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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是由国务大臣批准和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之一,目的是就英格兰和威尔士2010年建筑法规(SI 2000/2214)附表1和条例7的要求提供实际指导。
在这份文件的后面是由国务卿为此目的批准和发布的所有文件的清单。
批准文件旨在为一些较为常见的建筑情况提供指引。然而,很可能有其他方法来满足需求。
因此,如果你愿意以其他方式满足有关要求,你没有义务采用批准文件内所载的任何特定解决方案。
其他需求
批准文件中所载的指导仅涉及该文件所处理的法规的特定要求。建筑工程也必须符合任何其他相关段落的要求
《规例》附表1。
有批准文件就附表1和规例7的其他规定提供指引。
根据第8条,《建筑物规例》附表1 A至D、F至K、N及P部的规定(H2及J7段除外)并无任何规定
为确保建筑物内或其周围的人(以及可能受建筑物或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影响的任何其他人)的合理健康及安全标准而作的除外。这是制定《建筑物规例》的目的之一。
第8条规定不包括第H2段和第J7段,因为它们直接涉及防止水污染的问题。E部分和M部分(分别涉及对声音通过的阻力和对建筑物进入和使用的阻力)被排除在条例8之外,因为它们涉及建筑物使用者的福利和便利。L部分被排除在条例8之外,因为它涉及燃料和动力的节约。除健康和安全外,所有这些事项都属于《建筑规例》可能涉及的目的。
任何建筑工程如须符合《建筑物规例》附表1所施加的规定,须按照第7条进行。满足这些材料和工艺要求的指南包含在批准文件中,以支持法规7。
《建筑规章》是为特定目的制定的,主要是为了人们的健康和安全、福利和方便,以及为了节约能源。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可在与这些考虑有关的范围内提供相关指导。然而,它们也可处理《建筑物规例》未涵盖的其他方面的表现或事项,尽管它们涉及健康和安全等。
当批准文件引用指定标准时,其引用的标准的相关版本为出版物末尾所列的版本。然而,如果这个版本已经被发布标准的机构修订或更新,只要新版本继续,它可以被用作指导的来源
,以处理《规例》的有关规定。
独立认证计划
英国有许多产品认证计划。此类计划证明符合认可文件的要求,该文件适用于产品的使用目的。未经认证的产品仍可符合相关标准。
许多批准这些计划的认证机构都得到了英国认证服务(UKAS)的认可。
由于产品、部件或结构的防火性能取决于令人满意的现场安装和维护,因此对安装人员和维护公司的独立认证和认可计划将使人们对所提供的适当工艺标准有信心。
建筑管制组织可接受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在该等计划下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同样,建筑控制机构也可以接受认证
产品、部件、材料或结构的安装或维护,作为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据。然而,建筑物管制团体希望在工程进行前确定任何该等计划足以符合《建筑物规例》的规定。
技术规格
《建筑规范》是为具体目的制定的,包括:健康和安全、节能以及福利和便利
的人。标准和技术批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的指导
考虑到这些因素。但是,它们也可涉及业绩的其他方面,如可使用性,或虽然涉及健康和安全,但《条例》未涉及的方面。
当批准文件引用已命名的标准时,该标准的相关版本为末尾所列的版本
出版。但是,如果本版本的标准已由发布标准的机构修订或更新,只要新版本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则可以将其用作指南的来源。
适当使用符合建筑产品指令中定义的欧洲技术批准的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
本署拟定期修订其核准文件,以反映新出现的协调一致的欧洲
标准。如果一个国家标准将被一个欧洲协调标准所取代,将会有一段共存期,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标准都可以被引用。共存期结束后,国家标准将被撤销
《2005年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
《消防安全令》改革有关非住宅处所消防安全的法律。具体来说,它取代了1997年的火灾预防(工作场所)条例和1971年的火灾预防法案。该处订定一般责任,采取合理所需的防火措施,以确保处所内的居民及邻近居民安全。
根据该命令,有关负责人须对其处所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这必须是一项适当而充分的评估,评估有关人士所面临的风险,以确定他们为遵守该命令下的规定而须采取的一般防火措施。
虽然这些规定适用于正在运作的处所,但对于建筑物的设计者来说,在设计过程中进行初步的火灾风险评估是很有用的。如果有初步的风险评估,它可以作为建筑法规提交的一部分,并可以协助消防安全执法机构提供建议
在建筑物首次被占用时,尽早确定可能需要哪些额外的规定(如果有的话)。
该命令第6条确实排除了构成农业或林业事业一部分的某些房地,例如某些矿山、车辆和土地。该命令适用于所有非住宅单位,包括单位及健康护理单位的公用部分。
应采取的咨询程序指南,以确保所有执法当局的要求在建筑法规批准阶段得到解决,载于建筑法规和消防安全-程序指南,由CLG和威尔士议会政府联合发布。
地方当局或消防和救援当局执行的其他法规可能适用于特定用途的场所,一旦这些场所被占用。
多职业住宅
本指南也适用于2004年《住房法》中定义的“多职业住房”(HMOs)的设计和建造,前提是居住者不超过6人
在任何独立的住宅中。hmo的许可通常由Local监督
在本指南之外可能需要额外预防措施的权威机构。房屋健康及安全评级系统于2006年2月发出的《操作指引》(ISBN: 978 18512 846 4)载有评估房屋健康及安全设施的火灾危险及预防措施的技术指引。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载有一些影响建筑设计的要求。主要要求现在已列入《建筑条例》,但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核准的业务守则和指南;健康和安全委员会,L24;由HMSO 1992年出版(ISBN: 0 11886 333 9)。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适用于单位和类似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如果有人如
清洁工、管理员和看门人被雇佣在这些公共区域工作。如本部分所涵盖的《建筑物规例》的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则在上述情况下仍可能需要规定,以满足
工作场所规例
2006年建造(设计和管理)条例
本批准文件的目的是就已落成楼宇的消防安全规定提供指引。它没有解决《2006年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和《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所涵盖的建筑工程期间的火灾风险。HSE发布了以下关于施工消防安全的指南:第51号施工消防信息表;及HSG 168建筑工程消防安全(ISBN: 0 71761 332 1)。
当建筑工程正在建筑物上进行,而该建筑物的建筑地盘部分已被占用时,消防救援事务监督负责执行2006年规例有关消防的规定。在建筑物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健康与安全执行局负责施工现场的执法工作。
环境保护
《建筑物规例》B部的规定和本核准文件的指引,是为确保建筑物内及周围人士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
英国环境署为保护环境而发布建筑设计和建造指南。这
包括管理消防用水及重大溢漏污染预防指引(PPG18),旨在尽量减少水的影响
消防的径流。它适用于中、大型(及高风险的小型)商业和工业用地,并为
建设污水隔离区等措施。
应注意的是,遵守建筑规例并不取决于遵守其他此类指引。
范围
0.1批准文件B(消防安全)已出版两卷。第1卷只涉及住宅(见附录E和《建筑物规例》第2(1)条),而第2卷则涉及《建筑物规例》所涵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建筑物。
如果建议使用非常大(高度超过18米)或不寻常的住宅,则可能需要第2卷中的一些指导来补充第1卷中的指导。
0.2《建筑物规例》附表1的功能规定B1至B5分别在一个或多个章节内处理。有关各节的开头转载了这一要求,随后是对这一主题的介绍。
0.3本文件中的规定涉及消防安全的不同方面,目的如下。
B1:确保在建筑物发生火警时,提供令人满意的火警报警装置,以及为市民提供符合标准的逃生通道。
B2:确保火灾蔓延到建筑物的内部衬里。
B3: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建筑物的稳定;确保建筑物内及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程度的防火隔离;在有需要时提供自动灭火装置;并抑制火灾和烟雾在建筑物隐蔽空间的无形蔓延。
B4:确保外墙和屋顶有足够的抗火势蔓延到外墙,并限制火势从一栋建筑物蔓延到另一栋建筑物。
B5:确保消防车顺利到达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提供设施,以协助消防队员拯救建筑物内及周围居民的生命。
0.3虽然本文件中分别列出了适用于这些方面的指导意见,但许多条款是紧密相连的。例如,有关逃生手段(B1)的规定与有关控制火势增长(B2)、防火(B3)以及消防和救援服务设施(B5)的规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同样,B3与控制外部火势蔓延的规定(B4)之间以及B3与B5之间也有联系。在考虑提供标准的变化时,应认识到这些不同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中一项规定下的较高标准可能对其他一项或多项规定有利。该文件所载的指引应视为一个整体,以达到可接受的消防安全标准。
0.4虽然本文件中分别列出了适用于这些方面的指导意见,但许多条款是紧密相连的。例如,有关逃生手段(B1)的规定与有关控制火势增长(B2)、防火(B3)以及消防和救援服务设施(B5)的规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同样,B3与控制外部火势蔓延的规定(B4)之间以及B3与B5之间也有联系。在考虑提供标准的变化时,应认识到这些不同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中一项规定下的较高标准可能对其他一项或多项规定有利。该文件所载的指引应视为一个整体,以达到可接受的消防安全标准。
0.5在关于B1的指导方针中,公寓的规定与所有其他类型的建筑物的规定是分开的,因为所采取的办法有重要的区别。
附录:与B部分的多个要求相同的条款
0.6关于涉及多个章节的事项的指引载于一系列附录中,涵盖以下主题:
附录A:材料、产品和结构的性能
附录B:防火门
附录C:测量方法附录D:目的组
附录E:定义
附录F:用于内部结构的绝缘芯板的防火性能
附录G:消防安全信息
附录H:所提及的标准和其他出版物。
材料、产品和结构的防火性能
0.7贯穿本文档的大部分指导都是在与标准火灾测试方法相关的性能方面给出的。详情载于附录A,如有需要,请参阅附录A。在消防系统的情况下,参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标准。所提及的标准列在附录H中。
防火门
0.8有关防火门的指引载于附录B。
测量方法
0.9某种形式的测量是本文档大部分指导的组成部分,方法在附录C中列出。
目标群体
0.10本文件中的大部分指导都与建筑物的使用有关。使用分类被称为目的组,它们在附录D中描述。
定义
0.11定义见附录E。
消防安全资讯
0.12第16B条规定,凡进行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工程,而受影响的建筑物将受《2005年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所涵盖,进行该项工程的人必须提供足够资料,以供有关人士操作
并保持建筑物的合理安全。这些资料有助最终业主/占用人/雇主履行《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下的法定职责。
所需的确切信息量和详细程度将根据建筑物设计的性质和复杂性而有所不同。
对于小型建筑物,消防措施的位置和性质的基本信息可能是所有必要的。
对于较大的建筑物,更详细的消防安全策略和操作和维护任何消防措施的程序记录
将是必要的。附录G就应提供的信息类型提供了建议。
0.13本批准文件是基于有关建筑物会得到妥善管理的假设而写成的。
《建筑物规例》对建筑物的管理没有任何规定。然而,在为建筑物制定适当的消防安全设计时,可能有必要考虑其管理方式。依赖于不现实或不可持续的管理制度的设计不能被认为符合条例的要求。
一旦建筑物投入使用,管理制度就应保持不变,管理制度的任何变化都应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雇主或业主如未能承担适当的管理责任,可能会被检控
或根据法例(例如《2005年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规定的占用人。
0.14通常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保险公司,他们对纳入建筑物设计的消防措施具有有效利益。为确保采取最有效的消防措施,并确保该物业的情况适当,必须及早谘询有关人士的意见。未能在早期阶段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可能会导致竣工后需要采取额外措施,建筑物的使用受到限制,或保险费和/或免赔额增加。
建筑规则旨在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提供合理的生命安全标准。保护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通常需要额外的措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接受保险风险之前寻求自己的更高标准。
许多保险公司使用消防协会(FPA)的建筑消防设计指南作为提供指导的基础
告诉建筑设计师他们的要求。保险公司达到令人满意的财产保障标准的主要目标是:
一个。限制热量、烟雾和消防水对建筑物结构的损害
b。限制热量、烟雾和消防用水对建筑物内物品造成的损害。
c。允许业务在火灾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交易,从而限制业务中断。
FPA设计指南是一套出版物,包括:
一个。描述功能需求的“基本原则”文档。
b。一系列“设计原则”文件,为一般建筑情况提供指引。
c。独立的“核心文档”扩展了指导并解释了将交付功能需求的构建细节。
如欲获得更多资料,请浏览积金局网页:www.thefpa.co.uk.
有关学校财产保护问题的指引载于英国教育和社会事务部出版的《建筑物通讯100》。它为评估学校火灾的财务和社会风险提供了建议,并提倡在风险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灭火或额外的隔离措施。
民事财产顾问(PACE)发布的皇家消防标准中给出了民用和国防财产保护指南。
0.15由于系统、产品、部件或结构的性能取决于令人满意的现场安装、测试和维护,因此对安装人员和维护公司的独立认证和认可计划将使人们对所提供的适当工艺标准有信心。
对达到所要求的业绩水平的信心将由
使用在产品合格认证计划和安装人员认可计划安排下提供的系统、材料、产品或结构。
第三方认可的产品符合性认证计划不仅提供了一种方法,以确定系统、产品或结构的材料和设计已证明它们具有必要的防火性能,而且还提供了信心,即实际提供的系统、材料、产品或结构与测试/评估的规格或设计相同。
系统、材料、产品或结构的安装人员的第三方认证提供了一种手段,以确保安装是由知识丰富的承包商按照适当的标准进行的,从而增加了火灾预期性能的可靠性。
建筑管制组织可接受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在该等计划下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同样,建筑管制组织也可接受在该等计划下的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的安装或维修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尽管如此,一个建筑控制机构还是希望提前建立
,即任何该等计划足以符合《建筑物规例》的规定
许多批准此类计划的认证机构都得到了UKAS的认可。
0.16安装在建筑物上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降低生命危险,显著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在本批准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喷头保护有时也可作为一种补偿性功能
道路在有洒水装置的地方,通常的做法是在整个建筑物内提供洒水装置保护。然而,如果安装洒水装置是作为解决特定风险或危害的补偿性功能,则仅保护建筑物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进一步的指导也可以在BAFSA 2006年的《安全喷水器:在建筑物和建筑物中安装喷水器的使用和好处》中找到(ISBN: 0 95526 280 1)。
有许多可供选择或创新的灭火系统。在使用这些系统时,有必要确保这些系统已在建筑物中使用并经过设计和测试,并且适合其预期用途。
0.17如果在本文件中特别建议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应在整个建筑物或单独的部分安装,并根据以下任何一项进行设计和安装:
一个。住宅及住宅楼宇
BS 9251:2005住宅和家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践规范和BS DD 252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件。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范和试验方法;或
b。非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和住宅范围以外的
bs9251,或:
我。BS 5306- 2:20 90的要求,包括相关的危险分类以及生命安全的附加要求;或
2BS EN 12845:2004的要求,包括相关的危险分类以及生命安全系统的特殊要求。
注意:任何为满足建筑规范B部分的要求而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都应被视为生命安全系统。然而,在某些情况下,BS 5306-2或BS EN 12845中规定的特定生命安全要求是不适当或不必要的。
0.18非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应包括:
一个。根据BS 5306-2设计和安装的系统:
我。符合BS 5306-2第13.1.2条的两个单一供水系统,其中每个供水系统相互独立;或
2两个储水供应,其中:
1.重力罐或吸力罐应该是A型、D型或它们的
等效,(见BS 5306-2 17.4.11.6条款);而且
2.任何泵的布置应符合BS 5306-2 17.4.1.5条款;而且
3.每个水箱的容量应至少相当于指定的单个最小水量的一半
满容量储罐,适用于危险;或
4.一个容器应相当于一个满容量容器的指定水量的一半,另一个容器应不小于减少容量容器的最小水量的一半(见BS 5306-2, able 25),以适应危险;而且
注意:应满足流入的要求。
5.不论上述第(3)或第(4)段采用何种贮水装置,供水系统的总设计容量,包括容量减少的水箱的流入水量,应至少相当于一个符合表21、22、23或24,视危险和管道设计而定。
b。适用于按照BS EN 12845设计和安装的系统:
我。符合BS EN 12845第9.6.1条的两个单一供水系统,其中每个供水系统相互独立;或
2两个储水供应,其中:
1.重力罐或吸入罐应满足BS EN 12845第9.6.2 b)条的所有要求,但容量除外;而且
2.任何泵的安排应符合BS EN 12845第10.2条和
3.每个水箱的容量相当于单个满容量水箱规定的最小水量的一半,适合于危险;或
4.一个水箱应至少相当于一个满容量水箱的指定水量的一半,另一个水箱应不少于一个减容水箱的最小水量
BS EN12845第9.3.4条,适用于危险;而且
注意:应满足流入的要求。
5.不论上述第(3)或第(4)项采用何种贮水安排,供水的总容量,包括减少容量后的流入水量
储罐应至少相当于一个满载容量的储罐
符合BS EN12845,表9, 10或第9.3.2.3条适用于危险和管道设计。
如果使用水泵从两个水箱中抽水,则每个水泵应被布置成从其中一个水箱中抽水,并布置成任何一个水泵或任何一个水箱都可以被隔离。
洒水车的水供应一般不应用作其他服务或其他固定消防系统的连接。
0.19《建筑物规例》的消防安全方面是为确保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周围的人的健康及安全达到合理标准而订定的。这旨在包括所有人,包括残疾人。
《规例》第M部“建筑物的出入及使用”规定,为人们进入建筑物提供合理的规定。不管是否符合建筑法规,根据1995年《残疾人歧视法》,服务提供者和雇主也有义务考虑建筑中物理特征造成的障碍。
人们,无论残疾、年龄或性别,都应该能够进入建筑物并使用其设施,无论是作为游客还是作为在其中生活或工作的人。
因此,纳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将需要考虑到所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人的需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假定某些人群将被排除在外是不适当的
因用途而建
本核准文件所载的规定被认为是适用于大多数建筑物的合理标准。然而,可能有一些人的具体需求没有得到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来满足这些需要。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0.20根据第3条,“重大改建”一词的定义参照《建筑物规例》附表1的一列“有关规定”。该清单包括B1、B3、B4和B5部分的要求。这意味着,在工程的任何阶段,导致建筑物在符合第B1、B3、B4或B5部的规定方面不如以前令人满意的改建,属于实质性改建,因此受第4条管制,因为该改建属于“建筑工程”。第4(1)条规定,任何就重大改建而进行的建筑工程须符合该规例附表1的适用规定,而第4(3)条则规定,一旦该建筑工程完成后,该建筑物整体须符合附表1的有关规定,或如该建筑物以前不符合规定,则该建筑物不得比该工程进行前更令人不满意。
0.21须遵从本核准文件所载的有关指引,以满足《建筑物规例》的消防安全规定。然而,批准文件旨在为一些更常见的建筑情况提供指导,很可能有其他方法来达到符合要求。
如果采用其他规范或指南,应遵循特定出版物中有关消防安全的相关建议,而不是将出版物和本批准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混合在一起。然而,在某些情况下
用一种出版物补充另一种出版物是必要的。
专门用于评估消防安全的指导文件现有的建筑的规定往往比本批准文件或适用于新建筑物的其他标准的规定要宽松。因此,这些文件不太可能适用于拟议受条例管制的建筑工程。
注意:某些特殊工商业活动的建筑物具有特殊的火灾危险,例如涉及燃料销售的建筑物,可能需要本批准文件详细规定的防火措施之外的其他防火措施。
英国标准
0.22遵守英国标准本身并不能免除法律义务。然而,英国标准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来源,可用于补充或提供本批准文件中给出的指导的替代方案。
当批准文件引用已命名的标准时,该标准的相关版本为文件末尾所列的版本
出版。但是,如果本版本的标准已经被发布标准的机构修订或更新,只要新版本继续下去,就可以用作指导的来源
处理该规例的有关规定。
发展草案(DDs)不是英国标准。这些文件是在DD系列刊物内印发的,属临时性质。
它们的目的是在临时基础上实施,以便获得实际应用的资料和经验,并制定文件。如采用发展计划的建议,则应小心确保充分符合《建筑物规例》的规定。用户对DD的任何方面的任何观察都应该传递给BSI。
保健场所
0.23卫生保健场所非常多样化,可供各种患者使用,通常需要不同类型的护理以满足其特定需求。消防安全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建筑物的设计、布置、人员配备和管理方式,以及患者的依赖程度。
在设计给病人使用的部分医疗保健场所中,有卧床不起的人或行动不便的人,发生火灾时建筑物全部疏散的原则可能不合适。假设所有病人都能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离开,也是不现实的。在这方面和其他方面,一些卫生保健场所的专业性质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提供逃生手段,这与本批准文件中的指导意见所体现的大部分方法不同。
卫生署已因应医疗大楼的特殊特点,拟备了一套名为“防火守则”的有关医疗大楼防火指引文件。这些文件也可用于非英国国民保健制度的保健场所。
卫生技术备忘录(HTM) 05-02指引涵盖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设计,以支持医疗机构的功能规定。如果遵循了该文件中的指导,则通常可以满足建筑法规的B部分。在涉及现有医疗场所的工作时,应遵循相关防火规范中适当部分的指导。
无人监督的集体之家
0.24如一幢一或两层的现有房屋将用作不超过六名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的无人监督的集体之家,如根据HTM 88:为智障人士(或精神病患者)提供的社区国民健康服务房屋防火指南提供逃生通道,则该房屋应被视为用途组别1(c)建筑物。如建筑物是新建的,则把它归入第2(b)组用途,可能更为恰当。
注意:防火规范包含管理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超出了建筑规范的范围。
购物中心
0.25虽然本核准文件所载的指引可适用于个别商店,但综合商场则有不同的逃生问题。商场内各单位的设计应与商场整体的消防策略相协调。BS 5588-10:1991给出了一种合适的方法。
注意:BS 5588-10:1991对有顶棚购物中心只有一个出口的单位适用更严格的规定。
装配的建筑
0.26当人们通过固定座位逃生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就会出现一些特别的问题。这可能发生在体育赛事、剧院、演讲厅和会议中心等。BS 5588-6:1991第3节和第5节给出了关于集会建筑逃生方式的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指导,并应遵循该守则中关于火灾逃生方式的相关建议
在适当的情况下。如建筑物适用《1975年运动场地安全法》,则应遵守《运动场地安全指南》(ISBN: 0 113414001 8)。
学校
0.27学校的消防安全设计是由des出版的建筑公告(BB) 100所涵盖的。建筑法规的B部分通常在遵循该文件中的生命安全指导的情况下得到满足。
包含一个或多个中庭的建筑物
0.28包含中庭穿过各层隔间的建筑物可能需要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在这些情况下适当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指导见BS 5588- 7:7 97(另见第8.8段)。关于购物中心,见第0.25段。
保障性住房
0.29虽然本核准文件内许多关于逃离单位方法的条文适用于庇护房屋,但由于住户的性质,可能有一些条文是必要的
附加消防措施。发展的程度将取决于发展的形式。例如,一组特别改装的平房或两层公寓,几乎没有公共设施,不需要区别对待其他一层或两层住宅或公寓。
消防安全工程
0.30消防安全工程可以为消防安全提供另一种途径。这可能是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唯一可行的方法
某些大型复杂建筑物及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如机场候机楼)的消防安全标准。消防安全工程也可能适用于解决建筑设计的某个方面的问题,否则将遵循本文件的规定。
0.31英国标准BS 7974建筑物消防安全工程和配套的公开文件(pd)为设计和评估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遵循BS 7974的纪律应使设计师和建筑控制机构意识到相关问题,需要考虑完整的消防安全系统,并遵循严格的分析框架。
0.32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个。火灾发生的预期概率;
b。预计的火灾严重程度;
c。防火性能:建筑物抵抗火和烟蔓延的能力;而且
d。对建筑物内及周围的人造成的危险。
0.33可以根据情况酌情考虑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纳入各种各样的措施。这些包括:
一个。是否有足够的防火措施;
b。通过自动探测和预警系统进行早期火灾预警;
c。逃生方式的标准;D.提供烟雾控制;
e。控制火势的增长速度;
f。结构的坚固性和结构抵抗火灾影响的适当性;
g。防火程度;
h。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部分之间的防火隔离;
我。灭火或者控制火灾的主动措施标准;
j。协助消防及救援服务的设施;
k。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接受消防安全和消防常规培训;
l考虑是否可以根据其他立法进行持续控制,以确保此类系统的持续维护;而且
m。管理。
0.34使用定量技术来评估风险和危害是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上述措施中的某些因素可以给出数值。使用定量方法时所作的假设需要仔细评估。
具有历史意义的特殊建筑
0.35如乙部适用于现有建筑物,则本文件所载条文的某些变动亦属适当。
特别是在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中,遵守本文件中的指导可能被证明是不适当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一系列消防安全特征是合适的,其中一些在本文件中涉及,而另一些则没有详细讨论,并将这些特征与特定情况特有的危险和风险评估相对照。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警告和逃跑的手段 B1。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具有适当的火灾预警规定,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从建筑物逃生到建筑物外能够在任何重要时刻安全有效使用的安全场所的适当方法。 |
要求B1不适用于1952年《监狱法》第33节规定的任何监狱(提供监狱的权力等)。 |
在国务卿看来,满足B1的要求,前提是:
一个。有足够数量和容量的通道,位置适当,可使人在发生火警时逃到安全的地方;
b。在有需要时,这些路线已得到充分保护,以免受到火灾影响;
c。道路上有充足的照明;
d。出口有适当的签名;而且
e。是否有适当的设施,以限制烟雾进入逃生路线或限制火灾和清除烟雾;
f。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这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它的大小和高度;而且
g。楼宇内的人员有足够的火警预警设施。
B1.i这些条文涉及受功能规定B1规限的楼宇工程和物料用途更改,因此可能影响新建或现有楼宇。他们关心的是在发生火灾时,为确保有合理的逃生设施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他们只关心结构防火措施,这些措施是必要的,以保护逃生路线。
他们认为,在建筑物的设计上,不应依赖消防救援队的外部救援,也不应以消防救援队会在给定时间内参与事故的假设为基础。本批准文件的编制是基于在紧急情况下,建筑物任何部分的居住者应能够在没有任何外部援助的情况下安全逃生。
但是,对于某些机构建筑物,有必要在工作人员协助下撤离。
问题分析
B1.ii逃生通道的设计和其他消防安全措施的提供,例如火灾警报系统(如适用),应基于对发生火灾时居住者所面临风险的评估。评估
应考虑到建筑物结构的性质、建筑物的用途、所进行的工序和/或储存在建筑物内的材料;潜在火源;火势可能会蔓延至整栋建筑;还有标准
对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建议。如果不能肯定地确定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就必须对可能的规定数额作出判断。
B1.iii火灾通常不会同时在建筑物的两个不同的地方发生。一开始,火灾只会在它开始的部分造成危险,在这个阶段,不太可能涉及大范围。火灾可能随后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通常沿着流通路线。首先被点燃的物品通常是家具和其他不受管制的物品。火灾不太可能源于建筑物本身的结构,也不太可能源于火灾的风险
偶然在流通区域,如走廊、大厅或楼梯,是有限的,只要这些区域的可燃物是受限制的。
B1.iv火灾初期的主要危险不是火焰,而是火灾产生的烟雾和有害气体。他们造成了大部分的伤亡,也可能是模糊的
逃跑的路线和出口。因此,旨在提供安全逃生手段的措施必须提供适当的安排,以限制烟雾的迅速蔓延。
逃生方式的标准
B1.v逃生装置设计的基本原则是:
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有另一种逃避方式;而且
b。在不可能直接逃到安全的地方时,应能在合理的旅行距离内到达相对安全的地方,例如通往出口的受保护的楼梯。在这种情况下,逃生途径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住宿和流通区域不受保护,第二部分是在受保护的楼梯(在某些情况下是受保护的走廊)。
注意:有些人,例如那些使用轮椅的人,可能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使用楼梯。对他们来说,疏散包括使用逃生路线上的避难所和协助下(或上)楼梯或使用合适的电梯是必要的。
最安全的地方是远离火灾影响的露天场所。然而,在大型复杂的现代建筑中,只要采用适当的规划和保护措施,就可以在建筑内部达到合理的安全。
B1.vi就《建筑物规例》而言,以下方法是不可接受的
逃脱:
一个。升降机(设计和安装适当的疏散升降机除外-见第5.39段);
b。便携式梯子和可丢弃的梯子;而且
c。操作设备和用具:如折叠式梯子和滑道。
自动扶梯不应被计算为提供可预测的出口容量,尽管公认的是,它们可能被使用的人
是逃避。在静态模式下,可以接受机械人行道,并根据其作为步行路线的使用情况评估其容量。
其他逃生方式
B1.vii总有可能有一条逃生路线被火、烟或烟雾弄得无法通行。因此,理想情况下,无论火灾发生在哪里,人们都应该能够背对着它,远离它
最终出口:通往安全地点的最后出口或受保护的逃生路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单一的逃生方向(死胡同)是可以接受的,可以提供合理的安全。这些条件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及其相关的火灾风险、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死胡同的范围以及死胡同内容纳的人数。
不受保护和保护的逃生路线
B1.viii逃生路线的无保护部分是指一个人在到达安全的最终出口或相对安全的受保护逃生路线(即受保护的走廊或受保护的楼梯)之前必须穿越的部分。
不受保护的逃生路线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这样人们就不必在暴露在火灾和烟雾的直接危险下走太远的距离。
即使有受保护的水平逃生路线,到最终出口或受保护的楼梯的距离也需要限制,因为结构不能无限期地提供保护。
B1.ix受保护的楼梯旨在提供几乎“防火无菌”的区域,从而通向建筑外的安全场所。一旦进入受保护的楼梯,一个人就可以被认为是安全的,不会受到火焰和烟雾的直接危险。然后他们可以去一个地方
按照自己的节奏安全。为了做到这一点,火焰、烟雾和气体必须从这些逃生路线中排除,尽可能合理地使用防火结构
或通过适当的烟雾控制系统,或结合这两种方法。这并不排除使用无保护的楼梯进行日常流通,但他们只能玩
由于它们在火灾情况下的脆弱性,在逃生手段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安全
B1.x在发生火灾时方便和迅速疏散建筑物的需要可能与
为了安全起见,控制进出。防止非法进入的措施,亦会妨碍消防及救援人员进入,以救援被困人士。
潜在的冲突应该在设计阶段识别和解决,而不是在完成后留给临时权宜之计。大多数警察部队的建筑联络官是宝贵的建议来源。更详细的楼宇门保安指引载于第5.11及5.12段。
文件的使用
B1.xi第一节涉及所有建筑物的火灾警报和火灾探测系统。第2节涉及从公寓大楼逃生的方法,第3和第4节涉及公寓以外的建筑物。第3节涉及在一个层面上(多层建筑中的水平阶段)的逃生手段的设计。第四部分涉及楼梯和逃生路线的垂直阶段。第5节就逃生方式各部分的共同事项提供指导。
1.1本节规定,所有建筑物须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发生火警时及早发出警报。
第1.2至1.23段涉及公寓,第1.24至1.37段涉及公寓以外的建筑物。第1.38段适用于所有用途。
1.2本节订明在单位内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发生火警时及早发出警报。
一般
1.3.在大多数单位,安装烟雾报警器或自动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可自动发出火警预警,大大提高安全水平。以下指导适用于大多数公寓。然而,如果已知拟建单位的住户面临火灾的特别风险,则提供较高的保障标准可能更为合适
(即附加警报)。
1.4所有新建单位均应根据BS 5839- 6:04有关住宅火警探测和火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修工作守则的相关建议,安装火警探测和火警系统,至少达到D级LD3标准。
1.5烟雾和热量报警器应由电源控制,并分别符合BS EN 14604: 2005,烟雾报警装置或BS 5446-2:2003,住宅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装置,第2部分热量报警器规范。它们应该有备用电源,如电池(可充电或不可充电)或电容器。关于电源的更多信息见BS 5839-6第15条。
注意:BS EN 14604涵盖了基于电离室烟雾探测器和光学(光电)烟雾探测器的烟雾报警器。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对闷烧和快速燃烧的火灾反应不同。这两种类型的检测器一般都适用。然而,
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如果可能的话,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和避免误报的需要。光学探测器往往不太容易受到低水平“看不见的”颗粒的影响,比如厨房的烟雾,这些颗粒经常会引起假警报。因此,他们通常更适合
比电离室探测器安装在流通空间,毗邻厨房。
材料的改变
1.6如果在一层以上提供新的居住房间,或者在一层提供新房间,并且新房间没有最终出口,则应安装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应按照第1.10至1.18段的规定,在住宅的流通空间设置烟雾报警器,以确保新房间内的任何居住者在火警发生时得到警告,以免他们逃生。
保障性住房
1.7在有监狱长或主管的庇护房屋计划中,侦测设备应与中央监测点(或警报接收中心)相连,以便负责人知道其中一个单位已侦测到火警,并能识别有关单位。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庇护房屋发展计划的公用部分,例如公共休息室,或机构或其他住宅用途组别的庇护房屋。应根据第1.24至1.38段对单位以外建筑物的一般指引,个别考虑在该等设施内设置警告的方法。
学生住宿
1.8一些学生宿舍的建造方式与公寓楼相同。如果一组最多6名学生共用一个独立的公寓,有自己的入口门,根据第7节(B3)中公寓的分隔原则建造,在每个公寓内提供一个单独的自动检测系统是合适的。如需要进行一般疏散(例如宿舍),警报系统应遵循建筑物的指引
除第1.24段所述单位外。到1.38。
烟雾和高温报警器的定位
1.9BS 5839-6对公寓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给出了详细的指导。然而,下面的指导适用于最常见的情况。
1.10烟雾报警器通常应安装在睡眠空间和最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如厨房和客厅)之间的流通空间,以便在早期产生烟雾。
1.11单位每层至少应安装一个烟雾报警器。
1.12如果厨房区域没有通过门与楼梯或流通空间分开,除了流通空间需要的任何烟雾报警器之外,厨房中应该有一个兼容的互连热探测器或热报警器;
1.13如果安装了一个以上的报警器,它们应该连接在一起,以便由一个单元检测烟雾,在所有的报警器中操作警报信号。应遵守制造商关于可连接的最大单元数量的说明。
1.14烟雾报警器/探测器的位置应:
一个。每个可居住房间门口7.5m内的流通空间设有烟雾报警器;
b。它们安装在天花板上,距离墙壁和灯具至少300mm(除非灯具有测试证据)
证明灯具的接近程度不会对探测器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为壁挂式设计的单元也可以使用,只要单元高于通往空间的门的水平,并且它们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固定;而且
c。吊顶式设备的传感器位于吊顶以下25mm ~ 600mm之间(热探测器或热报警器为25 ~ 150mm)。
注意:这一指导适用于主要是平面和水平的天花板。
1.15应能轻松、安全地到达烟雾报警器进行例行维护,如测试和清洗。由于这个原因,烟雾报警器不应该被固定
楼梯:楼梯或任何楼层之间的开口
1.16烟雾报警器不应安装在加热器或空调出口旁边或正上方。它们不应安装在浴室、淋浴间、烹饪区或车库,或任何其他蒸汽、冷凝或烟雾可能产生错误警报的地方。
1.17烟雾报警器不应安装在非常热的地方(如锅炉房)或非常冷的地方(如没有暖气的门廊)。
它们不应该固定在通常比空间其他部分更热或更冷的表面上,因为温差可能会产生气流,将烟雾从机组中移走。
1.18楼宇管理团体不得将维修要求作为通过图则的条件。然而,开发商和建筑商的注意力被吸引到向居住者提供有关设备使用和维护的信息(或对合适的维护承包商的指导)的重要性。见第0.13段。
注意:BS 5839-1和BS 5839-6建议居住者应接受制造商关于报警系统操作和维护的说明。
电力供应
1.19烟雾报警系统的电源应来自单位的主电源。烟雾报警器的电源供应应包括单位主配电板(用户单元)上的一个独立电路或一个经常使用的本地照明电路。这样做的优点是电路不太可能长时间断开。应该有一种隔离烟雾报警器电源的方法,而不隔离照明。
1.20电气安装应符合批准文件P(电气安全)。
1.21任何适合家用布线的电缆都可用于烟雾报警系统的电源和互连。它不需要任何特殊的防火性能。任何用于报警(信号)互连的导体都应易于与提供电源的导体区分开来,例如通过颜色编码。
注意:市电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可以使用无线电链路互连,前提是这不会使任何备用电源的寿命或持续时间低于72小时。在这种情况下,烟雾报警器可以连接到单独的电源电路(见第1.19段)
1.22BS 5839:第1部分和第6部分描述了其他有效的选择。例如,在以该电压分配给报警器之前,市电供应可在包含备用滴式充电电池的控制单元中降至特低电压。
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1.23火警探测和火警系统必须妥善设计、安装和维护。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时,应提供安装调试证书。消防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认证计划是提供尽可能充分保证的有效手段,提供了质量、可靠性和安全性水平。
1.24在选择适当类型的火警/火警探测系统安装于某幢建筑物时,必须确定楼宇的住户类型和逃生策略(例如同时、分阶段或逐步水平疏散)。
1.25例如,如果住客通常在住宅等处所睡觉,火灾所构成的威胁就比住客通常警觉的处所大得多。如果逃生方式是以同时疏散为基础的,手动呼叫点或火灾探测器的操作应能从所有火灾报警器发出几乎即时的警告。然而,逃离的手段在哪里
是基于分阶段疏散,那么分阶段报警系统是合适的。该系统可在特定区域内发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报,例如“警报”或“疏散”信号。
注意:术语火灾探测系统在这里用来描述任何类型的自动传感器网络和相关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传感器可能对烟、热、气体燃烧产物或辐射敏感。通常,控制和指示设备操作火灾报警系统,也可以执行其他信号或控制功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可用于灭火
警报系统。
1.26在评估应提供何种标准的火警或自动火警探测系统时,各处所须考虑的因素会有很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合适的标准。
注意:关于建筑物内可能需要提供的自动火灾探测标准的一般指导,可在表A1BS 5839-1:2002。
火灾报警系统
1.27所有建筑物都应有火警探测装置。在大多数建筑物中,火灾是由人们通过观察或嗅觉探测到的,因此通常不需要更多的东西。
1.28在小型建筑物/处所,发出警报的方法可能很简单。例如,当所有的居住者彼此靠近时,发现火灾的人大声警告“着火了”可能就足够了。在评估情况时,必须确定整个场所都能听到和理解警告,包括厕所区域。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使用手动操作的音响(如旋转锣或手铃)。或者,一个简单的手动呼叫点结合一个铃,电池和充电器可能是合适的。
1.29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建筑物应配备适当的电动火灾警报系统,在出口门附近设置手动呼叫点,并有足够的音响,使整个建筑物都能清楚地听到。
1.30电动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BS 5839-1:2002建筑物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的操作规范。
BS 5839-1规定了三类系统,即保护生命的L类;M类手动报警系统;P类财产保护。L类系统
细分为:
L1-在受保护建筑物各处安装系统;
L2-系统只安装在受保护建筑物的指定部分(L2类系统通常应包括L3类系统所需的覆盖范围);
L3-火警预警系统,在火警、烟雾或有毒气体导致逃生通道无法通行前,及早发出火警警告,使所有住户(可能是火源房间内的住户除外)都能安全逃生;
L4-在逃生通道内包括流通区域和流通空间的部分,例如走廊和楼梯内安装的系统;而且
L5-受保护区域和/或探测器位置设计为满足特定消防安全目标的系统(L1、L2、L3或L4类系统除外)。
P型系统被细分为P1 -系统安装在整个受保护建筑和P2 -系统只安装在受保护建筑的规定部分。
1.31电气报警系统的呼叫点应符合BS 5839- 2:20 83,或BS EN 54-11:2001的T pe A,这些应按照BS 5839-1安装。B类召唤点只应在获得楼宇管制团体批准的情况下使用。
BS EN 54-11涵盖了两种类型的呼叫点,A型(直接操作),当易碎元件损坏或移位时,警报条件的变化是自动的(即不需要进一步的手动操作);B类(间接操作),易碎元件损坏或移位后,需要用户单独手动操作操作元件才能改变报警条件。
1.32如考虑到市民对火警警告可能不会迅速作出反应,或市民不熟悉火警警告的安排,则可考虑安装语音报警系统。这样的系统可以形成一部分
在火灾发生时发出声音信号和口头指示。
火灾警告信号应与一般使用的其他信号不同,并附有明确的口头指示。
如果安装语音报警系统,应符合BS 5839- 8:20 98语音报警系统设计、安装和维修操作规范。
1.33在某些处所,例如大型商店和集会场所,由于在场的市民人数众多,初次发出一般警报可能并不可取。因此,必须有受过充分训练的工作人员执行预先规划的安全撤离程序。火警报警系统的启动会使员工收到警报,例如通过隐蔽的音响或个人发出警报
寻呼系统等。通常会编列经费,用探测仪或通过公共广播系统广播消息,使房地全部撤离。在所有其他方面,任何员工报警系统都应符合BS 5839-1。
对听力受损人士的警告
1.34在预计可能有一名或多于一名听力受损人士的楼宇内,应设置适当的火警警告方法(例如视觉及听觉火警信号)
在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如酒店卧室和卫生设施),并且没有其他适当的方法提醒他们。
在学校、学院和办公室等人口控制的建筑物中,振动寻呼系统可能更合适。这也可以用于提醒其他残疾人士。
BS 5839-1:2002第18条为听力受损的人提供了详细的火灾报警警告的设计和选择指导。
自动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1.35根据BS 5839-1,机构和其他住宅应配备自动火灾探测和报警。
1.36非住宅住宅通常不需要自动火灾探测系统。然而,在很多情况下
可能需要符合BS 5839-1的火灾探测系统。例如:
一个。为弥补与本文件其他部分的指导不符之处;
b。作为操作系统的一部分,适用于一些消防压力系统等
差动系统或自动门释放装置;
c。火灾可能发生在建筑物的未占用部分(例如存储区
或不定期访问的地下室,或暂时腾空的建筑物的一部分),并妨碍从建筑物的任何占用部分逃生的手段。
注1:关于在为分阶段疏散而设计的建筑物内提供自动火警探测的指引见第4.29段。
注2:如中庭建筑物是按照BS 5588- 7:7 97设计的,则应参照该守则中有关安装火警/火警探测系统的建议,以选择有关的设计方案。
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1.37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必须妥善设计、安装和维护。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时,应提供安装调试证书。消防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认证计划是提供尽可能充分保证的有效手段,提供质量、可靠性和安全性水平(见第0.15段)。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1.38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有时用于启动其他系统的操作或改变状态,例如烟雾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电动打开的防火门和电子锁定的出口门的释放装置。界面是必不可少的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与符合建筑规范要求的任何其他系统之间的安全性设计,以实现高度的可靠性。如果通过其他系统(如访问控制系统)方便接口,则应特别小心。BS 7273的任何部分适用于哪里
对于其他系统的驱动,应遵循该标准的建议。
2.1从离地面不超过4.5米的单位逃生的方法相对简单。除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提供预警手段(见第1节)和提供从这些楼层紧急逃生的适当手段外,本文件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高度的增加,需要更复杂的设备,因为从上层窗户紧急出口变得越来越危险。
2.2本节的指导涉及一些平面设计的常见安排。其他不太常见的安排(例如进入高于或低于住宿水平的单位,或包含画廊的单位)是可以接受的。BS 5588- 1:20 90的第9条和第10条给出了这些指导。
2.3.有关公寓逃生设施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假设:
一个。火灾一般在一个平面;
b。不依赖外部救援(例如通过便携式梯子);
c。第8 (B3)条的措施提供了高度的分隔,因此火灾蔓延到原公寓以外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不太可能需要同时疏散建筑物;而且
d。虽然火灾可能发生在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但在那里使用的材料和结构应防止织物超出直接邻近(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公共设施,需要采取额外措施)。
2.4规划逃离建筑物的方法有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
包含公寓;从每个公寓内逃生,从每个公寓逃到建筑物的最后出口。
第2.5至2.18段涉及每个单位内,即私人住宅区域内的逃生途径。第2.19至2.48段涉及在公共区域的逃生方法
大楼。关于混合用途建筑物的指引见第2.50至2.51段,关于居住/工作单位的指引见第2.52段。
屋子里
2.5如果一个房间的唯一逃生通道是通过另一个房间,那么另一个房间就有危险。
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开放式布局和画廊。这种安排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个。一个厨房;
b。洗衣房或杂物间;
c。更衣室;
d。浴室、卫生间或淋浴间;
e。位于地面以上不超过4.5米的楼层,并符合第2.6、2.10或2.11b段规定的任何其他房间;或
f。符合第2.8段的图库。
注意: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只能通过内室进入的房间(内内室)是可以接受的,房间与相互连接的烟雾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一扇门,并且没有一个进入房间是厨房。
地下室
2.6由于地下室或地面层的火灾产生的烟雾可能会阻塞单个楼梯,如果地下室层有任何可居住的房间,请提供:
一个。适合从地下室出口的外部门或窗(见第2.9段);或
b。从地下室通往最后出口的保护楼梯。
阳台和平屋顶
2.7高于地面4.5米以上的单位的备用出口外的任何阳台必须是公共阳台,并符合第2.17段的条件。
作为逃生通道一部分的平屋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屋顶应该是逃跑的同一栋建筑的一部分;
b。穿过屋顶的路线应通向一个楼层出口或外部逃生路线;而且
c。构成逃生路线的屋顶部分及其支撑结构,连同距离逃生路线3米以内的任何开口,应具备30分钟的防火能力(见附录A)表A1).
注意:如有阳台或平顶作逃生用途,则可能需要防护,在这种情况下,应符合批准文件K的规定,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
画廊
2.8走廊应设有另一出口;或,如走廊地面高于地面不超过4.5米,则设有符合第2.9段的紧急出口窗户。如走廊楼层没有另设出口或逃生窗,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廊面应能俯瞰至少50%的下方房间(见图1);
b。通往展览馆的楼梯脚部与通往包含展览馆的房间的门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米;
c。通道楼梯头与走廊上任何一点的距离不应超过7.5米;而且
d。在有画廊的房间内,任何烹饪设施都应该:
我。采用防火封闭结构;或
2楼梯与走廊的距离要远一些,位置要保证不影响从走廊的逃生。
紧急出口窗户和外门
2.9任何用于紧急出口的窗户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窗户应具有至少0.33m2且至少450毫米高和450毫米宽的通畅的可打开区域(通过窗户的路径可以是一个角度而不是直线)。可开启区域底部距地面不超过1100mm;而且
b。窗户应能使逃离者到达一个没有火灾危险的地方。
注1:批准文件K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规定了最低防护高度为800mm,但屋顶窗户的开口底部可能高于地板600mm的情况除外。
注2:锁(带或不带可移动钥匙)和支索可以安装在出口窗户上,前提是支索上安装有防儿童的释放卡扣。
注3:窗户的设计应该使它们保持在打开的位置,而不需要被逃跑的人抓住。
2.10楼层高度不超过4.5米的单位(单层或多层)的内部安排可符合第2.11至2.12段或第2.13至2.18段的规定。
注意:如单位经由单位大厦的公用部分进入,则可能需要设置受保护的入口大堂,以符合第2.21段的规定及图9.
一楼逃生设施
2.11除厨房外,地面层所有可居住的房间均应:
一个。直接开向大厅,通向入口或其他合适的出口;或
b。配备符合第2.9段的窗户(或门)。
从离地面不超过4.5米的上层逃生的设施
2.12除厨房外,上层所有可居住的房间均应设有:
一个。符合第2.9段的窗户(或外门);或
b。在多层公寓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其内部的保护楼梯,通往最后的出口。
注意:一个单独的窗户可以服务于两个房间,只要两个房间都有自己的楼梯通道。房间之间必须有一个交流门,这样就可以在不通过楼梯围栏的情况下进入窗户。
单位内部规划
2.13在规划楼面高于地面4.5米的单位时,有三种可接受的方法(均须遵守第2.5段有关内室的限制):
一个。提供一个受保护的入口大厅,为所有可居住的房间提供服务,计划使从入口门到任何可居住房间的门的旅行距离为9米或更短(见图2);或
b。对公寓进行规划,使从入口门到任何可居住房间的任何一点的旅行距离不超过9米,烹饪设施远离入口门,不产生影响
从公寓内任何位置逃生的路线(见图3);或
c。在符合第2.14段的规定下,为该单位提供另一出口。
2.14任何公寓都有另一个出口,而可居住的房间不直接通往门厅(看到了吗图4):
一个。卧室与起居间应采用防火建筑和防火门隔开;而且
b。另一个出口应位于包含卧室的公寓部分。
一层以上单位的内部规划
2.15在地面设有独立外部入口的多层单位,与住宅类似。逃生通道应根据第2.11或2.12段的规定,视乎上层离地面的高度而定。
2.16若多层单位在地面没有独立的外部入口,但其楼面高于地面4.5米,则有以下四种可接受的规划方法:
一个。为每个可居住房间提供一个不在公寓入口楼层的另一出口(见图5);或
b。为了从每一层楼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出口(入口层除外),并有一个受保护的平台,可以直接从该层楼的所有可居住房间进入,(见图6);或
c。入口楼层与上下楼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超过7.5米,在所有居住房间设置受保护的楼梯,并在任何厨房设置额外的烟雾报警器;或
d。按照第0.16段的规定,提供受保护的楼梯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应按照第1.9段的规定,提供烟雾报警器)。
选择退出
2.17单位的备用出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
一个。远离公寓的主入口;而且
b。通过以下方式通往最后的出口或公共楼梯:
我。一扇通往出入走廊、出入大厅或公共阳台的门;或
2内部私人楼梯,可通往另一层的出入走廊、出入大堂或公共阳台;或
3楼梯门:通往公共楼梯的门;或
4楼梯门:通往外部楼梯的门;或
v。通往屋顶上逃生通道的门。
注意:任何通往最后出口或公共楼梯的通道,均须符合有关建筑物公用部分逃生通道的适当规定(见第2.19段)。
有保护楼梯或入口大厅的单位的空气循环系统
2.18如果通风管道穿过车厢墙壁,则应遵循第5.46至5.53段、8.40段和10.9至10.15段给出的指导。如果空气循环系统仅在具有内部保护楼梯或入口大厅的单个单位内进行空气循环,则需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以避免该系统允许烟雾或火灾蔓延到受保护空间的可能性。
一个。转移格栅不应安装在环绕受保护楼梯或入口大厅的任何墙壁、斗、地板或天花板上;
b。任何穿过防护罩通往受保护楼梯或入口大厅的管道均应采用刚性钢结构,管道系统与防护罩之间的所有连接处均应防火。
c。直接向受保护的楼梯或入口大厅供应或抽取空气的通风管道,不应同时服务于其他区域;
d。任何为楼梯或入口大厅和其他区域提供空气循环的机械通风系统,在设计时应在系统内检测到烟雾时关闭;而且
e。管道式暖风供暖系统的室内恒温器应安装在客厅的1370mm至1830mm之间,其最大设置不应超过27ºC。
2.19以下各段论述从公寓的入口门逃到最后出口的方法。这些条款应与第5节的一般条款一并阅读。
注意:第2.20至2.51段不适用于顶层离地面不超过4.5米,而单位是按照第2.11及2.12段设计的单位。但是,提请注意各项规定
第0.29段关于庇护住房,第5节关于一般规定,第8 (B3)节关于提供隔间墙壁和受保护的竖井,第16 (B5)节关于提供火灾通道
和救援服务。
逃生路线数量
2.20每个单位都应该有可供选择的逃生路线,这样当一个人在另一个单位遇到火灾时,就可以转身离开,安全逃生。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从平门的单一逃生路线是可以接受的:
一个。该单位位于一层楼内,设有一个共用楼梯,并设有:
我。每个单位都有一个受保护的大厅或公共走廊与公共楼梯隔开(见图7);而且
2旅行距离限制在表1(见第2.23段),仅在一个方向上逃逸时,观察到;或
b。另一种选择是,公寓位于公共走廊的死角部分,由两个(或更多)公共楼梯提供服务,旅行距离符合区域的限制表1仅在一个方向上进行转义(参见图8).
小型单楼梯建筑物
2.21第2.20段的规定可作修改,并按规定保护单个楼梯图9,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一个。建筑顶层离地面高度不超过11m;
b。在地面层以上不超过三层;
c。楼梯没有连接到一个有盖的
停车场,但露天停车场除外(露天停车场的含义见11.3段);
d。楼梯不服务于附属客房,除非附属客房与楼梯之间有保护大厅或保护走廊,且有不少于0.4平方米的永久通风或有机械烟雾控制系统防止烟雾进入;而且
e。每个楼层都有一个高水平的可开式通风口,用于消防和救援服务,最低自由面积为1平方米。另外,楼梯顶部可能会提供一个可打开的通风口,可以从消防和救援部门远程操作
访问级别。
带阳台或甲板的公寓
2.22第2.20段的规定也可对有阳台或甲板进场的单位作修改。BS 5588- 1:20 90第13条规定了对这些发展形式的指导。
表1大厦公用地方的旅行距离限制(见第2.23段) | |
---|---|
从平入口门到公共楼梯或楼梯大厅的最大移动距离(m)(4) | |
向一个方向逃生只有7.5米(1) (2) | 向一个以上方向逃逸30米(2) (3) |
注: 1减少到4.5米的情况下显示图9 2如果同一楼层的所有单位都有独立的逃生方式,则不适用最大逃生距离。不过,请参阅第16.3 (B5)段,该段规定了消防及救援服务的出入要求。 3.有关庇护住房,见第0.29段。 4在测量到楼梯大厅的旅行距离时,大厅不能直接通往任何储藏室、公寓或其他包含潜在火灾隐患的空间。 |
规划常见逃生路线
2.23公共区域内的逃生路线应符合通行距离的限制表1.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最高数字增加一些是合理的。
应该规划逃生路线,这样人们就不必通过一个楼梯围栏到达另一个。然而,通过一个受保护的大厅是可以接受的
为了到达另一个楼梯。
保护常见的逃生路线
2.24为减少火警影响其他单位及楼宇公用部分逃生的危险,公用走廊应设有防护走廊。
每间公寓与走廊之间的墙壁应为隔间墙(见第8节)。
常见逃生路线的烟雾控制
2.25尽管有本批准文件所述的规定,但在公寓发生火灾时,一些烟雾很可能会进入公共走廊或大堂,只要是当住户逃生时,入口门会打开。
因此,公共走廊/大堂应设有通风装置,以控制烟雾,从而保护公共楼梯。这为楼梯的防火门提供了额外的保护。(通风也为走廊/大堂提供了一些保护。)
这可以通过自然的方式来实现
根据第2.26段或通过第2.27段所述的机械通风。
通过自然排烟控制常见逃生路线的烟雾
2.26在建筑中,除了小型建筑图9,楼梯毗邻的走廊或大堂应设有通风口。走廊/大堂的通风口应设置在尽可能高的位置,顶部边缘应至少与通往楼梯的门顶部一样高。
从楼梯的顶层到外面还应该有一个通风口,至少有1.0m2的自由面积。
在单楼梯建筑中,消防层和楼梯顶部的排烟口应通过公共通道空间的烟雾探测器来启动,以便进入公寓。在有多个楼梯的建筑物中,排烟口可以手动启动(因此,为了通风目的,不需要进行烟雾检测)。然而,在使用手动驱动的情况下,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确保楼梯顶部的通风口在火灾层的通风口之前打开,或与此同时打开。
通风口应该:
一个。位于外墙上,自由面积最小为1.5米2(见附录C);或
b。排放到垂直烟井(底部封闭),符合以下标准:
我。最小截面积1.5m2(最小尺寸为0.85米,任何方向),顶部开口至少高于任何周围建筑物0.5米,水平距离为2.0米。竖井应至少高出竖井所服务的最高楼层的天花板2.5米;
2从走廊/大厅进入竖井、竖井顶部的开口以及竖井内所有内部位置(例如安全格栅)的通风口的最小自由面积应至少为1.0米2(见附录C);
3排烟井应由不可燃材料建造,所有通风口应至少具有E30S的防火/防烟性能一个防火门。轴应从底座到头部垂直,倾斜角度不超过4m(最大30º);而且
4在公共走廊/大堂发现烟雾时,防火层的通风口、排烟井顶部的通风口和通往楼梯的通风口应同时打开。其他楼层走廊/大堂的通风口应保持关闭状态。
采用机械通风控制常见逃生通道的烟雾
2.27作为第2.26段自然通风规定的替代办法,楼梯及/或走廊/大堂可设置机械通风,以保护楼梯不受烟雾影响。BS EN 12101-6:2005使用压差的烟雾控制系统的设计指南。
划分常见逃生路线
2.28连接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出口的公共走廊应由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分隔,如有必要,可设置防火门
相关的防火屏风(见图8).门的位置应确保烟雾不会影响到多个楼梯。
2.29公共走廊的死角部分应由自动关闭的防火门与走廊的其他部分隔开,如有必要,还应安装相关的防火屏风(见图7一个和图8B和8c)。
辅助住宿等。
2.30物料仓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应位于受保护大堂或受保护走廊内,或从受保护走廊进入,而受保护走廊是与附属设施位于同一楼层的单位唯一共用逃生路线的一部分。
请参阅第5.54至5.57段有关垃圾斜槽和贮存区的特别规定。
平坦屋顶上的逃生路线
2.31如从一层楼或建筑物的某部分有多条逃生路线,其中一条路线可采用平屋顶,但须符合第5.35段的规定。
注意:进入第2.48段所述设计的通道也可以通过一个平屋顶,如果越过屋顶的路径符合第5.35段的规定。
公用楼梯数目
2.32如第2.19段和第2.20段所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公共楼梯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必须有多个公共楼梯可供逃生。
普通楼梯的宽度
2.33一个日常使用的可接受的楼梯宽度足以用于逃生,但如果它也是消防楼梯,它至少应该是1100mm宽(宽度的测量见附录C)。
公共楼梯的保护
2.34普通楼梯需要有一个令人满意的防火标准,如果他们要履行
它们在火灾疏散中作为相对安全区域的作用。应遵守第2.35至2.46段的规定。
2.35楼梯是火灾从一层蔓延到另一层的潜在通道。在第7节B3抑制内部火灾蔓延的要求下,有关于楼梯封闭的指导,以避免这种情况。楼梯也可以作为消防楼梯,符合要求B5,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第17条的指导。
公共楼梯的围封
2.36每个普通楼梯都应位于防火围栏内(即应是受保护的楼梯),以减少使用楼梯时产生烟雾和热量的危险。
2.37适当的防火等级载于附录A,表A1和A2。
从受保护的楼梯出口
2.38每个受保护的楼梯应排出:
一个。直接到最后的出口;或
b。通过受保护的出口通道到达最后的出口。
注意:任何此类受保护的出口通道都应具有与其所服务的楼梯相同的防火和大厅保护标准。
分隔毗邻的受保护楼梯
2.39当两个受保护的楼梯(或通往不同最终出口的出口通道)相邻时,它们应由无孔围栏隔开。
使用受保护楼梯内的空间
2.40一个受保护的楼梯需要相对没有潜在的火源。因此,
除了电梯井或电表外,它不应该用于其他任何地方。第5.39至5.45段对升降机作了其他规定。在单楼梯建筑中,位于楼梯内的仪表应封闭在安全橱柜内,并采用防火建筑与逃生路线隔开。
受保护楼梯的外墙防火及开口
2.41受保护楼梯的外部围栏应符合第5.24段的规定。
保护楼梯内的煤气服务和安装管道
2.42气体服务和安装管道或相关仪表不应安装在受保护的楼梯内,除非气体装置符合《管道安全条例1996》(SI 1996)中规定的安装和连接要求
No 825和气体安全(安装和使用)条例1998 SI 1998 No 2451(另见第8.40段)。
地下室楼梯
2.43由于它们的情况,地下室楼梯比地面和上层的楼梯更容易充满烟雾和热量。
因此,为了防止地下室火灾危及上层建筑,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下两段将阐述这些问题。
2.44若某楼梯是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的唯一逃生路线,而该楼梯并非小型建筑物(见第2.20段),则该楼梯不应继续向下使用,以供任何地下室使用。地下室应该有单独的楼梯。
2.45如果建筑物的上层(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有一个以上的逃生楼梯,则只有一个楼梯用于上层
建筑物(或部分)的部分必须终止于地面。如每一地下室楼层的楼梯与宿舍之间设有受保护的大堂或受保护的走廊,则其他楼梯可与地下室楼层相连。
提供公寓附属住宿的楼梯
2.46除第2.21段所述的小型楼宇内,共用楼梯是单位唯一逃生通道的一部分外,不应同时用作有盖停车场、锅炉房、燃料贮存处或其他具有类似火警风险的附属设施。
2.47任何公用楼梯如不属单位唯一逃生路线的一部分,如以受保护的大堂或受保护的走廊与附属宿舍分隔,亦可用作附属宿舍。
如果楼梯服务于封闭(非开放式)停车场或特殊火灾危险场所,大堂或走廊应具有不少于0.4平方米的永久通风或进行防护
由机械烟雾控制系统引入的烟雾。
外部逃生楼梯
2.48如果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有一个单独的入口楼梯,该楼梯可以是外部的,如果它:
一个。服务于地面以上不超过6米的楼层;而且
b。符合第5.25段的规定。
2.49如一层楼(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有多于一条逃生路线,则该层楼或建筑物的部分逃生路线可经由外部逃生楼梯,但每层楼的每个部分(不包括厂房区域)及外部楼梯至少有一条内部逃生楼梯:
一个。用于地面或屋顶或平台上方不超过6米的楼层
它本身有一个独立的保护楼梯;而且
b。符合第5.25段的规定。
多用途建筑物内的单位
2.50在地面层以上不超过三层的建筑物中,楼梯可以同时用于公寓和其他用房,前提是楼梯与每个用房分开
由各级受保护的大厅。
2.51在地面层以上超过三层的楼宇中,楼梯可同时适用于单位和其他用房,但条件是:
一个。该单位是该建筑物主要用途的附属设施,并设有独立的备用逃生路线;
b。楼梯通过受保护的大厅(在这些楼层)与较低楼层的任何其他占用区分开;
注意:楼梯围板的防火标准应至少与《防火标准》中规定的防火标准相同表A2(如建筑物是消防楼梯,则须考虑第17条的任何附加规定)。
c。任何自动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其中主要的建筑安装也覆盖公寓;
d。任何安全措施都不应在任何重要时刻阻止逃跑。
注意: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增加公寓与任何燃料(如汽油和液化石油气)储存区域之间的防火时间。
2.52如单位是为住户及非在单位内居住的人士作工作地点,则须采取下列额外的防火措施:
一个。从工作区域的任何部分到平入口门或其他逃生途径(不是窗户)的最大移动距离不应超过18米;而且
b。任何没有窗户的房间都应该有逃生灯来照亮路线
主电源故障。逃生照明系统的安装标准见BS 5266-1:2005。
注意:如果单位太大,a中的移动距离不能满足,则第2.3段中规定的假设可能不再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虑。
3.1在设计逃生设施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任何人在建筑物内遇到火警时,均可转身离开,安全逃生。本节讨论从任何地点逃到任何地点的办法
所述楼层的楼层出口,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物。应结合第4节中关于逃生路线垂直部分的指引和第5节中的一般规定来阅读。
值得注意的是,本节的指导主要针对较小、较简单类型的建筑物。关于更大、更复杂或专门建筑物的需求的详细指南可在其他地方找到(见第0.21至0.35段)。
此外,虽然本节所载的资料主要涉及一般的设计问题,但某些院校建筑物的布局亦有特别规定(见第3.38段起)。
对于小型商店、办公室、工业、仓库和其他类似场所(层数不超过280m2且不超过2层加一层地下室),可以遵循第3.32至3.37段的指导,而不是第3.32至3.37段的其他规定
这一节。
逃生路线和出口的数量
3.2所提供的逃生路线及出口数目,视乎有关房间、楼层或楼层内的人数,以及到最近出口的距离限制而定表2.
注意:只是到最近出口的距离应该如此有限。任何其他出口都可能比进入的距离更远表2.
3.3.在多层建筑中(见第4节),可能需要一个以上的楼梯来逃生,在这种情况下,每层的每个部分都需要有一个以上的楼梯。这并不能防止区域处于死角状态,只要在第一个楼梯不可用的情况下,另一个楼梯是可以到达的。
3.4在多功能建筑中,应从用于居住或集会和娱乐的任何楼层(或部分楼层)提供单独的逃生通道。
只有一条逃生路线和出口
3.5为了避免居住者被火灾或烟雾困住,建筑物的各个部分都应该有其他逃生路线。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单一路线是可以接受的:
一个。在设定的一个方向的旅行距离限制内,可以到达楼层出口的楼层部分表2(另见第3.7段)。前提是,在集会场所和酒吧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房间的居住容量超过60人,如果建筑物是机构用途,则没有一个房间的居住容量超过30人(目的组2a)。住户容量的计算载于附录C;或
b。可容纳人数不超过60人的楼层,且只满足单向行驶的限制(见表2).
3.6在许多情况下,在路线的开始阶段没有其他选择。例如,从房间到走廊可能只有一个出口,从这个出口可以从两个方向逃生。这是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到最近的楼层出口的总距离在有其他选择的路线的限制内,而“单向”路线的部分不超过没有其他选择的路线的限制表2.图10展示了一个开放式楼层布局中死角条件的例子。
访问控制措施
3.7建筑物设计中限制进入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的措施不应对消防安全规定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在正常营业时间以外设置一些逃生通道是合理的,但保留的措施应足以让留在大楼内的任何人安全撤离(见第5.11段)。
表2旅行距离限制 | |||
---|---|---|---|
最大行程距离(1)适合旅行的地方: | |||
目的组 | 房屋或部分房屋的使用 | 只有一个方向(m) | 多于一个方向(m) |
2(一个) | 机构 | 9 | 10 |
2 (b) | 其他住宅: A.在卧室里(2) B.卧室走廊 c .其他地方 |
9 9 18 |
18 35 35 |
3. | 办公室 | 18 | 45 |
4 | 商店和商业(3) | 18(4) | 45 |
5 | 集会娱乐: A.主要为残疾人建造的建筑 B.有成排座位的区域 c .其他地方 |
9 15 18 |
18 32 45 |
6 | 工业(5) 正常的危害 更高的风险 |
25 12 |
45 25 |
7 | 仓储等非住宅(5) 正常的危害 更高的风险 |
25 12 |
45 25 |
2 - 7日 | 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场所(6) | 9(7) | 18(7) |
2 - 7日 | 植物室或屋顶植物: A.房间内的距离 B.非露天逃生路线(总行程距离) C.露天逃生路线(总行程距离) |
9 18 60 |
35 45 60 |
注: 1.表中的维度是旅行距离。如果在放置平面图时不知道分区、配件等的内部布局,则可以使用直接距离进行评估。直接距离取行进距离的2/3。 2.房间内最大行程距离。(此限制适用于卧室(以及任何相关的更衣室、浴室或客厅等),并测量到为房间或套房服务的受保护走廊的门。分项(b)适用于由该点沿卧室走廊至楼层出口。) 3.BS 5588:第10部分给出了购物中心内的最大旅行距离。BRE报告烟雾和热排风设计方法(br368)中给出了相关烟雾控制措施的指导。 4.BS 5588:第10部分对有顶棚购物中心只有一个出口的单位适用更严格的规定。 5.在工业和仓储建筑中,适当的移动距离取决于与所使用的工艺和材料相关的火灾危险水平。更高的危险包括制造、加工或储存大量的危险货物或材料,包括:任何压缩、液化或溶解气体,任何与空气或水相互作用而变得危险的物质,任何闪点低于65ºC的液体物质,包括威士忌或其他烈酒,任何腐蚀性物质,任何氧化剂,任何易于自燃的物质,任何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场所列在附录E的定义中。 7.房间/区域内的最大旅行距离。旅行的距离outside the room/area to comply with the limits for the purpose group of the building or part. |
人员和出口数量
3.8住客人数的数字通常是指定为基础的数字
设计。当一个房间、一层或一层可能使用的人数未知时,容量应根据适当的楼层面积因素计算。这方面的指南载于附录C。
表3根据房间或楼层的人数,给出逃生路线和出口的最小数量。(由于需要观察旅行距离和其他实际考虑,这个数字可能会增加。)
逃生路线和出口的宽度是第3.18段的主题。
表3一个房间、一层或一层的逃生路线和出口的最少数目 | |
---|---|
最大人数 | 最少数量的逃生路线/出口 |
60 | 1 |
600 | 2 |
超过600个 | 3. |
其他逃生路线
3.9如果逃生路线都可能同时被禁用,那么它们的选择就没有什么价值了。因此,可供选择的逃生路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它们相距45º或更大的方向(参见图11);或
b。它们的方向相距小于45º,但彼此之间用耐火建筑隔开。
内心的房间
3.10唯一的逃生路线是通过另一个房间的房间被称为内室。如果火灾发生在另一个房间(称为通道室),则有危险图12).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可接受这种安排:
一个。内室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60人(如属用途组别2a(机构)的建筑物,则为30人);
b。里面的房间不应该是卧室;
c。内室应直接从出入室进入(但不能通过走廊);
d。内室的逃生路线不得经过一个以上的出入室;
e。从内室的任何一点到进出室的出口的移动距离不应超过规定的适当限制表2;
f。出入室不应是具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场所,并由同一占用人控制;而且
g。应作出下列其中一项安排:
我。内室的围板(墙壁或隔墙)应止于天花板以下至少500毫米处;或
2安装位置适当的不小于0.1米的视景板2应该位于
内室的门或墙壁,使内室的居住者能够看到外室是否发生了火灾;或
3出入室应安装适当的自动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以便在出入室发生火警时向内室的住户发出警告。
规划中央核心的出口
3.11建筑物在规划时,若在中心地带有多于一个出口,应使楼层出口彼此相隔较远,并避免从同一升降机厅、公共大堂或不可分割的走廊进入两个出口,或由其中任何一个出口相连(见图13).
开放空间规划
3.12逃生通道不应被楼层之间的开口所影响,例如自动扶梯。(见图14).
逃生路线不应在洞口4.5米以内,除非:
一个。运动方向远离开口;或
b。有另一种逃生路线,该路线不通过开放连接4.5米内。
通往楼层出口的通道
3.13任何楼层如果有一个以上的逃生楼梯,都应该设计成不需要通过一个楼梯才能到达另一个楼梯。然而,通过一个楼梯的保护大厅到达另一个楼梯是可以接受的。
循环通道与楼梯分离
3.14除非通往受保护楼梯的门和任何相关的出口通道装有自动释放装置(见附录B第3b段),否则楼梯和任何相关的出口通道不应构成建筑物同一楼层不同部分之间的主要流通路线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自动关闭的防火门更有可能由于经常使用而变得无效,或者因为一些居住者可能将它们视为障碍。例如,门很可能被撬开或关闭。
分为不同用途的楼层
3.15如某层楼设有供进食食物及/或饮料的区域(该区域是建筑物主要用途的附属部分),则:
一个。每个区域应设有不少于两条逃生通道(符合第3.10段规定的内室除外);而且
b。每个区域的逃生路线应直接通向楼层出口,而不应进入任何厨房或类似的高火灾危险区域。
楼层划分为不同的用房
3.16如任何楼层被划分为独立的用房(即不同机构拥有不同的所有权或租约):
一个。从每个占用的逃生途径不得经过任何其他占用;而且
b。如果逃生通道包括公共走廊或流通空间,则应该是受保护的走廊,或在整个楼层安装适当的自动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逃生路线高度
3.17所有逃生通道的净空应不小于2米,门口除外。
逃生路线和出口的宽度
3.18逃生路线和出口的宽度取决于需要使用它们的人数。它们不应小于able 4中给出的尺寸。(同时请注意批准文件M中有关建筑物出入及使用的指引)。
3.19如果不知道可能使用逃生路线和出口的最大人数,则应根据占用容量计算适当的容量。指引载于附录C。
3.20关于礼堂固定座位间距的指导见BS 5588-6:1991。
表4逃生路线和出口的宽度 | |
---|---|
最大人数 | 最小宽度mm(1) (2) (3) |
60 | 750(4) |
110 | 850 |
220 | 1050 |
超过220个 | 每人5个(5) |
注: 1.有关测量方法,请参阅附录C。 2.为了遵循批准文件对第M部分的指导,表格中给出的宽度可能需要增加。 3.小于1050mm的宽度不应插补。 4.固定储物架之间的过道可缩短至530毫米,但用途组4的公共地方(商店和商业)除外。 5.5mm/人不适用于供少于220人使用的空位。 |
计算出口容量
3.21如果一个楼层或房间有两层或两层以上
楼层出口,必须假设火灾可能会阻止居住者使用其中一个。剩余的出口需要足够宽,以允许所有人员快速离开。因此在确定出口的总宽度时需要根据表4,最大的出口应该打折。这可能会影响楼梯的宽度,因为它们至少应该和通往楼梯的任何楼层出口一样宽。虽然部分楼梯不获折扣(见第4.20及4.21段),
楼梯口在上面。
3.22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用出口(折扣后)可容纳的总人数,由每个出口宽度可容纳的最大人数相加得出。例如,3个850mm宽的出口可容纳3 x 110 = 330人(而不是一个2550mm宽的出口可容纳510人)。
3.23若一楼楼层出口与经由一楼大堂的楼梯共用一个最终出口,则最终出口的宽度应足以使最大疏散流量等于或大于该楼层出口和楼梯的流量之和(见图15).
这可以从以下公式计算:W = ((N/2.5) + (60S))/80
地点:
W =最终出口的宽度,以米为单位
由一楼出口提供服务的人数
S =楼梯宽度,单位为米
注意:如从一楼进入大堂的人数超过60人,则从楼梯脚或楼层出口到最终出口的距离应最少为两米(见下文)图15).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最终出口的宽度(W)应不小于楼梯的宽度加上楼层出口的宽度。
工作的例子
一层的出口可容纳250人,共有一个1.2米宽的楼梯作为最终出口
所需最终出口= ((250/2.5)+ (1.2 x 60))/80宽度(米)= 2.150米
保护走廊
3.24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作为部分逃生途径的走廊应成为受保护走廊:
一个。每条走廊都有卧室;
b。每个死角走廊(不包括BS 5588-11:1997图10和图11所示深度不超过2米的凹处和延伸处);而且
c。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房源共用的任何走廊(另见第3.16段)。
封闭非受保护的走廊
3.25如果一个走廊被用作逃生手段,但不是一个受保护的走廊,被分区包围,这些分区在火灾的早期阶段提供了一些防御烟雾的蔓延,即使它们可能没有防火等级。为了保持这种防御,隔板应该被抬到拱腹
结构层以上,或吊顶和从走廊进入房间的开口应安装门,但不需要防火门。开放式布局虽然不会阻碍烟雾蔓延,但其补偿是居住者可以迅速意识到火灾。
走廊分区
3.26如果一个走廊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逃生路线,那么就存在烟雾沿着走廊扩散的风险,在所有人都逃脱之前,两条路线都无法通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楼层出口的每条长度超过12米的走廊都应该被自动关闭的防火门(以及任何必要的相关屏风)分割开来。防火门和任何相关的屏风应位于两层出口之间的大约中间位置,以有效地保护路线不受烟雾的影响(考虑到走廊的布局和任何相邻的火灾风险)。
在用途组别2至7的楼宇内,任何走廊的围护体上方均有空腔,由于围护体没有被抬至整层高度,或(如属顶层)没有被抬至屋顶覆盖物的下方,烟雾绕过该分区的可能性应受到以下限制:
一个。在与走廊相连或穿过走廊的外壳线上安装空腔屏障(见图16一个);或
b。采用穿过走廊分区线的耐火建筑将楼层分区(见图16b)。在该分区以上的空隙,应在楼层的分区线及走廊上安装空腔屏障;或
c。用贯穿整个建筑物、隔室或分离部分的防火天花板围住较低一侧的空腔。
任何可以提供烟雾绕过分区的通道的门都应该是自动关闭的(但不一定是防火的)。
3.27如果走廊的死角部分提供了通往另一条逃生路线的入口,那么在死角的居民逃脱之前,火灾产生的烟雾可能会使两条路线无法通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除非逃生楼梯和走廊由符合BS EN 12101-6:2005的增压系统保护,否则每个长度超过4.5米的死胡同走廊都应由自闭防火门(以及任何必要的相关屏幕)与走廊的任何部分隔开,这些部分:
一个。提供两个逃生方向(参见图17(一));或
b。继续从一层出口到另一层(见图17(b))。
腔的障碍
3.28第9节(B3)中给出了防止烟雾逃生路线的其他措施。
外部逃生路线
3.29关于从建筑物使用外部逃生楼梯的指引见第4.44段。
3.30如外部逃生通道(楼梯除外)位于建筑物外墙旁,则在逃生通道1800毫米范围内的部分外墙应采用防火结构,其高度不超过逃生通道铺装高度1100毫米。有关外部逃生楼梯的指导,请参见第5.25段。
从平屋顶逃生
3.31如从一层楼或建筑物的某部分有多于一条逃生路线,则其中一条路线可采用平屋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该路线并不服务于院校建筑物或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的部分;而且
b。它符合第5.35段的规定。
3.32如第3.33段所述,在小型房地内,人数通常是有限的,而房地的大小在未分割时,往往能够清楚地看到所有部分。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居住者将能够迅速到达入口/出口。因此,减少第3.33至3.37、4.6和4.33段所述的出口和楼梯数目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涉及销售、储存或使用高度易燃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人们必须迅速撤离。为便利起见,第3.33段的一般性指导不适用。
一般
3.33下列各段只适用于有关出口和受保护楼梯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旅行距离的测量的规定。
注1: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储存和/或销售高度易燃液体或材料的处所。
注2:在有顶棚的购物中心,可由单一出口提供服务的小单元的大小进一步受到限制。这是在BS 5588-10:1991中处理的。
一个。该房屋应为单人居住,且不应超过地下室、一层及一层。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0米2(见图18);
b。任何厨房或其他开放式烹饪设施应位于任何死胡同的尽头,远离出口;而且
c。计划的座位位置或评估的站立位置(见表C1),包括酒吧或食肆的小型处所每层不得超过30人。如果地面层有独立的最终出口,这个数字可增加至100人。
建设
3.34楼面区域一般应不可分割(厨房、附属办公室和商店除外),以确保从楼面区域的所有部分都能清楚地看到出口。
3.35储藏室应采用防火封闭结构。
3.36在分隔厨房或附属办公室与楼面的隔断处,应设置足够的透明玻璃区域,使厨房或办公室内的任何人在发生火警时,能及早获得可视警报。另外,可以在外间设置自动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注意:由于其他原因,可能需要提供透明玻璃区域或视觉面板。
旅行距离和逃生路线的数量
3.37任何楼层的逃生路线的数目和位置应确保从任何地点到最近的楼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表5.
注意:在设有开放式楼梯的小型楼宇内,其移动距离可测量至地下室的楼梯脚或一楼的楼梯头(见第4.33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口或楼梯的位置应能从楼层的任何相关点提供有效的替代旅行方向。
表5在有保护楼梯的小型房屋内的最大行走距离 | |
---|---|
层 | 最大行程距离 |
一层,只有一个出口 | 27 |
地下室或一楼,只有一个楼梯 | 18 |
有多于一个出口/楼梯的楼层 | 45 |
注: 表中的维度是旅行距离。如果在放置平面图时不知道分区、配件等的内部布局,则可以使用直接距离进行评估。直接距离取行进距离的2/3。 |
3.38住家护理院是非常多样化的,可以供各种各样的居民使用,通常需要不同类型的护理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它们可以包括老人、儿童和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的家园。消防安全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建筑物的设计、布置、人员配备和管理方式,以及居民的依赖程度。
3.39一般来说,在养老院,可以合理地假设至少有一部分居民需要一些帮助才能撤离。因此,这些建筑物应按照下文第3.41至3.52段的要求设计为逐步水平疏散(PHE)。对于其他类型的护理院,应判断PHE或同时疏散策略是否合适。无论在建筑设计中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记录下来,并与建筑管理部门沟通,以确保所采用的程序是兼容的
与建筑设计。
3.40第3.41至3.52段关于公共卫生的指引适用于不适用“防火”文件规定的护养院(见第0.23段)。
计划逐步水平疏散
3.41PHE的概念要求那些用于照顾居民的区域被细分为保护区域,由隔间墙壁和隔间地板隔开。这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疏散到邻近的保护区进行水平逃生。目标是
在较短的距离内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以便在有需要时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进一步疏散。
3.42用于照顾居民的每一层,应由隔间墙划分为至少三个保护区域,所有楼层均应为隔间楼层。
3.43每个保护区都应提供至少两个出口,通往相邻但独立的保护区。在受保护区域内前往这些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规定的距离表2.从任何地点到楼层出口或最终出口的最大行驶距离不得超过64米。
3.44任何一个受保护区域的火灾
不应阻止任何其他区域的居住者到达最终出口(见图19).逃生路线不应经过这样的辅助设施
列于第3.50段。
3.45保护区的居民床位数量应根据可能提供的工作人员数量和居民可能需要的援助水平进行评估。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保护区的床位不应超过10张。
3.46可以进行水平疏散的相邻保护区应有足够的建筑面积,不仅可以容纳自己的居住者,还可以容纳来自最大的相邻保护区的居住者。
火灾探测
3.47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应符合BS 5839-1:2002 L1标准。
卧室
3.48每间卧室都应该封闭起来
防火建筑,防火门,每个走廊服务卧室应
受保护走廊(见第3.24段)。
3.49卧室不能有一张以上的床(包括一张双人床)。
辅助用房
3.50如下列附属房舍,应采用耐火建筑进行封闭。
一个。化学商店;B.洗衣房;
c。衣服的存储;
d。天的房间;
e。吸烟房间;
f。处理房间;
g。植物的房间;
h。亚麻商店;
我。厨房;
j。洗衣房的;
k。员工更衣室和更衣室;而且
l店的房间。
闭门装置
3.51防火门的闭门装置的规格应考虑居民的需要。特别是当自闭门可能对建筑物内的居民构成障碍时,则符合BS EN 1155:1997的以下硬件是合适的:
卧室-自由摆动的闭门器。循环空间-保持打开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2根据第0.16段提供喷水灭火系统。以下对第3.41至3.51段所述指南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一个。卧室的防火门不需要安装自动关闭装置。
b。保护区可能包含10个以上的床位。
c。卧室可以有一张以上的床。
注意:管理程序将需要考虑到可能需要帮助的大量居民以及在睡眠时间手动关闭卧室门的需要。
4.1在多层建筑中逃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可用性
有足够数量的大小和保护的逃生楼梯。本节涉及逃生楼梯,包括在所有类型的建筑物中保护逃生楼梯的必要措施。
为逃生目的而限制水平旅行距离意味着大多数人应该能够独立到达安全的受保护的逃生路线或最终出口。然而,有些人,例如那些使用轮椅的人,可能无法使用
没有辅助的楼梯。对他们来说,疏散包括使用逃生路线上的避难所,以及下楼(或上楼)的援助,
或使用合适的升降机,将是必要的。
本节应与第5节的一般规定结合阅读。
4.2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所需的逃生楼梯数量将由以下因素决定:
一个。第3节对水平逃生路线设计的限制;
b。混合居住楼宇是否须设独立楼梯(见第4.4段);
c。是否可接受单楼梯(见第4.5及4.6段);而且
d。提供足够的逃生宽度(见第4.15段),同时考虑到楼梯可能因火灾或烟雾而不得不降低(见第4.20段)。
4.3.在较大的建筑物中,消防和救援服务的通道可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逃生楼梯也可能需要作为消防楼梯。因此,逃生楼梯的数量可能会受到第17节17.8段和17.9段规定的影响。
多功能建筑
4.4当一栋建筑包含不同用途的楼层(或部分楼层)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其中一层的影响
在别人身上冒险。商店或无人值守的办公室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同一建筑物中的住宅或酒店产生严重后果。因此,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应该为建筑物内的每个不同用途提供完全独立的逃生路线,或者是否可以提供其他有效的方法来保护共同的逃生路线。
单楼梯逃生
4.5如根据第2.50或4.4段规定,从不同用途组别的区域出发,毋须有独立的逃生路线,则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可使用单一逃生楼梯的情况如下:
一个。根据第3.5b段的规定,允许有一条逃生路线的地下室表2;
b。建筑物(小型处所除外,见4.5c)的楼层高度不超过地面高度11米,且每一层均按第3.5b段规定允许有一条逃生路线表2;
c。对于小型房地(见第3.32段),在遵循第4.6段指导的情况下。
小型房屋内的单一逃生楼梯
4.6一个单独的逃生楼梯可以从以下位置使用:
一个。第3.33段所述的小型房地;
b。在地面层以上不超过五层的写字楼,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我。每层中每一点的移动距离不超过图中给定的距离表2只为向一个方向逃跑;而且
2每层楼的高度都大于
11m有另一种逃生方式;
c。工厂不超过:
我。地面层以上两层(如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属低风险);或
2在地面层以上的一层(如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风险正常);只要从每一层上每一点出发的移动距离不超过式中给定的距离表2只为向一个方向逃跑;或
d。可容纳人员不超过10人的加工厂房建筑物。
4.7避难所是相对安全的短期等待区。在这些地方,残疾人不应该被无限期地留在那里,直到消防和救援机构救出,或者直到火灾被扑灭。
应为每一层提供出口的受保护楼梯设置避难所,但仅由植物室组成的楼层除外。
注意:虽然每个楼梯都应该提供一个避难所,但它们不一定要位于楼梯围栏内,但应该能够直接进入楼梯。数量
避难空间的数量不一定等于建筑中轮椅使用者的数量之和。避难所是管理计划的一部分,作为疏散程序的一部分,可能会有多个残疾人在经过一个避难所时使用一个避难所。
4.8以下是令人满意的避难所的例子:
一个。一种封闭物,如隔间(见图20)、受保护大堂、受保护走廊或受保护楼梯(见图21);而且
b。露天区域,如平屋顶、阳台、平台或类似的地方,有足够的保护(或远离)免受任何火灾风险,并有自己的逃生途径。
4.9每个避难所应提供一个至少900mm x 1400mm的轮椅通行区域,供轮椅使用者等候协助。如果避难所是受保护的楼梯或受保护的大厅或受保护的走廊,轮椅空间不应减少逃生路线的宽度。如果轮椅空间位于受保护的楼梯内,进入轮椅空间的通道不应阻碍人员逃离。
4.10避难所和疏散电梯应明确标识适当的消防安全标志。如果避难所是在大厅或楼梯,该标志应附有一个蓝色的强制性标志,写着“避难所-请勿靠近”。
沟通
4.11为方便有效地疏散难民,发出紧急声音
应提供通讯(EVC)系统。至关重要的是,每个避难所的居住者都能够提醒其他人他们需要援助,并让他们放心,这种援助将会到来。
4.12EVC系统应符合BS 5839-9:2003,并由B型外站组成,外站与位于建筑控制室(如有)的主站通信。
或靠近火灾报警面板。
4.13在某些建筑物中,使用无线技术等替代方法可能更合适。
疏散电梯
4.14在发生火警时使用升降机的指引载于第5.39段。
4.15逃生楼梯的宽度应:
一个。不小于任何出口所要求的宽度;
b。符合中给出的最小宽度表6;
c。如垂直范围超过30米,则不得超过1400毫米,除非设有中央扶手(见注1及2);而且
d。在通往最终出口的道路上,不要在任何一点上减少宽度。
注1:高层建筑的楼梯宽度为1400mm,因为研究表明,人们在长时间下降时更喜欢待在扶手够得着的地方,
以至于较宽楼梯的中间部分很少被使用,而且可能有危险。因此可能需要额外的楼梯。
注2:如宽窄超过1400mm的楼梯设有中央扶手,则在评估楼梯容量时,须分别考虑中央扶手两侧的楼梯宽度。
4.16如果楼梯的合成宽度超过1800mm,那么出于使用安全的原因,批准文件K中关于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的指导是,在公共建筑中,楼梯应该有中央扶手。在这种情况下,见第4.15段的注2。
4.17如果楼梯的出口路线也形成了地面和/或地下室楼层的逃生通道,则宽度可能需要相应增加。(见第3.23段)。
一般
4.18每个逃生楼梯都应该足够宽,以容纳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它的人数。这一宽度取决于所提供的楼梯数量,以及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的逃生策略是基于同时疏散(见第4.22段)还是分阶段疏散(见第4.26段)。
4.19与水平逃生路线的设计一样,在需要使用逃生楼梯的最大人数未知的情况下,应在适当的楼面面积因素的基础上计算乘员容量。这方面的指南载于附录C。
表6逃生楼梯的最小宽度 | ||
---|---|---|
楼梯位置 | 最大服务人数(1) | 最小楼梯宽度(mm) |
1一个。在机构建筑内(除非该楼梯仅供工作人员使用) 1 b。在装配建筑内并服务于用于装配目的的区域(除非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1 c。在任何其他建筑物内,服务于50人以上的区域 |
150 220 超过220 |
1000(2) 1100 看到的请注意(3) |
2.上面没有描述的任何楼梯 | 50 | 800(4) |
注: 1.被评估为可能在火灾紧急情况下使用楼梯。 2.BS 5588-5建议消防楼梯宽度至少为1100mm。 4.为符合《第M部批准文件》中关于残疾人可达区域的最低宽度的指引,这一宽度可能需要增加至1000毫米。 |
楼梯折扣
4.20无论是分阶段疏散还是同时疏散,如果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楼梯,则应假设其中一个楼梯可能由于火灾而无法使用。因此,有必要依次对每个楼梯进行折减,以确保剩余楼梯的容量足以容纳需要逃生的人数。楼梯折扣规则适用于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
4.21上述折扣规则的两个例外情况是:
一个。由符合BS EN 12101-6:2005设计的烟雾控制系统保护。
b。通过受保护的大厅进入每一层(不需要在最顶层设置受保护的大厅,因为例外仍然适用)。
注意:第4.34段指出了楼梯需要大堂保护的几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楼梯不可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没有必要打折楼梯。然而,一层出口仍需贴现,见第3.21段。另见第4.27段关于在高层建筑中使用分阶段疏散的楼梯可能需要折扣的额外指导。
同时疏散
4.22在为同时疏散而设计的建筑物中,逃生楼梯(与其他逃生手段一起)应该有能力让所有楼层同时疏散。在计算楼梯的宽度时,要考虑在此期间暂时住在楼梯内的人数
组织疏散。
4.23基于同时疏散的逃生应用于:
一个。所有楼梯服务于地下室;
b。所有楼梯服务于开放空间规划的建筑物;而且
c。所有楼梯服务于其他住宅或集会和娱乐建筑。
注意:BS 5588-7:1997包括基于同时疏散的设计。
表7用于地下室和同时疏散建筑物的楼梯的容量 | |||||||||
---|---|---|---|---|---|---|---|---|---|
不。服务楼层 | 楼梯宽度的最大载客人数: | ||||||||
1000毫米 | 1100毫米 | 1200毫米 | 1300毫米 | 1400毫米 | 1500毫米 | 1600毫米 | 1700毫米 | 1800毫米 | |
1 | 15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320 | 340 | 360 |
2 | 190 | 260 | 285 | 310 | 335 | 360 | 385 | 410 | 435 |
3. | 230 | 300 | 330 | 360 | 390 | 420 | 450 | 480 | 510 |
4 | 270 | 340 | 375 | 410 | 445 | 480 | 515 | 550 | 585 |
5 | 310 | 380 | 420 | 460 | 500 | 540 | 580 | 620 | 660 |
6 | 350 | 420 | 465 | 510 | 555 | 600 | 645 | 690 | 735 |
7 | 390 | 460 | 510 | 560 | 610 | 660 | 710 | 760 | 810 |
8 | 430 | 500 | 555 | 610 | 665 | 720 | 775 | 830 | 885 |
9 | 470 | 540 | 600 | 660 | 720 | 780 | 840 | 900 | 960 |
10 | 510 | 580 | 645 | 710 | 775 | 840 | 905 | 970 | 1035 |
注: 1.采用线性外推法可得到服务于10层以上楼梯的通行能力。 2.宽度不小于1100mm的楼梯的容量也可由第4.25段的公式计算。 3.高度超过30米的楼梯宽度不应超过1400毫米,除非设有中央扶手(见第4.15段)。 4.宽度超过1800毫米的楼梯须设有中央扶手(见第4.16段)。 |
4.24如采用同时疏散,宽度为1000至1800mm的楼梯容量为表7.
4.25作为使用的替代品表7,楼梯的容量为1100mm或更宽
(对于同时疏散)可由公式推导出:
P = 200w + 50 (w - 0.3)(n - 1),或
w = P + 15n - 15 / 150 + 50n
地点:
(P)为可服务的人数;(w)为楼梯的宽度,单位为米;(n)是服务的楼层数。
注1:高度超过30米的楼梯宽度不应超过1400毫米,除非设有中央扶手(见第4.15段)。
注2:使用于地下楼层和上层楼层的楼梯/楼梯应分别计算。
注3:总体“P”应该除以可用楼梯的数量。
注4:该公式在确定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的楼梯宽度时特别有用,因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分布不均匀——无论是在一层内还是在两层之间。
注5:公式中,第一部分[200w]表示疏散2.5分钟后估计离开楼梯的人数。第二部分[50(w-0.3)(n-1)]表示在此时间之后楼梯上预计可容纳的人数。
工作的例子:
这栋14层的建筑包括12层办公室(地面+ 11层),顶部两层包含有独立楼梯的公寓。同时疏散的办公楼层人口为1200人(不包括一楼不使用楼梯的人),楼梯的最小宽度是多少?两级楼梯满足旅行距离的限制。
一个。人口分布均匀。
由于顶层办公楼层高度大于18m,因此两个楼梯都需要大堂保护(见第4.34段)。因此,由于每一层的楼梯都是通过受保护的大厅进入的,那么可以假设这两个楼梯都是可用的(见第4.21段)。
P = 1200/2 = 600, n = 11
由公式可知:
600 = 200w + (50w - 15)(10)
600 = 200w + 500w - 150 750 = 700w
W = 1070mm
因此,两个楼梯的宽度应至少为1070mm。但这需要增加到1100mm,因为公式适用于1100mm或更宽的楼梯(见4.25段)。
若根据第3.21段的规定折算一层出口,并须符合第4.15(a)段的规定(即楼梯宽度不少于
最小宽度需要110人在表4).
b。人口分布不均匀
(例如1至9层有1000人,10层和11层有200人)。
由于顶层办公楼层高度大于18m,因此两个楼梯都需要大堂保护(见第4.34段)。由于每一层的楼梯都是通过受保护的大厅进入的,因此可以认为这两个楼梯都是可用的(见第4.21段)。
求的宽度
•10层和11层的楼梯:P = 200/2 = 100, n = 2
由公式可知:
100 = 200w + 50 (w - 0.3)(2 - 1) 100w + (50w - 15)(1)
100 = 200w + 50w - 15 115 = 250w
W = 460mm
因此,9楼平台和顶楼之间的两个楼梯应该至少460毫米。
但这需要增加到1100mm,因为公式适用于1100mm或更宽的楼梯(见4.25段)。
若一层楼梯出口按第3.21段的规定折算,并须符合第4.15(a)段的规定(即楼梯宽度不少于容纳100人所需的最低宽度),则此宽度亦属适当表4).
•1至9层的楼梯:P = 1200/2 = 600, n = 9
由公式可知:
600 = 200w + 50 (w - 0.3) (9 - 1) 600 = 20
0w + (50w - 15) (8)
600 = 200w + 400w - 120 720 = 600w
W = 1200mm
因此,9楼平台和一楼之间的两个楼梯应该至少1200毫米宽。
若根据第2.21段的规定折算一层楼梯出口,并须符合第4.15(a)段的规定(即楼梯宽度不少于111人所需的最低宽度),则此宽度亦足够表4).
分阶段疏散
4.26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分阶段疏散的基础上设计高层建筑的楼梯可能是有利的。在分阶段疏散中,首先疏散的是那些行动不便的人和那些在火灾中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随后,如果需要疏散更多的人,就需要一次疏散两层楼。
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物,它取决于某些配套设施的提供(和维护),如火灾报警器。然而,与同时疏散的情况相比,它确实能够纳入更窄的楼梯,并具有减少大型建筑物中断的实际优势。
4.27在高度超过30米的高层建筑中,采用分阶段疏散,试图逃生的人可能会被进入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工作的消防员阻碍。这种可能性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和可用的逃生楼梯的数量而变化。
一般来说,这可以通过与消防和救援部门协商,将特殊管理程序纳入疏散策略来解决。然而,在一些非常高的建筑物中,特别是高度超过45米的建筑物,可能需要将物理措施纳入建筑物中(例如,通过折减楼梯或其他适当的方法)。
4.28分阶段疏散可用于任何建筑物,只要第4.23段中没有指出需要同时疏散。
4.29按分阶段疏散设计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个。楼梯应经每层的受保护大堂或受保护走廊进入,顶层除外;
b。电梯应通过每层的受保护大堂进入
(见第5.42段);
c。每层应为隔间层;
d。如果建筑物的楼层高于地面30米,则应按照第0.16段的要求,在整个建筑物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建筑物应安装适当的火灾警报系统,至少符合BS 5839-1:2002中给出的L3标准;而且
f。应设置内部语音通讯系统,让消防及救援服务通道层的管制站与每层的消防执事进行通话。此外,关于分阶段撤离的建议
应遵循BS 5839-1。在认为应该安装语音报警器的地方,
这应符合BS 5839- 8:20 98。
4.30给出了采用分阶段疏散时所需楼梯的最小宽度表8.该表假设首先对火灾层进行分阶段疏散,然后一次疏散不超过两层。
表8为分阶段疏散而设计的最小楼梯宽度 | |
---|---|
任何楼层的最大人数 | 楼梯宽度mm(1) |
One hundred. | 1000 |
120 | 1100 |
130 | 1200 |
140 | 1300 |
150 | 1400 |
160 | 1500 |
170 | 1600 |
180 | 1700 |
190 | 1800 |
注: 1.高度超过30米的楼梯宽度不应超过1400毫米,除非设有中央扶手(见第5.6段)。 2.如果楼梯的最小宽度至少为1000毫米,则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楼梯的宽度:[(P x 10) - 100]毫米,其中P =最密集楼层的人数。 |
工作示例使用表8
假设总人口数为2500人(不包括一楼不使用楼梯的人),一栋15层办公大楼(地面+ 14层办公楼层)所需楼梯的最小宽度是多少?三层楼梯满足了旅行距离的限制。
该建筑高度超过45米,设计用于分阶段疏散。考虑到第4.27段所述的消防和救援服务行动,已决定降低一级楼梯。因此:
•每层人数= 2500/14 = 179;
每段剩余的楼梯必须能容纳一层楼一半的人口(即90人)
因此,每个楼梯的宽度要求为1000mm(最大容纳100人)
若一层楼梯出口按第3.21段的规定折扣价,并须符合第4.15(a)段的规定(即楼梯宽度不少于可容纳90人的最低宽度),则此宽度亦属适当表4).
•这些楼梯中至少有一个需要是消防楼梯,因此最小宽度为
需要1100mm(见注2至表7).
使用其他工作示例表8
假设总人口为1920人(不包括底层不使用楼梯的人),一栋9层办公大楼(地面+ 8层办公楼层)所需楼梯的最小宽度是多少?两级楼梯满足旅行距离的限制。
由于每一层的楼梯都需要通过受保护的大厅进入(见第4.29段),
那么可以假设两个楼梯都是可用的(见第4.21段)。因此:
•每层人数= 1920/8 = 240;
•每段楼梯必须能容纳一层楼一半的人口(即240/2 = 120人)
•因此,根据规定,两个楼梯的宽度都需要1100mm(最大容纳120人)表8,但是:
•根据第3.21段,由于折扣,每层出口需要能够为240人提供服务。最小出口宽度需要240人在表4是1200毫米。根据第4.15(a)段,楼梯的宽度应至少与楼层出口的宽度相同。
•因此,所需的楼梯宽度为1200mm。
一般
4.31逃生楼梯若要在火灾期间发挥相对安全区域的作用,必须具有令人满意的防火标准
消防疏散。为此应遵循第4.32至4.33段的指导。
逃生楼梯的围封
4.32每个内部逃生楼梯都应该是一个受保护的楼梯(即它应该在防火围栏内)。
然而,不受保护的楼梯(例如住宿楼梯)可以成为通往楼层出口或最终出口的内部路线的一部分,前提是所涉及的旅行距离和人数非常有限。例如,小型房屋(见第3.32、4.6和4.33段所述)和凸起的存储区域(见第7.7和7.8段)。
如果受保护的楼梯也是受保护的竖井(它穿透一个或多个隔间楼层,
(见第8节)或如果是消防井(见第17节)。
小的前提
4.33在不是酒吧或餐厅的小型场所中,楼梯可以开放
连接超过两层楼,并输送至距离最终出口不超过3米的地面层(见图22及23),以及:
一个。该层还设有保护楼梯;或
b。这是小型楼宇内的单一楼梯,任何楼层的楼面面积均不超过90平方米。如楼宇有三层,则位于顶层或底层的楼梯在地面层采用防火建筑封闭,并通向一个独立于地面层的最终出口(见图23).
进入大厅和走廊
4.34有些情况下,逃生楼梯需要一个受保护的大厅或受保护的走廊的额外保护。这些都是:
一个。在地面层以上或地面层以下超过一层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内,楼梯是唯一供使用的楼梯(第4.6a段所述小型处所除外);或
b。楼梯适用于任何高度大于18米的楼层;或
c。建筑物设计为分阶段疏散(见第4.29a段)。
在这种情况下,除顶层和所有地下室外,所有楼层都需要有受保护的大厅或走廊;或
d。这个楼梯是消防楼梯。
如果使用了第4.21(b)段的备选办法,以便在计算楼梯宽度时不低估一个楼梯,则还需要设置门厅。
上文(a)至(c)段可考虑的替代方案是使用第4.21(a)段所述的烟雾控制系统。
4.35在逃生楼梯和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地方之间,应设置受保护的大厅。在这种情况下,大堂应具有不少于0.4m2的永久通风,或通过保护防止烟雾进入
机械烟雾控制系统。
从受保护的楼梯出口
4.36每个受保护的楼梯应排出:
一个。直接到最后的出口;或
b。通过受保护的出口通道到达最后的出口。
注意:任何此类受保护的出口通道都应具有与其所服务的楼梯相同的防火和大厅保护标准。
受保护楼梯的出口应符合第5.30至5.34段的规定。
相邻楼梯的分离
4.37如果两个受保护的楼梯相邻,它们和连接它们到最终出口的任何受保护的出口通道应由无孔围栏隔开。
使用受保护楼梯内的空间
4.38一个受保护的楼梯需要没有潜在的火源。因此,可纳入受保护楼梯的设施限于以下:
一个。卫生房间或洗手间,只要房间不是用作衣帽间。客房内可安装燃气热水器或卫生巾焚化炉,但不得安装任何其他燃气用具;
b。电梯井可以包括在保护楼梯内,但该保护楼梯不是消防楼梯;
c。在地面或出入层设有接待处或谘询处,但该接待处或谘询处并非位于建筑物的唯一楼梯或部分楼梯
建筑。接待或查询办公区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和/或
d。如果不是在为建筑物服务的唯一楼梯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则采用防火结构封闭的碗柜。
受保护楼梯的外墙
4.39受保护楼梯的外部围栏应符合第5.24段的规定。
保护楼梯内的煤气管道
4.40除气体装置外,气体服务和安装管道或相关仪表不应安装在受保护的楼梯内
符合1996年《管道安全条例》(SI 1996 No 825)和1998年《气体安全(安装和使用)条例》(SI 1998 No 2451)中规定的安装和连接要求。(另见第8.40段)
4.41由于它们的情况,地下室楼梯比地面和上层的楼梯更容易充满烟雾和热量。
因此,为防止地下室火灾危害,需要采取特殊措施
上部层。以下两段将阐述这些问题。
4.42如果逃生楼梯是建筑物上层(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的唯一逃生路线的一部分,它不应该继续向下服务于任何地下室。地下室应该有单独的楼梯。
4.43如果建筑物的上层(或部分)有多于一个逃生楼梯,则只有一个用于建筑物上层(或部分)的楼梯需要在地面终止。如有受保护的大堂,或在每层地下室的楼梯与宿舍之间设有受保护的走廊,则其他楼梯可与地下室楼层相连。
4.44如某层楼(或建筑物部分)有多于一条逃生路线,则该层楼或建筑物部分的部分逃生路线可采用外部逃生楼梯,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每层的每个部分(不包括厂区)至少有一个内部逃生楼梯;
b。如属集会及康乐建筑物,该路线并非供公众人士使用;或
c。如属机构建筑物,该路线只提供办公或住宿员工住宿。
4.45如外部楼梯可作为逃生路线的一部分,则应符合第5.25段的规定。
5.1本节就一般逃生路线的建造和保护、服务装置以及与逃生路线设计有关的其他事项提供指导。它适用于所有建筑物。
因此,本条应连同第2条(就单位而言)和第3及4条(就其他建筑物而言)一并阅读。
外壳的耐火性能
5.2耐火测试标准和性能标准的详细内容载于
附录a .一般来说,30分钟的标准就足以保护逃生通道。例外情况是,在第2节和第3节中,要求B3或B5的指导要求更大的耐火性,或其他一些满足要求B1的特定实例。
5.3.为符合本批准文件的规定而需要防火的所有墙壁、隔墙及其他围护设施(包括作为逃生设施一部分的屋顶),均应具备附录a表A1及A2所载的适当性能。
5.4保护逃生通道的部件应符合玻璃使用的任何限制(见第5.7段)。
门的防火性能
5.5耐火测试标准和性能标准的细节载于附录B。
5.6所有需要防火以满足本批准文件规定的门,应具有附录B表B1中所述的适当性能。
门还应符合使用玻璃的任何限制(见第5.7段)。
釉面元件的耐火性能
5.7在防火外壳和门上的玻璃元件仅能满足完整性方面的相关性能时,玻璃的使用是有限的。这些限制取决于围体是否构成受保护井的一部分(见第8节)以及附录a中规定的条款。表A4.
5.8在完整性和绝缘方面均能满足相关性能的情况下,本批准文件不限制玻璃的使用或数量。
5.9另外,还需要注意批准文件N中关于玻璃安全的指导:玻璃-与冲击、打开和清洗有关的安全。
5.10在一扇紧闭的门上交涉所花费的时间对逃跑至关重要。因此,逃生通道上的门(包括建筑物内部和外部)如果出现不适当的延误,应该是易于打开的
是要避免的。因此,应符合第5.11至5.18段的规定。
门紧固件
5.11一般来说,逃生路线上的门(无论是否为防火门)不应安装锁、插销或螺栓紧固装置,或只应安装简单的紧固装置,以便逃生人员从靠近的一侧操作。这些紧固件的操作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使用键,也不需要操作多个机械装置。这并不是为了防止门安装硬件,以便在房间空无一人时将其锁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如酒店卧室,可以安装锁,从外面用钥匙操作,从里面用旋钮操作
或者杠杆等等。
当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被占用时,逃生路线上的门必须被固定,以防止进入,该门应只安装一个易于操作的锁或扣件,无需钥匙,从逃跑的人接近的一侧。同样,如果安全门是由密码、组合、刷卡或接近卡、生物识别数据或类似手段操作的,它也应该能够从逃跑的人接近的一侧覆盖。
电动锁应恢复到解锁位置:
一个。关于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
b。电源丢失或系统错误;
c。根据BS EN 54-11:2001手动门释放装置(a型)的激活,安装在人们靠近的一侧的门上
逃跑。如果门提供任何方向的逃生,则应在门的两侧安装一个单元。
5.12对于集会场所、商店和商业建筑,从容纳60人以上的房间逃生通道上的门不应安装锁、插销或螺栓紧固装置,或根据BS EN 1125:1997安装应急紧固装置。
在非住宅建筑中,为了安全起见,在一些最后的出口门上也可以使用仅在建筑物空无一人时使用的锁。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使用这些锁的重点必须放在管理程序上。
5.13关于防火门关闭和“保持打开”装置的指导在附录B中给出。
开口方向
5.14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任何门口或出口的门都应悬挂起来,朝逃生方向打开,如果火灾发生时预计使用该门的人数超过60人,则应始终这样做。
注意:在火灾风险很高且火势可能迅速蔓延的地方,例如某些工业活动场所,即使人数不超过60人,也应打开逃生方向的门。
开口的数量和对相关逃生路线的影响
5.15逃生路线上的所有门均应悬挂在不小于90度的位置上,且打开的角度应不受地面高度变化的影响,但门道线上的门槛或单级台阶除外(见第5.21段),且不得减少任何逃生路线在平台上的有效宽度。
5.16朝向楼道或楼梯的门应有足够的凹度,以防止其摆动侵占楼道或楼梯的有效宽度。
门上的视觉面板
5.17在逃生路线上的门细分走廊,或者任何门都悬挂在两边摆动的地方,都需要视觉面板。另请注意批准文件M中有关建筑物的进出和使用的规定,涉及横跨可达走廊和通道的门上的视觉面板,以及安全的规定
批准文件N中的玻璃。玻璃。与冲击、开启和清洗有关的安全。
旋转门和自动门
5.18旋转门、自动门和旋转门会阻碍人们逃跑的通道。因此,它们不应放置在逃生路线上,除非:
一个。它们符合要求的宽度,是自动门,它们可以:
我。设置为从开口的任何位置安全地向外开口;或
2设有受监控的故障安全系统,以便在主电源故障时打开门;或
3在电源故障的情况下,它们安全失效到打开位置;或
b。所需宽度的非自动旋转门或自动门或旋转门的旁边设有旋转门或旋转门。
逃生楼梯的建造
5.19在下列情况下,每个逃生楼梯的升降台应采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建造:
一个。如该楼梯是该建筑物或该建筑物的部份的唯一楼梯,除非该建筑物为两或三层,并属用途第一(a)组或用途第三组;
b。如果是在地下室(这不适用于单位内的私人楼梯);
c。服务于任何层高高于地面18米或通道高度的楼层;
d。如属外部,则连接地面或铺装层与地面以上或以下不超过6米的地板或平顶的楼梯除外。(第5.25段有关于外部逃生楼梯的进一步指引);或
e。如果是消防楼梯(见第17节)。
注意: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这些楼梯的水平表面添加可燃物(消防楼梯除外)。
5.20在第17节中有关于消防楼梯建造的进一步指导。楼梯设计的尺寸限制,以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在批准文件K中给出,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
单一的步骤
5.21单步行走可能会导致摔倒,只能在有明显标志的逃生路线上使用。根据第5.32段的规定,在门道线上的单步是可以接受的。
螺旋楼梯,螺旋楼梯和固定梯子
5.22螺旋楼梯、螺旋楼梯和固定梯子可构成逃生路线的一部分,但受以下限制:
一个。螺旋楼梯和螺旋楼梯的设计应符合BS 5395- 2:20 84,如果它们旨在为公众服务,则应是E型(公共)楼梯,符合该标准;而且
b。固定梯子不应被用作公众逃生的手段,而应仅用于提供常规楼梯不实用的情况,例如,作为进入通常不占用的植物室的通道。
5.23关于螺旋楼梯和固定梯子的设计指南,从使用安全的角度,在批准文件K中给出了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的保护。
受保护楼梯的外墙
5.24在某些配置的外墙中,建筑物某部分的火灾可能会使受保护楼梯的外墙受热
(例如,两者在立面上以内角相邻,如图所示)图24).如果受保护楼梯的外墙防火能力较弱,则可能会影响楼梯的安全使用。
因此,如果:
一个。受保护的楼梯伸出,或从相邻的建筑物外墙凹陷,或处于内角;然后
b。外部防护罩内与建筑物之间的任何无保护区域与防护罩内与楼梯之间的任何无保护区域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1800毫米(见图24).
外部逃生楼梯
5.25若按照第4.44段的规定设置外部逃生楼梯,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所有通往楼梯的门都应是防火和自动关闭的,但在只有一个出口可从建筑物通往顶层平台的楼梯上,不需要在其顶部设置防火门;
b。在建筑物的外部围护结构的任何部分,在1800毫米(垂直向下9米)内,外部逃生楼梯的飞行和降落都应该是防火结构,除非1800毫米的尺寸可以减少到楼梯顶部以上1100毫米
从地下室到地面的楼梯图25);
c。从楼梯到安全地点的逃生路线1800毫米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门)都有防火结构的保护,除非有从脚开始的路线可供选择
是否有楼梯可以让人们逃离,以避免暴露在毗邻建筑物的火灾影响下;
d。任何垂直范围超过6米的楼梯都受到保护,免受不利影响
天气条件。(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完整的圈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楼梯的位置和建筑物本身对楼梯的保护程度);而且
e。上述耐火建筑区域的玻璃也应耐火(完整但不绝缘)和固定封闭。
逃生路线的净空
5.26所有逃生通道应有不小于2米的净空空间,且不应有低于该高度的突出物(门框除外)。
逃生路线的楼层
5.27所有逃生通道的地板(包括台阶的踏板、坡道和平台的表面)应尽量减少潮湿时的滑度。
坡道和倾斜的地板
5.28当坡道构成逃生路线的一部分时,应符合批准文件M中建筑物出入和使用的规定。任何倾斜的地板或层应以不超过35º的水平倾角建造。
5.29关于斜坡和相关平台的设计,以及有固定座位的过道和过道的使用安全方面的进一步指导,见批准文件K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以及批准文件M建筑物的进出和使用。在有固定座位的场所,逃生装置的设计参考了第3节
BS 5588 - 6:1991。
最后退出
5.30最终出口的尺寸和位置需要便于人员撤离和离开建筑物。因此,它们的宽度不应小于它们所服务的逃生路线所需的最小宽度,并且还应满足条件
第5.31至5.34段。
5.31最后出口应设置,以确保从建筑物附近迅速疏散人员,使他们不再处于火灾和烟雾的危险中。应设有直接通往街道、通道、走道或空地的通道。建筑物的通道应明确界定,如有必要,应设置适当的守卫。
5.32最后出口不应对轮椅使用者和其他残疾人构成障碍。在不需要首先穿越台阶的情况下进入最终出口,然后设置一个水平阈值,必要时应提供一个斜坡。
5.33最后的出口必须对可能需要使用它们的人很明显。这一点尤其重要,当出口打开一个楼梯,继续向下或向上,超出最终出口的水平。
5.34最终出口的位置应确保其远离地下室火灾或烟雾的任何风险(如地下室排烟口的出口,见第18节),或从出口到变压器室、垃圾室、锅炉房和类似的风险。
平坦屋顶上的逃生路线
5.35如按照第2.31或3.31段的规定,在平屋顶上设置逃生通道,则该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屋顶应该是逃跑的同一栋建筑的一部分;
b。穿过屋顶的路线应通向一个楼层出口或外部逃生路线;
c。构成逃生通道的屋顶部分及其支撑结构,以及距离逃生通道3米以内的任何开口,均应是防火的(见附录A)表A1);而且
d。该路线应充分界定,并设有墙壁和/或防护屏障,符合批准文件K“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的规定。
逃生路线照明
5.36所有逃生路线都应该有足够的人工照明。中所列路线及地区表9还应该有逃生灯,在主电源故障时照亮路线。
逃生楼梯的照明应与逃生路线的其他部分的照明分开。
逃生照明系统的安装标准见BS 5266-1:2005。
退出的迹象
5.37除在公寓内外,每条逃生通道(普通使用的逃生通道除外)均须按《1996年健康及安全(安全标志及信号)规例》的规定,设置大小适当的紧急出口标志,以作明显及显眼的标记。一般来说,包含符合BS 5499-1:2002的符号或象形图的标志满足这些规定。在某些建筑物中,可能需要额外的标志以满足其他法规的要求。
此外,亦应设置适当的标志,以供收容人士使用(见第4.10段)。
注意:关于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紧急逃生标志的建议在HSE出版物中给出:安全标志和信号:法规指南。
受保护电源电路
5.38在火灾期间电路能否继续工作至关重要的地方,需要保护电路。形成受保护电路的电缆有损坏的可能
应通过使用足够坚固的电缆,仔细选择电缆路线和/或在电缆可能容易损坏的区域提供物理保护来限制。电缆支撑的方法通常应该是不可燃的,这样电路的完整性不会降低到低于电缆提供的水平。
表9逃生照明的规定 | |
---|---|
建筑物的目的组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 需要照明的区域 |
1.住宅 | 所有常见的逃生路线(1),但两层高单位除外 |
2.办公,工业,存储和其他非住宅 | a.地下或无窗的住处 b.位于中心核心楼层或服务楼层的楼梯高于地面18米 c.内部走廊长度大于30m d.开放式面积大于60m² |
3.商店、商业和停车场 | a.地下或无窗的住处 b.位于中心核心楼层或服务楼层的楼梯高于地面18米 c.内部走廊长度大于30m d.开放式面积大于60m² e.所有允许公众进入的逃生路线(1)(三层或三层以下、销售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店铺除外,前提是该店铺不是餐厅或酒吧) |
4.集会及娱乐 | 所有逃生路线(1),及住宿,但以下情况除外: A.住宿一侧开放,在正常的白天时间观看体育或娱乐活动 |
5.任何目的组 | a.所有占地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卫生间 b.电力和发电机室 c.应急照明系统开关室/电池室 d.应急控制室 |
注: 1.包括外部逃生路线。 |
在发生火灾时,用于设备运行的保护电路应由符合BS EN 50200:2006(包括附录E)或等效标准测试时,至少满足PH 30分类要求的电缆组成。它应该遵循一条选择的路线,只通过建筑物中火灾风险可以忽略不计的部分,并且应该与为其他目的提供的任何电路分开。
在大型或复杂的建筑物中,消防系统可能需要在火灾期间长时间运行。在BS 5839-1, BS 5266-1和BS 7346-6中给出了对这种系统电缆选择的进一步指导。
疏散电梯
5.39一般来说,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使用电梯是不合适的,因为人们总是有被困在因火灾而无法移动的电梯中的危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电梯可以作为疏散人员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安装可能需要适当的选址和保护,并可能需要包含一些安全功能,以确保电梯仍可用于疏散目的
在火灾期间。BS 5588- 8:20 99给出了疏散电梯的设计和使用指南。
如已提供消防升降机以满足B5要求,则可作为疏散残疾人士的管理计划的一部分。任何此类计划都应包括消防和救援服务到达时的应急计划。
电梯装置的消防保护
5.40因为电梯连接楼层,所以可能会影响逃生路线。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应符合第5.41至5.45段的条件。
5.41电梯,如爬墙电梯或在一个大体积内上升的特色电梯,如商场或中庭,并且没有常规井,如果它们穿过烟雾库,可能会有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保持烟雾库的完整性,并保护电梯内的人员。
5.42举升井应该是:
一个。封闭的:包含在有保护的楼梯内的;或
b。围满了他们的高度
防火建筑,如果它们的选址妨碍了逃生的途径。
连接不同隔间的升降机井应形成一个受保护的竖井(见第8节)。
在设计为分阶段或逐步水平疏散的楼宇中,升降机井不包含在受保护的楼梯内,升降机入口应以受保护的大堂与每层的楼面区分开。
5.43在地下室和封闭(非开放式)停车场,电梯只能通过受保护的大厅(或受保护的走廊)接近,除非电梯在受保护的楼梯内。
如果电梯也直接进入提供住宿的走廊,那么在任何包含高火灾风险区域的楼层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火灾风险区域的例子是厨房、公共休息室和商店。
5.44如属下列情况,升降机竖井不应向下延伸以服务任何地下室楼层:
一个。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只有一个逃生楼梯和烟雾从一个
地下室的火灾会影响上层的逃生路线;或
b。在围栏内,有一个在地面终止的逃生楼梯。
5.45电梯机房应尽可能位于电梯井上方。如果电梯井位于受保护的楼梯内,而该楼梯是为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服务的唯一楼梯,那么如果机房不能位于电梯井上方,则应位于楼梯外(以避免机房火灾产生的烟雾蔓延)。
5.46任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都应确保,在火灾中,管道系统不会协助火灾和烟雾通过建筑物转移,并使受保护的逃生方式处于危险之中
住宿区。任何排气点的位置都应避免进一步危及建筑物,即远离最终出口、可燃建筑包层或屋顶材料以及进入建筑物的开口。
5.47通风管道直接向受保护的逃生通道供应或抽取空气,不应也服务于其他区域。每个受保护的楼梯都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2.18段已就仅在个别单位内流通空气的通风系统提供指引。
如果管道系统服务于一个细分的(见第3.26段)逃生路线的多个部分,则在管道系统进入由烟雾探测器或合适的火灾探测系统(也见第10段)操作的逃生路线的每个部分时,应设置防火阀。当检测到烟雾时,防火阀应关闭。
5.48通过受保护逃生通道的外壳的管道应是耐火的,即管道系统应按照方法2或方法3建造。
(见第10.9段)。
注意:仅由易熔链激活的防火阀不适用于保护逃生路线。但是,可以使用ES分类的火灾和烟雾挡板,该挡板由合适的火灾探测系统激活。见第10.15段。
5.49在循环空气系统中,在循环空气和排入室外空气分离点之前,以及在任何过滤器或其他空气净化设备之前,应在抽取管道中安装烟雾探测器。此类检测器应:
一个。导致系统立即关闭;或
b。将通风系统从循环模式切换到抽风到露天模式,将任何烟雾转移到建筑物外部。
5.50非家用厨房、停车场和厂房应设有独立的抽气系统,抽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
5.51BS 5588-6:1991给出了在装配场所使用机械通风的指南。
5.52如果安装了压差系统,建筑物内的通风和空调系统在火灾条件下运行时应与其兼容。
5.53BS 5720:1979对机械通风和空调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导。BS 5839-1:2002提供了通风管道系统中烟雾探测器的指南。
注意:第8.41和10.9段还涉及通风和空调管道。
5.54垃圾储藏室,垃圾
斜槽和垃圾料斗的选址和建造应符合BS 5906建筑物固体废物储存和现场处理实务守则。
5.55为存放垃圾而设的垃圾槽及房间应:
一个。采用耐火结构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开;而且
b。不得位于受保护的楼梯或大堂内。
5.56装有垃圾斜槽的房间,或为存放垃圾而设的房间,应直接从露天进入,或经由有不少于0.2平方米永久通风设施的受保护大堂进入。
5.57垃圾贮存室的入口不应靠近逃生通道或最终出口,或靠近单位的窗户。
5.58店铺内全封闭的步入式储物间(除非设有自动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或装有喷水灭火装置)应与设有防火建筑的零售区域隔开(见附录A,表A1),如果它们的位置妨碍了逃跑的途径。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内部火灾蔓延(内衬) B2。(1)为抑制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内部内衬应- (一)充分抵抗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而且 (b)有,如果点燃,一个热量释放的速度或火灾增长的速度,这是合理的情况下。 (2)在本款中,“内部衬里”是指用于内衬任何隔断、墙壁、天花板或其他内部结构的材料或产品。 |
国务卿认为,如果通过规定建筑物内部衬里的火焰表面蔓延速率较低,在某些情况下,热量释放速率较低,以限制建筑物的结构对火灾增长的贡献,从而限制火焰在建筑物内部衬里的蔓延,则可以满足B2的要求。根据欧洲的防火测试和分类系统,如果内部衬砌释放的热量受到限制,规定衬砌具有合理的耐燃性和火灾增长速度,则可以满足B2的要求。
这是必要的程度取决于衬里的位置。
火灾蔓延和衬里材料
B2.i墙壁和天花板材料的选择可以显著影响火灾的蔓延和增长速度,即使它们不太可能是第一个被点燃的材料。
这在流通空间中尤其重要,因为内衬可能是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而且快速蔓延最有可能阻止居住者逃跑。
衬砌材料的几种特性影响着火势的蔓延。这些因素包括点火的难易程度和衬里材料燃烧时散发热量的速率。与欧洲火灾测试和分类有关的指南规定了通过控制这些特性来控制内部火灾蔓延。本文件没有详细指导其他性质,如产生烟雾和烟雾。
楼层和楼梯
B2.ii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地板和楼梯的上表面,因为它们在火势发展良好之前与火灾无关,因此在与居住者安全最相关的火灾早期阶段,它们在火势蔓延中起不了重要作用。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一些楼梯和平台的建造是根据第5节第5.19段控制的,对于消防楼梯,则是根据第17节第17.11段控制的。
内部表面属性的其他控制
B2.iii另外两个章节也有关于控制建筑物内火焰蔓延的指导。在第8节中,有关于在防火吊顶上方的隐蔽空间中暴露的表面的指导,在第10节中有关于地面排水系统管道的外壳的指导。
注意:外部火焰蔓延在第12至14节中讨论;用于内部结构的绝缘芯板的火灾性能在附录F中处理。
家具及配件
B2.iv家具和配件会对火势蔓延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可能通过《建筑规则》加以控制,本批准文件也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家具和配件的防火特性
根据适用于使用中的建筑物的法例(例如发牌条件),某些建筑物可能会受到管制。
性能分类
B2.v附录A描述了性能的不同等级和适当的测试方法(见第7至20段)。
使用的国家分类是基于BS 476建筑材料和结构的火灾测试中的测试,即第6部分:产品火焰传播的测试方法和第7部分:确定产品火焰表面传播分类的测试方法。但是,第4部分:材料的不燃性试验和第11部分:建筑产品的热排放评估方法也被用作满足0类的一种方法。如果热塑性材料没有BS 476-7下的适当等级和三个等级,即TP(a)刚性和TP(a)柔性和TP(b),则可使用其他测试对其进行分类。
使用。
欧洲分类在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中描述。
第1部分-使用燃烧反应试验数据进行分类它们是基于四种欧洲测试方法的组合,即:
•BS EN ISO 1182: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不可燃性试验;
•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
•BS EN 13823:2002建筑产品的着火反应试验。受单一燃烧物热冲击的建筑产品,不包括地板而且
•BS EN ISO 11925-2: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可燃性
当受到火焰的直接撞击时。
对于某些建筑产品,目前没有普遍接受的指南,用于按照欧洲统一防火测试进行适当的测试和分类。在适当的欧洲测试和分类方法发布之前,这些建筑产品的分类可能只能使用现有的国家标准
测试方法。
表A8,在附录A中给出了一些通用材料和产品可能达到的典型性能等级。
6.1除第6.2至6.16段所述的变化和具体规定外,墙壁和天花板的表面衬里应符合以下分类:
表10衬里分类 | ||
---|---|---|
位置 | 国家级(1) | 欧洲类(1) (3) (4) |
小房间(2)面积不大于: 一个4米2在住宿方面 b。30米2在非住宅单位 |
3. | D-s3 d2 |
其他房间(2)(包括车库) | 1 | D-s3 d2 |
住宅内部的流通空间 | ||
其他流通空间,包括公寓楼的公共区域 | 0 | B-s3 d2(5) |
注: 1.见B2.v段。 2.房间的含义见附录E中的定义。 3.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4.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5.符合BS EN 15102:2007装饰墙纸-卷材和面板产品 |
墙壁的定义
6.2为达到墙体衬砌的性能目的,墙体包括:
一个。玻璃表面(门上的玻璃除外);而且
b。任何与水平角度倾斜超过70º的天花板部分。
但是一面墙不包括:c.门和门框;
d。窗框及装有玻璃的窗框;
e。框脚、盖模、画框、裙脚及类似窄构件;或
f。壁炉,壁炉架和家具。
天花板的定义
6.3.就天花板衬里的性能而言,天花板包括:
一个。上釉:上釉的表面;
b。与水平方向倾斜70º或更小角度的墙壁的任何部分;
c。夹层:夹层或走廊的下面;而且
d。暴露在下面房间的屋顶的下面。
但天花板不包括:e.活板门及其框架;
f。窗户或屋顶的框架(见附录E)及安装玻璃的框架;或
g。横梁、盖模、画框、外露横梁和类似的窄构件。
6.4房间内部分墙壁的性能可能比6.1段所规定的差表10(但不低于3级(国家级别)或D-s3, d2级(欧洲级别)),条件是任何一个房间的这些部分的总面积不超过房间建筑面积的一半;住宅不超过20平方米,非住宅不超过60平方米。
防火吊顶
6.5吊顶可以提高地板/天花板组件的整体防火性能。这种最高限额应符合第6.1段和表10.它还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表A3.
抗燃的天花板
6.6在一些隐蔽的地板或屋顶空间(见第9节)需要设置空腔屏障;然而,这种需求可以通过在腔体下方使用耐火天花板来减少。这种最高限额应予遵守图35.
北面
6.7屋顶应符合6.1和中的相关分类表10.然而,塑料屋顶与至少3级评级可能
在6.1要求更高标准的情况下使用表11而且表18是观察到的。
注意:由于没有普遍接受的测试和分类程序,目前无法就欧洲火灾测试的性能要求提供指导。
特殊应用程序
6.8覆盖结构(空气支撑结构除外)的任何柔性膜都应符合BS 7157:1989附录a中的建议。
6.9关于张力膜屋顶和结构使用聚四氟乙烯基材料的指南载于BRE报告《建筑物使用聚四氟乙烯基材料的消防安全》(BR 274, BRE 1994)。
一般
6.10热塑性材料(见附录A,第17段),不能满足给出的性能表10,但若符合第6.11至6.15段所述的规定,则可用于窗户、屋顶和吊顶的照明扩散器。柔性热塑性材料可用于面板,以形成吊顶,但须符合第6.16段的指引。第6.11至6.16段所使用的分类,表11而且图27详见附录A第20段。
注意:由于没有普遍接受的测试和分类程序,目前无法就欧洲火灾测试的性能要求提供指导。
窗户和内部玻璃
6.11房间的外窗(但不包括流通空间)可以用热塑性材料上釉,如果该材料可以被归类为TP(a)刚性产品。
内部玻璃应符合第6.1段和的规定表10以上。
注1:“墙”不包括门上的玻璃(见第6.2段)。
注2:请注意批准文件N中关于玻璃安全的指南。玻璃-与冲击、开启和清洗有关的安全。
北面
6.12在以下情况下,房间和流通空间的屋顶(受保护的楼梯除外)可以用热塑性材料建造:
一个。下表面有TP(a)(刚性)或TP(b)分类;
b。屋顶的大小和布置符合表11以及表17和表18中对B4的指导。
照明扩散器
6.13下列规定适用于构成顶棚一部分的照明扩散器,而不适用于附在顶棚底面或悬挂在顶棚下方的照明配件的扩散器(见图26).
照明漫射器是半透明或开放结构的元素,允许光通过。它们可以是灯具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屋顶或其他光源下。
6.14热塑性照明扩散器不应用于防火或耐火天花板,除非它们已作为用于提供适当防火的天花板系统的一部分进行了令人满意的测试。
6.15在遵守上述各段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以下规定,房间和流通空间(但不包括受保护的楼梯)的天花板可以安装热塑性照明扩散器:
一个。在吊顶上方空间内暴露的墙壁和天花板表面(热塑性面板的上表面除外)应符合第6.1段的一般规定和表10,根据吊顶下方的空间类型而定。
b。如果扩压器为TP(a)级(刚性),则扩压器的范围没有限制。
c。如果扩压器属于TP(b)类,则扩压器的范围应限制在表11而且图27.
悬挂或拉伸皮天花板
6.16房间的天花板可以由TP(a)柔性分类的热塑性材料面板制成悬挂式或拉伸式蒙皮膜,只要它不是耐火天花板的一部分。每块面板的面积不应超过5平方米,且两侧都应有支撑。
表11适用于热塑性屋顶和吊顶和3类塑料屋顶的照明扩散器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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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面最小分类 | 使用扩散器或天窗下面的空间 | 每个扩散板或天窗的最大面积(1)(m²) | 扩压板和天窗的最大总面积为 天花板所在空间的楼面面积百分比(%) |
扩散板或屋顶之间的最小分离距离(1) (m) |
TP (a) | 除受保护的楼梯外 | 没有限制(2)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D-s3 d2 或第3类(3) 或TP (b) |
房间 流通空间,但受保护的楼梯除外 |
1 5 5 |
50(4) (5) 50(4) (5) 50(5) |
最大扩散器或顶灯的最大平面尺寸的距离(见图27A) 3.(5) |
注意: 1.较小的面板可以分组在一起,只要组的整体尺寸和组与任何其他组之间的空间满足所示的尺寸图27或27了. 2.TP(a)柔性等级的照明漫射器应限制在不超过5m的面板上2各见第6.16段。 3.在小房间里,三级材料没有限制。见第6.1段,表10. 4.每块面板之间应保持最小距离。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也不可能使用所引用的最大百分比。 5.类别3 / D-s3, d2至工业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组别房间的天台,间距可达1800mm,但条件是天台分布均匀,且不超过房间面积的20%。 6.中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表表10. |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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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火灾蔓延(结构) B3。(1)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2)两栋或两栋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墙壁,其设计和建造应能充分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就本款而言,带露台的房屋和半独立式房屋均应被视为单独的建筑物。 (3)如有合理需要在建筑物内抑制火势蔓延,须采取与建筑物的大小及预期用途相宜的措施,包括下列其中一项或两项- (一)建筑分区采用耐火结构; (b)安装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 (4)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抑制在其结构和结构的隐蔽空间内火灾和烟雾的不可见蔓延 |
要求B3(3)不适用于1952年《监狱法》第33条规定的任何监狱的重大改建。 |
国务卿认为,B3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一个。建筑物结构的承重部件能够在适当时期内承受火灾的影响而不丧失稳定性;
b。建筑物按耐火构件划分为隔室的;
c。防火分隔元件(见附录E)的任何开口是否得到适当保护,以维持该元件的完整性(即防火分隔的连续性);而且
d。如果建筑中任何隐藏的空隙被密封和细分,以抑制火灾和燃烧产物的无形蔓延,以减少结构失效和火灾蔓延的风险
对大楼内及周围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这些措施在何种程度上是必要的取决于对
建筑,在某些情况下,它的大小和建筑元素的位置。
B3.i第7节给出了结构承重元件的指导。第8节涉及将建筑物划分为隔层,第9节规定了隐藏空间(或腔)。第10节提供了关于开口保护和防火的信息。第11节涉及适用于停车场和购物中心的特别措施。所有这些部分和B部分的其他规定的共同之处是耐火性能
耐火性
B3.ii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衡量其以一种或多种方式承受火灾影响的能力的指标,具体如下:
一个。抗坍塌性,即保持承重能力的能力(仅适用于承重元件);
b。抗火力穿透,即保持元件完整性的能力;而且
c。抵抗过多热量的传递,即提供高温绝缘的能力。
B3.iii“结构构件”是用于主要结构承重构件的术语,如结构框架、地板和承重墙。车厢墙壁被视为结构元素,尽管它们不一定是承重的。屋顶,除非它们服务于
楼层的功能,不被视为结构的要素。就B3.ii(a)而言,外墙(例如幕墙或其他形式的覆层)只传递自重和风荷载而不传递楼板荷载,不被视为承重,尽管它们可能需要
耐火性能满足要求B4(见第12和13节)。
承重元件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防火功能。类似地,防火隔离元件可以承重,也可以不承重。
批准文件中关于耐火的其他指导
B3.iv在第2至5节中有关于使用耐火建筑来保护逃生通道的指导。第12节中有关于外墙防火的指导,以限制火灾在建筑物之间的蔓延。第17节中有关于消防竖井施工防火的指导。附录A给出了结构元件的测试方法和性能的信息。附录B给出了防火门的信息。附录C给出了测量方法的信息。附录D给出了信息
有目的分组分类。附录E给出了定义。
7.1结构的过早失效可以通过规定结构的承重元件具有最低防火标准来防止,就抗坍塌或承载能力失效而言。提供耐火结构的目的有三个,即:
一个。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住户的危险,如建筑物较大,在疏散进行期间,部分住户可能不得不留在建筑物内一段时间;
b。减低可能从事搜寻或救援工作的消防人员的危险;而且
c。减少建筑物附近的人的危险,他们可能会被落下的碎片或倒塌的结构对其他建筑物的影响而受伤。
7.2结构构件,如结构框架、梁、柱、承重墙(内部和外部)、楼板结构和楼道结构,至少应具有附录A所载的防火性能。表A1.
承重元件耐火标准的应用
7.3.附录A所载的措施包括规定,确保在一个结构构件支撑另一结构构件或使另一结构构件具有稳定性时,该支撑构件的耐火性能不低于另一结构构件(见注释)表A2).这些措施还提供了
对于多个建筑物或隔间共用的结构元件,应按其中较大的标准建造
有关规定。此外,还对单层建筑物的结构构件的耐火作了特别规定,并对地下室的结构构件的耐火作了让步,其中地下室至少有一侧在地面开放。
规定中对结构要素的排除
7.4为本规定的目的,以下内容不包括在结构要素的定义中:
一个。顶棚:只支撑屋顶的建筑物,除非:
我。屋顶具有地板的功能,如用于停放车辆或作为逃生手段(见第2至4节);或
2该结构对外墙的稳定性至关重要,需要具有防火性能;
b。最底层:建筑物的最低层;
c。平台地板;而且
d。装载通道、飞线通道、舞台网格、照明桥或任何用于类似目的或维护和维修的通道(见附录E中“结构元件”的定义)。
额外的指导
7.5如果承重墙是:本批准文件其他部分的指导也适用于:
一个。隔间墙(包括两栋建筑共用的一面墙),(见第8节);
b。特殊火灾危险场所的围墙(见第8节第8.12段);
c。保护逃生通道(见第2至5节);
d。外墙(见第12和13节);或
e。封闭消防井(见第17节)。
7.6如果楼层也是隔间楼层,请参见第8节。
7.7在单层工业建筑和仓储建筑中,经常会竖起竖起的独立地板(有时由架子支撑)。无论该结构是否被视为长廊,或其大小足以被视为构成额外楼层的楼层,如果适用于凸起的储存区域,结构构件的正常防火规定可能会很繁琐。
7.8不具备附录A所载适当防火性能的结构,表A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
一个。该结构只有一层,仅用于存储目的;
b。任何时候可能在地板上的人数都很低,而且不包括公众成员;
c。楼面的宽度或长度不超过10米,以及不超过其所在空间楼面面积的一半;
d。地板上下对其所在的房间或空间开放;而且
e。地板的逃生方式符合第3、4、5条的有关规定。
注1:如果下层设有符合BS 5839-1:2002相关建议的自动检测和报警系统,则地板尺寸可以增加到宽度或长度不超过20米。
注2:上面提供的最大尺寸已被设定,以限制消防员可能需要越过或越过的距离
在地板上实施救援。在当地同意的情况下,可能会改变这些尺寸,但是,必须考虑到可能在这些楼层上或下面的消防员的安全。
注3:如果建筑物按照第0.16段的规定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对地板的大小没有限制。
7.9凡现有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改建为单位,即属适用规例B部的实质用途改变。如果现有建筑物有木质地板,而这些地板将被保留,可能难以满足防火的相关规定。
7.10如果逃生通道符合第3条的规定并得到充分保护,
在不超过三层的建筑物中,可以接受30分钟的耐火标准。
如经改建的建筑物有四层或以上,通常须达到附录A所载的完整防火标准。
8.1通过用防火建筑的墙壁和/或地板将建筑物细分为彼此隔开的隔间,可以限制火灾在建筑物内的蔓延。的对象
有两个:
一个。防止火势迅速蔓延,困住楼宇内的人士;而且
b。减少火灾变大的机会,基于大型火灾不仅对居住者和消防救援服务人员更危险,而且对建筑物附近的人也更危险。
分隔是对第2至5条关于保护逃生路线的规定和第12至14条关于防止建筑物间火灾蔓延的规定的补充。
8.2适当的细分程度取决于:
一个。建筑物的使用和消防负荷,影响火灾的可能性和火灾的严重程度,以及疏散的便利性;
b。建筑物顶楼的楼层高度,该高度表示疏散的便利程度以及消防和救援服务有效介入的能力;而且
c。喷水灭火系统的可用性会影响火势的增长速度,并可能完全抑制火势。
8.3.分区是通过隔间墙壁和隔间地板来实现的。第8.9至8.19段载列需要这些资料的情况。
8.4关于舱室墙壁和舱室地板的建造规定见第8.20段。这些建筑规定根据墙壁或地板的功能而有所不同。
特殊的分隔形式
8.5特殊结构规定适用的特殊分隔形式有:
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墙壁,见第8.10段;
b。将建筑物分隔成不同部分的墙壁,见第8.11段;而且
c。特殊火灾危险场所的围堵工程,见第8.12项。
连接
8.6为了使分隔有效,封闭一个隔间的防火元件的连接处应该有连续性,从一个隔间到另一个隔间的任何开口都不应该表现出弱点。
保护轴
8.7连接隔间的空间,如楼梯和服务井,需要保护,以限制火灾在隔间之间蔓延,它们被称为保护井。包围受保护竖井的任何墙壁或地板都被认为是隔室墙壁或
为本批准文件之目的而设的楼层。
包含一个或多个中庭的建筑物
8.8有关在建筑物中纳入中庭的所有问题的详细建议见BS 5588-7:1997。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批准文件B的目的,该标准仅适用于中庭违反任何分隔的情况。
一般
8.9在下述情况下,应设置隔间墙和隔间地板,但有一个条件,即建筑物的最低一层不需要建造为隔间地板。第8.10至8.19段就不同楼宇类型的隔层提供指引。关于隔间墙的构造资料和隔间地板的构造不同
情况见第8.20至8.31段。保护舱室墙壁和舱室地板开口的规定见第8.32至8.34段。
所有目的组
8.10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墙应构造为隔室墙。
8.11建筑中主要用于不同用途的部分应通过隔间墙和/或隔间地板相互隔开。这不适用于其中一个不同的目的是辅助于另一个。有关功能是否应被视为辅助功能的指导,请参阅附录D。
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场所
8.12凡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场所(见附件E)均应采用防火建筑进行封闭;看到表A1第13项。
注意:任何这样的墙壁和地板都不是车厢墙壁和车厢地板。
公寓
8.13在有公寓的建筑物中,应建造下列隔墙或隔舱地板:
一个。每层(除非是在单位内,即在一幢独立住宅内的一层与另一层之间);而且
b。隔墙:分隔公寓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的每一面墙;而且
注意:建筑的任何其他部分不包括外部阳台/甲板通道。
c。每一堵围住垃圾储藏室的墙。
8.14楼层高于地面30米以上的单位,应按第0.16段的规定,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意:洒水装置只需要在个别单位内安装,楼梯、走廊或楼梯口等公共地方不需要安装。为了本段的目的,BS 9251:2005对高度低于20米的建筑物的范围限制可以忽略。
包括保健在内的机构建筑
8.15所有楼层都应建造成隔间楼层。
8.16第3.41至3.52段就使用逐步水平疏散的护理院隔间墙壁的规定提供了指导。
其他住宅
8.17所有楼层都应建造成隔间楼层。
非住宅建筑
8.18下列墙壁和地板应在非建筑物中作为隔间墙壁和隔间地板
住宅用途组别(即办公室、商店及商业、集会及康乐、工业、贮物或其他非住宅用途):
一个。每面墙都需要细分建筑,以遵守给定隔间的大小限制表12(见图28一个);
b。如该建筑物或该建筑物的个别部分(见第8.22段),每一层均有一层,其楼层高度高于地面30米(见第8.22段)图28b);
c。如果建筑物有一个或多个地下室,则一楼的楼层(见图28C),小型处所除外(见第3.1段);
d。如建筑物或分离部分(见第8.19段)的地下深度超过地面10米,则每一地下室层(最低层除外)的地面应设地下室图28d);
e。如果建筑是购物中心的一部分,则需要建造BS 5588-0:1991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注意事项和购物中心操作规范第5节中描述的每面墙和地板
车厢墙壁或车厢地板的标准;而且
f。如建筑物由商店、商业、工业或仓库处所组成,则每面墙
或用于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用途的楼层(即由不同机构使用的空间,无论它们是否属于同一目的组)。
注意:另见第5.58段规定,店铺内的储藏间须按第5.58段所载的标准,以防火建筑与零售区隔开表A1.
8.19在“商店及商业或工业用途组别”的两层建筑物内,如上层的用途是附属于地下一层的用途,则地下一层可视为单层建筑物,以作防火分隔之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上层建筑面积不超过底层建筑面积的20%,即500m2,取较小者;
b。上层和下层是分开的;而且
c。有一种从上层逃生的方法,它独立于从下层逃生的路线。
表12建筑物或隔间的最大尺寸(非住宅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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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建筑物或部分 | 离地面高度的顶层楼面高度(米) | 建筑中任意一层或隔间中任意一层的建筑面积(m²) | |
在多层建筑中 | 在单层建筑中 | ||
办公室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商店和商业: | |||
a.商店-不是洒水 商店-洒水(1) |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
2000 4000 |
2000 没有限制 |
b.其他地方——不要洒 其他地方——撒点(1) |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
2000 4000 |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
工业(2) 不喷水灭火 喷水灭火系统(1) |
不超过18个 18岁以上 不超过18个 18岁以上 |
7000 2000(3) 14000年 4000(3) |
没有限制 N/A 没有限制 N/A |
离地面高度的顶层楼面高度(米) | 最大隔间容积m3. | 最大建筑面积(m2) | 最大高度(m)(4) |
多层建筑 | 单层建筑物 | ||
仓储(2)及其他非住宅: 一个。轻型车辆专用停车场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b.任何其他建筑物或部分:不超过18岁 不喷水灭火不超过18岁 洒水喷头(1) |
20000年 4000(3) 40000年 8000(3) |
20000年 N/A 没有限制 |
18 N/A |
注: 1.“自动洒水装置”是指根据第0.16段的规定,该建筑物全部安装了自动洒水装置。 2.其他法例可能会对某些工业及贮存用途的楼面面积及/或洒水装置的规定作出额外限制,例如贮存石油气及某些化学品。 3.这个降低的限制只适用于高于地面18米的楼层。低于此高度,适用较高的限制。4.隔间高度是指从地面到屋顶或天花板的底面。 |
一般
8.20每个隔间的墙壁和地板应:
一个。在它们分开的隔间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防火屏障;而且
b。具有附录A、表A1和A2所示的适当耐火性能。
注1:木梁、托梁、檩条和椽子可以建进或穿过砖石或混凝土隔间的墙壁,只要它们的开口保持尽可能小,然后防火。如果用横梁架起了墙,
它们的设计应使桁架的任何部分由于一个隔间的火灾而失效,不会导致另一个隔间的桁架的任何部分失效。
注2:如果在结构中包含可能提供潜在火源的服务,应注意确保火灾发展和过早蔓延到相邻隔间的风险得到控制。
建筑物之间的隔间墙
8.21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隔间墙壁应在连续的垂直平面上贯穿建筑物的全部高度。因此,相邻的建筑只应该用墙隔开,而不是地板。
建筑物的分离部分
8.22用于形成建筑物的分离部分的隔室墙壁(以便可以独立评估分离部分,以确定适当的防火标准)应在连续的垂直平面上贯穿建筑物的全部高度。这两个分开的部分可以有不同的防火标准。
其他隔间壁
8.23第8.21和8.22段未描述的隔室墙壁应达到其所在楼层的全部高度。
8.24在屋顶下的顶层的隔间墙壁应延续至屋顶空间(见附录E中隔间的定义)。
车厢墙壁或车厢地板与其他墙壁的接合
8.25当一个隔间墙或隔间地板与另一个隔间墙或外墙相遇时,连接处应保持隔间的防火性能。灭火应符合各款规定
10.17 ~ 10.19。
8.26在车厢地板与没有防火屏障的外墙(如幕墙)的交界处,外墙应限制在地板水平,以减少墙壁在遇到火灾时远离地板的移动。
8.27舱室墙壁应能够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来适应上面地板的预测挠度:
一个。在墙壁和地板之间有一个合适的头部细节,可以变形,但在暴露于火灾时保持完整;或
b。墙壁可以被设计成在火灾条件下承受来自上面楼层的额外垂直载荷,从而保持完整性。
注意:如果隔间墙壁位于垂直支撑之间的地板中间一半,则可以假设预测的挠度为40mm,除非通过评估可以确定更小的值。在此区域之外,极限可在支承处线性减少至零。对于不具有所需耐火性能的钢梁,应参考SCI出版物288防火安全设计:多层钢框架建筑的新方法(第二版)2000 (ISBN: 1 85942 169 5)。
舱壁与顶板交界
8.28隔室墙壁应抬高至与顶板或甲板的底面相接,如有需要,应在墙壁/顶板交界处设置防火装置,以保持防火的连续性。隔室壁也应横跨任何屋檐空腔(见第8.20a段)。
8.29如果火势穿透舱室墙壁附近的屋顶,就有可能从屋顶蔓延到相邻的舱室。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并且在遵守第8.30段的前提下,
墙壁两侧1500mm宽的屋顶区域应采用AA、AB或AC标志的覆盖物(见附录a第6段)
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的衬底或甲板上,如图30一个。
注意:根据第14.7段,热塑性屋顶被认为具有AA级
(国家级)或B级屋顶(t4级)(欧洲级)分级不适合在上述区域使用。
8.30在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下列用途组别的建筑物中,用作屋顶覆盖物的可燃木板、木羊毛板或木瓦片板条,可携带过隔室墙壁,但必须在超过墙壁宽度的砂浆或其他适当材料中充分垫层(见图30b).这适用于住宅用途的建筑物或隔层(机构用途除外)、办公楼、集会和娱乐建筑物。
注意:带有热塑性芯的双层隔热屋面板,应在墙的中央放置至少300毫米宽的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带。
8.31作为第8.29或8.30段的替代方案,隔室壁可向上延伸至屋顶,其高度至少高于相邻屋顶覆盖物的顶表面375mm。如两个屋顶之间的高度差不少于375mm,或墙壁两侧的屋顶覆盖物为AA型、AB型或AC型,则该高度可减至200mm(见图30c)。
分隔建筑物或占用的隔间墙壁上的开口
8.32对于两栋或多幢建筑物共用,或在同一幢建筑物的不同用房之间共用的隔室墙壁开口,应限于以下用途:
一个。一种在发生火灾时提供逃生途径的门,它具有与所要求的防火性能相同的防火性能
墙壁(见附录B,表B1),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安装;而且
b。符合第10条规定的管道通道。
门
8.33有关防火门的资料可参阅附录B。
其他车厢墙壁或车厢地板上的开口
8.34车厢墙壁(第8.32段所述的除外)或车厢地板上的开口应限于以下用途:
一个。具有附录B表B1所载适当防火能力,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安装的门;
b。符合第9条规定的管道、通风管道、服务电缆、烟囱、器具通风管道或包裹一个或多个烟道的管道的通道;
c。不可燃结构的垃圾溜槽;
d。根据BS 5588-7:1997设计的中庭;而且
e。符合下列有关规定的保护井。
8.35任何直接从一个隔间到另一个隔间的楼梯或其他竖井都应被封闭在一个受保护的竖井中,以延迟或防止火灾在隔间之间蔓延。
在第2至5节中,对于作为受保护楼梯的受保护竖井有附加规定,如果楼梯也用作消防楼梯,则在第17节中有附加规定。
保护井的用途
8.36保护轴的使用应
仅限于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滑道,管道和管道。卫生设施和卫生间可包括在受保护的竖井中。
保护竖井施工
8.37环绕一个受保护的竖井的结构(见图31):
一个。在轴连接的不同隔间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防火屏障;
b。具有附录A所示的适当耐火性能,表A1,符合第8.38段规定的非绝缘玻璃屏除外;而且
c。满足第8.41和8.42段中关于通风和开口处理的规定。
保护轴的非绝缘玻璃屏风
8.38如果条件给出以下和描述图32如果您满意,可以在外壳中加入一个不绝缘的玻璃屏来
楼道:在楼梯和大厅或走廊之间从楼梯进入的受保护的竖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一个。楼梯围层的耐火标准不超过60分钟;而且
b。琉璃屏风:
我。在完整性方面具有至少30分钟的耐火性能;而且
2符合附录A的指导,表A4,关于非隔热玻璃面积的限制;而且
c。大堂或走廊至少封闭30分钟的标准。
8.39在哪里测量图32为保护大堂或走廊不设围墙,围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表A1(第8c项)和附有附录A指导的门,表A4.
保护井内的油气管道和通风管道
8.40如受保护的井内设有楼梯及/或升降机,则不应同时设有输油管道(液压升降机机构内的管道除外)或通风管道(为楼梯加压以保持无烟而设的管道除外);或者一个专门为楼梯通风提供的管道)。
在这种竖井中,任何输送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都应采用螺纹钢或全焊接钢结构,并按照《1996年管道安全条例》(SI 1996 No 825)和《1998年气体安全(安装和使用)条例》(SI 1998 No 2451)进行安装。
注意:如果管道通过耐火结构与受保护井完全分离,则该管道不被视为包含在受保护井内。
输气保护井的通风
8.41受保护的输送管道可燃气体的竖井,应通过竖井高低处的通风口,充分通风,直接向外界通风。
任何楼层向竖井的延伸都不应影响空气在整个竖井长度上的自由流动。关于这种井的指导,包括通风开口的尺寸,在BS 813:1997中给出。
进入保护井的开口
8.42保护井的外墙一般不需要具有防火性能。
然而,BS 5588-5:2004中有一些关于消防井外墙防火的规定,这是17.11至17.13段中提到的相关指南,以及5.24段中关于受保护楼梯(也可能是受保护井)外墙的规定。
外壳与受保护轴的其他部分的开口应限制如下:
一个。如受保护竖井的部分围墙为两栋或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围墙,则该围墙只应开下列开口:
我。发生火灾时提供逃生通道的门;并具有与墙体要求相同的耐火性能(见附录B,表B1);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安装;和/或
2符合第10条规定的管道通道。
b。外壳的其他部分(外墙除外)应该只在以下方面有开口:
我。具有附录B表B1所载适当防火能力,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安装的门;
2符合第10条规定的管道通道;
3通风管道的入口、出口和开口(如果竖井包含或充当通风管道)符合第10条的规定;和/或
4电梯电缆进入电梯机房的通道(如果轴上有电梯)。如果机房在轴的底部,开口应尽可能小。
9.1建筑结构中隐藏的空间或空洞为烟雾和火焰蔓延提供了一条现成的路线。在上面和下面的空隙中尤其如此
建筑:建筑物的构造,如墙、地板、天花板和屋顶由于任何蔓延都是隐蔽的,它比建筑结构上更明显的弱点更危险。
9.2下文对特定位置的空腔屏障作了规定。限制烟雾和火焰通过空腔扩散的必要规定大致上是为了细分:
一个。空腔,否则可以形成一个通道周围的火隔离元件,并关闭空腔的边缘;因此,减少潜在的看不见的火灾蔓延;而且
注意:这些不应与防火细节混淆,参见第10节和图33(另见第9.3至9.7段)。
b。大空洞(见第9.8至9.12段)。
还应考虑为这些目的而提供的空腔屏障的建造和固定,以及其中的开口应受到保护的程度。有关这些问题的指导意见,分别见第9.13至9.16段。
连接和空腔闭合
9.3.应提供空腔屏障以关闭空腔的边缘,包括开口周围。
还应提供空腔屏障:
一个。在外腔壁之间的连接处(腔壁与之相符合的除外)图34)及每个车厢的地板及车厢壁;而且
b。在内腔壁之间的连接处(腔壁与之相符合的除外)图34)及每一车厢地板、车厢壁或其他构成防火屏障的墙壁或门组件。
重要的是,任何舱室墙壁都必须通过天花板或屋顶空腔向上延伸,以保持防火标准——因此,舱室墙壁应沿整层高度向上延伸至舱室地板或屋顶(视情况而定),见第8.21至8.24段。因此,通过在它们上面安装空腔屏障来完成分隔线是不合适的。
受保护的逃生路线
9.4就受保护的逃生路线而言,在任何耐火建筑的上方或下方存在的空腔,因为该建筑没有被抬到整层高度,或在顶楼的情况下,没有被抬到屋顶覆盖物的下方,该空腔应是:
一个。在外壳到受保护逃生路线的线路上安装空腔屏障;或
b。对于耐火结构上方的空腔,其下部由贯穿整个建筑物的耐火天花板、隔室或分离部分围合(见图35).
双层波纹或异形屋顶板
9.5如果双层波纹或异型绝缘屋面板是一种可燃性有限的材料,且绝缘层的两个表面至少有0级或1级(国家级)或C-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级)的表面火焰传播(见附录a),并且与包层的内外皮肤接触(见图36).
注意:另见第8.29段注2,关于舱室壁与屋顶的连接。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影响其他逃生路线的空洞
9.6在走廊被细分的地方,可能需要设置空腔屏障,以防止其他逃生路线同时受到火灾和/或烟雾的影响(见第3.26段和第3.26段)图16).
卧室分隔
9.7在机构和其他住宅建筑物中,由于围护结构没有被抬到整层高度,或(就顶层而言)没有被抬到屋顶覆盖物的下方,因此在卧室之间的隔墙之上或之下存在的空腔应该是:
一个。在隔板的线上安装有空腔屏障;或
b。对于隔墙上方的空腔,由贯穿整个建筑物的防火天花板、隔室或分离部分围起来。
9.8空腔屏障应用于细分任何空腔,包括任何顶板空间,使空腔屏障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中给出的尺寸表13.
隐藏空间的最大尺寸
9.9表13规定不可分割的隐藏空间的最大尺寸。除第9.10至9.12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大面积隐蔽空间进行细分,以符合tble 13的尺寸要求。
9.10《表13请勿用于以下所述的任何腔体:
一个。在一堵仅仅因为承重而应该防火的墙中;
b。在砖石或混凝土外腔墙所示图34;
c。在防火天花板以上的任何地板或屋顶空腔内,如图35并延伸到整个建筑物或隔间,但以30米为限的腔的范围;或
d。在具有至少75m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内叶的外部包层系统的外部皮肤后面形成,或通过覆盖现有的砖石(或混凝土)外墙,或现有的混凝土屋顶,前提是该空腔不包含可燃绝缘,且建筑物不用于住宅或机构使用;或
e。如果隔热板是一种可燃性有限的材料,绝缘层的两个表面至少有0级或1级(国家级)或C-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级)的表面火焰传播(见附录a),并与包层的内外皮肤接触(见图36);或
f。在靠近地面或混凝土地面的地板下方,如果空腔高度低于1000mm,或如果空腔通常不能由人进入,除非地板上有开口,易燃物品可能在空腔内积聚(在这种情况下,应设置空腔屏障,并提供通往空腔的通道
清洁)。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9.11如果任何一个房间的天花板空腔或地板下的服务空腔超过了表中给出的尺寸表13,只需要在该房间的围墙/隔墙线上设置空腔屏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空腔屏障间隔不超过40m;而且
b。暴露在腔内的材料/产品表面为0级或1级(国家级)或C-s3、d2或更高级别(欧洲级)。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9.12如果隐藏空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区域,超过40米(这可能是在平面上的两个方向),大小没有限制
如果:
一个。房间和腔体一起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
b。一种自动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
符合BS 5839-1:2002相关建议的系统安装在建筑物内。探测器只需要在腔内满足BS 5839-1。
c。空腔用作静压室,并遵循BS 5588-9:1999中关于再循环空气分配系统的建议;
d。用于建造空腔的材料/产品的表面暴露在空腔中是0级(国家标准)
B-s3级、d2级及以上(欧洲级),腔内支撑和固定件为不燃结构;
e。任何管道绝缘系统的火焰蔓延等级为1级或C-s3级,d2级或更高(欧洲级)(见附录A);
f。虚空中的任何电线都铺设在金属盘或金属导管中;而且
g。腔内的任何其他材料均为有限可燃性或A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级)(见附录A)。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9.13每个空腔隔离带都应至少提供30分钟的防火能力。如果符合空腔屏障的规定(见附录A),则可以由其他用途的任何结构构成。表A1,第15项)。
在螺柱墙或隔墙中,或在开口周围设置的空腔屏障可以由:
一个。钢至少0.5mm厚;
b。木材至少38毫米厚;
c。聚乙烯套矿棉,或矿棉板,在两种情况下压缩安装在腔内;或
d。硅酸钙,水泥基或石膏基板至少12毫米厚。
注意:在开口周围提供的空腔屏障可以由窗框或门框形成,如果窗框是由a)或b)以上最小厚度的钢或木材建造而成。
9.14空腔屏障应尽可能地紧密安装在刚性结构上并机械固定在位置上。如果这是不可能的(例如,在与石板、瓦片、波纹板或类似材料的接点的情况下),接点应防火。防火规定列于
节10。
9.15还应固定空腔屏障,使其性能不太可能因以下原因而失效:
一个。由于下沉、收缩或温度变化引起的建筑物移动以及由于外部围护结构的移动
风;
b。在任何穿透它们的服务的火灾中崩溃;
c。他们的设备在火灾中失败(但见下面的注释);而且
d。它们所毗邻的任何材料或结构在火灾中发生故障。(例如,如果吊顶在防火墙或隔墙上方,吊顶与墙或隔墙上方的空腔屏障直接连接,当吊顶倒塌时,空腔屏障可能会过早失效。然而,如果天花板的设计提供30分钟或更长时间的防火保护,则可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注意:若在屋顶空间内设置空腔屏障,为支撑空腔屏障,安装空腔屏障的屋顶构件不应具有任何耐火性能。
9.16空腔屏障中的任何开口都应限于以下用途:
一个。具有至少30分钟耐火能力的门(见附录B,表B1,第8项),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安装;
b。符合第10条规定的管道通道;
c。电缆:包含一根或多根电缆的电缆或导管的通道;
d。装有适当安装的自动防火挡板的开口(见第10.11至10.15段);而且
e。管道(除非它们是耐火的)在通过空腔屏障处安装有适当安装的自动防火阀。
注意:如果按照9.7段规定,在分隔卧室的隔板上面设置了空腔屏障,而这是不需要的
防火分区则a到e不需要应用。然而,在屏障上的意见应该保持到最低限度,任何穿透都应该密封,以限制烟雾的通过。
10.1第8及9条订明隔火元件的规定,并订明在这些元件内可能有开口的情况。本节讨论
保护这些元件的开口。
10.2如果一个防火隔离元件是有效的,每一个连接或配合的缺陷,或允许服务通过元件的开口,都应该通过密封或防火来充分保护,以使元件的防火性能不受损。
10.3本节规定的措施旨在延缓火势的蔓延。它们通常具有抑制烟雾扩散的额外好处,但附录A中规定的完整性测试并没有直接规定烟雾通过的标准。
10.4关于门开口和防火门的详细指导见附录B。
10.5通过防火隔离元件的管道(除非管道位于受保护的竖井内)应符合下列备选方案a、B或C的适当规定
替代方案A:专用密封件(任何管径)
10.6提供经测试证明可保持墙壁、地板或空腔屏障防火性能的专有密封系统。
备选方案B:管径受限的管道
10.7如果不使用专用密封系统,则可以在管道周围使用阻火装置,使开口尽可能小。
管道的公称内径不应超过中给出的有关尺寸表14.
给出的直径表14对于在情形(2)中使用的规格为(b)的管道,假设该等管道是地上排水系统的一部分,并封闭于图38如果不是,则应使用情形(3)中给出的较小直径。
备选方案C:套管
10.8铅管、铝管、铝合金管、纤维水泥管或uPVC管,其最大公称内径为160mm,可与不燃管套管一起使用,如图37.的附注中给出了不燃管和uPVC管的规格表14.
表14穿过隔间壁/地板的管道的最大公称内径(见第10.5段起) | |||
---|---|---|---|
情况 | 管道材料及最大公称内径(mm) | ||
(a)不可燃材料(1) | (b)铅、铝、铝合金、uPVC(2),纤维水泥 | (c)任何其他材料 | |
1.围有非楼梯或升降机的受保护竖井的建筑物(但不是分隔建筑物的墙) | 160 | 110 | 40 |
2.单元间的隔间墙或隔间地板 | 160 | 160(叠管)(3) 110(支管)(3) |
40 |
3.其他情况 | 160 | 110 | 40 |
注: 1.任何不可燃材料(如铸铁、铜或钢),如果暴露在800ºC的温度下,不会软化或断裂到火焰或热气体会穿过管壁的程度。 2.符合BS 4514:2001的uPVC管道和符合BS 5255:1989的uPVC管道。 3.这些直径仅与构成地上排水系统一部分及封闭的管道有关,如图38.在其他情况下,适用针对情况3的最大直径。 |
10.9当空气处理管道通过防火隔离元件时,应保持这些元件的完整性。
有三种基本方法,分别是:
•方法1使用防火阀保护;
•方法2采用耐火外壳进行保护;
•方法3采用耐火管道保护。
10.10方法1不适用于厨房管道系统。这是由于可能建立的油脂在管道内,这可以不利地影响任何阻尼器的有效性。
有关防火管道系统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专业消防协会出版的《ASFP蓝皮书:防火管道系统》(ISBN: 1 87040 926 4),可从ASFP网站免费索取www.asfp.org.uk.
防火阀
10.11阻火器应位于隔火元件的厚度内,并牢固固定。还必须确保,在火灾中,管道系统的膨胀不会推动防火阻尼器通过结构。
10.12应提供足够的通道,以便检查、测试和维修防火阀及其执行机构。
10.13如果建筑物的使用涉及睡眠风险,例如酒店或养老院,是否应启动防火阀
由烟雾探测器控制的自动释放机构,除由热驱动装置驱动外。
但是,如果建筑物的所有居住者都可以自行逃生,并且按照BS 5839-1:2002安装L1火灾报警系统,则可以排除以下情况:
一个。如果侦测到烟雾后,警报系统发出信号,立即疏散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则不需要防火/防烟装置;而且
b。如果建筑物被划分为多个防火隔间,而报警系统被布置为立即疏散被探测到火灾的防火隔间内的人员,则只需在管道系统进入或离开防火隔间的地方设置烟雾探测器操作的防火/防烟器。
注意:仅由易熔连杆驱动的防火阀不适用于保护逃生路线。
但是,可以使用ES分类的火灾和烟雾挡板,该挡板由合适的火灾探测系统激活。见第10.15段。
10.14BS 5720:1979通风和空调管道系统在BS 5588- 9:9 99中给出了关于机械通风和空调设备设计和安装的进一步指导。
关于防火和防烟阻尼器的更多信息见ASFP灰书:防火和防烟阻尼器(ISBN: 1 87040 924 8),由专家消防协会出版,可从ASFP网站免费获得www.asfp.org.uk.
10.15防火阀应按BS EN 1366- 2:20 99进行测试,并分类为
Bs en 13501-3:2005。它们的E级应该等于或大于60分钟。防火和防烟阀也应按照BS EN 1366- 2:20 99进行测试,并按BS EN 13501-3分类。他们的ES分级应该等于或大于60分钟。
注1:使用基于BS 476的特别程序测试的防火阀可能只适用于风扇关闭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防火阀都应按测试要求安装。
注2:第5.46和8.40段还涉及通风和空调管道。
流感,等等。
10.16如果烟道或装有烟道的管道或器具通风管道穿过隔室墙壁或隔室地板,或建在隔室墙壁内,烟道或管道的每一面墙壁的防火性能应至少为墙壁或地板的一半,以防止隔室绕道(见图39).
10.17除本文件中有关防火的任何其他规定外:
一个。防火隔离元件之间的连接处应防火;而且
b。管道、管道、导管或电缆通过防火隔离元件任何部分的所有开口应:
我。少的:数量尽可能少的;而且
2尽可能小的;而且
3防火(在管道或风管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热运动)。
10.18为防止位移,用于防火的材料应在下列情况下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加固(或支撑):
一个。所有无支撑跨度大于100mm的情况;而且
b。在使用非刚性材料的任何其他情况下(除非它们已被试验证明令人满意)。
10.19专有的防火和密封系统(包括为服务穿透而设计的系统),经测试显示可保持墙壁或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可用并可使用。
其他防火材料包括:
•水泥砂浆;
•石膏基石膏;
•水泥基或石膏基蛭石/珍珠岩混合物;
•玻璃纤维、碎石、炉渣或陶瓷基制品(含或不含树脂粘合剂);而且
•肿大的乳香。
这些可用于适合于特定材料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专家消防协会(ASFP)制定的《确保建筑物被动消防最佳实践》(ISBN: 1 87040 919 1)中提供了关于被动消防设计、安装和维护过程的指导。
关于现有通用类型的系统的进一步信息,关于其适用于不同应用的信息和测试方法的指导,请参阅ASFP红皮书:建筑行业的防火和穿透密封-“红皮书”(ISBN:
1 87040 923 X)由专业消防协会出版,可从ASFP网站免费下载www.asfp.org.uk.
11.1本节介绍适用于停车场和购物中心设计和建造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般原则
11.2用于停放汽车和其他轻型车辆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在某些方面与其他建筑物不同,这使得一些限制建筑物内火灾蔓延的通常措施有所偏离。这些都是:
一个。火灾负荷有很好的定义;而且
b。停车场通风良好,火灾从一层楼蔓延到另一层楼的可能性较低。通风是重要的因素,因为热和烟不能轻易地从停车场消散
不是开放的,做出的让步更少。第11.3至11.6段的指南涉及三种通风方法:开式通风(高水平自然通风)、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露天停车场
11.3.如该建筑物或包含该停车场的分离部分符合下列规定,在附录A的防火评估中,该建筑物可被视为露天停车场,表A2.规定如下:
一个。地下室不应该有任何楼层;
b。每层应在每一停车场层设有永久开口,以自然通风,总通风面积不少于该层楼面面积的1/20,其中至少一半(1/40)应相等地设置在两堵相对的墙壁之间;
c。当结构的一个构件支撑、承载另一个构件或使另一个构件保持稳定时,该支撑构件的耐火性能应不低于另一个构件的最小耐火性能(无论该构件是否承重)。
d。如建筑物亦作其他用途,构成停车场的部分为独立部分,而任何支撑、承载或给予建筑物其他部分的另一构件稳定的结构构件的耐火期限,应不低于其所支撑构件的最低耐火期限;而且
e。建筑、隔间或分离部分使用的所有材料都应是不可燃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我。适用于停车场地面或屋顶,或任何毗连建筑物、车厢或停车场外围结构的分离部分的任何表面处理,如果该处理满足有关要求B2和B4的指导的所有相关方面;
2任何防火门;
3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值机亭;而且
4任何车间移动设施。
非露天停车场
11.4如停车场没有第11.3(b)段所载的通风标准,则该等停车场不会被视为露天停车场,因而必须采用不同的防火标准(有关条文载于附录a,表A2).
如下文第11.5或11.6段所述,这种停车场仍然需要一定的通风,通风可以是自然通风,也可以是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
11.5如非开放式停车场有一定程度的自然通风,则每一层应在每一停车场层设置永久开口(可达天花板高度)进行通风。这些设施的总自由通风口面积应不少于该楼层楼面面积的四十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半应平均分开,并设置在两堵相对的墙壁之间(两边各占1/160)。(关于正常通风的额外指导,请参阅批准文件F通风
停车场。)
机械通风
11.6在大多数地下停车场和封闭停车场,可能无法获得最低的天然标准
第11.5段规定的通风开口。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如下的机械通风系统:
一个。该系统应独立于任何其他通风系统(为停车场提供正常通风的系统除外),并设计为在火灾条件下每小时换气10次。(参见批准文件F通风
停车场正常通风指引);
b。该系统应设计为两部分运行,每个部分能够提取以上(a)项所列费率的50%,并设计为每个部分可以单独或同时运行;
c。系统的每个部分都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电源,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仍能正常工作;
d。抽汽点布置应使50%的出口在高位,50%在低位;而且
e。风机应额定在300ºC下运行至少60分钟,管道系统和固定装置应采用熔点不低于800ºC的材料建造。
有关热烟去除设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BS EN 12101-3:2002。
BS 7346-7:2006提供封闭停车场烟雾通风的另一种方法
11.7虽然本文件内有关店铺的条文一般适用于店铺位于一幢独立建筑物内的情况,但如店铺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则有关条文可能并不适用
一个复合体。这些可能包括有顶棚的购物中心,提供通往许多商店和公共服务区的通道。特别是,关于最大隔间大小的规定可能难以满足,因为考虑到将商店与为其服务的商场分开通常是不实际的。在较小程度上,有关防火、分隔车间单元的墙壁、表面和边界距离的规定可能会造成问题。
11.8为确保购物大楼的消防安全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除本文件所载的措施外,其他措施及额外的补偿措施是适当的。这些特征在
应遵循BS 5588-10:1991第5和6节以及这些节的相关建议。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外部火灾蔓延 B4。(1)建筑物的外墙应在考虑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和位置的情况下,充分防止火势越过墙壁和从一幢建筑物蔓延到另一幢建筑物。 (2)建筑物的屋顶应在考虑到建筑物的用途和位置的情况下,充分防止火势从屋顶蔓延到另一建筑物。 |
国务卿认为,B4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一个。如果外墙的构造使从外部来源点火的风险和火势在其表面的蔓延受到限制,通过为它们提供低热量释放率;
b。如果限制建筑物侧面未受保护区域的数量,以限制能通过墙体的热辐射量,并考虑到墙体与边界之间的距离;而且
c。如果屋顶的构造能够限制火焰蔓延和/或外部火源的火焰穿透的风险。
在每种情况下,以限制火灾从建筑物蔓延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的风险,反之亦然。
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它与边界的距离,在某些情况下,它的高度。
外墙
B4.i外墙的建设与建筑物之间的隔离,防止外部火灾蔓延是密切相关的。
火灾在建筑物之间的开放空间蔓延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取决于:
一个。有关建筑物内火灾的规模及烈度;
b。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c。它们的正面提供的防火保护;而且
d。对其他建筑物内人员的风险。
B4.ii第12节规定了外墙的防火性,并限制墙壁外表面着火和火势蔓延的易感性。
B4.iii第13条规定限制外墙开口和其他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以减少辐射引起火灾蔓延的风险。
屋顶
B4.iv第14条规定降低屋顶之间和屋顶表面上的火灾蔓延风险。
12.1本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须有足够的防火能力,以防止火势越过有关边界蔓延。这些条文与第13条有关空间分隔的条文紧密相连,该条订明未受保护的墙壁面积的限额。由于极限取决于墙体与相关边界的距离,除承重部分外,部分或全部墙体可能没有防火性能(见第B3.ii段)。
外墙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有关的防火期限(载于附录A)视乎有关建筑物的用途、高度及大小而定。如果墙体距离相关边界1000mm或以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接受较低的耐火标准,墙体只需要从内部防火即可。
12.2条例亦订明,限制距离有关界别少于1000毫米的建筑物外墙的可燃性,以及限制高层建筑物外墙及集会及康乐用途组别外墙(不论界别距离)的可燃性。这是为了减少表面对外部源点火的易感性,并减少火灾蔓延到建筑外部的危险。
在要求B3的指南中,第7节规定了内部和外部承重墙在发生火灾时保持其承重功能。
12.3建筑物外墙应具有附录A中规定的适当防火性能。表A1,除非它们根据第13条的规定构成不受保护的地区。
12.4门式框架通常用于单层工业和商业建筑,在那里可能不需要结构的防火性能(要求B3)。然而,当门式框架建筑物靠近相关边界时,靠近边界的外墙可能需要防火,以限制建筑物之间的火势蔓延。
人们普遍认为,门式框架作为一个单一的结构元素,因为使用了抗弯矩连接,特别是在柱/椽节点。因此,在建筑物的外墙不能完全不受保护的情况下,框架的椽子成员,
以及纵队成员,可能需要防火保护。
在对钢门式框架在火灾中的性能进行调查后,认为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可以设计基础及其与门式框架的连接,以便在火灾中传递由无保护的椽梁、檩条和一些屋顶覆层倒塌引起的倾覆时刻,同时允许外墙继续履行其结构功能。
其设计方法载于SCI出版物P313火灾边界条件下的单层钢框架建筑,2002 (ISBN: 1 85942 135 0)。
注1:如果建筑按照第0.16段安装了喷水灭火系统,则不需要遵循SCI出版物中关于设计基础以抵抗倾覆的建议。
注2:通常情况下,钢筋混凝土的门式框架可以支撑要求类似防火程度的外墙,而无需在基础上提供特定的抗倾覆规定。
注3:现有建筑物可能已按下列指引设计,这亦可接受:
一个。柱的构件被刚性地固定在一个有足够大小和深度的底座上,以抵抗倾覆;
b。柱子上有砖、砌块或混凝土保护,直到有保护的环形梁提供横向支撑;而且
c。屋顶上有某种形式的通风来提前释放热量。(例如,屋顶通风可采用聚氯乙烯屋顶,覆盖楼面面积约10%,并在楼面面积上均匀分布。)
12.5在下列情况下,建筑物的外部围护结构不应成为火灾蔓延的媒介
它可能对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在高层建筑中,在包层系统和广泛的空腔中使用可燃材料可能会带来这样的风险。
外部墙壁应符合第12.6至12.9段的指引,或符合BRE报告《多层建筑物外墙外保温防火性能》(br135)中覆层系统的性能标准,该报告采用BS 8414-1:2002或BS 8414-2:2005的全尺寸测试数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燃物的总量也可能受到第13条中有关空间分隔的规定的限制(见第13.7段起)。
12.6墙壁的外表面应该相遇
《图40.如混合用途的建筑物包括集会及康乐用途团体的住所,其外墙应符合图40c。
绝缘材料/产品
12.7在高于地面18米或以上的建筑物中,用于外墙结构的任何保温产品、填充材料(不包括垫片、密封剂及类似材料)等均应具有有限可燃性(见附录a)。此限制不适用于符合规定的砌体空腔墙结构图34在第9节。
腔的障碍
12.8空腔屏障应按照第9节提供。
12.9在外墙结构的情况下,根据第9.10d段(内有砖石或混凝土内叶的外部包层系统),建筑物不受《公约》规定的约束表13非住宅建筑的空腔的最大尺寸,面对空腔的表面也应符合规定图40.
13.1本节的规定是基于一些假设,尽管其中一些假设可能与实际情况不同
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们结合在一起,就可以确定合理的空间分隔标准。这些规定限制了建筑物两侧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
(例如开口及有可燃物表面的地方),这些地方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火势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
屋顶不受本节规定的约束,除非其倾斜角度与水平角度大于70º(见附录E中“外墙”的定义)。同样,倾斜屋顶的垂直部分,如天窗(单独来看可被视为
如为墙),则无须符合下列规定,除非屋顶的坡度超过70º。这是一个判断问题,连续运行的天窗占据了陡峭的倾斜屋顶的大部分,是否应该被视为一堵墙而不是屋顶。
13.2假设如下:
一个。火灾的大小取决于建筑物的分隔,所以
火灾可能涉及一个完整的隔间,但不会蔓延到其他隔间;
b。火灾的强度与建筑物的用途(即用途组)有关,但可以通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缓和;
c。居住、装配和娱乐用途组别比其他用途组别代表更大的生命风险;
d。在边界的另一侧有与该建筑物标高相近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与共同边界的距离相同;而且
e。通过外墙任何具有防火性能的部分的辐射量可以被折现。
13.3.如果需要缩短分离距离(或增加未受保护区域的数量),则建造较小尺寸的隔室可能是有利的。
13.4使用到边界的距离,而不是到另一个建筑物的距离,来测量分离距离,使得有可能
计算不受保护区域的允许比例,无论相邻场地上是否有建筑物,也无论场地是什么
那栋楼或者任何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
如果一堵墙与边界成80º或更小的角度,则该墙被视为面向边界图41).
通常只需要考虑到场地实际边界的距离。但在某些情况下,当地盘边界毗邻不太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时,例如道路,则毗连的部分空间可包括在本节所指的有关边界内。术语边界的含义在图41.
相关的边界
13.5一堵墙所面对的边界,不论它是地盘的实际边界还是概念边界,都称为有关边界(见图41及图42)。
想象的边界
13.6一般在同一地点的建筑物之间的分离距离是折现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到同一地点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这
是通过假设这些建筑物之间有边界来实现的。这个假定的边界称为概念边界。
假设存在一个概念边界:
一个。有关建筑物的其中一幢或两幢均属住宅或集会及康乐用途组别;或
b。在同一地盘兴建多于一幢楼宇,但由不同机构营运/管理。
适当的规则已经给出图42.
13.7外墙任何部分的防火能力低于附录A所列的适当防火能力,表A2,被认为是一个不受保护的地区。
形成楼梯的受保护竖井的外墙
13.8受保护竖井内楼梯外墙的任何部分不包括在未受保护区域的评估范围内。
注意:有关B1 (图24)及B5(第17.11段),该条文参考BS 5588-5:2004第2节有关
受保护楼梯的外墙与建筑物其他部分未受保护区域的关系。
可燃表面材料作为无保护区域的状态
13.9如果外墙具有适当的耐火性能,但其外表面有超过1mm厚的可燃材料,则该外墙被视为未受保护的面积,相当于可燃材料实际面积的一半,参见图43.(就本规定而言,0级(国家级)的材料
或B-s3级,d2级(欧洲级)(见附录A,第7段和第13段)不应计算为无保护区域)。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小型无保护区域
13.10在墙壁的其他保护区域内的小的未受保护的区域被认为造成火灾蔓延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可能是
忽视。图44展示了应用于这些区域相互关系的放置以及建筑内部分隔线的约束条件。这些限制根据每个未受保护区域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树冠
13.11部分天篷结构属《建筑物规例》附表2第6或第7类(获豁免建筑物及工程),可获豁免适用《建筑物规例》。许多其他地区可能不符合豁免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本节关于不受保护地区限制的规定可能很繁琐。
在附于建筑物侧面的檐篷的情况下,只要檐篷的边缘距离有关边界至少2米,则可确定与墙壁的分离距离,而不是与檐篷的边缘
(见图45).
如独立的雨棚结构位于有限风险或受控制的危险之上(例如在汽油泵上方),鉴于露天结构可达到较高的通风和散热程度,且雨棚距离有关边界有1000毫米或以上,则可以合理地忽略空间分隔的规定。
大型无隔间建筑
13.12在评估无保护区域时,非分隔建筑物的外墙高于平均地面30米以上的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相关边界1000mm以内的外墙
13.13在下列情况下,距离有关边界任何一点不超过1000毫米的墙壁,包括与边界重合的墙壁,即符合空间分隔的规定:
一个。唯一未受保护的区域是图44或第13.12段所述;而且
b。其余的墙从两侧都是防火的。
外墙距离相关边界1000毫米或以上
13.14在下列情况下,距离有关边界上任何一点至少1000毫米的墙将符合空间分隔规定:
一个。不受保护区域的范围不超过第13.15段所述的其中一种方法所给出的范围;而且
b。其余的墙(如果有的话)是从建筑内部防火的。
13.15本批准文件给出了两种简单的方法,用于计算距离相关边界上任何一点至少1000mm的外墙未受保护面积的可接受数量。(距离边界1000毫米以内的墙壁见上文13.13。)
方法1可用于小型住宅楼宇,但不属于第13.19段所载用途组别2a(院舍类型楼宇)。
方法2可用于大多数建筑物或隔间,而方法1不适用
是适当的,并载于第13.20段。
还有其他更精确的方法,在BRE报告中描述:外部火灾蔓延:建筑物分离和边界距离(BR 187, BRE 1991),可以用来代替方法1和2。“封闭矩形”和“聚合概念面积”方法包括在
BRE报告。
计算可接受无保护面积的基础
13.16方法1和方法2的基础载于1963年消防研究技术论文第5号。
本文已作为第13.15段所述BRE报告的一部分转载。其目的是确保建筑与边界的距离至少为总热辐射强度接收距离的一半
从墙上所有未受保护的区域将为12.6千瓦/米2(静止空气中),假设每个未受保护区域的辐射强度为:
一个。84千瓦/ m2,如该建筑物属住宅、办公室或集会及康乐用途组别,或属用途组别7(b)的露天多层停车场;而且
b。168千瓦/ m2,如该建筑物属商店及商业、工业、仓储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组别。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7如果一幢建筑物都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可以合理地假设火灾的强度和范围将会降低。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第0.16段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边界距离可为其他类似但未洒水的建筑物的一半,但至少有1米的距离。或者,如果边界距离保持不变,未受保护区域的数量可能增加一倍。
注意:在使用第13.15段提到的BRE报告时,可以以类似的方式考虑是否有洒水装置。
中庭建筑
13.18如果建筑物包含一个或多个中庭,应遵循BS 5588- 7:7 97第28.2条的建议。
方法1
13.19此方法只适用于拟作大厦或其他住宅用途(非机构用途)的建筑物,而该建筑物距离有关界别的任何一点为1000毫米或以上。
以下确定最大未保护区域的规则应阅读图46.
一个。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层(地下室除外)或长度不得超过24米:
b。在下列情况下,建筑物的每一侧均符合空间分隔的规定:
我。建筑物的侧面距有关边界的距离;而且
2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均在规定的范围内图46.
注意:在计算最大未受保护面积时,指在图44和13.10段中提到的,可以忽略不计。
c。建筑物侧面任何超出最大无保护面积的部分都应防火。
表15在小型建筑物或隔间内允许的无保护区域 | ||
---|---|---|
建筑物侧面与有关界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 未受保护区域的最大总百分比% | |
目标群体 | ||
住宅、办公、集会、娱乐 | 商店和商业工业、仓储等 非居民 |
|
(1) | (2) | (3) |
厦门市。 | 1 | 4 |
1 | 2 | 8 |
2.5 | 5 | 20. |
5 | 10 | 40 |
7.5 | 15 | 60 |
10 | 20. | 80 |
12.5 | 25 | One hundred. |
注: N.a =不适用 一个。中间值可以通过插值得到。 b。如建筑物全部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参阅第13.17段。 c。至于用途组7(b)内的露天停车场,可使用第(1)栏所列的距离代替第(2)栏所列的距离。 d。未受保护区域的总百分比是用未受保护区域的总面积除以包含所有未受保护区域的矩形面积,然后乘以100。 |
14.1本节的规定限制在边界附近使用不能充分防止火势蔓延的屋顶覆盖物。术语屋顶覆盖是用来描述可能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结构,但不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屋顶结构。本节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屋顶在遭受外界火灾时的性能。
14.2天台受第13条有关空间分隔规定约束的情况,见第13.1段说明。
其他屋顶管制
14.3在本文件的其他三个章节中有关于屋顶防火特性的规定。在B1指南(第5.3段)中,有关于作为逃生手段一部分的屋顶的规定。在B2指南(第6.12段)中,有关于屋顶内表面作为房间或流通空间内衬的一部分的规定。在B3指南中,第7节中有关于用作地板的屋顶的规定,第8节中有关于越过隔间墙壁顶部的屋顶的规定。
14.4屋顶覆盖物的性能是根据BS 476- 3:20 04中规定的测试方法指定的,或根据BS EN 13501-5:2005确定的,如附录a所述
表A5附录A。
屋顶也在类似的基础上进行控制,也可以使用第14.6和14.7段所述的塑料屋顶。
14.5分离距离是距离屋顶(或部分屋顶)的最小距离
到相关边界,这可能是一个概念边界。
表16根据屋顶覆盖物的类型和建筑物的大小和用途规定分离距离。对于指定为AA、AB或AC(国家级)或BROOF(t4)(欧洲级)分类的屋顶覆盖物的使用没有限制。此外,在2000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第2000/553/EC号决定中定义的屋顶覆盖物产品(和/或材料)可以被认为满足所有关于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的性能特征“外部防火性能”的要求,而不需要测试,前提是满足了有关工程设计和实施的任何国家规定。也就是说,本委员会决定中定义的屋顶覆盖产品(和/或材料)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塑料北面
14.6表17列明至少具有3级(国家级)或D-s3、d2级(欧洲级)下表面的塑料屋顶的使用限制,以及表18以TP(a)刚性或TP(b)分类列出热塑性材料的使用限制(见
也图47).热塑性材料的分类方法见附录A。
14.7当用于屋顶时,由聚碳酸酯或未塑化PVC制成的刚性热塑性板材产品,达到1级(国家级)
根据BS 476- 7:7 71(或1987或1997)测试的表面火焰蔓延等级材料表面火焰蔓延测试,或C-s3级,d2级(欧洲级)可视为具有
AA(国家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分类,用于图30.
屋顶上没有电线的玻璃
14.8当用于屋顶时,至少4mm厚的无电线玻璃可被视为具有AA(国家级)标志或B屋顶(t4)(欧洲级)分类。
茅草和木瓦
14.9茅草和木瓦应被视为具有AD/BD/CD标识或E屋顶(t4)(欧洲级)船级在表16如果不能分别建立BS 476- 3:58 82004或EN 1187:XXX(测试4)下的性能。
表16屋顶覆盖物的限制* | |||||
---|---|---|---|---|---|
屋顶覆盖物或屋顶部分的名称 | 到相关边界上任何点的最小距离 | ||||
国家级 | 欧洲类 | 小于6m | 最少6米 | 至少1200万 | 最少20m |
AA, AB或AC | B屋顶(t4) | • | • | • | • |
BA BB或BC | C屋顶(t4) | ° | • | • | • |
CA, CB或CC | D屋顶(t4) | ° | •(1) (2) | •(1) | • |
AD, BD或CD | E屋顶(t4) | ° | •(1) (2) | •(1) | •(1) |
DA, DB, DC或DD | F屋顶(t4) | ° | ° | ° | •(1) (2) |
注意: *关于玻璃的限制见第14.8段;第14.9段关于茅草和木瓦的限制;第14.6和14.7段以及表18和表19对塑料屋顶的限制。 __外部屋顶表面的标识说明见附录a表A5查阅屋顶覆盖物的概念名称。) 分隔距离不适用于一对半独立房屋的屋顶(见14.5)和封闭/有盖走道之间的边界。然而,看到图30如果屋顶越过隔间墙的顶部。聚碳酸酯和PVC屋顶在测试中达到1级等级,见第15.7段,可被视为具有AA标志。 可打开聚碳酸酯和PVC屋顶达到1级(国家级)或C-s3, d2级(欧洲级)测试等级,见10.7段,可被视为AA(国家级)或BROOF(t4)(欧洲级)等级。 |
•可接受的 °不能接受的 1.不适用于下列建筑物: 一个。三栋或三栋以上房屋梯田上的房屋。 b。任何规模的工业、仓储或其他非住宅用途集团建筑物。 c。任何其他立方容量超过1500立方米的建筑物。 2.注1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可接受,如果部分屋顶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任何类似部分之间至少有1500毫米的距离,且部分之间的屋顶覆盖有有限可燃性的材料。 |
表173级(国家级)或D-s3、d2级(欧洲级)塑料屋顶:使用限制和边界距离 | |||
---|---|---|---|
下表面最小分类(1) | 可供屋顶使用的空间 | 从相关边界上的任何点到屋顶的最小距离,外部指定†: | |
AD BD CD(国家级)或E屋顶(t4)(欧洲级)CA CB CC或D屋顶(t4)(欧洲级) | DA DB DC DD(国家级)或F屋顶(t4)(欧洲级) | ||
3班 | a.阳台、阳台、车棚、有顶棚或装载区,至少有 完全或永久张开的较长的一面 b.独立游泳池 c.温室、车库或附属建筑,最大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 |
6米 | 20米 |
d.流通空间(2)(受保护的楼梯除外) 房间(2) |
6米(3) | 20米(3) | |
注意: __外部屋顶表面的名称在附录A中解释。 以上任何一种名称都不适用于受保护的楼梯——见第6.12段。 通过测试达到1级(国家级)或C-s3, d2级(欧洲级)等级的聚碳酸酯和PVC屋顶,见14.7段,可被视为具有AA级或BROOF(t4)(欧洲级)等级。 在哪里图30适用A或b,天窗距离舱壁至少1.5m。 如果产品有双层皮肤或由不同材料制成的层压板,则产品可能具有不同性质的上下表面。在这种情况下,更繁重的距离适用。 1.参见B2指南。 2.在非热塑性材料的情况下,只能使用单蒙皮屋顶。 3.屋面也应符合规定图47. |
表18TP(a)和TP(b)塑料屋顶:使用限制和边界距离 | |||
---|---|---|---|
下表面最小分类(1) | 可供屋顶使用的空间 | 从相关边界上的任何点到带有外部表面分类的屋顶的最小距离(1): | |
TP (a) | TP (b) | ||
1.TP (a)刚性 | 除受保护的楼梯外的任何空间 | 6米(2) | 不适用 |
2.TP (b) | a.阳台、游廊、车棚、有盖通道或装载处,至少有较长一侧完全或永久敞开 b.独立游泳池 c.温室、车库或附属建筑,最大建筑面积为40米2 |
不适用 | 6米 |
d.流通空间(3) (受保护的楼梯除外) |
不适用 | 6米(4) | |
e。房间(3) | |||
注意: 以上任何一种名称都不适用于受保护的楼梯——见第6.12段。 聚碳酸酯和PVC屋顶在测试中达到1级等级,见14.7段,可被视为具有AA标志。在哪里图30适用A或b,天窗距离舱壁至少1.5m。 1.参见B2指南。 2.对于2a、b和c中所述的任何空格均无限制。 3.在非热塑性材料的情况下,只能使用单蒙皮屋顶。4.屋面也应符合规定图47. |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消防通道及设施 B5。(1)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能够提供合理的设施,以协助消防人员保护生命。 (2)建筑物的地盘内须设有合理的设施,使消防车能进入建筑物。 |
国务卿认为,B5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一个。是否有足够的外部通道,使消防车能够靠近建筑物,有效使用;
b。建筑物内有足够的通道供消防人员进行搜救和灭火;
c。建筑物内有足够的内部消防管道和其他设施以协助消防人员执行任务;而且
d。如果建筑物有足够的设备来排出地下室火灾产生的热量和烟雾。
这些通道安排和设施只是为了建筑物内和周围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而需要的。需要它们的程度将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和大小,因为它影响到这些人的健康和安全。
B5。i此处所提供的指引涵盖为协助消防及救援服务而选择及设计保护生命的设施。为协助消防及救援服务,可能需要下列部分或全部设施,主要视乎建筑物的大小而定:
一个。用于消防设备的车辆通道;
b。消防人员通道;
c。在建筑物内提供消防管道;
d。地下室区域的热量和烟雾的通风;
e。提供充足的水供应。
如果建议偏离第15至18条的一般指引,则建议尽早向有关消防救援服务寻求意见,即使没有法定义务咨询。
适合于特定建筑物的设施
B5.ii决定辅助消防和救援服务所需设施的主要因素是建筑物的大小。一般来说,消防工作在建筑物内进行。
一个。在深地下室和高层建筑中(见17.2段),消防队员总是在室内工作。他们需要特殊的通道设施(见第17节),配备消防总管(见第15节)。消防设备需要进入靠近消防总管的入口(见第16节)。
b。在其他建筑中,正常逃生方式所提供的人员通道设施与从梯子和周边设备上工作的能力相结合,通常在没有特殊内部安排的情况下就足够了。车辆可能需要进入部分或全部周边,这取决于建筑物的大小(见第15节)。
注意:如果已使用本批准文件范围之外的替代方法来证明逃生方法的合理性,则可能有必要考虑消防通道的附加规定。
c。对于小型建筑物,通常只需要确保该建筑物足够靠近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可到达的地点(见第16.2段)。
d。在较高的公寓楼,消防和救援服务人员进入设施需要在建筑物内,尽管
高度分隔意味着与其他高层建筑相比,可以进行一些简化(见17.12段);
e。地下室火灾的燃烧产物往往通过楼梯逃逸,使消防和救援服务人员难以进入。通过提供通风口(见第17节)可以减少这个问题。通风可以提高能见度,降低温度,降低搜索、救援和灭火的难度
绝缘芯板
B5.iii用于内部结构的绝缘芯板的防火性能指南载于附录F。
15.1消防管道安装在建筑物内,并配有阀门等,以便消防和救援服务可以连接水管供水,以扑灭建筑物内的火灾。
消防水管可能是“干”型,通常是空的,由消防及救援服务泵车的软管供应。或者,它们可能是“湿”型的,在这种类型中,它们装满了水,并由建筑物中的水箱和水泵供应。应该有一个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从泵设备补充湿系统。
15.2有消防竖井的建筑物应在竖井内设置消防管道,必要时应在有保护的逃生楼梯上设置消防管道。在该等建筑物内设置消防井及消防管道的准则载于第17条。
15.3.其他建筑物如未按规定提供车辆通道,亦可提供消防总管表19(见第16.6及16.7段)或第16.2或16.3段。
15.4在为第15.3段的目的而设置了消防总管的建筑物中,消防总管的出水口的位置应符合第17.8段规定的软管标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楼梯需要被设计成消防井。
15.5消防总水管的出水口应设在楼梯或设有出水口的受保护的大堂内(见图52).
15.6本批准文件中未包括的消防总管设计和施工的其他方面的指导,应从BS 9990:2006中获得。
注意:在消防及救援服务车辆出入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物内,应设置湿式消防总管。在设有消防水管的低层楼宇,宜采用湿式或干式消防水管。
15.7如建筑物的隔室面积为280平方米或以上,在距离现有消防栓100米以上的地方架设消防栓,应按下列规定加设消防栓;
16.1为了本批准文件的目的,需要车辆进入建筑物的外部,以便能够使用高触及设备,如转盘梯子和液压平台,并启用抽水设备
为消防、搜寻及救援活动提供水及设备。
进出通道的需求随着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而增加。
消防总管(见第15节)使建筑物内的消防队员能够将软管连接到供水系统。在安装了消防总管的建筑物中,泵电器需要在靠近总管的地方进入外围,消防队员可以在那里进入建筑物,而在干总管的情况下,泵电器将通过软管连接将水泵入总管。
所描述的车辆进入要求
在表19对于没有消防管道的楼宇,不适用于大厦,因为每个住宅(见第16.3段)或有消防管道的楼宇都需要通道。
车辆通道和固定通道应符合第16.7至16.10段所述的标准,供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使用。
注意:不得根据《建筑规例》规定在存放图则、建筑公告或初次通知所显示的工程地点以外进行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将现有的路线升级到一个小型建筑并不总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管理机构应与消防救援队协商,考虑从不施工到升级路线的某些特征,例如急转弯。
16.2小型建筑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顶层离地高度不超过11米的建筑物)必须有车辆通道供泵设备进入:
一个。周长的15%;或
b。在投影规划区域(或“足迹”,见图48);以较轻松者为准。
16.3在距离每栋住宅内所有地点45米的范围内,应该有水泵设备的车辆通道。
注1:如果不能满足第16.2或16.3段的规定,应按照第15.3段的规定设置消防总管
车辆出入应符合第16.6段。
表19消防及救援服务车辆出入未安装消防管道的楼宇(不包括大厦) | |||
---|---|---|---|
总建筑面积(1)建造m² | 地面以上的顶层楼层高度(2) | 提供车辆通道(3) (4): | 设备类型 |
至2000年 | 最多11人 在11 |
见第16.2段 周长的15%(5) |
泵 达到高 |
2000 - 8000 | 最多11人 在11 |
周长的15%(5) 周长的50%(5) |
泵 达到高 |
8000 - 16000 | 最多11人 在11 |
周长的50%(5) 周长的50%(5) |
泵 达到高 |
16000 - 24000 | 最多11人 在11 |
周长的75%(5) 周长的75%(5) |
泵 达到高 |
超过24000 | 最多11人 在11 |
周长100%(5) 周长100%(5) |
泵 达到高 |
注意: 1.总建筑面积是建筑物中所有楼层(不包括地下室)的总和。 2.对于用途组7(a)(仓库)建筑物,高度应测量为平均屋顶高度,见附录C中的测量方法。 3.每个标高都需要有检修门(见第16.5段)。 4.访问的含义见第16.8段。 5.周长描述在图48. |
16.4进入没有消防管道的建筑物(第16.2段所述建筑物除外)的车辆通道,应按表19.
16.根据第16.2段或表19应设有适当的门,宽度不少于750毫米,可进入建筑物内部。
应设置门,使每扇门与/或该标高的尽头之间的距离不超过60米(例如,150米的标高至少需要两扇门)。
表20典型的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通行路线规范 | ||||||
---|---|---|---|---|---|---|
设备类型 | 路缘石之间的最小宽度(米) | 最小网关宽度(m) | 最小路肩转弯圈(m) | 最小墙间转弯圈(m) | 最小净空高度(m) | 最低载重量(公吨) |
泵 | 3.7 | 3.1 | 16.8 | 19.2 | 3.7 | 12.5 |
达到高 | 3.7 | 3.1 | 26.0 | 29.0 | 4.0 | 17.0 |
注意: 1.消防设备没有标准化。一些消防部门有重量更大或大小不同的器具。在上述情况下,建筑物管制组可谘询消防救援队后,采用其他尺度。 2.由于高架电器的重量分布在多个车轴上,因此,它们不经常使用设计为12.5吨的车道或路线,应不会造成损坏。因此,尽管桥梁等结构应该有全部17吨的承载能力,但将路面基础设计为12.5吨是合理的。 |
16.6在装有干消防总管的建筑物内,应设有消防通道
在每个消防主入口连接点的18米范围内安装抽水装置,通常位于建筑物的正面。从设备上应该可以看到入口。
16.7如楼宇设有湿式水管,则抽水机的入口应在18米以内,并在可看到的范围内,有一个适当的入口可进入主水管,并在可看到入口的范围内,以便紧急补充主水管的吸入罐。
注意:如第15条和第17条没有规定的建筑物内设有消防总管,车辆通道可按第16.6或16.7段而不是按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表19.
16.8车辆通行路线可以是符合标准的道路或其他路线,包括任何检查范围等表20以及下面的段落。
16.9在什么地方按照规定提供通往高处的通道表19:
一个。高度不超过11米的建筑物(不包括第16.2(b)段所涵盖的建筑物),按百分比计算,建筑物附近应设有水泵设备通道
指定的总周长的;
b。高度超过11m的建筑物,进出通道应符合指南图49.
16.10在哪里根据规定为高处设备提供通道表19,应避免架空的障碍物,如电缆和树枝等,以免干扰梯子的设置
所示区域图49.
16.11任何长度超过20米的死角通道均应提供转弯设施(见图50).这可由锤头或回转圈设计而成表20.
17.1在没有深地下室的低层建筑中,消防和救援服务人员的通道要求将通过正常逃生手段和第16节中方便梯子进入上层的车辆通道措施相结合来满足。在其他建筑物中,到达火场和在火场附近工作的问题,需要提供额外的设施,以避免延误,并提供足够安全的操作基地,以便采取有效的行动。
这些附加设施包括消防升降机、消防楼梯及消防大堂,这些设施合并在一个受保护的竖井内,称为消防竖井(图52).
关于保护井的一般指导在第8节中给出。
注意:由于一幢幢公寓的高度分隔,
消防竖井的设计和施工规定与其他建筑不同。
17.2建筑物的楼层高于消防救援车辆通道高度超过18米,或地下室低于消防救援车辆通道高度超过10米,应设有消防井,并设有消防升降机(见图51).
17.3用途组4、5及6的建筑物,楼层面积为900平方米或以上,楼层高度高于消防及救援服务车辆通道高度7.5米,应设置消防竖井,而无须包括消防升降机。
17.4地下两层及以上面积超过9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竖井,消防竖井中不应设置消防电梯。
17.5如果一个消防竖井被要求服务于地下室,它不需要服务于上层,除非它们也符合建筑的高度或大小。类似地,为上层服务的竖井不需要为地下室服务,因为地下室本身不够大或不够深。然而,消防楼梯和任何消防电梯都应该服务于它们所服务的最高和最低层之间的所有中间层。
17.6消防井应服务于他们所经过的所有楼层。
17.7购物中心应按照BS 5588-10:1991第3节的建议设置消防竖井。
17.8消防井的位置应符合第17.9或17.10段所述的最大水管距离,而在900米高度的建筑物内,应至少设置两个消防井2或以上,如楼面高度高于消防及救援服务车辆出入高度18米(或如第17.3段所述高于7.5米)
17.9如果建筑物全部安装了第0.16段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应提供足够的消防竖井,使每层楼的每个部分距离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通道高度超过18米(或超过7.5米,如第17.3段所述)的消防竖井的消防主出口不超过60米,测量路线适合铺设软管。
17.10如建筑物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则每层楼的每部分距离消防及救援服务车辆通道高度超过18米(或第17.3段所述超过7.5米)的地方,距离受保护楼梯内的消防总出口应不超过45米
以及在消防竖井距离消防总管60m处,测量在适合铺设软管的路线上。
注意:为了满足45米软管的标准,可能需要在逃生楼梯上提供额外的消防总管。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楼梯需要被设计成消防井。
17.11除公寓楼外(见第17.14段),每个消防楼梯和消防电梯都应从宿舍通过消防大厅进入。
17.12所有消防井应在每一层安装有出口连接和阀门的消防总管。
17.13消防电梯装置包括电梯车厢本身、电梯井和电梯机械空间,以及电梯控制系统和电梯通信系统。轴的构造一般应符合BS 5588-5:2004的第7和第8条。消防电梯的安装应符合BS EN 81-72:2003和BS EN 81- 1:20 98或BS EN 81- 2:20 98(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电梯)。
block of flats的变体
17.14如在火警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及大厦的隔室设计已遵循第3及9条的指引,则无须在消防楼梯与提供逃生通道的受保护走廊或大堂之间增设消防大堂。同样,消防电梯也可以直接打开进入该保护走廊或大厅,但消防电梯升降门与消防楼梯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7.5m。
17.15卷帘门应能由消防和救援人员手动开启和关闭,而无需使用梯子。
18.1火灾造成的烟雾和热量的积聚会严重地抑制灭火的能力
消防救援服务在地下室进行救援和灭火行动。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提供设施,为消防队员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而得到缓解。
18.2排烟口(也称为排烟口)为热量和烟雾从地下室层逃逸到室外提供了一条通道。它们也可以被消防和救援服务用来让凉爽的空气进入地下室。(见图53.)
18.3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个地下室空间都应该有一个或多个排烟口,但并不总是可以做到这一点,例如,
平面图较深,外墙的数量受到毗邻建筑的限制。因此,在周边的通风空间和允许其他空间通过打开连接门间接通风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地下室是隔间的,每个隔间都应该有直接的通风通道,而不必打开门等进入另一个隔间。
18.4每一层地下室均应设有直接连接至露天楼宇的排烟口,但地下室有以下情况的楼层除外:
一个。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b。低于邻近地面高度不超过3米的楼层。
18.5坚固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
18.6如果地下室有外部的门或窗,隔间里的
有这些门或窗的房间不需要排烟口。在一个或多个海拔高度上,地下室对空气开放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建筑物不同侧面的地面高度不同造成的。这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联排住宅中也很常见,在露台的前面和/或后面挖掘出低于街道水平的区域,因此最低层有普通的窗户,有时还有一个外门。
天然排烟口
18.7排烟口应设在较高的位置,无论是在天花板上,还是在他们服务的空间的墙壁上。它们应均匀分布在周边,排在建筑物外的室外。
18.8所有排烟口的总透明截面积,不应少于所服务楼层楼面面积的四十分之一。
18.9在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地方应设置单独的出口。
18.10如果出口终止在一个不容易接近的点,它应该保持通畅,应该只覆盖一个不可燃格栅或罗浮。
18.11如果出口的末端在一个容易接近的位置,它可能被一个面板,摊档板或路面灯覆盖,可以打破或打开。这种有盖出口的位置应适当标明。
18.12插座不应放置在会妨碍从建筑物逃生的地方。
机械排烟
18.13若地下室楼层按照第0.16段的规定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可提供机械抽气系统作为自然通风系统的替代方案,以清除地下室的烟雾和热量(在此特殊情况下,除地下室楼层外的楼层被认为没有必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非有其他原因需要)。
注意:停车场通常不会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见11.2段)。
18.14抽气系统每小时应至少换气10次,并应能够处理300℃的气体温度不少于1小时。应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时自动进入工作状态;或者可以通过自动火灾探测系统来激活
符合BS 5839-1:2002(至少L3标准)。有关去除热烟设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BS EN 12101-3:2002。
18.15出口管道或轴,包括它们上面的任何舱壁(见图53),应以耐火程度不低于其所经过元件的不可燃结构封闭。
18.16如果同一地下室楼层的不同隔间或不同地下室楼层有天然排烟竖井,则应以耐火程度不低于所服务楼层的不燃建筑隔开。
18.17第11条有关地库停车场通风的规定,可视为满足任何用作停车场的地库需要排烟的规定。
1本文件中的大部分指导是根据产品或产品的英国或欧洲标准的性能给出的
测试或设计方法或欧洲技术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材料、产品或结构应:
一个。符合经试验证明能够满足该性能的规格或设计;或
注意:为此目的,经联合王国认可处(UKAS)认可进行相关试验的实验室应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
b。已根据测试证据根据适当的标准进行评估,或通过使用相关的设计指南,以满足性能要求;或
注意:为此目的,经UKAS认可进行相关测试的实验室和合格的消防安全工程师可能需要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
对于尚未获得欧洲标准或批准的材料/产品,在获得欧洲标准或批准后的过渡期内,可能会继续使用英国标准
被使用。政府通知英国政府的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任何有能力根据相关英国标准评估此类材料/产品的机构,也可能被期望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有欧洲材料/产品标准或批准的情况下,向欧洲委员会通报的任何有权根据相关欧洲标准或技术批准评估此类材料或产品的机构均可视为具有适当的专门知识。
c。如果本文件中包含了名义性能表,则应符合这些表中给出的适当规范;或
d。对于耐火元件:
我。符合建筑研究学会报告《防火结构构件建造指引》(br128, bri1988)第二部所载的适当规范;或
2根据相关的英国标准或欧洲规范进行设计。
注1:不同的建筑形式可以为结构防火提供不同的问题和机会。有关某些特定结构形式的进一步信息,请参阅;
木材- BRE 454多层木结构建筑物- 2003年设计指南(ISBN: 186081 605)
结构防火安全设计:建筑师和工程师手册1999 (ISBN: 1 85942 074 5)
注2:任何用于证实建筑耐火等级的测试证据都应仔细检查,以确保
它证明了合规性是充分的,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细节上的细微差异(如固定方法、接头、尺寸和绝缘材料的引入等)可能会对额定值产生重大影响。
2《建筑条例》从整体上处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问题。因此,它们旨在限制火灾危险。
标准防火测试的目的是测量或评估材料、产品、
火灾行为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结构或系统。标准的火灾测试通常不能测量火灾危险。它们只是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本出版物还列出了其他因素。
3.本文件中考虑的影响耐火性能的因素有:
一个。火灾严重程度;
b。建筑高度;c.建筑占用率。
4所给出的耐火标准是基于对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元件失效的后果的假设。火灾严重程度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其用途组)进行非常广泛的估计,假设建筑物的内容物(构成火灾负荷)与相同用途的建筑物相似。
许多因素会影响规定的耐火标准。这些都是:
一个。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内可燃物的数量(火灾负荷密度);
b。顶楼离地面的高度,它影响逃生和消防行动的容易程度,以及发生大规模倒塌时的后果;
c。占用类型,反映了建筑物可以快速疏散的容易程度;
d。是否有地下室,因为缺乏外墙来排出热量和烟雾可能会增加热量积聚,从而影响火灾的持续时间
作为复杂的消防;而且
e。建筑物是否为单层结构(在这种情况下,逃生是直接的,结构故障不太可能先于疏散)。
由于建筑物的用途可能会改变,根据特定用途引起的火灾负荷来精确估计火灾严重程度可能会产生误导。因此,如果采用这种消防工程方法,则需要考虑未来火灾荷载可能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5就结构、门和其他建筑形式的构件所应达到的防火性能而言,可参考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
一个。BS 476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试验,第20-24部分:1987,即第20部分建筑构件耐火测定方法(一般原则),第21部分承重建筑构件耐火测定方法
第22部分:非承重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第23部分:构件对结构耐火性能贡献的测定方法,第24部分:通风管道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对于1988年1月1日前测试或评估的项目,适用BS 476- 8:20 72);或
b。(欧洲测试)委员会2000年5月3日第2000/367/EC号决定,执行关于建筑产品、建筑工程及其部分的耐火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注意:任何标准的最新版本都可以使用,只要它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所有产品都按照BS EN 13501-2: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元件的防火分类进行分类
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用于通风系统的产品)。
BS EN 13501-3:2005,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耐火数据进行分类
测试一般楼宇服务装置(除控烟系统外)的组件。
BS EN 13501-4: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烟雾控制系统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
相关的欧洲测试方法
BS EN 1364, 1365, 1366和1634在附录G中列出。
表A1根据以下一个或多个性能标准,给出每个元素的具体要求:
一个。抗坍塌(承重能力),仅适用于承重元件,在欧洲耐火性能分类中记为R;
b。抗火穿透性(完整性),在欧洲分类中表示为E的耐火性能;而且
c。转移阻力过热(绝缘),在欧洲分类中表示I的耐火性能。
表A2规定结构构件的最小耐火期限.
表A3列出适用于吊顶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被接受为有助于地板的防火.
表A4规定了使用非绝缘耐火玻璃元件的限制。
这些限制不适用于绝缘耐火釉面元件的使用。
有关被测试元素的信息经常在制造商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文献中给出。
有关耐火元件测试的资料也载于下列刊物:
专业防火协会建筑物结构钢防火第四版(ISBN: 1 87040 925 6)。
6屋顶在抵御外部火灾方面的性能是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的:
一个。BS 476-3:2004室外防火屋面测试;或
b。(欧洲测试)委员会第2005/823/EC号决议修订第2001/671/EC号决议,为屋顶和屋顶覆盖物的外部防火性能建立分类系统。
在国家体系中,建筑被分为A到D的2个字母,其中AA是最好的。第一个字母表示穿透的时间;第二个字母表示火焰的传播速度。
结构在欧洲体系中被划分为B类屋顶(t4), C屋顶(t4)、D屋顶(t4), E屋顶(t4)或F屋顶(与B项一致屋顶(t4)为性能最高,F .屋顶(t4)是最低的),符合BS EN 13501-5:2005,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火灾分类-使用外部火灾对屋顶测试的测试数据进行分类。
BS EN 13501-1是指四个独立的测试。上面使用的后缀(t4)表示测试4将用于本批准文件。
某些屋顶覆盖产品(和/或材料)可被认为满足“外部防火性能”性能特征的所有要求,而无需测试,但须遵守任何国家对所完成工程的设计和实施的规定。这些屋顶覆盖物产品列在2000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第2000/553/EC号决议中,该决议实施了关于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
在某些情况下,屋顶或屋顶的部分可能需要防火,例如,如果用作逃生通道或如果屋顶具有地板的功能。这些情况将在第2、4和6节讨论。
表A5给出一些通用屋顶覆盖物的概念名称。
7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性能由2000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第200/147/EC号决定确定,该决定实施了关于建筑产品防火反应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注意:xxxx的指定用于尚未发布的标准的年份参考。任何标准的最新版本都可以使用,只要它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所有产品,不包括地板,根据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分类为A1, A2, B, C, D, E或F (A1级为性能最高,F级为最低)。
相关的欧洲测试方法规定如下:
BS EN ISO 1182: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不可燃性试验
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
BS EN 13823:2002,建筑产品的燃烧反应试验。不包括地板的建筑产品。
BS EN ISO 11925-2:2002,建筑产品的燃烧反应试验,第2部分-受到火焰直接撞击时的可燃性。
BS EN 13238:2001,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调节程序和基材选择的一般规则。
8不可燃材料定义在表A6无论是作为上市产品,还是就性能而言:
一个。(国家等级)经BS 476- 4:20 70材料不燃性试验或BS 476-11:1982建筑产品热散发评估方法测试;或
b。根据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根据BS EN ISO 1182:2002,反应测试时的防火反应数据进行分类时,被分类为A1级(欧洲等级)
建筑产品的防火试验。不可燃性试验和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
表A6识别不可燃产品和材料,并列出必要使用这些产品和材料的情况。
9有限可燃性材料定义在表A7:
一个。(国家等级)参照BS 476:第11部分1982中规定的方法;或
b。(欧洲类)时的性能分为类A2-s3 d2按照BS EN 13501 - 1:2007火建筑产品和建筑元素的分类,分类使用第1部分的数据反应火灾测试测试BS EN ISO 1182:2002时,反应为建筑产品——不燃火测试测试或BS EN ISO 1716:2002反应火灾测试建筑产品——总热值的测定和BS EN 13823:2002,对火灾的反应
建筑产品的试验。不包括受到单一燃烧物热冲击的地板的建筑产品
表A7还包括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复合产品(如石膏板),当这些产品作为衬里暴露时,它们也应满足任何适当的火焰蔓延等级。
10通过提供衬里材料或产品以满足给定的性能水平来控制火焰在墙壁或天花板表面的蔓延
在与所涉及的材料或产品相适应的试验中。
11根据国家分类,可以有效地测试“火焰表面传播”的衬里系统,通过参考BS 476-7:1971材料表面传播火焰测试或1987产品表面传播火焰分类方法或1997中规定的方法来评定性能
确定分类的试验方法
1、2、3或4类材料或产品的表面火焰蔓延情况,其中1类为最高。
根据欧洲分类,内衬系统根据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材料或产品被分为A1, A2, B, C, D, E或F, A1是最高的。当一个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12为了限制容易点燃、放热率高和/或减少闪燃时间的材料的使用,规定了最大可接受的“火焰传播”指数,其中遵循国家测试方法。这些是根据BS 476- 6:20 81或1989产品火焰传播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性能指标(I)与整体测试性能有关,而子指标(i1)则来源于测试的前三分钟。
13内衬材料的最高国家产品性能等级为0级。如果一种材料或复合产品的表面是:
一个。全由有限可燃性材料构成的;或
b。1类材料,其火灾传播指数(I)不超过12,分类指数(i1)不超过6。
注意:0级不是任何英国标准测试中确定的等级。
14被定义为可燃性有限的材料(见上文第9段和A7)的复合材料产品还应符合要求B2、B3和B4指南中规定的任何表面等级的试验要求。
15某些广泛使用的通用材料或产品的名义性能等级列于表A8根据其在传统衬砌测试BS 476第6和7部分中的性能,或根据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
16专利材料的测试结果经常在制造商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文献中给出。
任何用于证实材料或产品的表面蔓延等级的参考都应仔细检查,以确保
它适合、充分、适用于所使用的结构。细节上的微小差异,如厚度、基材、颜色、形式、固定物、粘合剂等,可能会显著影响评级。
为了减轻制造商的测试负担,BS EN 13238建筑产品的火灾反应测试-调节程序和标准基材选择的一般规则,定义了许多标准基材,这些标准基材产生了代表不同最终用途应用的测试结果。选择用于测试的标准基板应考虑到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应用(应用领域),并代表密度至少为其标称密度75%的最终用途基板。在测试过程中获得的对火灾分类的反应仅在产品在该应用领域使用时有效
即当产品在其最终使用中被固定在该类基板上时。
标准基材包括密度为700+/-100 Kg/m的石膏石膏板(BS EN 520)3.、硅酸钙板(BS EN 14306) 870+/-50 Kg/m3.纤维水泥板1800+/-200 Kg/m3..
注意:标准硅酸钙板不能代表石膏板的最终用途(由于纸层),但可以代表大多数石膏板(密度超过650 Kg/m)3.).根据使用石膏板基材的测试进行的分类,也可接受与石膏石膏最终用途基材粘合的产品。
17热塑性材料是指根据BS EN ISO 306:2004方法A120塑料-热塑性材料-维卡软化温度的测定,其软化点低于200ºC的任何合成高分子材料。该测试的样品可以由原始聚合物制成,最终产品的材料厚度小于2.5mm。
18孤立的热塑性材料在用作墙壁或天花板衬里时,不能被认为可以保护基材。因此,两种产品的表面等级必须符合要求的分类。然而,如果热塑性材料与非热塑性基板完全结合,则只需要满足复合材料的表面等级要求。
19用于制作窗玻璃、天棚及吊顶内的照明扩散器的热塑性材料,可能不符合第11段及以后所指明的标准,可获减让。它们在需求B2和B4的指南中进行了描述。
20.为了满足要求,B2和B4热塑性材料应根据BS 476:第6部分和第7部分试验中第11段所述的0-3分类使用(如果它们具有这样的等级),或者根据以下方法将它们分为TP(a)刚性,TP(a)柔性或TP(b):
TP (a)刚性:
我。硬质实心PVC片材;
2固体(不同于双层或多层)聚碳酸酯薄板至少3mm厚;
3由未塑化PVC或聚碳酸酯制成的多皮刚性薄板,经BS 476- 7:7 11,1987或1997测试,具有1级等级;或
4任何其他刚性热塑性产品,其样品(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厚度),当测试BS 2782-0:2004方法508A燃烧速率,实验室方法,表现为测试火焰在第一个标记之前熄灭,燃烧或余光持续时间不超过5秒后拆除燃烧器。
TP (a)灵活:
符合C类要求,厚度不超过1mm的柔性产品
窗帘和窗帘织物规范。按BS 5438:1989测试的可燃性要求。在垂直方向的样品表面或底边施加小火焰时,纺织织物可燃性的测试方法,试验2,火焰分别施加于样品表面5、15、20和30秒,但不包括清洁程序;而且
TP (b):
我。厚度小于3mm的硬质固体聚碳酸酯薄板产品或经测试不符合TP(a)标准的多层聚碳酸酯薄板产品;或
2根据BS 2782-0:2004 Method 508A测试1.5 - 3mm厚的材料试样时,燃烧速率不超过50mm/分钟的其他产品。
注意:如果不可能从产品中切割或加工出3mm厚的试样,则可以用用于制造产品的相同材料模压出3mm厚的试样。
注意:目前,在欧洲体系下,没有关于热塑性材料评估或分类的新指南,因为没有普遍接受的欧洲测试程序和支持的比较数据。
21bs476和bs2782中各种测试方法的指南在PD 6520中给出:建筑材料和建筑元件的防火测试方法指南(可从英国标准协会获得)。
BS 6336:1998《火灾试验开发和演示及其在危险评估中的使用指南》给出了火灾试验开发和演示及其在危险评估中的使用指南。
表A1结构构件等耐火试验的具体规定 | |||||
---|---|---|---|---|---|
建筑的一部分 | 根据BS 476相关部分进行测试时的最低规定(1)(分钟) | 按相关欧洲标准测试时的最低规定(分钟)(9) | 曝光方法 | ||
1.结构框架、梁或柱 | 参见A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R看到表A2 | 暴露的脸 |
2.承重墙(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所述的墙)。 | 参见A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R看到表A2 | 每边分别 |
3.地板 | |||||
(3)在店铺与上面的单位之间; | 60或see表A2(以较大者为准) | 60或see表A2(以较大者为准) | 60或see表A2(以较大者为准) | REI 60或者看表A2(以较大者为准) | 从下面(4) |
b.任何其他楼层——包括车厢楼层。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丽看到表A2 | |
4.屋顶 | |||||
A.构成逃生路线的任何部分; B.任何执行 |
30. 看到表A2 |
30. 看到表A2 |
30. 看到表A2 |
雷亚尔30雷亚尔 看到表A2 |
从下面(4) |
5.外墙 | |||||
A.距离相关边界上任何点小于1000mm的任何部分;(5)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丽看到表A2 | 每边分别 |
B.距离有关边界1000毫米或以上的任何部分;(5)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15 | 你看到表A2和REI 15 | 从建筑内部 |
c.与外部逃生路线相邻的任何部分(见第5节);图25). | 30. | 30. | 没有提供(6) (7) | 是30 | 从建筑内部 |
6.隔室壁分离 | |||||
a.建筑物其他部分的公寓(见8.13) B.占用(见8.18f) |
60或see表A2(以较小者为准) | 60或see表A2(以较小者为准) | 60或see表A2(以较小者为准) | REI 60或者看表A2(以较小者为准) | 每边分别 |
7个。Compartment walls (other than in item 6)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丽看到表A2 | 每边分别 |
8.受保护井,不包括任何消防井 | |||||
a.第8节中描述的任何玻璃;图32; | 不适用 | 30. | 没有提供(7) | E 30 | 每边分别 |
B.在竖井与受保护的大堂/走廊之间的任何其他部分图32以上; | 30. | 30. | 30. | 丽30 | |
C.上述(a)或(b)项以外的任何部分。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看到表A2 | 丽看到表A2 | |
9.a的外壳(不构成舱壁或受保护轴的一部分): | |||||
A.受保护的楼梯; | 30. | 30. | 30.(8) | 丽30(8) | 每边分别 |
B.升降轴。 | 30. | 30. | 30. | 丽30 | |
10.Firefighting shafts | 120 | 120 | 120 | 丽120 | 从远离轴的侧面 |
A.消防竖井与建筑其他部分的分离结构; | 60 | 60 | 60 | 丽60 | 从竖井侧 |
B.消防楼梯、消防升降井、消防大厅分隔的建筑 | 60 | 60 | 60 | 丽60 | 每边分别 |
11.Enclosure (which is not a compartment wall or described in item 8) to a: | 30. | 30. | 30.(8) | 丽30(8) | 每边分别 |
A.受保护的大厅; | 30. | 30. | 30.(8) | 丽30(8) | |
B.受保护走廊 | 30. | 30. | 30.(8) | 丽30(8) | |
12.走廊的细分 | 30. | 30. | 30.(8) | 丽30(8) | 每边分别 |
13.Fire-resisting construction: | |||||
A.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封闭场所(见8.12); | 30. | 30. | 30. | 丽30 | 每边分别 |
B.在商店的储藏室和销售区域之间(见5.58) | 30. | 30. | 30. | 丽30 | |
c.第2节所述耐火分区;图16(b) | 30. | 30. | 30. | 丽30 | |
D.护老院舍内的封闭卧室和附属房间(见3.48和3.50) | 30. | 30. | 30. | 丽30 | |
14.Enclosure in a flat to a protected entrance hall, or to a protected landing. | 30. | 30. | 30.(8) | 丽30(8) | 每边分别 |
15.C一个vity barrier | 不适用 | 30. | 15 | e30和e15 | 每边分别 |
16.Ceiling图35 | 不适用 | 30. | 30. | EI 30 | 从下面 |
17.Duc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9.16e | 不适用 | 30. | 没有提供 | E 30 | 从外面 |
18.C一个sing around a drainage system described in Section 10,图38 | 不适用 | 30. | 没有提供 | E 30 | 从外面 |
19.Flue walls described in Section 10,图39 | 不适用 | 中指定的时间的一半表A2用于隔间的墙壁/地板 | 中指定的时间的一半表A2用于隔间的墙壁/地板 | 中指定的周期的一半表A2用于隔间的墙壁/地板 | 从外面 |
16.Fire doors | 见表B1 | 见表B1 | |||
注: 1.第21部分为承重元件,第22部分为非承重元件,第23部分为防火吊顶,第24部分为通风管道。BS 476-8结果适用于1988年1月1日前测试或评估的项目。 2.仅适用于承重元件(见B3。ii及附录E)。 3.提高现有木地板耐火性能的指南载于《BRE文摘208:提高现有木地板耐火性能》(BRE 1988)。 4.只有在吊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应依靠吊顶来提高地板的防火性能表A3. 5.第12节中的指南允许这样的墙壁包含不需要防火的区域(无保护区域)。 6.除非在第5a或5b项中需要作为墙壁的一部分。 7.中给出的玻璃元素的任何限制除外表A4. 8.看到表A4适用于非绝缘玻璃元件的允许范围。 9.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
表A2最小耐火时间 | ||||||
---|---|---|---|---|---|---|
建筑物用途组别 | a的最小耐火时间(分钟): | |||||
地下室层($)包括地板 | 地面或上层 | |||||
最低地下室深度(m) | 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分离部分中,离地面最高楼层的高度(m) | |||||
10个以上 | 不超过10个 | 不超过5个 | 不超过18个 | 不超过30个 | 超过30个 | |
1.住宅: | ||||||
a.公寓楼 -不是喷的 ——自动喷水灭火 |
90 90 |
60 60 |
30 * 30 * |
60 * * __ 60 * * __ |
90 * * 90 * * |
不允许 120 * * |
b。机构 | 90 | 60 | 30 * | 60 | 90 | 120 # |
c.其他住宅 | 90 | 60 | 30 * | 60 | 90 | 120 # |
2.办公室: -不是喷的 -洒水(2) |
90 60 |
60 60 |
30 * 30 * |
60 30 * |
90 60 |
不允许 120 # |
3.商店和广告: -不是喷的 ——自动喷水灭火(2) |
90 60 |
60 60 |
60 30 * |
60 60 |
90 60 |
不允许 120 # |
4.集会娱乐: -不是喷的 ——自动喷水灭火(2) |
90 60 |
60 60 |
60 30 * |
60 60 |
90 60 |
不允许 120 # |
5.工业: -不是喷的 ——自动喷水灭火(2) |
120 90 |
90 60 |
60 30 * |
90 60 |
120 90 |
不允许 120 # |
6.仓储及其他非住宅: | ||||||
A.其他地方未描述的任何建筑物或部分: -不是喷的 ——自动喷水灭火(2) |
120 90 |
90 60 |
60 30 * |
90 60 |
120 90 |
不允许 120 # |
B.轻型车辆停车场:i.开放式停车场(3)2其他停车场 | 不适用 90 |
不适用 60 |
15 * + 30 * | 15 * +(4)60 | 15 * +(4)60 | 60 120 # |
单层建筑物须遵守“不超过5个″”标题下的期间。如果他们有地下室,地下室层受其深度适当的时期。 $地下室以上的楼层(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地下室,则最顶层地下室以上的楼层)应符合地面的规定,如果该楼层更高的话。 *对于分隔建筑物的隔间墙,增加到至少60分钟。 **在超过一层楼的单位内,任何楼层的计算时间均缩短至30分钟,但如该楼层有助支撑建筑物,则不适用。#对于不构成结构框架的部件,缩短至90分钟。 +保护逃生装置的元素增加到30分钟。 __关于30分钟平换算的可接受性,请参阅第7.9段。 |
||||||
注: 1.指表A1为试验的具体规定。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根据第0.16段的规定,建筑物全部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停车场应符合第11节要求B3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4.为符合《建筑物规例》的规定,以下类型的钢构件在按照欧洲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时,应被视为满足最小耐火时间15分钟的要求: 我)支撑混凝土楼板的梁在全设计荷载下最大Hp/A=230m-1。 (二)独立式立柱,最大Hp/A=180m-1,在全设计负荷下运行。 3)抗风支撑和支柱,最大Hp/A~210m-1在全设计负荷下运行。 BS 5950钢结构在建筑中的使用也提供了指导。第8部分防火设计实施规程。 |
防火标准的应用表A2:
一个。当结构的一个构件支撑、承载另一个构件或使另一个构件保持稳定时,该支撑构件的耐火性能应不低于另一个构件的最小耐火性能(无论该构件是否承重)。
在某些情况下,改变这一原则可能是合理的,例如:
我。支撑结构处于露天,不太可能受到建筑物内火灾的影响;或
2所述支撑结构位于不同的隔间内,所述支撑与所述分离结构之间设有防火隔离元件(其耐火标准较高);或
3其中,屋顶上的植物室需要比支撑它的结构元素更高的防火性。
b。如果某一结构构件构成多于一幢建筑物或隔室的一部分,该构件应按有关规定中较大者的标准建造。
c。如果地下室的一侧(由于地面坡度)在地面开放,为排烟和消防提供了机会,则该层的结构元素可能适当采用适用于地上结构的耐火标准。
d。虽然大部分的结构元素在
单层建筑物可能不需要防火(见有关要求B3的指引,第7.4(a)段),但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防火:
我。是外墙的一部分(或支撑部分),而在有关要求B4的指引中,有规定限制墙上开口及其他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或
2是隔间墙的一部分(或支撑),包括两个或多个建筑物共用的墙;或
3支持一个图库。
就本款而言,有一层或多层地下室而没有上层的建筑物,其底层可被视为单层建筑物。地下室层的耐火性能应与地下室相适应。
表A3防火吊顶的限制(见表A1,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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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或分离部分高度(m) | 地板类型 | 防火或地板的供应(分钟) | 吊顶说明 |
小于18岁 | 不间 室 |
60或以下 少于60 60 |
W、X、Y或Z型 类型X, Y或Z |
18个或以上 | 任何 | 60或以下 | Y型或Z型 |
没有限制 | 任何 | 超过60 | Z型 |
注: 1.吊顶类型和说明(从A-D型改为W-Z型是为了避免与A-D型混淆(欧洲)): W。吊顶暴露于空腔的表面应为0级或1级(国家)或C-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 X。吊顶暴露于空腔的表面应为0级(国家)或B-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 Y。吊顶暴露于空腔的表面应为0级(国家)或B-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天花板不应包含容易打开的入口板。 Z。天花板应采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国家标准)或A2-s3, d2或更高级别的材料(欧洲标准),并且不包含易于打开的入口面板。天花板以上的任何绝缘材料都应采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国家标准)或A2-s3、d2或更高等级的材料(欧洲标准)。 2.Y型或Z型消防吊顶中的任何入口面板都应通过释放装置或螺钉固定固定在适当位置,并应显示它们已在安装它们的吊顶组件中进行过测试。 3.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同等的欧洲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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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在逃生路线上使用非绝缘玻璃元件的限制(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满足相关绝缘标准的玻璃元件,见表A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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釉面元件位置 | 建筑物中可通往以下地方的最大总玻璃面积: | |||
只有一个楼梯 | 不止一个楼梯 | |||
墙 | 门扇 | 墙 | 门扇 | |
公寓 1.在第2节所示的受保护入口大厅或受保护平台的围栏内或防火隔离内图4. |
固定风扇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固定风扇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一般 2.在住宅/住宿和公共逃生路线(走廊、大厅或楼梯)之间。 |
零 | 零 | 零 | 零 |
3.在受保护的楼梯(1)与: A.住宿;或 B.非受保护走廊。除上述第2项外。 |
零 | 25%的门面积 | 1100mm以上无限(2) | 门面积的50% |
4.间: a.受保护的楼梯(1)及受保护的大堂或受保护的走廊;或 b.住宿和受保护的大厅除上述第2项外。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5.在住所和一个受保护的走廊之间形成了一个死胡同。除上述第2项外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6.在住宿与任何其他走廊之间;或者细分走廊。除上述第2项外。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7.与第3.30段所述的外部逃生路线相邻。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100毫米以上无限制 |
8.与外部逃生楼梯相邻(见第5.25段)图25)或屋顶逃生梯(见第5.35段)。 | 无限的 | 无限的 | 无限的 | 无限的 |
1.如果受保护的楼梯也是受保护的竖井(见第8.35段)或消防楼梯(见第17节),可能会对玻璃元件的使用有进一步的限制。 2.从楼梯层水平或楼梯间距线垂直测量。 3.100毫米的限制是为了降低火灾从地板蔓延的风险。 4.第1项及第4项亦适用于单层建筑物。 5.防火玻璃应标明生产厂家和产品名称。 6.进一步的指导可以在玻璃和玻璃联合会发布的防火玻璃系统规范和使用的最佳实践指南中找到。 |
表A5屋顶覆盖物的概念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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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用石板或瓦片覆盖的坡屋顶 | |||
覆盖材料 | 支撑结构 | 指定 | |
1.天然石板 2.纤维增强水泥板 3.黏土砖 4.混凝土砖 |
木椽,带或不带毡,帆布,木板,木棉板,压缩稻草板,胶合板,木刨花板,或纤维绝缘板 | AA(国家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 | |
注意:虽然表中没有包括关于沥青毡覆盖屋顶的指南,但应注意的是,市场上的材料种类繁多,制造商可随时提供有关特定产品的信息。 | |||
第二部分:坡屋顶覆盖自支撑板 | |||
屋顶覆盖材料 | 建设 | 支撑结构 | 指定 |
1.镀锌钢板,铝,纤维增强水泥,或预涂(卷涂)钢或铝 PVC或pvf2涂层 |
单层无衬垫,或有衬垫或石膏板,纤维绝缘板,或木棉板 | 木材、钢材或混凝土结构 | AA(国家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 |
2.镀锌钢板,铝,纤维增强水泥,或 预涂(卷涂)钢或铝与PVC或pvf2涂层 |
双层皮无夹层,或夹层有树脂粘结玻璃纤维、矿棉板、聚苯乙烯或聚氨酯 | 木材、钢材或混凝土结构 | AA(国家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 |
第三部分。铺着沥青毡的平屋顶 | |||
由沥青毛毡制成的平屋顶(不论毛毡规格)应被视为AA(国家等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如果毛毡铺设在由6mm胶合板、12.5mm木刨花板、16mm(成品)平边木板、压缩稻草板、磨平木棉板、压型纤维增强水泥或钢甲板(单个)构成的甲板上 a.覆盖整个表面至少12.5mm深的沥青层石屑; B.不可燃材料的沥青层砖; C.砂水泥找平;或 d .碎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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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用完全支撑材料覆盖的坡屋顶或平屋顶 | |||
覆盖材料 | 支撑结构 | 指定 | |
1.铝表 2.铜片 3.锌板 4.铅片 5.沥青砂胶 |
木搁栅和: 舌纹和槽纹板,或平边板 |
AA*(国家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 | |
6.搪瓷玻璃钢 7.铅锡合金涂层钢板 8.锌/铝合金涂层钢板 |
带甲板的钢或木搁栅: 木棉板,压缩稻草板,木刨花板,纤维绝缘板,或9.5毫米胶合板 |
AA(国家级)或BROOF(t4)(欧洲级) | |
9.预涂(卷涂)钢板,包括液体pvc涂层 | 混凝土或陶罐板(现浇或预制)或钢、铝或纤维水泥制成的不可燃甲板(带或不带绝缘) | AA(国家级)或B级屋顶(t4)(欧洲级) | |
注: *由木搁栅和平边板支撑的铅板应被视为具有BA标志,并被视为指定等级CROOF(t4)(欧洲级)。 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的相应分类;因此,除非产品进行了相应的测试,否则通常不能采用欧洲等级。 |
表A6不可燃材料的使用和定义 | ||
---|---|---|
AD B指南中对应该使用这些材料的情况的参考 | 不可燃材料的定义 | |
国家级 | 欧洲类 | |
1.拒绝符合指南B3第8.34c段规定的滑道。 2.在B3指南第9.12段中有规定的吊顶及其支座, 用不可燃材料建造。 3.符合B3指南规定的管道,表14. 4.烟道壁满足指南B3的规定,图39. 5.B3指南第11.3段所提述的形成停车场的工程。 |
a.经BS 476-11:1982测试不着火或不引起温度升高的任何材料 b.完全无机材料,如混凝土、烧制粘土、陶瓷、金属、石膏和砖石,其重量或体积不超过1% c.符合BS EN 771-3:2003的混凝土砖或块 d. BS 476- 4:20 70规定的不可燃产品 |
a.根据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被分类为A1级的任何材料。 b.欧盟委员会2003年6月6日第2003/424/EC号决定修订了第96/603/EC号决定,确定了属于A1类的产品清单,由一种或多种被认为是A1类的材料制成的产品无需测试 |
注意: 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
表A7有限可燃性材料的使用和定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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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B指南中对应该使用这些材料的情况的参考 | 有限可燃性材料的定义 | |
国家级 | 欧洲类 | |
1.指南B1中规定使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建造的楼梯(见5.19)。 2.在符合B3指南第9.12段规定的吊顶之上的材料。 3.B3指南中提到的防火加固/支撑,见10.18。 4.屋面覆盖物会议规定: a.在B3指南第8.29段中;或 b.在B4的指导中,表16或 c.在B4的指导中,图47. 5.屋顶甲板符合B3指南的规定,图30一个。 6.符合附录A第13(A)段规定的0类材料。 7.任何防火吊顶(Z型)的天花板砖或面板表A3. 8.第12.7段所述外墙建筑中的保温材料。 9.在任何防火吊顶(Z型)上的绝缘表A3. |
a.中所列的任何不可燃材料表A6. b.任何密度为300/kg/m '或以上的材料 c.任何具有至少8毫米厚的不燃芯的材料,其可燃面(一面或两面)不超过0.5毫米厚。(如果指定了火焰蔓延等级,这些材料也必须满足适当的测试要求)。 上述第(a)、(b)或(c)项的任何资料,或: d.任何密度小于300kg/m3,经BS 476-11:1982测试不燃烧的材料 |
a.列出的任何材料表A6. b.根据BS EN 13501-1: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被分类为A2-s3, d2或更高级别的任何材料/产品。 上述(a)或(b)项的任何物料/产品。 |
注: 1.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的相应分类;因此,除非产品进行了相应的测试,否则通常不能采用欧洲等级。 2.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表A8一些通用材料和产品的典型性能评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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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 | 材料或产品 |
0级(全国) | 1.任何不可燃材料或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复合产品列于表A7必须符合附录A第13(b)段的测试要求)。 2.砖、砌块、混凝土和瓷砖。 3.石膏板(涂有或没有PVC面不超过0.5毫米厚),后面有或没有气隙或纤维或细胞绝缘材料。 4.木棉水泥板。 5.矿物纤维砖或板与水泥或树脂结合。 |
三级(国家) | 6.密度大于400kg/m3的木材或胶合板,油漆或未油漆。 7.木刨花板或硬纸板,未经处理或油漆。 8.标准玻璃增强聚酯。 |
A1班(欧洲) | 9.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A2-s3、d2级(欧洲) | 10.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B-s3、d2级(欧洲) | 11.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C-s3、d2级(欧洲) | 12.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D-s3、d2级(欧洲) | 13.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笔记(国家): 1.在第0类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第1类。 2.列入第3类的木材产品经过适当的专有处理后可以提高到第1类。 3.下列材料和产品可达到下列等级。然而,由于具有相同通用描述的不同产品的性能不同,这些材料/产品的评级应通过测试证据来证实。 0级——铝面纤维隔热板、硅酸钙板、厚聚碳酸酯板、酚醛板和UPVC上的阻燃装饰层压板。 类别1 -硅酸钙基材上的酚醛或三聚氰胺层合板和可燃基材上的阻燃装饰层合板。 (欧洲): 就《建筑物规例》而言: 1.A1类下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A2-s3, d2, B-s3, d2, C-s3, d2和D-s3, d2。 2.类别A2-s3, d2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类别B-s3, d2, C-s3, d2和D-s3, d2。 3.类别B-s3, d2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类别C-s3, d2和D-s3, d2。 4.类别C-s3, d2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类别D-s3, d2。 5.D-s3、d2类木材产品的性能可以通过适当的专有处理得到改善。 6.CWFT流程所涵盖的材料(无需进一步测试的分类)可以通过CLG网站上的链接访问欧盟委员会的网站www.communities.gov.uk 7.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8.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1.所有防火门均应具有表B1所示的适当性能:
一个。根据BS 476-22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非承重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以分钟内完整性为标准,如FD30。对于需要在环境温度下限制烟雾泄漏的门,需要添加后缀(S);或
b。根据2000年5月3日欧盟委员会第2000/367/EC号决定确定,该决定实施了关于建筑产品、建筑工程及其部分的耐火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所有防火门应按照BS EN 13501-2: 2003《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进行分类。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用于通风系统的产品)。按照欧洲相关方法进行测试:
•BS EN 1634-1:2008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门、百叶窗和可打开窗户的耐火测试;
•BS EN 1634-2: 2008门和百叶窗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建筑五金元件耐火特性试验;
•BS EN 1634-3:2004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门和卷帘门组件的烟雾控制试验;或
c。参考1995年6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16/EC(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电梯及指定安全部件),与成员国有关电梯的法律(“电梯指令”)相接近,实施1997年电梯条例(S.I. 1997/831),并呼吁统一标准BS EN 81-58: 2003电梯建造和安装安全规则-检查和测试。着陆门耐火试验。
性能要求是在一段时间内的完整性(E)。附加的S级用于限制烟雾泄漏的所有门
环境温度是需要的。
要求(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分别从门的每一侧进行暴露测试,但只从着陆侧测试电梯门的情况除外。
任何用于证实门或卷帘门的防火等级的测试证据都应仔细检查,以确保它充分证明符合规定,并适用于适当的防火等级完整安装组件.细节上的细微差异(如玻璃孔径、膨胀条、门框和铁器等)可能会显著影响评级。
注1:任何标准的最新版本都可以使用,只要它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注2:在相关的协调产品标准发布之前,为了满足建筑法规的要求,根据BS EN 1634-1进行测试的产品(包括或不包括火灾前测试机械调节)将被视为符合
在达到最低防火要求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规定
完整性标准,详见表B1。
2.所有防火门均应安装自动关闭装置,但通往橱柜和服务管道的防火门及公寓内的防火门除外(公寓入口门仍需安装自动关闭装置)。
注意:所有卷帘门应能够手动开启和关闭,用于消防目的(见第17节第17.15段)。
3.如果自动关闭装置被认为是对建筑物正常获准使用的阻碍,自动关闭防火门可由以下人员保持打开:
一个。可熔连接(但不包括车门安装在作为逃生途径的开口内,除非符合下文第4段);或
b。一种由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驱动的自动释放机构;或
c。一种闭门延迟装置。
4.两扇防火门可以安装在同一开口,使总耐火强度为它们各自耐火强度的总和,只要每扇门都能关闭开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口是作为一种逃生手段,两扇门都应该是自动关闭的,但其中一扇门可以装有自动自关闭装置,并由可熔连接保持打开,如果另一扇门能够轻松地用手打开,并且至少有
30分钟耐火。
5.由于防火门通常不能提供任何重要的绝缘,因此应该对舱室墙壁上的门口开口比例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舱门开口不应超过舱壁长度的25%,除非舱门
提供适当水平的完整性和绝缘(见附录A,表A2).
注: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在门道两侧保持一个空旷的空间,则上述百分比可更大。
6.穿过逃生通道的卷帘门只能通过门附近的热传感器释放,如易熔连接或电热探测器。在这些位置关闭百叶窗不应由烟雾探测器或火灾报警系统启动,除非百叶窗也打算部分下降,形成与烟雾库的边界。
7.除非在作为防火门组件的一部分进行测试时表现令人满意,否则悬挂防火门的任何铰链的基本部件应完全由熔点至少为800ºC的材料制成。
8.除下文第9段所指明的门外,所有防火门均应根据门是否为以下情况,贴上符合BS 5499-5:2002的适当消防安全标志:
一个。不使用时保持关闭(防火门保持关闭);
b。不使用时应锁上(防火门应锁上);或
c。由自动释放机构或自由摆动装置保持打开(自动防火门保持畅通)。
通往橱柜和服务管道的防火门应在外面标明;两边都有防火门。
9.以下防火门不需要符合上述第8段的规定:
一个。通往单位及单位内的门;
b。“其他住宅”处所的卧室门;而且
c。升降机入口/楼梯门。
10.表A1和A2列出了与某些门的性能有关的结构元件的最小耐火期限。表A4规定防火门使用非绝缘玻璃的限制。
11.BS 8214:1990对非金属门叶构成的防火门的规范、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提出了建议。
木材防火门套指南
关于新的欧洲测试标准,可以在木材防火门中找到:在TRADA发布的新欧洲测试标准下保持性能。
关于金属门的指导是在DSMA(门和卷帘门制造商协会)于1999年发布的防火金属门的操作规范中提供的。
12.防火门上使用的硬件会显著影响防火性能。尽管本批准文件中有指导,但由建筑商硬件行业联合会和建筑铁器商协会发布的消防和逃生门硬件指南中也有指导。
表B1防火门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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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位置 | 根据BS 476-22测试,门的最小耐火完整性(分钟)(1) | 按欧洲相关标准测试时,门的最小耐火完整性(分钟)(3) |
1.在隔墙分隔的隔间里 | 至于门装在里面的墙,但至少要60个 | 至于门装在里面的墙,但至少要60个 |
2.在隔间的墙壁上: a.如果它将公寓与常用空间隔开; b.围住一个受保护的竖井,形成一个位于整个或部分的楼梯 C.围合一个受保护的竖井,形成上文(b)项未述明的楼梯; D.围合一个受保护的轴,形成升降机或服务轴; E.并非上文(a)、(b)、(c)或(d)项所述。 |
Fd 30s (2) Fd 30s (2) a安装该墙的耐火期限的一半,但最少为30年,后缀为S (2) 安装墙体耐火期限的一半,但至少30年 墙是装进去的,如果门是在B1引导下逐级水平疏散,则增加S (2) |
E30 Sa (2) E30 Sa (2) 安装墙体耐火期限的一半,但至少为30年,并以Sa(2)为后缀 安装墙体耐火期限的一半,但至少30年 墙是装进去的,如果门是在B1引导下逐级水平疏散,则增加Sa (2) |
3.在车厢地板上 | 至于安装它的地板 | 至于安装它的地板 |
4.围护的:构成围护的一部分: a.受保护的楼梯(除非 |
FD 30年代(2) | E30年代一个(2) |
B.升降机井(见第5.42b段);哪个不形成保护轴 上文第2(b)、(c)或(d)项。 |
FD 30 | E30 |
5.包围的:形成…包围的一部分: a.通往楼梯的受保护大厅(或受保护走廊); |
FD 30年代(2) | E30年代一个(2) |
B.其他受保护走廊;或 | FD 30年代(2) | E30年代一个(2) |
C.通往升降机井的受保护大堂(见第5.42段) | FD 30年代(2) | E30年代一个(2) |
6.提供外部逃生通道 | FD 30 | E30 |
7.分装: A.连接其他出口的走廊; |
FD 30年代(2) | E30年代一个(2) |
B.走廊的死角部分从走廊的其余部分 | FD 30年代(2) | E30年代一个(2) |
8.任何在空腔屏障内的门 | FD 30 | E30 |
9.构成受保护入口围栏一部分的任何门 楼梯口,楼梯口; |
FD 20 | E20 |
10.构成围栏一部分的任何门 a.有特殊火灾危险的地方 |
FD30 | E30 |
B.到护理院的辅助住宿(见第3.50段)。 | FD30 | E30 |
注意: 1.致BS 476-22(或BS 476-8(根据附录A第5段)。 2.除非加压技术符合BS EN 12101-6:2005烟雾和热控制系统。第6部分:压差系统规范。使用组件,这些门还应: (一)根据BS 476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第31.1节,在25pa下测试时,泄漏率不超过3m3/m/小时(仅限头部和护柱);或 (b)符合S的附加分类要求一个BS EN 1634-3:2004门和卷帘门组件的耐火测试,第3部分-烟雾控制门。 3.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
1.某种形式的测量是本文件中许多条款的组成部分。第2至5段和图表C1至C7显示了应如何进行各种形式的测量。
主人的能力
2.房间、楼层、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的居住容量为:
一个。最大载客量:设计能容纳的最大人数;或
b。用房间或楼层面积(m)除以计算的数字2)的面积系数(m2每人),如在表C1为指导。
注意:“面积”不包括楼梯间、升降机、盥洗室及任何其他建筑物结构的固定部分(但柜台及展柜等不应排除在外)。
表C1楼面面积因子(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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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类型(2) (3) | 面积因子m²/人 |
1.站立观众区,酒吧区(距离服务点2米以内)类似的茶点区 | 0.3 |
2.游乐场、集会厅(含一般集会场所)、宾果厅、俱乐部、 碾压厅、舞池或大厅、流行音乐会场地及类似活动场地,以及没有固定座位的酒吧区 |
0.5 |
3.大堂、排队区或商场(4) (5) | 0.7 |
4.委员会室、公共休息室、会议室、餐厅、持牌投注处(公众地方)、酒廊或酒吧(上述1间除外)、会议室、阅览室、 餐厅、员工室或候车室(6) |
1.0 |
5.展厅或演播室(电影、广播、电视、录音) | 1.5 |
6.溜冰场 | 2.0 |
7.店铺销售区域(7) | 2.0 |
8.美术馆,宿舍,工厂生产区域,博物馆或车间 | 5.0 |
9.办公室 | 6.0 |
10.店铺销售区域(8) | 7.0 |
11.厨房或图书馆 | 7.0 |
12.卧室或书房 | 8.0 |
13.卧室-客厅,台球室或斯诺克室或大厅 | 10.0 |
14.仓储 | 30.0 |
15.停车场 | 每个停车位可容纳两人 |
注: 1.作为使用表中数值的一种替代办法,可以参考从类似房地取得的实际数据来确定占地面积系数。在适当情况下,数据应反映一年中交易高峰期的平均客流量密度。 2.如果住宿不包括在上述描述范围内,则可根据类似用途选择合理的价格。 3.如果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被用于一种以上类型的住宿,应适用最繁重的因素。如果建筑包含不同类型的住宿,则每个不同区域的占用率应使用相关的空间因子来计算。 4.有关计算购物中心公共区域占用率的详细指导,请参阅BS 5588-10:1991购物中心操作规程第4节。 5.有关体育场地大堂的适当楼面面积的详细指引,请参阅足球事务管理处出版的“大堂”(ISBN: 0 95462 932 9)。 6.另外,如果乘客通常是坐着的,则可将座位容量视为所提供的固定座位的数目。 7.店铺,不包括第10项下的店铺,但包括-超级市场及百货公司(主要销售区)、提供个人服务的店铺(如理发店)及运送或收集货品以供清洁、修理或其他处理或供公众人士自行进行清洁、修理或其他处理的店铺。 8.店铺(不包括有顶棚购物中心,但包括百货公司)主要经营家具、地板覆盖物、自行车、婴儿车、大型家用电器或其他大件商品,或以自营批发方式(现购自运)进行交易。 |
旅行的距离
3.旅行距离以最短路线计算,如果:
一个。有固定座位或其他固定障碍物的,是沿着座位通道的中心线
和过道;
b。它包括一个楼梯,是沿着球场线上的中线旅行。
宽度
4.宽度:
一个。一个门(或门口)当门打开时,是否有清晰的宽度(看到了吗图C1);
b。一个逃跑路线当墙壁或其他地方确定地面以上1500毫米处的宽度时,任何固定障碍物之间可用的最小通道宽度;
c。一个楼梯是墙壁或栏杆之间的清晰宽度。
注1:在逃生路线和楼梯的情况下,扶手和绳子不超过100毫米的这些宽度可以忽略不计(见图C1).
注2:当考虑楼梯的宽度时,用于引导楼梯升降机的导轨可能被忽略。然而,重要的是,椅子或车厢能够停在一个不会对楼梯或平台造成阻碍的位置。
排烟机的自由区域
5.本批准文件所指明的排烟器的自由面积,可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测量:
一个。符合BS EN 12101-2:2003烟雾和热控制系统规定的空气动力学自由区域。自然排烟和排热通风机规范;或者,
b。总通畅的横截面积,在面积最小且与气流方向成直角的平面上测量(见图C7)。
1.这份文件中的许多条款都与建筑物的使用有关。使用分类被称为目的组,代表不同的危险级别。它们可以适用于整幢建筑物,或(如果建筑物是隔层的)建筑物中的隔层,相关的用途组应取自建筑物或隔层的主要用途。
2.表D1列出目的组分类。
注意:这仅与本批准文件有关。
辅助及主要用途
3.在某些情况下,一栋建筑物或隔间可能涉及不止一种用途,在某些情况下,将不同的用途视为属于其本身的目的组是适当的。这些情况是:
一个。附属用途为公寓的;或
b。建筑物或隔间超过280m的地方2面积和附属用途的面积超过建筑物或隔间总建筑面积的五分之一;或
c。第4类用途(商店或商业)的建筑物或隔间内的储物,其储物面积超过该建筑物或隔间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且该建筑物或隔间面积超过280平方米。
4.有些建筑物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用途,但它们彼此之间并不相辅相成。例如,独立于商店之上的办公室。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种用途都应被视为属于其本身的目的组。
5.在其他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建筑中,可能会有复杂的混合用途。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虑综合体的一个部分可能对另一个部分产生的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来降低风险。
表D1目的组别分类 | ||
---|---|---|
标题 | 集团 |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隔间预定使用的目的 |
住宅(住宅) | 1(一)* | 平的。 |
1 (b) __ | 住宅包含一个可居住的楼层,其楼层高于地面4.5米。 | |
1 (c) __ + | 住宅不包含楼层高于地面4.5米的可居住楼层。 | |
住宅(机构) | 2(一个) | 医院、家庭、学校或其他类似设施,用于为因疾病或年老或其他身体或精神丧失能力或5岁以下的残疾人提供住宿或治疗、照顾或维持,或合法拘留场所,让这些人在房舍内睡觉。 |
(其他) | 2 (b) | 酒店、寄宿公寓、住宿学院、宿舍、旅舍及其他上述未列明的住宿用途。 |
办公室 | 3. | 作行政、文书工作(包括写作、簿记、整理文件、存档、打字、复制、机器计算、绘图和编辑准备出版事宜、警务、消防及救援服务工作)的办公室或处所; 办理货币(包括银行和建房互助工作)和通信(包括邮政、电报和无线电通信)或广播、电视、电影、音频或视频录制或表演(不向公众开放)及其控制。 |
商店和商业 | 4 | 商店或前提用于零售贸易或业务(包括向公众出售的食物或饮料的即期消费和零售拍卖,自己挑选和场外批发交易、贷款业务书籍或期刊获得和业务理发师和美容师向公众和存储空间的租金),公共场所是邀请提供或收集货物与雇佣有关的修理或其他治疗,或者(汽车修理除外)他们自己可以进行修理或者其他处理的。 |
集会娱乐 | 5 | 集会、娱乐或娱乐场所;包括宾果游戏厅、向公众开放的广播、录音和电影制片厂、赌场、舞厅;娱乐、会议、展览及康乐中心;游乐场及游乐场;博物馆和美术馆;非住宅会所、剧院、电影院及音乐厅;教育机构、舞蹈学校、健身房、游泳馆、骑术学校、滑冰场、体育馆;法院;教堂等礼拜场所、火葬场;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非住宅日间中心、诊所、保健中心和外科诊所; passenger stations and termini for air, rail, road or sea travel; public toilets; zoos and menageries. |
工业 | 6 | 用于制造、改造、修理、清洗、洗涤、拆解、改装、加工物品的厂房和其他场所;发电或屠宰牲畜。 |
存储和其他非住宅+ | 7(一) | 存放或存放货物或物料的地方(第7(b)项所述的地方除外)及不属于第1至第6组任何用途的建筑物。 |
7 (b) | 专为允许和容纳总重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汽车、摩托车和客车或轻型货车而设计的停车场。 | |
注意: 本表仅适用于B部分。 *包括符合第2.52段规定的生活/工作单位。 __包括任何手术室、咨询室、办公室或其他住所,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构成住宅的一部分,并由住宅的居住者以专业或商业能力使用。 +用途组1(c)包括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独立车库;不超过40平方米的独立开放式车库,或由车库和开放式车库组成的独立建筑,其中车库和开放式车库的面积均不超过40平方米。 |
注意:除标记*的项目(来自建筑规则)外,这些定义仅适用于B部分。
访问的房间密室密室,密室密室密室中唯一逃生通道的房间
住宿楼梯:为方便居住者而设置的楼梯,除了用于逃生的楼梯外。
备用逃生路线逃生路线通过方向和空间或耐火结构充分分隔,以确保在另一个受到火灾影响时仍然可用。
选择退出出口:两个或多个出口中的一个,每个出口都与另一个出口分开
电器通风管道将燃烧的空气输送到燃气器具的管道。
中庭(复数atria)建筑内部的空间,不一定垂直排列,穿过一个或多个结构楼层。
注意:封闭式电梯井、封闭式自动扶梯井、建筑设备的管道和楼梯不属于中庭。
自动释放机构一种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它能使被它打开的门自动关闭:
一个。用性质、质量和位置合适的自动装置检测烟雾;
b。安装在合适位置的手动开关的操作;
c。设备、仪器或开关断电;
d。火警系统的操作
地下室层楼层在某一时刻低于与外墙相邻的地面最高处1200mm以上的楼层。(但是,请参阅附录A,表A2,适用于仅因场地倾斜而被视为地下室的情况。)
边界属于建筑物的土地的边界,或者,当土地毗邻公路、铁路、运河或河流时,是该公路、铁路、运河或河流的中心线。(见图41.)
*建筑任何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类型的结构或装置。对建筑物的引用包括对建筑物部分的引用。
建筑控制一个术语,用于包括地方当局的建筑控制和认可的检查员。
腔的障碍除烟幕外,用以封闭隐蔽空间,防止烟雾或火焰渗透的建筑物;
或用于限制烟雾或火焰在这样的空间内移动。
天花板建筑的一部分,它包围并暴露在一个房间、受保护的竖井或流通空间的上方(屋顶的拱腹是天花板表面的一部分,但不包括框架。屋顶下面的直立部分被认为是一堵墙)。
循环一种空间(包括有保护的楼梯),主要用作房间和建筑物或隔间出口之间的通道。
0类A墙壁和天花板内衬的产品性能分类。相关测试标准载于附录A第13段。
常见的阳台过道:在一个或多个侧面向空气开放的走道,构成从多个公寓逃生路线的一部分
常见的楼梯供多个公寓使用的逃生楼梯。
隔层(火灾)一种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一个或多个房间、空间或楼层,建造的目的是防止火灾蔓延到同一建筑物的另一部分或邻近建筑物。(在隔间顶层之上的屋顶空间包括在该隔间内。)(请参阅“分离部分”。)
分隔室墙或地板用于分隔一个防火室和另一个防火室的防火墙/地板。(构造规定见第8节)。
隐蔽空间或空腔由建筑物的构件(包括吊顶)围起来的空间或包含在构件内的空间
房间、橱柜、流通空间、受保护的竖井或烟道、溜槽、风管、管道或导管内的空间。
走廊通道一种包含公寓的建筑设计,其中每个公寓都通过一个公共的水平内部通道或流通空间进入,其中可能包括一个公共的入口大厅。
死角区只能从一个方向逃出去。
直接的距离在建筑的外部围护结构内,从地面区域内的任何点到最近的楼层出口的最短距离,忽略墙壁,分区和
受保护楼梯的围墙/隔墙以外的配件。
居住居住单位:被占用的居住单位(无论是否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住所):
一个。一个人或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或
b。由不超过6名居民共同生活为单一家庭,包括为居民提供护理的家庭。
结构要素
一个。构件:构成建筑物结构框架或任何其他梁或柱的一部分的构件;
b。承重墙:承重墙或墙的承重部分;
c。地板上;
d。廊(但不包括装货廊、展板廊、舞台格栅、照明桥,或任何作类似用途或供保养及维修之用的廊);
e。外墙:外墙;而且
f。一个隔间的墙(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墙)。(但是,关于结构要素的排除条款,请参见B3指南第7.4段。)
应急照明当正常照明的供应中断时提供的照明。
疏散照明应急照明装置的一部分,用于确保逃生通道在任何重要时刻都有照明。
逃跑路线从建筑物的任何一点到最后出口的逃生路线。
欧洲技术批准为建造目的而发布的对建筑产品的预期用途的适宜性的有利的技术评估
产品指令,由成员国授权的机构为这些目的颁发欧洲技术批准,并由成员国通知欧盟委员会。
欧洲技术批准签发机构根据建筑产品指令第10条通知的机构。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载于《欧洲共同体官方杂志》的“C”系列。
疏散电梯电梯:火灾中可用于疏散人员的电梯
安全通道连接受保护楼梯和最终出口的受保护通道(出口通道的保护标准应与其所服务的楼梯相同)。
外墙(或建筑物的侧面)包括倾斜于水平角度超过70º的屋顶的一部分,如果该部分
屋顶与建筑物内的一个空间相邻,人们可以进入该空间(但不限于维修或维护)。
最后退出终止建筑物的逃生路线,使人们可以直接进入街道、通道、走道或开放空间,并确保人们从建筑物附近迅速疏散,使他们不再处于火灾和/或烟雾的危险中。
注意:窗户不能作为最终出口。
防火阀管道或通风开口内自动操作的机械或膨胀装置,设计用于防止火焰通过,能够达到完整性E级和/或
经BS en1366 - 2:20 99测试,符合BS EN13501-3:2005的ES分类。膨胀型防火阀可按ISO 10295 -5进行测试。
防火防烟挡板防火阻尼器,根据BS EN 1366- 2:20 99进行测试,符合EN 13501-3:2005中定义的ES分类要求,与风管通过的建筑结构元件相比,在完整性方面具有相同的耐火性能。膨胀型防火阀可按ISO 10294-2进行测试。
防火门一种门或百叶窗,用于人员、空气或物体的通行,连同安装在建筑物中的框架和家具一起,目的是(关闭时)阻止火焰和/或燃烧的气体产物通过,并能够达到这些目的的指定性能标准。(它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叶片,该术语包括在防火墙或地板或围绕受保护竖井的结构的开口上的覆盖物或其他形式的保护。)
消防电梯具有额外保护功能的电梯,其控制装置可使其在消防和救援部门的直接控制下灭火。(参见第15-17节)
消防游说一个受保护的大厅,提供从消防楼梯到住宿区和任何相关的消防电梯的通道。
消防轴一个受保护的场地,包括消防楼梯,消防大厅,如果提供,消防电梯,连同其机房。
消防楼梯受保护的楼梯仅通过消防大厅与住宿区相连。
耐火(耐火)建筑物的构件或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相关标准试验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适当标准的能力。
Fire-separating元素封闭受保护逃生通道和/或特殊火灾危险场所的舱室墙壁、舱室地板、空腔屏障及建筑物。
火停止一种密封,用于密封元件之间的配合或设计公差的缺陷
或组件,以限制火和烟的通过。
*平住宅:为住宅目的而建造或改造的独立的、独立的房屋,从水平分割的其他部分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
A层或者是阳台,它没有延伸到建筑物的整个范围,而是向下面的楼层开放。
居住的房间用作或打算用作居住用途的房间(包括B部分中的厨房,但不包括浴室)。
高度(就B部而言,指建筑物或楼层)建筑物高度的测量方法载于附录C,图C4顶层离地高度为
测量方法见附录C图C6.
屋子里只有通过另一个房间才能逃脱的房间(出入室)。
生活/工作单位为其住户及不在该单位居住的人士作工作地点的单位。
有限公司材料包括不可燃材料在内的材料性能规范,其相关试验标准在附录A第9段中规定。
逃生方式指[在发生火灾时]提供一条或多条安全路线,供人们从建筑物内的任何地点前往安全地点的方法。
测量宽度门道、面积、容积、建筑物高度及层数,见附录C图C1至C7;居住者容量,旅行距离和,逃生路线和楼梯,见附录C。
不易燃的最高等级的防火反应性能。相关测试标准载于附录A第8段。
名义上的边界假定存在于同一地点的建筑物之间的边界(见第13节,图42).
入住率类型附录D中确定的目的组。
开放空间规划一层以上建筑物的内部结构
或者楼层包含在一个不可分割的体量中,例如分层楼层。为了本文件的目的,在开放空间规划和中庭空间之间有区别。
周长(指建筑物)由垂直投影到水平面的最大总平面周长(见第16节)。图48).
管(为第10节的目的)-包括管件和附件,但不包括烟道管和用于通风目的的管道(用于上方周围排水系统的通风管道除外)。
特殊火灾场所充满油的变压器和开关设备室、锅炉房、燃料或其他高度易燃物质的存储空间以及固定内燃机的房间。
平台层(通道或架空层)由结构层支撑的一层,但中间有一个隐蔽的空间,用于容纳各种服务。
保护电路防止火灾的电路。
保护走廊/大堂走廊或门厅,在毗邻的房间内,用防火建筑作充分的防火保护。
受保护的入口大厅/楼梯口由一个大厅或空间组成的平面流通区域,周围有防火建筑(建筑物的外墙除外)。
保护轴能使人、空气或物体从一个隔间传递到另一个隔间的竖井,并由耐火结构封闭起来。
保护楼梯经由最终出口通向安全地点的楼梯(包括楼梯脚与最终出口之间的任何出口通道),该安全地点已用防火结构充分围合。
目的组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对其进行分类。见附录D表D1.
相关的边界建筑物侧面面对的边界(和/或与之重合),与建筑物侧面平行或角度不超过80º的边界(见第13节)。图41).一个概念边界可以是一个相关的边界。
Rooflight一种圆顶灯、灯笼灯、天窗、脊灯、玻璃筒形拱顶或其他用于让日光通过屋顶的部件。
房间(用于B2)建筑物内的封闭空间,不单纯用作流通空间。(这个术语不仅包括传统的房间,还包括非配件的橱柜以及仓库和礼堂等大空间。该术语不包括空隙,如管道、天花板空隙和屋顶空间。)
学校为2岁以上和19岁以下儿童提供教育的地方。包括1996年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自闭装置一种能够从任何角度关闭门的装置,并能抵住安装在门上的任何门闩。
注意:当门位于空腔屏障内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上升对接铰链是可以接受的。
分开的部分(指建筑物)一种分隔形式,用分隔墙将建筑物的一部分与同一建筑物的另一部分隔开。墙贯穿整个部分的高度,在一个垂直平面上。(见第8.22段及附录C,图C5.)
庇护房屋包括:
一个。住宅:同一建筑物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B.相邻地点的两个或多个住宅
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住宅的设计和建造目的都是为了向接受或将接受支助服务的脆弱或老年人提供住宅。
单层建筑建筑:由
只有一层。(只有地面层和屋顶的分离部分
只提供维修或保养通道的建筑物,可视为单层建筑物)。在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时不包括地下室(见附录C)。
(指建筑物)是指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直到与其他所有权土地的边界。
烟雾报警器一种装置,在一个装置中包含探测烟雾和发出声音警报所必需的所有部件,可能除了能量源。
层包括:
一个。集合建筑物内的任何展览馆(用途组别5);而且
b。任何其他类型建筑物的画廊,其面积超过其投射空间的一半;而且
注意: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画廊,并且任何一个空间中所有画廊的总面积超过该空间面积的一半,则该建筑应被视为多层建筑。
c。屋顶,除非它只能用于维护和修理。
层退出最后的出口,或直接进入受保护的楼梯、消防大厅或外部逃生路线的门口。
注意:如果建筑规划为逐步水平疏散,则在机构建筑的隔间墙壁上的门被视为B1的层出口,见第3.41段。
吊顶(防火)悬挂在地板下面的天花板,有助于地板的防火。附录A,表A3,分类不同类型的吊顶。
技术规范一个标准或欧洲技术批准指南。它是一份文件,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显示合规性,并根据它进行评估,以交付欧洲技术批准。
热塑性塑料见附录A第17段。
旅行的距离(除非另有指明,例如单位)在考虑墙壁、隔墙及装置的布置后,一个人从楼面范围内的任何地点前往最近的楼层出口的实际距离。
不受保护的区域与建筑物的侧面或外墙有关的意思是:
一个。窗、门或其他开口;而且
注意:不可打开的窗户和玻璃的设计,以提供必要的防火水平和凹式停车场,如图所示图E1,无须被视为未受保护的地区。
b。外墙的任何部分低于第12条所订明的有关防火极限;而且
c。外墙的任何部分,其外部表面附着或应用了厚度超过1mm的可燃材料,无论是用于包覆或任何其他目的。(此处的可燃材料是指任何不具有0级等级的材料。)
1.绝缘芯板系统用于外部包层以及内部结构。然而,虽然这两种类型的面板系统都有独特的火灾行为特征,但那些用于内部结构的面板系统在火灾蔓延方面可能会出现特定的问题。
绝缘芯板在用于内部结构时,最常见的用途是提供一个外壳,在这个外壳中可以产生一个冷冻或零下的环境,用于生产、保存、存储和分发易腐食品。然而,这种类型的结构也用于许多其他应用,特别是在维护卫生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地方。
这些面板通常包括一个内芯夹在镀锌钢之间,并与镀锌钢粘合在一起,通常带有PVC面,用于卫生目的。然后,这些面板通过连接系统形成一个结构,通常设计为提供绝缘和卫生性能。面板结构可以自由
站立式,但通常通过轻质固定物或吊架连接到建筑结构上,如天花板。
目前使用的最常见的绝缘形式有:
•polyisocyanurate,
•矿物纤维,
•酚醛树脂,
•聚苯乙烯(冷库),
•挤塑聚苯乙烯,
•复合聚合物,如复合酚醛。
核心材料和固定系统的防火性能
2.当暴露于火灾的辐射/传导热时,聚合物材料的降解是可以预期的,从而产生大量的烟雾。
人们认识到,矿物纤维芯在火灾中的潜在问题通常比聚合物芯材料要小。
此外,无论芯材的类型如何,当暴露在大火的高温下时,由于金属表面的膨胀和粘结线的软化,面板将倾向于在饰面和芯材之间分层。
因此,一旦直接或间接卷入火灾,面板将失去其大部分结构完整性。适性将取决于固定在结构上的方法。对于没有通过两个面固定的系统,系统的稳定性将取决于未暴露的面、面板之间的联锁接头和固定系统的剩余结构强度。
这些系统的大多数连接或固定系统在发达的火灾条件下具有极其有限的结构完整性性能。如果火灾开始加热支撑固定物或连接它们的结构,那么面板系统就有可能完全崩溃。
当面板被用于建筑衬里时,这些面板的绝缘特性及其密封接头意味着火灾可以从面板后面蔓延,而不被占用房间/空间的居住者发现。对于一些热塑性核心,火灾也可以在面板之间蔓延。
对于消防员来说,这可能是一个特别的问题,因为核心的绝缘特性,即使使用红外探测设备,也可能无法跟踪火灾的蔓延。这一困难,再加上控制火势在面板内部和后面蔓延的困难,很可能会对建筑造成不利影响
固定系统的性能,可能导致其完全和意外崩溃,以及任何相关设备。
消防
3.与其他类型的施工技术相比,这些面板系统因此为消防员提供了独特的问题组合,包括:
•隐藏的火灾在热塑性核心板内蔓延;
•产生大量黑色有毒烟雾;而且
•火势迅速蔓延,导致闪络。
•内衬系统后面隐藏的火
这三个特点是共同的
无论是聚氨酯芯板还是聚苯乙烯芯板,尽管聚氨酯芯板的火势蔓延速率明显低于聚苯乙烯芯板,特别是当任何外部热源被移除时。
此外,不论面板芯的类型,所有系统都容易受到以下影响:
•钢面分层;•系统崩溃;而且
•隐藏的火灾蔓延到系统后面。
设计建议
4.为了确定适当的解决方案,应该采用风险评估方法。这涉及识别由面板系统构成的外壳内的潜在火灾风险,然后在设计阶段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消除风险;
•将风险与面板隔开适当的距离;
•为该风险提供灭火灭火系统;
•为外壳提供灭火系统;
•提供防火板;而且
•指定合适的材料/固定和连接系统。
总之,建筑结构的性能,包括隔热围护结构、上层结构、下层结构等,必须考虑到它们在火灾时的性能。
指定面板核心材料
5.规格到底在哪里
面板的核心材料适用于应用将有助于确保一个可接受的性能水平的面板系统,当涉及到火灾条件。
以下是提供可能适合有关申请的核心材料的例子。
矿物纤维芯:
烹饪领域,
•炎热的地区,
•面包店,
•可燃板发生火灾,
•防火板,
•一般消防。
所有的核心:
•寒冷的商店,
•寒冷的商店,
•冰柜,
•食品工厂,
•干净的房间。
注意:核心材料可用于已进行风险评估和已采取其他适当防火措施的其他情况。
指定材料/固定和连接系统
6.以下是在发生火灾时提高面板系统稳定性的方法,尽管这些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此外,绝缘围护结构的细节,特别是与可燃绝缘芯有关的,应防止芯材暴露在火灾中并增加火灾负荷。
一个。绝缘围护结构、支撑系统和支撑结构的设计应允许围护结构保持结构
通过其它方法(如绝缘芯与饰面材料之间的粘结线失效后的接触网作用)保持稳定。这尤其与天花板有关,通常需要将隔热板的下部正面连接到支架上。
b。建筑上层结构以及为绝缘围护结构提供支撑的任何构件都应受到保护,以防止结构或围护结构过早倒塌。
注意:无论所提供的嵌板类型如何,都必须确保在火灾条件下,支撑嵌板的辅助支撑方法在适当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为建筑上层结构提供稳定性的檩条和板轨等轻型钢构件的防火保护是不现实的,这些构件可能在火灾的早期阶段受到损害。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在比檩条更宽的间隔上提供补充的防火重型钢构件,以提供约束。
c。在指定的高风险区域,应考虑将不燃绝缘芯板纳入
间隔地建造墙壁和天花板,或在指定的墙壁和天花板面板中加入不可燃材料条,以便为
火焰通过绝缘体传播。
d。绝缘外壳的正确细节应确保可燃绝缘材料完全被不可燃面材料包裹,在火灾期间保持原位。
e。面板应包括预加工和密封区域,以渗透服务。
一般
7.一般来说,面板或面板系统不应用于支撑机械或其他永久载荷。
任何由面板、其支撑结构或其他建筑构件的布置所造成的空腔,都应设置适当的空腔屏障。
8.关于绝缘芯板施工的可能解决方案和一般指南的示例可以在国际冷库承包商协会(欧洲分部)出版的温度控制环境绝缘围护结构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消防管理中找到。
特别相关的是该文件的第8章,该章对隔热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了指导。虽然该文件主要用于冷藏环境,但该指南,特别是第8章,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绝缘芯板应用。
1.第38条规定,如建筑工程涉及有关建筑物的建造或扩建,或有关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应在工程项目完成时或建筑物或扩建部分首次占用时,向有关负责人提供消防安全资料。
•“消防安全资料”指与建筑物或扩建部分的设计及建造有关的资料,以及在该建筑物或扩建部分内或与该建筑物或扩建部分有关连所提供的服务、装置及设备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将协助负责人进行
在合理安全的情况下操作和维护建筑物或扩建部分;
•“有关建筑物”是指《2005年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适用于1或在工程完成后将适用于的建筑物
建筑工程的;
•“有关的更改用途”是指在更改用途后进行规管改革的实质更改
《2005年(消防安全)令》将适用或继续适用于该建筑物;而且
•“负责人”的含义载于《2005年监管改革(消防安全)令》第3条。
本附录仅作为应提供的信息类型的指南。为了明确起见,指南是根据简单建筑和复杂建筑给出的,但所需的细节水平因建筑而异,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简单的建筑
2.对于大多数建筑物来说,消防措施位置的基本信息可能是所有必要的。应提供建筑物的竣工图则,以显示:
一个。逃生路线;
b。分隔和隔离(即防火分隔元素的位置,包括步入式空间的空腔屏障);
c。防火门、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和其他配备相关硬件的门(例如,恐慌锁);
d。火灾及/或烟雾探测器头、报警呼救点、探测/报警控制箱、警报器、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干或湿立管和其他消防设备的位置,以及建筑物外消防栓的位置;
e。任何喷水灭火系统,包括隔离阀和控制设备;
f。任何烟控系统(或具有烟控功能的通风系统),包括操作模式和控制系统;
g。任何高风险领域(例如加热机械);
h。所提供的消防安全设备的规格,特别是日常维修时间表;而且
我。在建筑管理方面的消防安全安排设计中的任何假设。
j。建筑内为方便残疾人疏散而设置的任何设施。这些信息可以用于设计合适的个人紧急逃生计划。
复杂的建筑
3.对于更复杂的建筑物,必须更详细地记录消防安全策略和操作和维护建筑物任何消防措施的程序。BS5588-12:2004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注意事项:管理消防安全(附录A消防安全手册)。
这些记录应包括:
一个。消防安全策略,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设计中的所有假设
(如火灾负荷)。任何风险评估或风险分析。
b。关于建筑管理的消防安全安排设计中的所有假设。
c。逃生路线,逃生策略(例如同时或分阶段)和集合点。
d。所有被动消防安全措施的细节,包括分隔(即防火隔离元件的位置)、空腔屏障、防火门、自闭防火门和其他配备相关硬件的门(例如电子安全锁)、管道阻尼器和防火百叶窗。
e。火灾探测器头、烟雾探测器头、报警呼叫点、探测/报警控制箱、报警音响、应急通信系统、闭路电视、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干或湿立管和其他消防设备,其他内部设施供
消防救援服务、应急控制室、建筑物外消防栓的位置、消防救援服务的其他外部设施。
f。所有现行消防安全措施的详情,包括: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包括隔离阀和控制设备;而且
•烟控系统(或具有烟控功能的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包括操作方式和控制系统。
g。任何高风险区域(如加热机械)和特殊危险,
h。该建筑物的竣工图则,显示上述设施的位置。
我。所提供的任何消防安全设备的规格,包括操作细节、操作手册、软件、系统分区和例行检查、测试和维护时间表。任何验收或调试测试的记录。
j。建筑物内为方便残疾人疏散而设的任何设施。
k。任何其他适合特定建筑的细节。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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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手动呼叫点
Bs en 81-58:2003
电梯建造和安装的安全。检验和试验着陆门耐火试验
Bs en 81-72:2003
电梯建造和安装安全规则。特别适用于载客和载货电梯。消防电梯
Bs en 81- 2:20 98
电梯建造和安装安全规则。液压电梯
Bs en 81- 1:20 98
电梯建造和安装安全规则。电动升降机
DD 252:2002
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住宅洒水装置规范和试验方法
Bs en iso 306:2004
塑料。热塑性材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
BS 476 - 24: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通风管道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
BS 476 - 8:1972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和标准(已退)
BS 476 - 23: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构件对结构耐火性能贡献的测定方法
BS 476 - 22: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非承重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
BS 476 - 4:1970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材料不燃性试验
BS 476 - 21: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承重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
BS 476 - 20: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构件耐火测定方法(一般原则)
BS 476 - 11:1982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材料散发热量的评定方法
BS 476 - 6:1989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产品火焰传播的试验方法
BS 476 - 7:199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测定产品表面火焰蔓延等级的试验方法
BS 476 - 3:2004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屋顶外部火灾的分类和试验方法
Bs en 771-1:2003
砌体单元规范。粘土砌体单元
BS EN 1634-2:xxxx
门和卷帘门组件的耐火测试,第2部分-防火门五金件
Bs en 1125:1997
建筑五金。紧急逃生装置由一根横杆操作。要求和测试方法
Bs en 115:1997
建筑五金。电动保持打开装置用于旋转门。要求和测试方法
Bs en iso 1182:2002
建筑产品防火测试反应。不燃测试
ENV 1187:2002+A1:2005,测试4
屋顶外部火灾暴露的试验方法
Bs en 1364-1:1999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墙
Bs en 1364- 2:20 99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天花板
Bs en 1364-3:2006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幕墙。全配置(完整装配)
Bs en 1365- 1:20 99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墙
Bs en 1365-2:2000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地板和屋顶
Bs en 1365-3:2000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梁
Bs en 1365-4:1999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列
Bs en 1366-1:1999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导管
Bs en 1366- 2:20 99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防火阀
Bs en 1366-3:2004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渗透海豹
Bs en 1366-4:2006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线性接头密封
Bs en 1366-5:2003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服务管道和竖井
Bs en 1366-6:2004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凸起的通道和中空的核心楼层
Bs en 1634-1:2008
门和卷帘门组件的防火测试。防火门和百叶窗
Bs en 1634-2:2008
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建筑五金元件耐火特性试验
Bs en 1634-3:2004
门和卷帘门组件的防火测试。防烟门和百叶窗
Bs en iso 1716:2002
建筑产品防火测试反应。燃烧热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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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方法。塑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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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消防栓和紧急供水的指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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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平均外径82.4mm的未增塑PVC土壤和通风管道,以及82.4mm和其他尺寸的配件和附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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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塑性废管和管件规范
BS 5266 - 1:2005
应急照明。业务守则for the emergency lighting of premises
BS 5306 - 2:1990
房屋内的灭火装置和设备。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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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梯子和走道。螺旋和螺旋楼梯设计实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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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取向试样的表面或底边受到小火焰点燃时纺织织物可燃性的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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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雾报警装置
BS 5446 - 2:2003
住宅用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热报警器规范
BS 5499 - 1:2002
图形符号和符号。安全标志,包括消防安全标志。几何形状、颜色和布局规范
BS 5499 - 1:2002
图形符号和符号。安全标志,包括消防安全标志。几何形状、颜色和布局规范
BS 5588 - 1:1990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住宅建筑物作业守则
BS 5588 - 5:2004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消防通道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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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中的防火注意事项
还有建筑物的使用。集会场所作业守则
BS 5588 - 7:1997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在建筑物内合并中庭的工作守则
BS 5588 - 8:1999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残疾人逃生工具操作规程
BS 5588 - 9:1999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通风和空调管道系统实施规程
BS 5588 - 10:1991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购物中心的操作守则
BS 5588 - 11:1997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适用于商店、办公室、工业、仓库和其他类似建筑物的操作规范
BS 5588 - 12:2004
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管理消防安全
BS 5720:1979
建筑物机械通风和空调实施规程
BS 5839 - 8:1998
建筑物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语音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的实施规范
BS 5839 - 1:2002
建筑物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的工作守则
BS 5839 - 6:2004
建筑物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住宅内火警探测及火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修实务守则
BS 5839 - 9:2003
建筑物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应急语音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的实施规程
BS 5867 - 2:1980
窗帘和窗帘用织物规范。可燃性需求
BS 5950 - 8:2003
钢结构在建筑中的应用。防火设计实施规程
BS 6336:1998
火灾试验的发展、试验数据的表示和试验在危险评估中的作用的指南
BS 7157:1989
大型帐篷结构建筑用织物可燃性的试验方法
BS 7273 - 2:1992
消防措施操作实施规程。气体全驱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机械驱动
BS 7273 - 3:2000
消防措施操作实施规程。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驱动
BS 7273 - 1:2006
消防措施操作实施规程。气体全淹灭火系统的电气驱动
BS 7346 - 6:2005
烟和热控制系统组件。电缆系统技术条件
BS 7346 - 7:2006
烟和热控制系统组件。有盖停车场的烟和热控制系统的功能建议和计算方法的实施规程
BS 7974:2001
消防安全工程原理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业务守则
BS 8414 - 2:2005
外部包层系统的防火性能。固定和支撑的非承重外部包层系统的试验方法
一种结构钢框架制造技术
BS 8414 - 1:2002
外部包层系统的防火性能。用于建筑物表面的非承重外部包层系统的试验方法
BS 8214:1990
非金属叶防火门组件的实施规程
BS 8214:1990
非金属叶防火门组件的实施规程
BS 8313:1997
管道内建筑设备安装的实施规程
BS 9251:2005
住宅和家庭使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业务守则
BS 9990:2006
建筑物非自动灭火系统实施规程
b iso 10294- 2:20 99
耐火测试。空气分配系统用防火阀。试验结果的分类、标准和应用领域
b iso 10294-5:2005
耐火测试。空气分配系统用防火阀。膨胀防火阀
Bs en iso 11925-2:2002
对火灾试验的反应。受到火焰直接撞击的建筑产品的可燃性。单火源试验
Bs en 12101-3:2002
烟和热控制系统。动力烟和热排气通风机规范
Bs en 12101-3:2002
烟和热控制系统。动力烟和热排气通风机规范
Bs en 12101-6:2005
烟和热控制系统。压差系统规范。包
Bs en 12845:2004
固定消防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
Bs en 13238:2001
建筑产品防火测试反应。基质选择的调节程序和一般规则
Bs en 13501-1:2007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火灾反应试验数据进行分类
Bs en 13501-2:2007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通风设备
Bs en 13501-3:2005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建筑服务装置中使用的产品和元件的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耐火管道和阻火器
Bs en 13501-4:2007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4部分-使用烟雾控制系统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
Bs en 13501-5:2005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外部火灾暴露到屋顶测试的数据进行分类
Bs en 13823:2002
建筑产品防火测试反应。建筑产品,不包括受到单一燃烧物品热攻击的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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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电路用无保护小电缆耐火性的试验方法
出版物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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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2001年8月21日第2001/671/EC号决议,实施关于屋顶和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C
欧盟委员会2005年11月22日第2005/823/EC号决议修订了第2001/671/ EC号决议关于屋顶和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的分类
欧盟委员会2000年2月8日第2000/147/EC号决议,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欧盟委员会2000年5月3日第2000/367/EC号决议,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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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建筑产品(修订)规例(SI 1994 No 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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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专家协会
ASFP红皮书-建筑业防火和渗透密封第二版ISBN: 1 87040 923 X
6 . ASFP黄皮书-建筑物结构钢防火第4版ISBN: 1 87040 925
ASFP灰书-防火和防烟阻尼器ISBN: 1 87040 924
ASFP蓝皮书-防火管道系统第二版ISBN: 1 87040 926
英国自动洒水装置协会
安全的喷水灭火装置: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安装喷水灭火装置的使用和好处,(2006)ISBN: 0 95526 280
建筑研究机构有限公司(B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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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报告(BR 368)烟和热排风设计方法1999 ISBN: 978 1 86081 289
BRE报告(BR 274)建筑物使用聚四氟乙烯基材料的消防安全1994 ISBN: 978 1 86081 653
BRE报告(BR 135)多层建筑物外墙外保温防火性能2003 ISBN: 978 1 86081 622 2
BRE报告(br187)外部火灾蔓延:建筑物隔离和边界距离1991 ISBN: 978 1 86081 465
BRE报告(BR128)耐火结构构件建造指南1988 ISBN: 0 85125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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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五金工业联合会和建筑铁器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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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和地方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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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
HTM 05 - 02支持医疗场所功能规定的指南
门窗制造商协会(D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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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污染预防指南(PPG18)管理消防水和重大泄漏
足球事务发牌处大堂ISBN: 0 95462 932 9www.flaweb.org.uk home。
消防协会(FPA)设计指导
玻璃与玻璃联合会
耐火玻璃系统规范和使用的最佳实践指南
健康与安全执行(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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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库承包商协会
温控环境用绝缘围护结构的设计、施工、规范和防火管理1999
www.iarw.org/iacsc/european_division
被动消防联合会
确保建筑物被动消防的最佳实践ISBN: 1 87040 919 1
钢结构学会(SCI)
结构消防安全设计:建筑师和工程师手册1999 ISBN: 1 85942 074
5 .消防安全设计:多层钢框架建筑的新方法(第二版)2000 ISBN: 1 85942 169
SCI出版物P313火灾边界条件下单层钢框架建筑2002 ISBN: 1 85942 135 0
木材研究与开发协会
木材防火门:根据新的欧洲测试标准ISBN: 1 90051 035保持性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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