度
设备 疏水阀直径(mm) 密封深度(mm)
卫生巾浸渍机 40 75
食物废物处理装置
(工业类型)
50 75
便池摊位
(1 - 6人职位)
65 50

分支排水管

(见第1.10段)

支管的排气管不得排至离顶角750mm以下的烟囱内
尾部的弯曲,在一个多层建筑的脚下堆叠最多5层。或者,服务于任何地面设备的分支管道可以直接排放到排水管或其自身的烟囱。

要求寄出如果建筑物有超过5层的底层电器,除非排放到沟渠或排水口,否则应排放到自己的堆栈中。如果建筑物有20层以上的地面层电器,除非排放到
沟渠或排水口,以及一楼的电器应自行排放。

通风栈

(见第1.21段)

A.7干烟囱可为分支通风管道提供通风,作为将其运送到室外空气或通风排放烟囱(通风系统)的替代方案。

如系为不超过10层楼的楼宇及只包含住宅的通风烟囱,直径应最少为32毫米(所有其他楼宇见第1.29段)。

A.9烟囱的下端可以直接连接到下面的通风排放烟囱
最低支管与排气管连接处及上方的弯管或叠脚处
到最低分支排放管道连接的顶部,前提是其直径为>= 75mm。

灰水回收系统

A.10建筑内用于收集灰水进行回收和再利用的卫生管道和地下排水系统应根据本批准文件的指导进行设计和施工。

A.11所有输送灰水的管道
重复使用时,应根据水务规例谘询计划资料指引,清楚地标明“GREYWATER”字样
09-02-05再生水和灰水系统管道的标记和标识。

A.12外部储罐指南在批准文件H2中给出。

A.13有关灰水回收系统的进一步指引,可参阅水务规例谘询计划单张编号09-02-04再造水系统。有关安装、修改或维护再生水系统的资料。

附录H1-B:维修、改建及停止使用排水渠及污水渠

立法

责任虽然《建筑物规例》并没有规定须持续保养或维修排水渠及污水渠,
地方当局和污水处理承办人有权确保适当的维护
进行适当的维修和改造,并密封废弃的下水道。

检查和试验的权力

B.2根据1936年《公共卫生法》第48条(地方当局检查和测试被认为有缺陷的下水道等的权力),地方当局可以在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处于这种状况的任何下水道或下水道进行测试:

一个。有害健康或令人讨厌的(例如,它是老鼠的避难所);或

b。(对于那些间接连接到公共下水道的排水渠或下水道)是如此的缺陷,以至于地下水泄漏进去。

B.3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14条(调查有缺陷的排水或下水道的权力),污水处理承担者可以检查和测试任何与公共下水道连接的下水道或私人下水道,如果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处于这样的状况:

一个。有害或可能对健康造成伤害或令人讨厌;或

b。是如此的缺陷,以至于地下的水渗漏进去。

要求修理的权力

B.4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59条(建筑物排水),地方当局可以要求建筑物业主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补救工程:

一个。不足;

b。有害健康的:有害健康或令人讨厌的状况;或

c。缺陷严重到地下渗水。

维修排水渠或私人污水渠的电力

B.5根据经修订的《1961年公共卫生法》第17条(修理排水沟等和补救堵塞的排水沟等的权力),地方当局有权修理或清除没有得到充分维护或保持良好维修或堵塞的排水沟或私人下水道的堵塞物,但费用不得超过250英镑。他们必须先通知

所有者。有关费用可向排水渠或下水道的业主追讨。

维修、重建或改建地下水渠或污水渠

B.6虽然《建筑条例》通常不包括对排水沟或下水道的维修、重建或小改动,但地方当局有其他权力控制这类工程。

B.7不过,对现有排水渠及污水渠进行重大改建,仍受《建筑物规例》规管。

B.8在进行维修或改建前发出的通知。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61条(下水道的修理等),除紧急情况外,任何打算修理、重建或改变下水道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地方当局他们打算进行工程。如果工程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他们不得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掩盖工程。他们还必须允许地方当局自由检查工程。

B.9如果适当,地方当局可以根据1936年《公共卫生法》第48条(见B.2段)行使其权力来检测下水道,或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59条(见B.4段)要求进行补救工程。

密封或清除废弃的排水管或下水道

B.10废弃的排水沟和下水道为老鼠提供了理想的避难所,并经常为它们提供一条在下水道和地面之间移动的路线。它们也可能倒塌导致地面下沉。

B.11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62条(切断下水道),任何从事导致下水道任何部分永久废弃的工程的人,都应在地方当局指示的地点密封下水道。

B.121984年《建筑法》第82节(关于拆除的通知)允许地方当局要求任何拆除建筑物的人拆除或密封建筑物连接的任何下水道或排水管。

B.13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59条(建筑物排水),地方当局可以要求建筑物的所有者拆除或拆除
否则,使任何有害健康或令人讨厌的废弃排水管或下水道变得无害。

指导

B.14第B.15至B.19段就有关修理和改建排水渠和污水渠,以及拆卸或密封废弃的排水渠和污水渠的适当方法,提供指引。

维修及改建

B.15现有排水渠和污水渠的维修、重建和改建应按照与新建排水渠和污水渠相同的标准进行(见批准文件H1第2节)。

B.16当新管道与现有管道相连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几点。

一个。确保现有管道不受损坏,例如使用适当的切割设备。

b。确保所得到的接头是水密的,例如通过使用特制的修复联轴器。

c。确保现有管道和新管道之间不会发生不同的沉降,例如适当地铺设管道。

密封废弃排水渠

B.17废弃的下水道为老鼠提供了理想的筑巢场所。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废弃的排水管或下水道应尽可能靠近连接点与下水道系统断开连接。这样做的方式应该不会损坏任何仍在使用的管道,并确保下水道系统是水密的。例如,可以通过从连接处拆卸管道并在连接件的分支中放置塞子来实现这一点。如接驳至公共污水渠,则应谘询污水处理承办商。

B.18深达1.5米以下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如位于开阔地带,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量移除。其他管道应在两端和任何连接点密封,并填充注浆,以确保老鼠无法进入。

B.19较大的管道(225毫米或以上)应填上灌浆,以防止塌方时下沉或损坏建筑物或服务。

附录H1-C:采用污水渠及接驳公共污水渠

C.1下水道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变成公共下水道。污水系统承建商不得采用只服务于一所住宅的排水渠。

与污水系统承建商达成协议,在工程完成后采用污水渠

C.2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4条(在未来日期采用下水道或污水处理工程的协议),下水道承建商可以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在未来的某个时间采用下水道。如有争议,可向水务署署长上诉。

C.3污水系统承建商通常要求工程按照他们在《污水系统采用》中公布的标准进行。

向污水处理承办人征用下水道

C.4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98条(公共下水道征用),建筑物或拟建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用人或地方当局可以向污水处理公司征用下水道。下水道由排污承办人建造,承办人可以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征用下水道的人可能被要求在12年期间缴纳下水道的费用。

应船东要求由排污承办人收养

C.5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2节(采用下水道和处理工程),个人可以要求下水道承建商
采用现有的下水道。下水道应状况良好,易于通行。在这种情况下
如有争议,可向水务署署长提出上诉。

污水处理承办人自愿收养

C.6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2节(采用下水道和处理工程),污水处理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现有的下水道。下水道应该状况良好
可访问。如有争议,可向水务署署长提出上诉。

接驳公共污水渠

C.7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6条(与公共下水道通信的权利),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用者享有这项权利
连接至公共污水渠,但须受下列限制。

一个。如公共污水渠被指定为污水渠或地表水渠,则该权利只限于接驳污水渠或地表水渠(视乎情况而定)。

b。接驳的方式不会损害公共污水渠系统。

c。排污系统承建商如有意进行接驳,须在21天内发出通知。

C.8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7条(承建商与公共下水道进行通信的权利),污水承建商可以进行连接工作,并收回其合理的成本。或者,他们可以允许发展商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工程。

C.9有关接驳现有污水渠的指引载于第2.15及2.16段。

可用于其他发展项目排水的排水管

C.101991年《水工业法》第112条允许污水处理承担者要求以不同的方式建造排水管或下水道,使其成为一般排水系统的一部分。污水处理承办人向建造排水管或下水道的人偿还遵守规定的额外费用
殡仪馆的要求。

如申请人地盘附近的土地或物业有可能被发展,申请人应审慎地与规划当局及污水处理承办商讨论有关可能性。

公路管理局采用地表水渠

C.11根据1980年《公路法》第37条(专用公路可由公费维护)或第38条(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采用的权力),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或同意在未来采用与公路相关的排水系统。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15条(将公路排水管用作下水道,反之亦然),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同意公路排水管可以用于排出建筑物中的雨水。这种权力是随意的。

表C1在设计或敷设共用排水渠/污水渠时应考虑的特性,以符合采用共用排水渠/污水渠的基本要求
一个。下水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英格兰和威尔士下水道设计、建造和采用议定书》 《英格兰和威尔士下水道设计、建造和采用议定书》,Defra, 2002年
b。污水渠应与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敷设,以免损坏地基

H1-2.17, H1-2.25和图8.地基到任何排水管的距离见H1-2.25。

在下水道上方建造时,建议最小距离为3米(H4-1.6)

c。沙井和舱室,特别是在私人土地上的沙井和舱室的位置,应使它们能够并继续易于人工接近,或在必要时,可使用管道喷射机或小型挖掘机等维修设备接近。当深度需要机械挖掘进行修复工作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虽然设计规范表明接入点之间的距离可达200米,但不太可能在这样的距离上用杆杆或安全地向小直径管道喷射压力;100米更合适

h1 - 2.51。向污水处理承办人咨询工厂入口

d。房屋排水管上的最后一个接入点的大小应该允许人进入,并应位于可接近的位置。该接水口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位于宅邸附近,并最好与物业宅邸外侧的接水口形成接口,以便将污水排放到公路的污水渠、公众休憩用地或第三方土地

由于最后一个人孔可能位于预计车辆或工厂装载的位置,其结构应符合采用下水道的要求

h1 - 2.51
e。为每个物业服务的房屋“集水渠”通常应通过一个接口处或沙井排放到下水道 H1-2.13至2.16
f。污水渠的敷设深度不应超过所需,但在任何情况下,都须保持管道的结构完整性。这通常可以通过提供一个封面来实现
高速公路或私人土地上的管筒顶部分别为1.2m或0.9m。如果这些深度不可行,则应提供特殊保护措施,如混凝土板
H1-2.27和BS EN 1295-1
g。沙井和舱室的尺寸和设计应取决于深度和是否需要人员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或附近的人孔需要坚固的结构 h1 - 2.48
h。下水道应以垂直和水平的直线敷设 h1 - 2.19
j。首选应提供分开的污水及地表水排污系统。如“联合”或“部分联合”污水收集系统不可避免,是否应根据现行守则和设计方法,加强该污水渠的规模和设计,以作出额外规定,处理径流 要求H5、H1-2.35、H3-3.5。参见BS EN 752第3部分和第4部分,特别注意BS EN 752第4部分中的附件ND

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池。要求H2

本批准文件,于
2002年4月1日,处理《2010年建筑物规例》所载的下列规定

需求
要求 应用限制

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池

H2。(1)任何化粪池及其二级处理形式、其他污水处理系统或粪池的选址和施工应:

(一)不损害任何人的健康;

(b)不会污染任何水道、地下水和供水系统;

(c)有足够的通道进行排空和维修;而且

(d)在相关情况下,它将在发生电源故障时达到保护健康的充分标准。

(2)任何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或粪池的贮水池须为:

(一)有足够能力的;

(b)不透水的:构造成液体不透水的;而且

(c)充分通风。

(3)如建筑物的污水排水系统排放到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或粪池,则须在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张贴持久告示,说明为避免危害健康而需要进行的任何持续维修。

指导

性能

在国务卿看来,H2的要求将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污水处理系统:

我。有足够的能力分解和沉降建筑物废水中的固体物质;

2在选址和建造时,应防止接收水超载。

b。化粪池有足够的容量储存来自建筑物的污水,直到排空为止;

c。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池的选址和建造目的是为了:

我。有害健康的或令人讨厌的;

2对水源或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3污染受管制水域;

4待在有洪水危险的地区。

d。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和化粪池的建造和选址是为了:

我。有足够的通风;

2防止内容物渗漏和底水渗入。

e。考虑到一年中任何时候的地下水位和不断上升的地下水位,排水场的选址和建造是为了:

我。避免过载的浸水能力和

2在任何时候都要保证土壤中有足够的透气层。

f。每栋建筑物内均张贴告示,说明污水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性质及维修频率,以维持正常运作。

条款介绍

0.1污水处理系统可以是化粪池,连同排水场或其他二级处理手段,或其他污水处理系统。

0.2第1.1至1.72段仅就有关污水池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容量、选址和通风的一般原则提供指导。

废水处理系统的任何排放都可能需要获得环境署的同意。

注意:与环境署的初步接触通常是规划非主排水程序的一部分。如果之前没有与环境署进行过这样的讨论,那些寻求建筑法规批准非主排水的人应该联系环境署的地区办事处,以确定是否需要同意排放以及适用的参数。这应在申请建筑法规批准之前进行,因为这可能直接关系到可能安装的系统类型。更多信息可参阅环境署的污染预防指南第4号:在没有主要排水系统的情况下处理污水。

0.4小型污水处理厂的详细设计和安装应具备专业知识,并提供指导
BS 6297:1983小型污水处理厂和化粪池的设计和安装实施规程(另见第1.72段)。

选项

1.1使用非主干道污水排放系统,例如污水处理系统或粪池,只有在与主干道排水系统连接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应考虑(见批准文件H1)。

1.2化粪池为需要定期清除的固体提供适当的沉降、储存和部分分解的条件。然而,排放的污水仍可能有害,需要排水区/土丘或人工湿地作进一步处理。

1.3.带有某种形式的二级处理的化粪池通常是处理小型开发项目(例如1至3个住宅)废水的最经济手段。用于化粪池的适当二级处理形式(排水场、排水丘或人工湿地)载于下文第1.4至1.10段。

1.4排水田通常由地下灌溉管道系统组成,该系统允许污水渗入周围的土壤。生物处理是在土壤的充气层中自然进行的。

1.5排水场可与化粪池一起作二级处理。它们可用于底土排水充足,且该地点在一年中任何时候都不容易发生洪水或内涝的地方。

1.6环境署不允许在规定的第1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排水场或排水丘。

1.7排水土丘本质上是放置在地面自然表面之上的排水场,提供一层充气土壤来处理排放。

1.8排水土丘可以用在底土偶尔浸水的地方,但在其他地方排水田是合适的。

1.9人工湿地(例如芦苇床)是利用某些湿地植物的自然处理能力的人造系统。

1.10人造湿地排放到适当的水道,可用于处理化粪池的污水,在排水场不可行。可能需要征得环境署的同意。

1.11成套处理厂-该术语适用于使用预制组件处理给定液压和有机负载的一系列系统,这些预制组件的安装只需少量的现场工作。他们使用了一些在细节上不同的工艺,所有处理废水的标准都高于化粪池
系统和这通常允许直接排放到水道。

1.12排入适当水道的成套滤水厂一般会比较多
比化粪池更大的发展更经济。在空间有限或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也应考虑使用这些方法。

1.13污水坑-粪池是一种安装在地下的不透水的容器,用来储存污水。不涉及任何治疗。

1.14如果没有其他可行的选择,粪池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化粪池

1.15化粪池只应配合二级处理设施(例如排水场、排水丘或人工湿地)使用。

选址

1.16化粪池应位于距离建筑物任何可居住部分至少7米的地方,最好是下坡处。

1.17如化粪池将使用罐车排空,则化粪池应位于距离车辆通道30米以内,但化粪池的倒置高度不超过车辆通道下方3米。当储罐倒置深度超过3m时,这一距离可能需要缩短。软管还应该有一条清晰的通道,这样水箱就可以被清空和清洁,而不会对建筑物的居住者造成危险,也不会将内容物从住宅或工作场所带走。

设计与施工

1.18化粪池的容量应低于入口水位,不少于2,700升(2.7m³),最多可供4名用户使用。每增加一名用户,容器的体积应增加180升。

1.1工厂生产的化粪池可用玻璃钢、聚乙烯或钢制成,并应符合
Bs en 12566-1。必须特别注意确保这些储罐的稳定性。

1.20化粪池也可以用砖石或混凝土建造,屋顶用沉重的混凝土板。砌砖应采用工程砖,厚度至少为220毫米。砂浆应该是1:3的灰砂配比。现浇混凝土应至少150mm厚的C/25/P混合物(见BS 5328)。

1.21化粪池应防止内容物渗漏和底土水渗入,并应通风。通风应远离建筑物。

1.22化粪池的入口和出口应设计成防止对表面浮渣或沉淀污泥的扰动,并应包括至少两个室或室在串联操作。当储罐宽度不超过1200mm时,进口应通过浸管。为减少乱流,应规定限制流入污水的流量。对于铺设陡峭至150毫米的排水管,可以通过以1 / 50或更平的坡度铺设最后12米的进水管来限制流速。

1.23化粪池的进口和出口管道应设有取样和检查的入口(见批准文件H1,第2.48段)。

1.24化粪池应设有排空和清洁通道。考虑到储罐内容物的腐蚀性,进出盖应具有耐用的质量。通道应该是可锁的或以其他方式设计以防止人员进入。

标记

1.25应在建筑物内张贴告示,说明必要的维修工作。这种措辞的一个例子是:

“该物业的污水排水系统排放到一个化粪池和一个<插入式二级处理>。水箱要求每月检查出水室或配电箱,以观察出水是否自由流动和清澈。化粪池需要由有执照的承包商至少每12个月清理一次。<插入二级治疗类型> <插入二级治疗维持细节>。业主有法律责任确保该系统不会造成污染、健康危害或滋扰。”

排水田及排水丘

1.26第1.27至1.44段为设计和建造排水场及排水丘提供指引,以便为化粪池或综合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提供二级处理。

选址

1.27为污水处理厂或化粪池服务的排水场或土丘应位于:

一个。距离任何水道或可渗透水渠最少10米;

b。距离任何地下水供应的抽取点至少50米,且不在任何第一区地下水保护区内;

c。距离任何建筑物至少15米;

d。距离任何其他排水场、排水丘或渗水处足够远,使地面的整体渗水能力不会超过。

1.28处置区域应在地下水水源下坡处。

1.29除处理系统本身需要的供水管道外,在处理区域内不应设置供水管道或地下设施。

1.30处置区域内不应有通路、车道或铺筑区域。

地面条件

1.31排水良好和通风良好的底土通常呈棕色、黄色或红色。具有良好渗滤特性的底土有沙、砾石、白垩土、砂壤土和粘土壤土。重要的是,渗流特征在夏季和冬季条件下都是合适的。排水不良或饱和的底土通常是灰色或蓝色
颜色。棕色和灰色斑驳通常表示周期性饱和。滤水特性差的底土有砂质粘土、粉质粘土和粘土。

1.32应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与环境局和地方当局协商,以确定场地的适宜性。该地点的天然植被亦应显示该地点是否适合作排水田。

1.33应挖一个试洞,以确定地下水位的位置。
试验孔的面积应不少于1平方米,深度不少于2米,或在拟建排水场管道的拱顶以下不少于1.5米。地下水位不应上升至拟建污水分配管道仰高度的1米以内。如果试验在夏季进行,则应考虑可能的冬季地下水位。然后应进行渗滤测试,以评估建议区域的进一步适宜性。

1.34渗透试验方法-应开挖一个300平方毫米的孔洞,深度应在污水分配管道的拟仰高度以下300毫米。如需要深渠,则洞口底部应符合深渠形状,但可扩大至300毫米以上,以确保安全开挖。当需要进行深挖时,可以采用改进的测试程序
300毫米的土钻。垂直钻孔到合适的深度,小心清除所有松散的碎片。

1.35将300mm见方的洞口灌满至少300mm深的水,让水在一夜之间渗出。

1.36第二天,将测试区域重新注水至至少300mm的深度,并观察水从75%满渗漏到25%满水位(即150mm深度)的时间(以秒为单位)。这次除以150。答案给出了水下降1mm所需的平均时间(秒)。

1.37试验应至少进行三次,至少有两个试验孔。应该取测试的平均值。试验不应在大雨、严重霜冻或干旱等异常天气条件下进行。

1.38只有在渗滤测试显示副水样的平均值在12至100之间,而初步工地评估报告和试井测试结果良好时,才应使用排水场处置。这一最小值可确保未经处理的污水不会过快渗入地下水。如果Vp在这些限制范围之外,则不太可能在排水领域进行有效的处理。然而,如果提供了另一种二级处理形式来处理化粪池的污水,则仍有可能将处理过的污水排放到渗水处。

设计与施工

1.39排水场或土丘(见图1和图2)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液体流出物与底土之间的好氧接触。

1.40排水区应采用穿孔管建造,并敷设于坡度均匀的沟渠内,坡度不应超过1:200。

1.41管道应铺设在300mm的干净瓦片或20mm - 50mm级配的碎石上。

图1排水场
图1排水丘

1.42沟渠应填筑至管道上方50mm处,并用土工布覆盖,防止淤泥进入。沟渠的剩余部分可以填土;
配电管的敷设深度不小于地表以下500mm。

排水沟渠的宽度应在300毫米至900毫米之间,平行沟渠之间应保持2米宽的未受干扰的地面区域(见图1).

1.43化粪池与排水场之间应设置检查室。

1.44排水场应设置为一个连续的回路,从检查室(见图1).计算排水场的建筑面积(At,单位为m²),应采用以下公式:

At = p x Vp x 0.25

式中,p为水箱服务的人数,Vp为渗流值(secs/mm)
如第1.34-1.38段所述获得。

人工湿地/芦苇床

1.45芦苇床处理系统或其他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可用于对化粪池或成套处理厂的污水进行二级或三级处理。该系统通过去除有机物(BOD)、氧化氨、减少硝酸盐和去除少量磷,在废水通过根状茎和根部周围的砾石床时进行净化。其机理复杂,涉及细菌氧化、过滤、沉淀和化学沉淀。

1.46芦苇床一般使用普通芦苇(芦苇芦苇);在人工湿地中使用的其他类型的植物包括芦苇梅(Typha latifolia),灯心草(Juncus effusus),

真正的芦苇(Schoenoplectus lacustris)、莎草科成员(Carex)和黄旗(Iris pseudacorus)。

1.47人工湿地不应建造在树木或建筑物的荫凉处,因为这样会导致生长缓慢或不均匀。虽然在去除BOD和悬浮物方面,冬季的表现一般相似,但由于温度较低,在去除氨方面往往比夏季差。在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1.48人工湿地系统主要有水平流和垂直流两种设计方案。

1.49水平流动系统从一端连续输入废水。流出物水平流过砂砾层
床的全宽度到出口端(见图3).水平流动系统往往氧气有限,因此往往不能完全处理浓缩废水,特别是氨含量高的废水。水平流动系统需要一个水平的场地。由于它们只使用单床,因此比垂直流系统所需的维护更少。

1.50垂直流系统都是断断续续地用废水从顶部淹没表面,然后休息一段时间。出于这个原因,通常提供两张或更多的床,以便它们可以轮流使用。流
主要是向下到底部的出口(看到了吗图4),并由底部的排水网络收集。因此,它们需要1米到2米的落差。垂直流动系统可以实现比水平流动系统更好的氧气转移,因此可以实现更完整的处理,特别是氨。它们通常比水平系统需要更多的维护。

图3典型的水平流芦苇床处理系统
图4典型的垂直流芦苇床处理系统

1.51芦苇床处理系统应根据BRE良好建筑指南第42号进行设计和建造。其他形式的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应由专家设计和施工。

标记

1.52应在建筑物内张贴告示,说明必要的维修工作。这种措辞的一个例子是:

“这栋建筑的污水排水系统排放到一个初级处理系统>和一个人工湿地。<插入类型的主要治疗>需要<插入细节的主要治疗>。人工湿地系统需要<插入人工湿地的维护细节>。

1.53有关芦苇床处理系统维修要求的指引载于BRE优良建筑指南第42号。

成套处理厂

选址

1.54污水处理厂的排放物应离水道和任何其他建筑物至少10米。

设计与施工

1.55包装式处理厂应按照BS 7781进行型式试验,或由认可机构进行其他试验。

1.56如果包装的处理厂需要电力来运行,它应该能够在没有电力的情况下充分工作长达6小时,或者有不间断的电源供应。

标记

1.57应在建筑物内张贴告示,说明必要的维修工作。这种措辞的一个例子是:

“这栋房子的污水排水系统被排放到一个包装处理厂。需要维护 并应由业主按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业主有法律责任确保该系统不会造成污染,健康危害或
令人讨厌。”

污水坑

选址

1.58粪池的地点最好是在倾斜的地面上,并应低于邻近的任何现有建筑物。

1.59化粪池应设置在距离建筑物可居住部分至少7米的地方,最好是下坡处。

1.60化粪池的位置应在距离车辆入口30米以内,其水平应能在不危及建筑物内的居民或从住宅或工作场所带走的污水的情况下进行排空和清洁。可以通过一个可以上锁的有盖空间进入。

设计与施工

1.61化粪池的容量应低于进口水位,以供两个用户使用,容量最少为18,000升(18立方米)。每增加一个用户,这个容量应该增加6800升(6.8m³)。

1.62化粪池除了入口、排空通道和通风通道外,不应有任何开口。

1.63化粪池应防止内容物渗漏和地下水渗入,并应通风。

1.64化粪池应设有排空和清洁通道。考虑到储罐内容物的腐蚀性,进出盖应具有耐用的质量。通道应该是可锁的或以其他方式设计以防止人员进入。

1.65工厂制造的化粪池可用玻璃增强塑料、聚乙烯或钢制成,并应符合BS EN 12566-1的相关要求。必须特别注意确保这些储罐的稳定性。

1.66化粪池可以用砖瓦或混凝土建造,屋顶用沉重的混凝土板。砌砖应采用工程砖,厚度至少为220毫米。砂浆应该是1:3的灰砂配比。现浇混凝土应至少150mm厚的C/25/P混合物(见BS 5328)。

1.67污水池的入口应提供检查通道(见批准文件H1第2节)。

标记

1.68应在建筑物内张贴告示,说明必要的维修工作。这种措辞的一个例子是:

“这栋房子肮脏的排水系统是由一个粪池提供的。系统应由有执照的承包商大约每隔一个<插入设计排空频率>排空一次,并每两周检查一次是否溢流。业主有法律责任确保该系统不会造成污染,健康危害或
令人讨厌。”

灰水和雨水储存罐

1.69第1.70至1.71段提供指导
在水箱上储存灰水或雨水,以便在建筑物内重复使用。它不适用于用于储存雨水供花园使用的水桶。

1.70灰水和雨水储罐应:

一个。防止内容物渗漏和渗入底土水分,并应通风;

b。在与排水渠或下水道相连的溢水处安装防回流装置,以防在排水渠或下水道积水时,所储存的污水或雨水受到污染;

c。提供排空和清洗通道。考虑到储罐内容物的腐蚀性,进出盖应具有耐用的质量。通道应该是可锁的或以其他方式设计以防止人员进入。

1.71有关污水及雨水再利用系统的进一步指引,请参阅水务规例谘询计划单张编号09-02-04。再生水系统。有关安装、修改或维护再生水系统的资料。

替代方法

1.72此外,亦可参考有关的建议,以达到上述要求
BS 6297:1983小型污水处理厂和化粪池的设计和安装实施规程。相关条款载于第1节、第2节、第3节(第6-11条)、第4节及附录。

附录H2-A: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池的维护

立法

. 1地方当局有权确保废水处理系统或污水池得到充分维护。

检查和试验的权力

a .根据1936年《公共卫生法》第48条(地方当局检查和测试被认为有缺陷的下水道等的权力),地方当局可以测试任何粪池、化粪池或沉淀池,只要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样做
它处于有害健康或令人讨厌的状况。

污水池、化粪池溢出或泄漏的电力
坦克,等等。

a .根据《1936年公共卫生法》第50条(污水池溢出和泄漏),地方当局可以对因其行为、违约或容忍而导致化粪池、污水池或污水池泄漏或溢出的任何人采取行动。他们可能会要求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定期清空水箱。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经处理的污水外溢或从化粪池流入排水场,只要溢流不损害健康或不滋扰。

应该指出的是,根据这一条款,可以对造成问题的建造者采取行动,而不仅仅是对业主。

要求修理的权力

要求寄出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59节(建筑物排水),如果化粪池、沉降池或粪池是:地方当局可以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占用人进行补救工程:

一个。不足;

b。有害健康的:有害健康或令人讨厌的状况;或

c。以至于地下水都漏进去了。

废弃的化粪池、化粪池等

A.7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59条(建筑物排水),如果废弃的粪池、化粪池或沉淀池有害健康或构成滋事,地方当局可要求所有者或占用者将其填满或移走,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无害化。

环境署的权力

如系根据1991年《水资源法》第85条(污染受控制水域的罪行),环境署有权起诉任何造成或故意允许污染任何溪流、河流、湖泊等或任何地下水的人。

A.9根据1991年《水资源法》第161A条(要求人员进行反污染工程和操作的通知),他们也有权力
《1995年环境法》)对任何造成或故意允许溪流、河流、湖泊等或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的人采取行动。他们可以要求这样的人进行防止污染的工作。

维护指南

A.10第A.11至A.22段就适当维修污水处理系统及污水池提供指引。

化粪池

A.11化粪池应该每月检查一次,以检查它们是否正常工作。从水箱出口流出的污水应该是自由流动和清澈的。入口腔内的流动也应该是自由流动的。

A.12如果流量不正确,应由有执照的承包商进行排空。一些承包商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年度维修合同。

A.13化粪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建议不要去除所有的污泥,因为它可以作为厌氧种子。

A.14如果储罐没有得到适当的保养,固体被带入排水场/堆,沉积物会堵塞土壤中的孔隙,因此必须尽早更换排水场/堆。偶尔,它会使该地点不适合日后用作排水区/土丘。

排水田和土丘

所以应每月检查排水场/堆,以确保没有积水,污水不会回流到化粪池。

成套处理厂

A.16工程出水口应定期检查。流出物应该是自由流动和清澈的。

A.17维护将根据工厂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定期维护和检查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

A.18如果污水处理厂服务于一个以上的物业,开发商可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2条(采用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工程)或第104条(在将来采用下水道或污水处理工程的协议)(见批准文件H1,附录H1- b),寻求污水处理承承商采用该污水处理厂。

人工湿地/芦苇床

A.19有关芦苇床保养的指引可参阅英国屋宇署优良建筑指引第42号。

污水坑

A.20化粪池应每两周检查一次,以防溢出,并按要求排空。

A.21通常情况下,他们需要一个有执照的承包商每月清空一次。

A.22排空频率可以通过假设每人每天的填充率为150升来估计。如果粪池没有在预计的时间内填满,则应检查水箱是否有泄漏。

雨水排水-要求H3

本批准文件,于
2002年4月1日,处理《2010年建筑物规例》所载的下列规定。

需求
要求 应用限制

雨水排水系统

H3。(1)应提供足够的雨水,使雨水从建筑物的屋顶流下。

(2)建筑物周围的铺砌区域的建造应能充分排水。

(3)根据第(一)项或第(二)项设置的系统的雨水应排到下列按优先次序排列的其中之一:

(一)适当的渗水设施或其他适当的渗透系统;或者,在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b)水道;或者,在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c)下水道。

规定H3(2)只适用于铺砌地区:

(一)根据要求M1(通道和使用)或要求M2(住宅以外的建筑物延伸部分的通道)提供通往建筑物的通道;

(b)根据附表1第H6(2)段(固体废物贮存处)提供通往或离开贮存处的通道;或

(c)在通往该建筑物的任何通道内,而该通道拟由一幢或多幢其他建筑物的占用者共同使用。

要求H3(3)不适用于雨水的收集再利用。

指导

性能

国务卿认为,符合H3的要求的条件是:

一个。屋顶和铺装地区的雨水通过排水系统或其他方式从地面带走;

b。雨水排水系统:

我。将雨水从屋顶输送到排水口(渗水处、水道、地表水或联合下水道),

2最大限度地减少堵塞或泄漏的风险,

3可用于清除阻塞。

c。渗入地面的雨水被充分分布,这样它就不会破坏拟议建筑的基础或
任何相邻结构。

条款介绍

0.1本文件内有关铺砌地区排水的条文只适用于铺砌地区:

一个。在一幢建筑的宅邸里

我。根据M2要求提供通往主要入口的通道(非住宅建筑见批准文件M2第1节,住宅建筑见批准文件M2第6节);

2按照规定H6提供通道,以便从建筑物通往存放垃圾的地方,以及从存放垃圾的地方通往收集点(见批准文件H6);

b。是指供多个建筑物共用的庭院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H3的规定仅适用于这些表面铺设。

0.2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鼓励采用除连接公共地表水下水道外的其他排水方法。

0.3排水系统的容量应该足够大,以承载系统中任何一点的预期流量。

0.4流量取决于要排水的区域和降雨强度。

0.5容量取决于排水沟和管道的大小和坡度。容量和最小尺寸在文本中给出。

0.6雨水或地表水不应排放到粪池或化粪池。

第1部分:排水沟和雨水管道

设计雨量强度

1.1对于屋檐,排水沟,应获得降雨强度图1

1.2如果设计中包含了沟槽、护墙沟槽、虹吸或平顶排水系统,并且这些系统的溢流会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如水进入建筑物、绝缘材料的湿润或其他潮湿,则设计应按照BS EN 12056(见第1.17段)进行。

排水沟

1.3.流入沟槽的水流取决于排水表面的面积,以及表面是平的还是倾斜的(如果是倾斜的,则取决于倾斜的角度)。表1展示了一种通过计算出有效区域来允许投球的方法。

1.4表2显示应排入最常用的排水沟尺寸的最大有效面积。这些尺寸适用于水平铺设的沟槽,断面为半圆形,只有一端有锋利的出水口,且止水端到出水口的距离不超过水深的50倍。在
距离越远,排水沟的容量就越小。该表显示了应与排水沟一起使用的最小出水口尺寸。

1.5如果排水口不在末端,排水口的大小应与排入排水口的较大区域相适应。如果有两个末端出口,它们之间的距离可达水流深度的100倍。

表1排水面积计算
表面类型 有效设计区域
1平顶 规划相关部分面积
2坡屋顶30º 部分的平面面积x 1.29
2坡屋顶45º 部分的平面面积x 1.50
2坡屋顶60º 部分的平面面积x 1.87
3倾斜屋顶超过70º或任何墙壁 海拔面积× 0.5
表2排水沟尺寸和排水口尺寸
Max。有效屋顶面积(m2 排水沟尺寸(毫米直径) 出口尺寸(毫米直径) 流量(升/秒)
6 - 50 -
18 75 63 0.38
37 One hundred. 63 0.78
53 115 75 1.11
65 125 89 1.37
103 150 2.16
注意:指的是标称的半圆檐排水沟铺设水平,出口在一端锋利的边缘。圆边出口允许更小的下管尺寸。
图1天沟及雨水管设计时的雨量(每平方米每秒升)

1.6排水沟应该铺设在最近的排水口。如果有下坡,或者排水沟有一段比半圆形排水沟更大的容量,或者出水口是圆形的,则可以减小排水沟和管道的尺寸。

第1.17段提到了一些使裁减成为可能的详细建议。

1.7此外,还应设置排水沟,以防止由于降雨量超过正常水平等情况而导致的溢流超过设计容量,
将雨水排出建筑物外,减少雨水溢入建筑物或结构超载的风险。在平屋顶,沟渠,和女儿墙水沟,额外的出口可能是必要的。

雨水管道

1.8雨水管道应排入排水沟或沟渠,但也可排入其他沟渠
排水沟或其他表面如果排水。任何排入联合系统的雨水管道都应通过疏水阀(见批准文件H1)。

1.9当雨水管道排放到较低的屋顶或铺砌区域时,应安装管道鞋,将水从建筑物中引走。当有效面积大于25m²的屋顶雨水通过单根落水管排到较低的屋顶时,应在鞋上安装分水管以确保
接收水槽处的水流宽度足够大,不会超过水槽。

1.10雨水管的尺寸应至少与排水沟出水口的尺寸相同。服务于多个排水沟的下水管的面积应至少与水槽的面积一样大
最大的贡献出口,应该有足够的大小,从整个贡献区域的流量。

虹吸式屋顶排水系统

1.11虹吸式屋顶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BS EN 12056-3(见第1.17段),并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个。下游排水系统需要考虑附加费,因为这会减少下游管道的流量。

b。对于长水槽,系统启动虹吸作用的时间可能过长。应提供溢流安排,以防止排水沟溢出。

1.12有关虹吸排水系统设计的进一步信息,请参阅液压研究有限公司报告SR 463《屋顶水槽虹吸排水系统的性能》。

屋檐掉落系统

1.13屋檐滴落系统允许雨水从屋顶自由滴到地面。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应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个。保护建筑的结构免受水的侵入,因为水溅到外墙;

b。需要防止水进入门口和窗户;

c。需要保护使用门道等的人不受落水的伤害;

d。当雨水溅落地面时,需要保护人员和建筑物的结构,例如通过提供
碎石层或倾斜的混凝土围场,使水远离建筑物;

e。保护地基不受集中排放物的影响,例如来自山谷或沟槽的排放物,或由于屋顶过大而造成的过度流动(即,在单位长度屋檐的屋顶面积很高的情况下)。

雨水回收系统

1.14应考虑用于收集水以在建筑物内重复使用的雨水排水系统(雨水回收系统)
以下几点:

一个。储罐应符合要求H2(见批准文件H2第1.69至1.71段);

b。管道、冲水段和阀门应在标识板上明确标识(参见《水务法规咨询方案信息指南》09-02-05再生管道标识和标识
和灰水系统)。

1.15有关雨水回收系统的进一步指引,可参阅水务规例谘询计划单张编号09-02-04。再生水系统。有关安装、修改或维护再生水系统的资料。

排水沟、雨水管及接头材料

1.16所使用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一个。所有的天沟接缝在工作条件下应保持水密。建筑物内的管道应能够承受批准文件H1第1.32段所述的气密性测试,以及

b。虹吸式屋顶排水系统的管道应能根据设计抵抗负压

c。排水沟和雨水管道应在不限制热运动的情况下牢固地支撑

d。不同金属应用非金属材料隔开,防止电解腐蚀。

替代方法

1.17通过遵循BS EN 12056内部重力排水系统的相关建议,也可以满足性能要求
建筑。相关条款见第3部分屋面排水布置与计算附录A和国家附录第3 ~ 7条,第5部分安装、试验操作、维护和使用说明第3、4、6、11条。这些标准包含了关于设计和建造的额外详细信息。

第2节:铺砌地区的排水

2.1本节为雨水排水系统铺设区域的设计提供指导。适用于4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周围铺装区域和小型停车场的排水。对于服务于较大集水区的系统设计,应参考BS EN 754 -4(见第2.19段)。

2.2表面坡度应该引导从铺砌区域排出的水远离建筑物。如果水位线会导致水沿建筑物的墙壁集中,则应在距离建筑物墙壁至少500毫米的地方建立反向梯度,以将水从墙壁上引开。

图2铺装区排水和地下雨水排水设计的降雨强度(每平方米每秒升)

2.3.不透水表面的坡度应设计成允许水从表面迅速排出。建议坡度至少为1 / 60。路径上的梯度不应超过1 / 40。

设计雨量强度

2.4在正常情况下,可假定设计降雨强度为0.014升/秒/m²。应从哪里获得不期望的降雨强度图2

2.5在非常高风险的地区,积水会导致建筑物被水淹,排水系统应按照BS en754 -4(见第2.19段)设计。

Freedraining表面

2.6道路、车道及其他狭窄的铺路区域应能自由排水至透水区域,例如草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这些水不会排在可能破坏地基的建筑物附近;而且

b。地面的渗水能力不超载。

2.7当水要排到相邻的地面上时,铺装的边缘应高于或与周围的地面齐平,以允许水径流。

2.8如周围地面的渗透性不足以接受污水,则可设置滤水渠(见第3.33段)。

透光铺平道路

2.9透水路面由多孔或可渗透的表面覆盖在颗粒层上,颗粒层作为一个存储水库,在水渗透到下面的底土时保留峰值流量。对于不可能排水的较大铺装区域,应考虑采用这种方法
雨水流入邻近的透水区域。储存层的设计与渗水处储存体的设计类似(见3.24-3.28段)。在不可能渗透的地方(见第3.25段),也可以在储水层以下与不渗透屏障一起使用,在水流流入排水系统之前作为滞留池(见第3.35段)。

2.10对于陡峭的斜坡表面,应进行检查,以确保颗粒储存层的水位能够充分上升,以使储存能力得到调动。还应进行检查以确保
储存的水不会积聚在建筑物的地基周围。在不可能渗透的地方(见第3.25段),也可以在储水层以下与不渗透屏障一起使用,在水流流入排水系统之前作为滞留池(见第3.35段)。

2.11如果有过多的沉积物可能进入路面堵塞毛孔,则不应使用透水路面。

2.12不应在储油区或径流可能受到污染物污染的地方使用透水铺装。地表水
不应允许渗入地面条件不适宜的地方
(见第3.25段)。

2.13关于透水路面的更多信息可以从CIRIA报告C522 -可持续城市排水系统-英格兰和威尔士设计手册中获得。

排水系统

2.14如果表面不可能自由排水或使用透水铺装,则不透水铺装应与排水系统的沟渠或渠道一起使用。

2.15应该在低处设置沟渠,否则水就会聚集在那里。应每隔一段时间设置中间沟渠,以确保沟渠不会超载,沟渠内的水流深度不会过大。

2.16沟槽格栅应设置在周围铺筑区域水平以下约5毫米处,以便允许沉降。

2.17为防止淤泥和沙砾进入系统,应设置适当大小的沟盆或集水坑。

2.18大型铺装地区的排水系统应按照BS EN 754 -4(见2.19)进行设计。

替代方法

2.19也可以通过遵循BS EN 752- 4:20 98建筑物外部排水和下水道系统,第4部分液压设计和排水系统的相关建议来满足性能
环境方面。相关条款如下

第11条和国家附件ND和NE。

第三部分:地表水排水

3.1本节为地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提供指导。适用于不透水面积不超过2公顷的小集水区排水。对于服务于较大集水区的系统设计,应参考BS EN 754 -4(见第3.36段)。

网点

3.2在可行的情况下,地表水排放应排放到渗水处或其他渗透系统。

3.3向水道排放可能需要获得环境署的同意,环境署可以限制排放速度。可通过设置滞留池来限制最大流量(见第3.35段)。

3.4如没有其他形式的排水口,则应将污水排入下水道。

结合系统

3.5一些下水道在同一管道中同时输送污水和地表水(联合系统)。在这样做的地方,如果下水道有足够的能力吸收增加的流量,污水承运商可以允许地表水排放到系统中(见批准文件H1第2.1段)。一些私人污水渠(为多于一幢楼宇提供服务,但尚未由污水收集设施承建商采用的下水道)亦同时输送污水和地表水。如果以联合系统运作的下水道容量不足,地表水应由独立的排水系统排出。

3.6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下水道是作为一个联合系统运作,并且有足够的容量,则仍应提供单独的排水系统(见批准文件H5)。

3.7连接至联合污水渠的地表水排放系统应在所有入口安装疏水阀。

设计雨量强度

3.8在正常情况下,可假定设计降雨强度为0.014升/秒/m²。此外,降雨强度可由图2

3.9在低水平的地表洪水可能导致建筑物洪水的情况下,降雨强度应从BS EN 754 -4中获得(见第3.36段)。

设计

3.10如有证据显示污水渠或污水池的水位有征收附加费的责任
建筑物或工地上的重力连接不可行时,将需要地表水提升设备(见批准文件H1第2.8至2.12段)。

布局

3.11请参阅批准文件H1第2.13至2.21段。

管道深度

3.12请参阅核准文件H1第2.27及2.28段。

管道梯度和尺寸

3.13排水管应该有足够的能力来承载水流。容量取决于管道的大小和坡度。

3.14排水管的直径应最少为75毫米。地表水下水道(服务于多于一幢建筑物)的最小尺寸应为100毫米。图3显示不同坡度下不同大小的排水渠的容量。然而,容量可以通过增加梯度或使用更大的管道来增加。

3.1575mm和100mm雨水排水沟铺设比例应不低于1:100。150毫米排水渠及污水渠的铺设坡度应不低于1:150,而225毫米排水渠的铺设坡度应不低于1:25 5。对于较大管道的最小梯度,参见BS EN 754 -4(见第3.36段)。

图3雨水排水渠排水能力已满

管道和接头材料

3.16见批准文件H1第2.40段。

垫层与回填

3.17见批准文件H1第2.41至2.45段。

清除阻塞

3.18见批准文件H1第2.46至2.54段。

工艺

3.19见批准文件H1第2.55至2.58段。

测试和检验

3.20见批准文件H1第2.59至2.62段。

受污染的径流

3.21在储存或使用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材料时,应提供单独的排水系统。这应包括适当形式的分离器或处理系统,或将废水排放到适合接受污染废水的系统中。

3.22在停车场、加油站或其他可能漏油或溢油的地方,应在排水系统安装截油器(见附录H3-A)。

渗水和其他渗透排水系统

3.23渗透装置包括渗水道、洼地、渗透池和滤水渠。

3.24关于渗透排水系统设计的更多信息可以在CIRIA报告156 -渗透排水-良好操作手册中找到。

3.25渗透排水并不总是可行的。不应设置渗透装置:

一个。建筑物、道路5米以内或土地不稳定地区(见规划政策指引14附件1);

b。地下水位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都达到设备的底部;

c。距离任何排水场、排水丘或其他渗水处足够远,以确保地面的整体渗水能力不会超过,而任何排水场的效用不会受损(见批准文件H2);

d。径流中任何污染物的存在可能导致地下水来源或资源的污染。

3.26渗水坑面积小于100m²
通常由方形或圆形坑形成,填满碎石或内衬干节理砖石或穿孔环单元。服务面积较大的渗水处一般为内衬坑或沟渠式渗水处。

3.27渗水工程应设计成十年一次的回潮期。设计应根据不同持续时间的风暴进行,以确定哪个持续时间能提供最大的存储容量。对于面积为25平方米或更少的小型渗水场所,可以假定5分钟内的设计降雨量为10毫米为最坏情况。对于覆盖面积较大的渗水,应参考第3.30段所列的来源。在地面边缘处,溢流排水沟是可以接受的。

3.28应进行渗透试验,以确定土壤的容量(见批准文件H2第1.34段至
1.38)。当试验按照批准文件H2进行时,土壤入渗速率(f)与由
检验公式为:

3.29应计算存储量,使其在风暴期间足以包含流入量和流出量之间的差值。流入水量是根据降雨深度(见第3.26段)和排水面积计算的。流出量(O)由下式计算:

一个s50为存储体填充至有效深度50%时的侧面面积,D为风暴持续时间,单位为分钟。

3.30服务于较大区域的渗水处应按照BS EN 754 -4(见第3.36段)或BRE文摘365渗水处设计。

其他类型的渗透系统

3.31洼地是由草衬里的沟渠,可以从一个地点运输雨水,并控制地面径流的流量和质量。一些水流渗入地面。在末端可能会有溢流进入另一种形式的渗透装置或水道。它们特别适用于处理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停车场和道路的径流。

3.32渗透盆地是种植着青草的干燥盆地,旨在促进地表水向地面的渗透。

3.33滤网排水法式排水沟由沟渠组成,沟渠内衬土工布膜,并填满砾石。大部分水流渗入地下。通常在砾石中铺设穿孔管以辅助排水。

3.34流量直接从径流进入过滤器排水管的顶部,或通过排水管排出。

滞留池

3.35蓄水池是用来衰减的
从排水系统流出的流量,以限制流入下水道系统或水道的最高流量。关于设计的进一步信息可在段落中提供的参考资料中找到

3.36以及CIRIA出版的《可持续城市排水系统——英格兰和威尔士设计手册》。

替代方法

3.36此外,亦可参考有关的建议,以达到上述要求
BS EN 752-4建筑物外的排水和下水道系统。相关条款在第4部分水力设计和环境考虑条款3至12和国家附件NA, NB和ND到NI。BS EN 752与BS EN 1295和BS EN 1610一起包含了关于设计和施工的额外详细信息。

附录H3-A:油分离器

立法

. 1根据1991年《水资源法》第85条(污染受控制水域的罪行),将任何有毒或污染物质排放到水道、沿海水域或地下水中都是违法行为。大部分地表水排入水道。

a .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11条(限制使用公共下水道),将汽油排放到任何与公共下水道相连的下水道或下水道均属违法行为。

a .经营汽油的场所必须根据1928年《石油(综合)法》获得许可证。许可证可能附有条件。

环境署发布了关于提供石油分离器的指导说明。

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发布关于储存石油的指导说明。

技术指导

要求寄出对于建筑物周围或停车场周围的大多数需要分离器的铺装区域,应提供一个旁路分离器,其标称尺寸(NSB)等于贡献面积的0.0018倍。此外,它应该有一个淤泥储存容量等于100倍的升NSB。

A.7在燃料储存区域和其他高风险区域,需要全保留分离器。它们的标称尺寸(NS)应等于贡献面积的0.018倍。此外,它应该有一个淤泥储存容量等于100倍NS升。

如系排入渗透装置或地表水下水道的分离器应为I类。

A.9隔板应该密封性好。进水口的布置不应直接靠近水面。应提供足够的通风。

A.10分离器应符合环境局的要求
和BS EN 858-2002 A1 2004和BS EN 858-2:2003。此外,在《石油法》适用的情况下,它们应遵守许可证颁发机构的要求。

A.11分离器应定期维护,以确保其持续有效。应为检查和维护提供通道。

A.12关于提供分离器的进一步信息,请参见《污染预防指南第3号:地面排水系统中油分离器的使用和设计》。这可以从环境局获得。

在现有下水道上建造的建筑物——要求H4

本批准文件,于
2002年4月1日,处理《2010年建筑物规例》所载的下列规定。

需求
要求 应用限制

在下水道上建造房屋

H4。(1)建筑物的建造或扩建,或涉及建筑物支撑的工程,必须以不损害建筑物或建筑物扩建,或不损害排水渠、下水道或污水处理总管道的持续维修的方式进行。

(2)在本段中,“排放总管”指用于将污水输往污水排放设施或从污水排放设施输往污水排放设施的任何管道、隧道或水管,而该污水排放设施并非公共污水渠。

(3)在本段和H5段中,“下水道地图”是指下水道承建商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a)第199条保存的任何记录。

要求H4仅适用于开展的工作:

(一)在任何污水渠地图上显示的排水口、污水渠或排放管上方;或

(b)在任何地点或以可能干扰任何人使用或阻碍任何人进入任何在任何污水渠地图上显示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排放总管的方式进行。

(a) 1991 c. 56;第199条由2003年《水法》第97条(c. 37)修订。

指导

性能

国务卿认为,符合H4的要求的条件是:

一个。支撑:涉及支撑的建筑、扩建或工作:

我。在建造期间或之后,建造或进行的方式不会超载或对排水渠、污水渠或排放总管造成损坏;

2不会妨碍通往排水口、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管道上的任何人孔或检查室的合理通道;

b。如排水渠、污水渠或污水处理管道需要更换,须有令人满意的分流路线,或建筑物或扩建部分不会不适当地阻碍排水渠、污水渠或污水处理管道在现有路线上的更换工作;

C.在考虑到以下因素后,由于排水渠、污水渠或污水处理总管出现故障而对建筑物造成损害的风险并不过分:

我。土地的性质;

2排水管、下水道或污水处理总管的状况、位置或构造;

3排水管、下水道或处理管道的流量性质、体积和压力;

4建筑基础的设计和施工。

条款介绍

0.1这些条文适用于在污水设施承建商的污水记录上显示的现有排水渠、污水渠或排放总管中心线以上或以内3米范围内建造、扩建或加固建筑物,不论该排水渠是否为公共污水渠。

0.2下水道记录地图的副本由下水道承办者和地方当局持有。这些文件在办公时间内可供查阅。

0.3如发展商拟在任何污水渠地图上显示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上方或附近兴建建筑物,发展商应谘询该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拥有人(如拥有人并非发展商本人)。如属公共污水渠,业主为污水处理承办人,他可就污水渠的状况提供意见或安排检查。

0.4如需要维修或更换公共污水渠,则须由污水设施承办商进行。

0.5如拟在污水渠上兴建建筑物或扩建部分,并拟采用,宜谘询污水渠承办商的意见。

排水管或下水道发生故障时的不适当风险

1.1有些土壤很容易被渗入下水道的地下水侵蚀。这种土壤的例子包括细沙、细粉砂、饱和粉砂和泥炭。除非在设计和建造地基时已采取特别措施,以防止在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失效时对建筑物造成不适当的风险,否则建筑物不应在离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3米以上或3米以内的土壤中建造。不需要特别的措施,如果
排水管或下水道的反转是:

一个。高于基础水平的;而且

b。地下水位以上的;而且

c。深度不超过1米。

1.2建筑:建在方圆3米以上或以内的建筑物:

一个。任何上升水管(只用于建筑物排水的水管除外);

b。砖或砖石建造的任何排水渠或下水道;

c。任何状况不佳的排水渠或下水道(例如水管有裂缝、断裂、变形超过5%或没有对齐)

如果排水管或下水道发生故障,将面临很高的风险。除非采取特别措施,否则建筑物不应建在这样的位置。

维护访问

1.3.建筑物或扩建部分不应建在任何下水道的人孔或检查室或其他入口装置上(服务于一处以上物业)。批准文件H1第2节第2.53段规定,下水道(服务于一处以上物业)的接入点应位于易于接近和明显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地方。建筑物和扩建部分不应建在已取消该规定的地方,除非在污水管道线路上可在业主(即公共污水渠的污水承办商)可接受的位置提供另一个接入点。

1.4应设有令人满意的分流路线,以便在不影响建筑物的情况下重建排水渠或污水渠。这条路线不得经过离大楼3米以内的地方。如排水渠或污水渠深度超过1.5米,而排水渠或污水渠可由机械挖掘机进入,则备用路线亦应设有该通道。

1.5建筑物下的排水渠或污水渠的长度不应超过6米,除非获得排水渠或污水渠业主(如属公共污水渠,则为污水系统承建商)的许可。

1.6在任何深逾3米或直径超过225毫米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附近3米或3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或扩建部分,除非获得排水渠或污水渠拥有人(即公共污水渠承建商)的许可。

施工过程中对排水管或下水道的保护

1.7任何排水管或下水道都应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施工交通和重型机械的破坏。保护可以通过设置障碍物使这种交通远离下水道线路来提供。重型物料不应储存在排水沟或下水道上方。

1.8在进行打桩工程时,应注意避免损坏任何排水渠或下水道。排水管或下水道的位置应通过测量确定。如排水渠或污水渠距离桩基1米以内,应开挖试验孔,以确定污水渠的确切位置。还应确定任何连接的位置。从下水道外部到桩体外部的距离小于桩体直径的两倍时,不应进行打桩。

防止沉降

1.9如果排水管或下水道在建筑物下方运行,则应在管道周围提供至少100毫米的颗粒或其他合适的柔性填料。在可能出现过度下沉的场地上,建议采用附加柔性接缝或采用悬挂排水等其他解决方案。当管冠距离板底300mm以内时,应提供特殊保护(见批准文件H1,第2节,第2.44段)。

1.10下面有排水管或下水道吗
如建筑物深度少于2米,地基应局部延伸,使排水渠或污水渠能穿墙而过(见第1.11段)。

1.11如果排水管或下水道穿过墙壁或地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错位。进一步指导见核准文件H1第2.24段。

1.12当排水管或下水道深度超过2m,可倒转并从基础下方通过时,基础应设计成横跨排水管或下水道线的过梁。横梁的跨度应至少在管道两侧延伸1.5米,并应设计成不将负荷传递到排水管或下水道。

1.13排水渠不应挖得低于附近任何建筑物的地基。进一步指导见批准文件H1第2.25段。

独立的排水系统。要求H5

本批准文件,于
2002年4月1日,处理《2010年建筑物规例》所载的下列规定。

需求
要求 应用限制

独立排水系统

H5。根据第H3段提供的任何向下水道排放水的系统,须与为从建筑物输送污水而提供的系统分开。

规定H5只适用于为建筑物的建造或扩建而提供的系统,而该系统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直接或间接将地表水排放至污水渠,以分别输送地表水:

(一)在下水道地图上显示;或

(b)由污水处理承建商或其他人士建造的(如下水道是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b)第104条作出归属声明的协议的主体)。

(b)第104条由2003年《水法》附表9第96条修订。并由
《2010年洪水和水管理法》第42条(第29条)。

指导

性能

国务卿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如分别为污水和雨水提供排水渠和污水渠系统,便可符合H5的规定:

一个。雨水没有受到污染;而且

b。排水系统须直接或间接与公共污水渠系统相连,并须:

我。该地区的公共下水道系统包括污水和地表水的独立系统;或

2下水道系统提供地表水的单独输送正在建设中,由下水道承建商或其他一些人(其中下水道是协议的主体,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4条作出归属声明)。

条款介绍

0.1这些规定是为了尽量减少进入公共污水渠系统的雨水量,因为雨水会使污水渠的容量超载而引发水浸。

提供独立下水道系统的规定

1.1楼宇的污水须排入公共污水渠系统,而污水营办商已提供独立的污水渠系统
为了符合1991年《水工业法》第106条(与公共下水道通信的权利)的要求(见附录H1-C C.7段),必须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建议采用独立下水道系统的规定

1.2如果目前有联合排水系统,则应设置独立的污水和雨水排水系统
提供地表水分离输送的污水渠系统正在由污水渠承建商或其他人士建造(如该污水渠是根据水务工业第104条作出归属声明的协议对象)
1991年法案)。

1.3.这些独立的排水系统最初都将连接到现有的联合排水系统。然而,当独立的污水系统完成后,排水系统会重新连接到新的污水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占用者的干扰。

受污染的径流

1.4批准文件H3第3.21段涉及储存可能污染径流的物质的区域的排水。如果排入地表水下水道,可能会造成污染。这些污水在哪里排入污水渠系统
首先应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06条(与公共下水道通信的权利)获得污水处理承承者的同意(见附录H1-C)
段C.7)。当污水流排入污水渠时,亦应谘询污水承办商的意见。污水渠虽然最初会接至联合污水渠,
最终将重新连接到拟建的污水下水道。

固体废物贮存-要求H6

本批准文件,于
2002年4月1日,处理《2010年建筑物规例》所载的下列规定。

需求
要求 应用限制

固体废物贮存

类推。(1)应为储存固体废物作出足够的规定。

(2)应提供适当的通道:

(一)用于人在建筑物内的存放场所;而且

(b)从储存地点到收集点(如废物收集当局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a)第46条(家庭废物)或第47条(商业废物)指定了收集点,或到街道(未指定收集点)。

(一)1990 c. 43;第46条由2007年伦敦地方当局法案(2007 c. ii)第19条修订,第47条由该法案第21条修订。第46条也由第76条和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c. 28)附表5修订。

指导

性能

国务卿认为,如果固体废物的储存是:

一个。无害健康的:设计和选址不损害健康的;

b。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6和47条,废物收集当局对容器数量和大小的要求,有足够的面积;

c。选址,以便建筑物内的人可以使用,并易于移至废物收集当局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6和47条规定的收集点。

条款介绍

0.1废物贮存系统的效能,取决于该系统的容量,以及与废物收集当局所提供的收集服务相关的移走方便程度。

0.2废物收集事务监督根据第46条(家庭废物容器)和第47条(商业或工业废物容器)的规定,有权指定废物收集的容器类型和数量,以及废物收集的地点。应与废物收集当局协商,以确定他们的要求

0.3《建筑物规例》的规定并不包括家庭及其他废物的循环再造。然而,H6列出固体废物贮存的一般规定。指南包括在内
在本(H6)条所述的安排下,如有需要,将废物分别存放以供循环再造。这是为了支持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6和47条可能提出的要求,并支持关于回收和减少废物的国家倡议。

国内发展

能力

1.1在住宅发展方面,应提供空间,以存放存放分离废物的容器(即可回收的废物与不能回收的废物分开存放),每户住宅的总容量为0.25立方米,或与废物收集当局议定的其他容量。如果收集次数少于每周一次,则应相应地增加此津贴。

1.2低层住宅发展-低层住宅发展项目(住宅、
平房及四楼以下的单位),任何住宅均应有或有通道,可存放至少两个可移动的个人或公共废物容器,且符合废物收集当局的要求。

1.3.如每间住宅设有独立的储物区,则1.2米x1.2米的面积应足以存放废物容器,并提供出入空间。

1.4在提供公共存储区域的地方,应与废物收集当局协商确定空间要求。

1.5高层住宅发展-在多层住宅发展项目中,最多4楼的住宅可各自设有废物容器或共用一个废物容器。

1.6四层以上的住宅可以
由斜槽输送的不可回收废物共用一个废物容器,可回收废物则单独存放。另外,应提供储藏室或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应确保有令人满意的管理安排,将废物运送到贮存区。

1.7在一些地区,在大型街区设立“仅供居民使用”的回收中心(居民可将可回收废物放入大型容器,例如储瓶处),是一项有效的措施。

选址

1.8应设置废物容器和斜槽的存放区域,使住户搬运垃圾的距离通常不超过30米(不包括任何垂直距离)。容器应位于废物收集当局指定的废物收集点25米范围内。

1.9存放废物容器的地点应确定,除非完全不可避免,否则容器无需经过建筑物就可被运送至收集点,除非该建筑物是门廊、车库、汽车口或其他露天有盖空间(此规定只适用于新建筑物,但扩建或改建时不应移走已有的设施)。

1.10对于不超过250升的废物容器,在容器存放处与收集点之间应尽量避免相隔几步,且步数不应超过3步。坡度不应超过1:12。在例外情况下,只要长度不过分且不是一系列斜坡的一部分,就可以超过这一限制。(另见批准文件K1第2节)对于要使用较大容器的存储区域,应避免采取步骤。如果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则应重新安置存储区域。

1.11废物收集地点应与废物收集当局通常使用的废物收集车辆的大小相称

1.12废物容器的外部储存区域应远离窗户和通风口,最好位于阴凉处或有遮蔽的地方。储存区域不应妨碍行人或车辆进入建筑物。

设计

1.13在提供围护物、化合物或储藏室的地方,它们应该允许填充和排空的空间,并提供一个清晰的空间
容器之间和周围150毫米。公共容器的围护、综合体或储藏室应至少高2米。每个容器的外壳应足够高,以允许打开盖子灌装。围栏顶部和底部应永久通风,并应铺设不透水的地板。

1.14公共储存区应设有冲洗设施,并将地板排入适合接收污染废水的系统。沟渠应该安装一个陷阱,即使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密封。

1.15任何露天存放废物的房间都应安全,以防止害虫进入。任何用于储存废物的化合物都应是安全的,以防止害虫进入,除非废物是储存在有紧密盖子的安全容器中。

1.16在设有储物室的地方,应分别设置储物室,存放不可回收的废物和可回收的废物。

1.17如果储存地点是在公众可进入的区域或建筑物周围的开放区域(例如前花园),则应考虑设置围栏或遮蔽处。

1.18高层住宅发展-如设有溜槽,溜槽的直径应不少于450毫米,表面应光滑,不吸收雨水,并在设有住宅的每一层设有密闭的通道门,并在顶部和底部设有通风设施。

非国内发展

1.19在其他类型的发展中,特别是当高密度发展等特殊问题影响到系统的提供时,在解决下列问题时,必须征询废物收集当局的意见。

一个。废物的数量和性质以及所需的储存容量,根据
收集废物的频率、废物容器的大小及种类。

b。对可回收废物的分类要求。

c。废物储存的方法,包括任何拟议的现场处理,与预期的布局和建筑密度有关。

d。废物储存区、废物处理区和废物收集点的位置,以及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这些地点的通道。

e。废物贮存区及废物处理区的卫生安排。

f。火灾隐患及防护措施。

1.20废物储存区域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应提供冲洗和排水设施
适合接收污水的系统。沟渠应该安装一个陷阱,即使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密封。

1.21任何露天存放废物的房间都应安全,以防止害虫进入。任何用于储存废物的化合物都应是安全的,以防止害虫进入,除非废物是储存在有紧密盖子的安全容器中。

1.22废物储存区域应作标记,并应提供标志。

替代方法

1.23有关这些项目的建议和数据可在BS 5906:1980建筑物固体废物储存和现场处理实施规范中找到。相关条款为第3至10条、第12至15条及附录A。

注意:BS 5906:1980没有关于回收的指导。目前正在增订,希望订正本将包括这方面的指导。

附录H6-A:有关废物收集法例

收集家居废物

. 1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5条(收集受控废物),地方当局有义务在其管辖范围内免费收集生活垃圾。

a .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6条(家庭废物容器),地方当局可以要求:

一个。某些种类的废物须分开储存,以便回收;

b。住宅占用人提供指定类型的容器以存放废物;

C.增设货柜,分别存放可循环再造废物;

D.排空容器的位置。

收集商业及工业废物

a .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5条(受控废物的收集),地方当局也有义务根据要求在其区域内收集商业废物,他们也可以收集工业废物。此类服务可收取费用

根据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7条(商业或工业废物容器),地方当局可以
仍然需要:

一个。某些种类的废物须分开储存,以便回收;

b。占用人须提供指定类型的容器以存放废物;

c。增设货柜,分别存放可循环再造废物;

d。排空容器的位置。

保持清除废物的通道

根据1984年《建筑法》第23条(为垃圾提供设施)第(3)小节,未经地方当局同意,阻碍为清除废物而提供的通道(例如《建筑法规》要求H6中规定的通道)是非法的。地方当局在表示同意时,可规定有关提供另一种清除垃圾的途径的条件。

参考标准

H1

BS 65:1991

陶土管道、管件和管道规范,以及与地表水管道和管件单独使用的柔性机械接头。Amd 8622 1995。

Bs en 274:1993

卫生tapware。盆、坐浴盆和浴盆的废配件。通用技术规范。BS EN 274-1:2002卫生设备用废配件退出并被取代。要求。Amd 14959 2004。BS EN 274-2:2002卫生设备的废物配件。测试方法。Amd 14957 2004。BS EN 274-3:2002卫生设备的废弃配件。 Quality control. AMD 14958 2004.)

bz295 -1:1991

排水渠和下水道用陶土管、管件和管接头。测试需求。Amd 9290 1996, Amd 9429 1995, Amd 10621 1999。

Bs en 295- 2:20 91

排水渠和下水道用陶土管、管件和管接头。质量控制和抽样。Amd 106201999。

bz295 -3:1991

排水渠和下水道用陶土管、管件和管接头。测试方法。Amd 10357 1999。

Bs en 295-6:1996

排水渠和下水道用陶土管、管件和管接头。玻璃化粘土人孔要求。Amd 15279 2004。

BS 416 - 1:1990

排泄和通风管道及配件,砂铸或铸铁。龙头和插座系统规范。

BS 437:1978

铸铁龙头和承插式排水管及管件规范。Amd 5877 1988。

Bs en 598:1995

污水处理用球墨铸铁管、配件、附件及其接头。要求和测试方法。

Bs en 752- 1:20 96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概论和定义。

Bs en 752- 2:20 97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性能需求。

Bs en 752-3:1997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规划。Amd 10984 2000, Amd 13038 2001。

Bs en 752- 4: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液压设计和环境考虑。Amd 15442 2005

Bs en 752- 5: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康复。

Bs en 752- 6: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泵安装。

Bs en 752- 7: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维护和操作。Amd 10440 1999。

Bs en 877:1999

建筑物排水用铸铁管及其接头和附件。要求,测试方法和质量保证。

BS 882:1992

混凝土用天然骨料规范。Amd 13579 2002。
已被BS EN 1260:2002混凝土用骨料废止并取代。Amd 15333 2004。)

Bs en 1057:1996

铜和铜合金。无缝圆形铜管,用于卫生和加热应用中的水和气体。

bz1091:1997

建筑物外的真空排水系统。

Bs en 1254- 1:20 98

铜和铜合金。管道配件。铜管毛细管焊接或毛细管钎焊用接头。Amd 10099 1998。

Bs en 1254- 2:20 98

铜和铜合金。管道配件。与铜管一起使用的带压缩端接头。

b en 1254- 3:20 98

铜和铜合金。管道配件。与塑料管一起使用的带压缩端接头。

Bs en 1254- 4:20 98

铜和铜合金。管道配件。将其他端连接与毛细管或压缩端相结合的配件。Amd 10750 1999。

Bs en 1254- 5:20 98

铜和铜合金。管道配件。铜管毛细管钎焊用短端接头。Amd 10100 1998。

Bs en 1295- 1:20 98

不同荷载条件下埋地管道结构设计。一般要求。

Bs en 1329-1:2000

建筑结构内用于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的塑料管道系统。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

Bs en 1401- 1:20 98

无压力地下排水和排污用塑料管道系统。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794 2002。

Bs en 1451-1:2000

建筑结构内用于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的塑料管道系统。聚丙烯(PP)。
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9 2002。

Bs en 1455-1:2000

建筑内用于土壤和废物(低温和高温)的塑料管道系统
结构。Acrylonitrile-butadienestyrene (ABS)。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8 2002。

Bs en 1519-1:2000

建筑结构内用于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的塑料管道系统。聚乙烯(PE)。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7 2002。

Bs en 1565-1:2000

建筑结构内用于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的塑料管道系统。苯乙烯共聚物共混物(SAN + PVC)。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6 2002。

Bs en 1566-1:2000

建筑结构内用于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的塑料管道系统。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5 2002。

b en 1610:1998

建造及测试排水渠及污水渠。

b en 1671:1997

建筑物外的压力排水系统。

Bs en 1825-1:2004

油脂分离装置。设计原理,性能和测试,标记和质量控制。

Bs en 1825-2:2002

油脂分离装置。公称尺寸的选择,安装和维护。

Bs en 1852- 1:20 98

无压力地下排水和排污用塑料管道系统。聚丙烯(PP)。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4514 2003。

BS 3868:1995

镀锌钢预制排水装置规范。

BS 3921:1985

粘土砖规范。
现行但部分被BS EN 772- 3:20 98砖石结构单元的试验方法所取代。净体积和百分比的测定
用静压称重法测定粘土砌体单元的空隙。BS EN 772- 7:20 98砌体单元的试验方法。用沸水法测定粘土砌体防潮层单元吸水率

BS 5255:1989

热塑性废管和管件规范。
(现行但部分被BS EN 1329-1:2000建筑结构内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塑料管道系统所取代。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BS EN 1455-1:2000建筑结构内土壤和废物(低温和高温)塑料管道系统。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8 2002。BS EN 1519-1:2000建筑结构内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塑料管道系统。聚乙烯(PE)。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 AMD 13817 2002. BS EN 1565-1:2000 Plastics piping systems for soil and waste discharge
(低温和高温)建筑结构内。苯乙烯共聚物共混物(SAN + PVC)。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6 2002。BS EN 1566-1:2000建筑结构内土壤和废物排放(低温和高温)塑料管道系统。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管件和系统规范。Amd 138152002。)

BS 5911 - 2:1982

预制混凝土管、配件及附属产品。检查室规范。Amd 5146 1986, Amd 8077 1994, Amd 11030 2001。撤回并被BS 5911-4:2002混凝土管和辅助混凝土产品取代。无钢筋和钢筋混凝土检验室规范。Amd 15038 2004。BS EN 1917:2002混凝土人孔和检查室,无钢筋,钢纤维和钢筋。Amd 15289 2004。)

BS 5911 - 100:1988

预制混凝土管、配件及附属产品。带柔性接头的无钢筋和钢筋管道及管件规范。Amd 6269 1989, Amd 7588 1993。
撤回并被BS 5911-1:2002混凝土管和辅助混凝土产品所取代。无钢筋和钢筋混凝土管(包括顶管)和有柔性接头的管件规范。Amd 15040 2004。
BS EN 1916:2002混凝土管和管件,无增强,钢纤维和增强。
Amd 152882004。)

BS 5911 - 120:1989

预制混凝土管、配件及附属产品。带柔性接头的钢筋顶管规范。Amd 9020 1996。撤回并被BS 5911-1:2002混凝土管和辅助混凝土产品所取代。无钢筋和钢筋混凝土管(包括顶管)和有柔性接头的管件规范。Amd 15040 2004。
BS EN 1916:2002混凝土管和管件,无增强,钢纤维和增强。
Amd 152882004。)

BS 5911 - 200:1994

预制混凝土管、配件及附属产品。圆形截面无加固和加固人孔和渗水井规范。Amd 11031 2001, Amd 13205 2001。撤回并被BS 5911-3:2002混凝土管和辅助混凝土产品取代。无钢筋和钢筋混凝土人孔和渗水井规范。Amd 15039 2004。BS EN 1917:2002混凝土人孔和检查室,无钢筋,钢纤维和钢筋。Amd 15289 2004。)

BS 6798:2000

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70kW的燃气热水锅炉安装规范。Amd 14908 2005。

BS 7158:2001

排水管和下水道塑料检验室。规范。
BS EN 13598-1:2003无压力地下排水和排污塑料管道系统(现行但已被取代)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聚丙烯(PP)和聚乙烯(PE)。辅助配件规范,包括浅检验室

BS 8000 - 13:1989

建筑工地的工艺。地面排水和卫生设备的实施规程。

BS 8000 - 14:1989

建筑工地的工艺。地下排水实施规程。

BS 8110 - 1:1997

混凝土的结构用途。设计和施工实施规程。Amd 9882 1998, Amd 13468 2002, Amd 16016 2005。

Bs en 12050-1:2001

楼宇及工地污水提升装置。结构和试验原理。用于处理含粪便的废水。

Bs en 12050-2:2001

楼宇及工地污水提升装置。结构和试验原理。无粪便废水吊装厂。

Bs en 12050-3:2001

楼宇及工地污水提升装置。结构和试验原理。用于有限应用的含有粪便的废水的起重装置。

Bs en 12056-1: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一般和性能要求。

Bs en 12056-2: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卫生管道,布局和计算。

Bs en 12056-3: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屋面排水、布置及计算。

Bs en 12056-4: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布局和计算。

Bs en 12056-5: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安装、测试、操作、维护和使用说明。

Bs en 12109:1999

建筑物内的真空排水系统。

Bs en 12380:2002

排水系统用进气阀。要求、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

Bs en 13564-1:2002

建筑物的防水装置。质量保证。

Bs en 13564-2:2002

建筑物的防水装置。测试方法。

Bs en 13564-3:2002

建筑物的防水装置。质量保证。

H2

BS 5328 - 1:1997

混凝土。指定混凝土的指南。Amd 10364 1999, Amd 13876, Amd 14163 2002。(撤回并被BS 8500-1:2002混凝土取代。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为说明符指定和指导的方法。Amd 14639 2003。BS 8500-2:2002混凝土。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组成材料和混凝土规范。 AMD 14640 2003. BS EN 206-1:2000 Concrete. Specification, performance, production and conformity. AMD 13189 2001, AMD 14857 2004, AMD 15359 2004, AMD 15406 2004.)

BS 5328 - 2:1997

混凝土。指定混凝土混合物的方法。Amd 9691 1997, Amd 10365 1999, Amd 10612 1999, Amd 13877。
(撤回并被BS 8500-1:2002混凝土取代。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为说明符指定和指导的方法。Amd 14639 2003。BS 8500-2:2002混凝土。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组成材料和混凝土规范。Amd 14640 2003。BS EN 206-1:2000混凝土。规格、性能、生产和一致性。 AMD 13189 2001, AMD 14857 2004, AMD 15359 2004, AMD 15406 2004.)

BS 5328 - 3:1990

混凝土。用于生产和运输混凝土的程序规范。Amd 6927 1991, Amd 7176 1992, Amd 9312, Amd 10366 1999, Amd 10708 1999, Amd 13878 2002。(撤回并被BS 8500-1:2002混凝土取代。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为说明符指定和指导的方法。Amd 14639 2003。BS 8500-2:2002混凝土。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组成材料和混凝土规范。 AMD 14640 2003. BS EN 206-1:2000 Concrete. Specification, performance, production and conformity. AMD 13189 2001, AMD 14857 2004, AMD 15359 2004, AMD 15406 2004.)

BS 5328 - 4:1990

混凝土。用于混凝土的取样、测试和评定遵从性的程序规范。Amd 6928 1991, Amd 8760 1995, Amd 9313, Amd 10367 1999, Amd 10611 1999。(撤回并被BS 8500-1:2002混凝土取代。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为说明符指定和指导的方法。Amd 14639 2003。BS 8500-2:2002混凝土。与BS EN 206-1互补的英国标准。组成材料和混凝土规范。 AMD 14640 2003. BS EN 206-1:2000 Concrete. Specification, performance, production and conformity. AMD 13189 2001, AMD 14857 2004, AMD 15359 2004, AMD 15406 2004.)

BS 6297:1983

小型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池的设计及安装作业守则。Amd 1650 1990。

BS 7781:1994

小型生活污水生物处理厂型式试验规程。

Bs en 12566-1:2000

小型污水处理厂小于50 PE。预制化粪池。Amd 14918 2004。

H3

Bs en 752- 1:20 96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概论和定义。

Bs en 752- 2:20 97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性能需求。

Bs en 752-3:1997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规划。Amd 10984 2000, Amd 13038 2001。

Bs en 752- 4: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液压设计和环境考虑。Amd 15442 2005。

Bs en 752- 5: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康复。

Bs en 752- 6: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泵安装。

Bs en 752- 7:20 98

建筑物外的排水系统。维护和操作。Amd 10440 1999。

Bs en 858:2001

轻质液体(如石油和汽油)的分离系统。产品设计原理,性能和测试,制作和质量控制。Amd 15525 2005。

Bs en 858-2:2003

轻质液体(如石油和汽油)的分离系统。公称尺寸的选择、安装、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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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荷载条件下埋地管道结构设计。一般要求。

b en 1610:1998

建造及测试排水渠及污水渠。

Bs en 12056-1: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一般和性能要求。

Bs en 12056-2: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卫生管道,布局和计算。

Bs en 12056-3: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屋面排水、布置及计算。

Bs en 12056-4:2000

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布局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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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的重力排水系统。安装、测试、操作、维护和使用说明。

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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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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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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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5906:1980 (1987)

建筑物固体废物的储存和现场处理作业守则。

其他提及的刊物

H1

水务规例谘询计划

09-02-05再生水和(灰水)系统管道工程的标记和标识,1999。

说明09-02-04再生水系统。关于安装、修改或维护再生水系统的信息,1999年。

WRAS文件可从WRAS, Fern Close, Pen-y-Fan工业区,ogwent, NP11 3EH,电话01495 248454,传真01495 249235,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保护)可从www.wras.co.uk/

水研究委员会(WRc)

下水道供领养。面向开发人员的设计和施工指南,2001年第5版。
Isbn 1 89892 043 5

H2

的信徒

GBG 42第1部分芦苇床:应用和规范,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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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指南GBG 42第1部分芦苇床:设计,施工,2000。Isbn 1 86081 437 9

环境局

预防污染指引PPG 4在没有主要排水系统的地方排放污水,2001。可从www.netregs.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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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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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156渗透排水-良好操作手册,1996。Isbn 0 86017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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