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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是由国务大臣批准和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之一,目的是就英格兰和威尔士2010年建筑法规(SI 2010/2214)附表1和条例7的要求提供实际指导。
在这份文件的后面是由国务卿为此目的批准和发布的所有文件的清单。
批准文件旨在为一些较为常见的建筑情况提供指引。然而,很可能有其他方法来满足需求。
因此,如果你愿意以其他方式满足有关要求,你没有义务采用批准文件内所载的任何特定解决方案。
其他需求
批准文件中所载的指导仅涉及该文件所处理的法规的特定要求。建筑工程亦须符合该规例附表1任何其他有关段落的规定。
有批准文件就附表1和规例7的其他规定提供指引。
根据第8条,《建筑物规例》附表1第A至D、F至K、N及P部的规定(第H2及J7段除外),除确保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周围的人(以及可能受建筑物或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影响的任何其他人)的健康及安全达到合理标准外,并无任何规定。这是制定《建筑物规例》的目的之一。
第8条规定不包括第H2段和第J7段,因为它们直接涉及防止水污染的问题。E部分和M部分(分别涉及对声音通过的阻力和建筑物的进入和使用)被排除在条例8之外,因为它们涉及建筑物用户的福利和便利。L部分被排除在条例8之外,因为它涉及燃料和动力的节约。除健康和安全外,所有这些事项都属于《建筑规例》可能涉及的目的。
任何建筑工程如须符合《建筑物规例》附表1所施加的规定,须按照第7条进行。满足这些材料和工艺要求的指南包含在批准文件中,以支持法规7。
《建筑规章》是为特定目的制定的,主要是为了人们的健康和安全、福利和方便,以及为了节约能源。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可在与这些考虑有关的范围内提供相关指导。然而,它们也可处理《建筑物规例》未涵盖的其他方面的表现或事项,尽管它们涉及健康和安全等。
当批准文件引用指定标准时,其引用的标准的相关版本为出版物末尾所列的版本。但是,如果本版本已由发布标准的机构修订或更新,只要新版本继续满足本条例的相关要求,则可以将其用作指导的来源。
独立认证计划
英国有许多产品认证计划。此类方案证明符合认可文件的要求,该文件适用于材料的使用目的。未经认证的材料仍可符合相关标准。
许多批准这些计划的认证机构都得到了英国认证服务(UKAS)的认可。
由于产品、部件或结构的防火性能取决于令人满意的现场安装和维护,因此对安装人员和维护公司的独立认证和认可计划将使人们对所提供的适当工艺标准有信心。
建筑管制组织可接受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在该等计划下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同样,建筑管制组织也可接受在该等计划下的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的安装或维修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然而,建筑物管制团体希望在工程进行前确定任何该等计划足以符合《建筑物规例》的规定
技术规格
建筑规范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制定的,如健康和安全、节能以及人民的福利和方便。标准和技术批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这些考虑相关的指导。但是,它们也可涉及业绩的其他方面,如可使用性,或虽然涉及健康和安全,但《条例》未涉及的方面。
当批准文件引用指定标准时,该标准的相关版本为出版物末尾列出的版本。但是,如果本版本的标准已由发布标准的机构修订或更新,只要新版本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则可以将其用作指南的来源。
适当使用符合建筑产品指令中定义的欧洲技术批准的产品将满足相关要求。
本署拟定期修订其核准文件,以反映新出现的协调欧洲标准。如果一个国家标准将被一个欧洲协调标准所取代,将会有一段共存期,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标准都可以被引用。共存期结束后,国家标准将被撤销。
多职业住宅
本指南也适用于2004年《住房法》中定义的“多职业住宅”(HMOs)的设计和建造,前提是任何独立住宅的居民不超过6人。hmo的许可通常由地方当局监督,他们可能要求在本指南之外的额外预防措施。房屋健康及安全评级系统操作指引(ISBN: 978 185112 846 4)载于2006年2月出版的《房屋健康及安全评级系统操作指引》(ISBN: 978 185112 846 4)。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载有一些影响建筑设计的要求。主要要求现已列入《建筑条例》,但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
1992年,核准的业务守则和指导;健康和安全委员会,L24;1992年由HMSO出版;Isbn: 0 11886 333 9。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适用于公寓和类似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如果雇用清洁工、管理员和看门人在这些公共部分工作。如果本部分所涵盖的建筑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住宅,则在上述情况下仍可能需要规定,以满足工作场所规则的要求。
2006年建造(设计和管理)条例
本批准文件的目的是就已落成楼宇的消防安全规定提供指引。它没有解决《2006年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和《规管改革(消防安全)令》所涵盖的建筑工程期间的火灾风险。HSE发布了以下关于施工消防安全的指南:第51号施工消防信息表;及HSG 168建筑工程消防安全(ISBN: 0 71761 332 1)。
当建筑工程正在建筑物上进行,而该建筑物的建筑地盘部分已被占用时,消防救援事务监督负责执行2006年规例有关消防的规定。在建筑物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健康与安全执行局负责施工现场的执法工作。
环境保护
《建筑物规例》B部的规定和本核准文件的指引,是为确保建筑物内及周围人士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
英国环境署为保护环境而发布建筑设计和建造指南。这包括关于管理消防用水和重大泄漏的污染预防指南(PPG18),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消防用水流失的影响。它针对的是大中型(以及高风险的小型)商业和工业场所,并规定了建造污水围堵区和此类其他措施的要求。
应注意的是,遵守建筑规例并不取决于遵守其他此类指引。
0.1批准文件B(消防安全)已出版两卷。第一卷仅涉及住宅(见
附录E及《建筑物规例》第2(1)条),而第2册则涉及《建筑物规例》所涵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建筑物。
如果建议使用非常大(高度超过18米)或不寻常的住宅,则可能需要第2卷中的一些指导来补充第1卷中的指导。
0.2《建筑物规例》附表1的功能规定B1至B5分别在一个或多个章节内处理。有关各节的开头转载了这一要求,随后是对这一主题的介绍。
0.3本文件所载的条文涉及消防安全的不同方面,目的如下:
B1:确保在建筑物发生火警时,提供令人满意的火警报警装置,以及为市民提供符合标准的逃生通道。
B2:确保火灾蔓延到建筑物的内部衬里。
B3: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建筑物的稳定;确保建筑物内及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程度的防火隔离;在有需要时提供自动灭火装置;并抑制火灾和烟雾在建筑物隐蔽空间的无形蔓延。
B4:确保外墙和屋顶有足够的抗火势蔓延到外部围护结构,并限制火势从一个建筑物蔓延到另一个建筑物。
B5:确保消防车顺利到达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提供设施,以协助消防队员拯救建筑物内及周围居民的生命。
0.4虽然本文件中分别列出了适用于这些方面的指导意见,但许多条款是紧密相连的。例如,逃生手段(B1)的规定与控制火势增长(B2)、遏制和/或扑灭火灾(B3)以及消防和救援服务设施(B5)的规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同样,B3与控制外部火势蔓延的规定(B4)之间以及B3与B5之间也存在联系。应该认识到这些不同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
正在考虑变更规定标准的情况。其中一项规定下的较高标准可能对其他一项或多项规定有利。该文件所载的指引应视为一个整体,以达到可接受的消防安全标准。
附录:与B部分的多个要求相同的条款
0.5关于涉及多个章节的事项的指引载于一系列附录中,涵盖以下主题:
附录A-材料、产品和结构的防火性能
附录B-关于防火门的规定
附录C-测量方法
附录D-目的组的分类
附录E——定义
附录F -所提及的标准和其他出版物。
材料、产品和结构的防火性能
0.6贯穿本文档的大部分指导都是在与标准火灾测试方法相关的性能方面给出的。细节被画在一起
附录A在适当的地方作了参考。在消防系统的情况下,参考系统设计和安装标准。所提及的标准列在附录F中。
防火门
0.7有关防火门的指南载于
附录B.
测量方法
0.8某种形式的测量是本文档中许多指导的组成部分,方法在
附录C.
目标群体
0.9本文件中的大部分指导都与建筑物的使用有关。使用分类被称为目的组,它们在
附录D.本文件只涉及目的组1b和1c的建筑物。
定义
0.10定义见
附录E.
0.11为了使本批准文件的规定有效,必须充分维护纳入住宅设计的措施。《建筑物规例》对建筑物的管理没有任何规定。不过,当局应向最终业主和占用人提供足够资料,让他们在合理安全的情况下操作、保养和使用楼宇。
就个别住宅而言,有关建筑物内提供的系统(例如紧急出口窗户、防火门、烟雾报警器、洒水装置等)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基本建议,可有助确保这些系统得到妥善保养和保持可用。住户亦应明白,未经许可的重大改建(见第0.20段)可能会被检控。
在为住宅提供任何类型的防火时,应认识到,从长远来看,严重干扰居住者日常方便的措施可能不太可靠。
0.12通常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保险公司,他们对纳入建筑物设计的消防措施具有有效利益。为确保采取最有效的消防措施,并确保该物业的情况适当,必须及早谘询有关人士的意见。未能在早期阶段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可能会导致竣工后需要采取额外措施,建筑物的使用受到限制,或保险费和/或免赔额增加。
《建筑物规例》旨在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提供合理的生命安全标准。保护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通常需要额外的措施,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接受保险风险之前寻求自己的更高标准。
民事财产顾问(PACE)发布的皇家消防标准中给出了民用和国防财产保护指南。
0.13贯穿本文档的大部分指导都是在与标准火灾测试方法相关的性能方面给出的。细节被画在一起
附录A在适当的地方作了参考。在消防系统的情况下,参考系统设计和安装标准。所提及的标准列于
附录F.
0.14由于系统、产品、部件或结构的性能取决于令人满意的现场安装、测试和维护,因此对安装人员和维护公司的独立认证和认可计划将使人们对所提供的适当工艺标准有信心。
在产品合格认证计划和安装人员认可计划的安排下,通过使用系统、材料、产品或结构来证明可以达到所要求的性能水平。
第三方认可的产品符合性认证计划不仅提供了一种方法,以确定系统、产品或结构的材料和设计已证明它们具有必要的防火性能,而且还提供了信心,即实际提供的系统、材料、产品或结构与测试/评估的规格或设计相同。
系统、材料、产品或结构的安装人员的第三方认证提供了一种手段,以确保安装是由知识丰富的承包商按照适当的标准进行的,从而增加了火灾预期性能的可靠性。
许多批准此类计划的认证机构都得到了UKAS的认可。
0.15建筑管制组织可接受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在该等计划下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同样,建筑管制组织也可接受在该等计划下的产品、组件、材料或结构的安装或维修的认证,作为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据。然而,建筑物管制团体希望在工程进行前确定任何该等计划足以符合《建筑物规例》的规定。
0.16在住宅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降低生命危险,并大大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当本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变化时,喷水灭火保护有时也可作为一种补偿性功能。
0.17在本文件中建议使用喷水灭火系统的地方,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BS 9251:2005住宅和家用喷水灭火系统。实践规范和DD 252:2002住宅喷水灭火系统部件。住宅喷水灭火系统的规范和试验方法。
在有洒水装置的地方,提供洒水装置保护是正常的做法吗
整个建筑。然而,如果安装喷水灭火装置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风险或危害,那么仅保护建筑物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
进一步的指导也可以在《安全喷水器:在建筑物和建筑物中安装喷水器的使用和好处》中找到,BAFSA (2006) ISBN: 0 95526 280 1。
0.18有许多可供选择或创新的灭火系统。在使用这些系统时,有必要确保这些系统已经过设计和测试,适用于家庭建筑,并适合其预期用途。
0.19《建筑物规例》的消防安全方面是为确保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周围的人的健康及安全达到合理标准而订定的。这旨在包括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本核准文件所载的规定被认为是适用于大多数建筑物的合理标准。然而,可能有一些人的具体需求没有得到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来满足这些需要。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0.20根据第3条,“重大改建”一词的定义参照《建筑物规例》附表1的一列“有关规定”。该清单包括B1、B3、B4和B5部分的要求。这意味着,在工程的任何阶段,导致建筑物在符合第B1、B3、B4或B5部的规定方面不如以前令人满意的改建,属于实质性改建,因此受第4条管制,因为该改建属于“建筑工程”。第4(1)条规定,任何就重大改建而进行的建筑工程须符合该规例附表1的适用规定,而第4(3)条则规定,一旦该建筑工程完成后,该建筑物整体须符合附表1的有关规定,或如该建筑物以前不符合规定,则该建筑物不得比该工程进行前更令人不满意。
0.21建筑物规例的消防安全规定须遵从本批准文件所载的有关指引。然而,批准文件旨在为一些更常见的建筑情况提供指导,很可能有其他方法来达到符合要求。
如果采用其他规范或指南,应遵循特定出版物中有关消防安全的相关建议,而不是将出版物和本批准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混合在一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用一种出版物来补充另一种出版物。
专门用于评估消防安全的指导文件
现有的建筑的规定,往往比本批准文件或其他适用于新建筑物的标准所载的规定更为宽松。因此,这些文件不太可能适用于拟议受条例管制的建筑工程。
注册团体院舍
0.22视乎住户的性质及他们的管理需要,可将不超过六人的无人监督集体之家视为普通住宅。但是,由于这些场所必须进行登记,应咨询登记当局,以确定当局是否要求有任何额外的消防安全措施。
如一幢一或两层的现有房屋将用作不超过6名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的无人监督的集体之家,如根据HTM 88:为智障人士(或精神病患者)提供的社区国民健康服务房屋防火指南提供逃生通道,则该房屋应被视为用途组别1(c)建筑物。如建筑物是新建的,则把它归入第2(b)组用途,可能更为恰当。
成人配售
0.23如果住宅被用于成人安置计划的目的,并符合成人安置计划(英格兰)条例(SI 2004 No 2070)的标准,并且没有建筑工程的建议,如果发生了重大的用途变化,由全国成人安置服务协会(www.naaps.co.uk)发布的联合实践守则中的指导应足以满足建筑条例的B部分。
保障性住房
0.24如果庇护房屋计划由独立的房屋组成,则每个单元可按照批准文件B的本卷进行设计。计划内提供的任何公共设施应按照批准文件B卷2(住宅以外的建筑物)进行设计。
消防安全工程
0.25消防安全工程可以为消防安全提供另一种途径。这可能是在一些大型复杂建筑中达到令人满意的消防安全标准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消防安全工程也可能适用于解决建筑设计的某个方面的问题,否则将遵循本文件的规定。
英国标准BS 7974:2001建筑设计中消防安全工程原则的应用和配套的公开文件(pd)为建筑消防安全措施的设计和评估提供了框架和指导。遵循BS 7974的纪律应使设计师和建筑控制机构意识到相关问题,需要考虑完整的消防安全系统,并遵循严格的分析框架。
0.26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个。火灾发生的预期概率;
b。预计的火灾严重程度;
c。防火性能:建筑物抵抗火和烟蔓延的能力;而且
d。对建筑物内及周围的人造成的危险。
0.27可以根据情况酌情考虑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纳入各种各样的措施。这些包括:
一个。是否有足够的防火措施;
b。通过自动探测和预警系统进行早期火灾预警;
c。逃生方式的标准;
d。提供烟雾控制;
e。控制火势的增长速度;
f。防火:抵御火灾影响的适当结构;
g。防火程度;
h。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部分之间的防火隔离;
我。灭火或者控制火灾的主动措施标准;
j。协助消防及救援服务的设施;
k。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接受消防安全和消防例行程序方面的培训;
l考虑是否可以根据其他立法进行持续控制,以确保此类系统的持续维护;而且
m。管理。
0.28使用定量技术来评估风险和危害是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上述措施中的某些因素可以给出数值。使用定量方法时所作的假设需要仔细评估。
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价值的建筑物
0.29当B部分适用于现有建筑,特别是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价值的建筑时,本文件中规定的一些变化也可能是合适的,在这些情况下,遵守本文件中的指导可能被证明是不适当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一系列消防安全特征是合适的,其中一些在本文件中涉及,而另一些则没有任何详细说明,并将这些与特定情况特有的危险和风险评估相对照。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警告和逃跑的手段 B1。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具有适当的火灾预警规定,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从建筑物逃生到建筑物外能够在任何重要时刻安全有效使用的安全场所的适当方法。 (a) 1952年C.52;第33条经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C.33)第100条和S.I. 1963/597条修订 |
要求B1不适用于1952年《监狱法》(a)第33条规定的任何监狱(提供监狱的权力等)。 |
在国务卿看来,要求B1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有足够的设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士提供火警预警;
b。有足够数量和容量的通道,位置适当,可使人在发生火警时逃到安全的地方;而且
c。必要时,这些路线都有充分的防火保护。
B1.i这些规定涉及符合功能要求B1的建筑工程和材料用途更改;因此,它们可能会影响新的或现有的建筑物。他们关心的是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提供合理的报警和逃生设施的必要措施。他们只关心必要的防火措施,以保护逃生路线。
他们认为,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不应依赖于消防和救援服务的外部救援,也不应基于他们将在给定时间内参加事故的假设。本批准文件的编制是基于在紧急情况下,建筑物任何部分的居住者应能够在没有任何外部援助的情况下安全逃生。
还应注意的是,对典型的一层或两层住宅的指导仅限于提供烟雾报警器和提供用于紧急出口的可打开窗户。
B1.ii逃生通道的设计和其他消防安全措施(如烟雾报警器)的设置,应基于对发生火灾时居住者所面临风险的评估。评估应考虑建筑物结构的性质;建筑物的用途;火势可能会蔓延至整栋建筑;并提出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如果不能肯定地确定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就必须对可能的规定数额作出判断。
B1.iii火灾通常不会同时在建筑物的两个不同的地方发生。一开始,火灾只会在它开始的部分造成危险,在这个阶段,不太可能涉及大范围。火灾可能随后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通常沿着流通路线。首先被点燃的物品通常是家具和其他物品
不受建筑物规例管制。火灾不太可能起源于建筑物本身的结构,而火灾意外发生在流通区域的风险是有限的,只要这些区域的可燃物含量受到限制。
B1.iv火灾初期的主要危险不是火焰,而是火灾产生的烟雾和有害气体。他们造成了大部分的伤亡,也可能掩盖了逃生路线和出口。因此,旨在提供安全逃生手段的措施必须提供适当的安排,以限制烟雾的迅速蔓延。
逃生方式的标准
B1.v逃生装置设计的基本原则是:
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有另一种逃避方式;
b。在不可能直接逃到安全的地方时,应能在合理的旅行距离内到达相对安全的地方,如通往出口的路线上的受保护的楼梯;而且
c。在某些情况下,单一的逃生方向(死胡同)是可以接受的,可以提供合理的安全。这些条件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及其相关的火灾风险、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死胡同的范围以及死胡同内容纳的人数。
最安全的地方是远离火灾影响的露天场所。
B1.vi就《建筑物规例》而言,以下是不可接受的逃生方式:
一个。升降机(设计及安装适当的疏散升降机除外);
b。便携式梯子和可丢弃的梯子;而且
c。操作设备和用具,如折叠式梯子和滑槽。
注意:条例不禁止使用这种措施作为一种额外的特征,但不认为它们适合作为适当逃生手段的替代办法。
不受保护和保护的逃生路线
B1.vii逃生路线的无保护部分是指一个人在到达安全的最终出口或相对安全的受保护逃生路线(即受保护的走廊或受保护的楼梯)之前必须穿越的部分。
不受保护的逃生路线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这样人们就不必在暴露在火灾和烟雾的直接危险下走太远的距离。即使有受保护的水平逃生路线,到最终出口或受保护的楼梯的距离也需要限制,因为结构不能无限期地提供保护。
B1.viii受保护的楼梯旨在提供几乎“防火无菌”的区域,从而通向建筑外的安全场所。一旦进入受保护的楼梯,一个人就可以被认为是安全的,不会受到火焰和烟雾的直接危险。然后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节奏前往安全的地方。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防火建筑和门或适当的烟雾控制系统,或通过这两种方法的结合,尽可能地将火焰、烟雾和气体排除在这些逃生路线之外。
B1.ix在发生火灾时方便和迅速疏散建筑物的需要,可能与为了安全而控制进出的要求相冲突。防止非法进入的措施,亦会妨碍消防及救援人员进入,以救援被困人士。
潜在的冲突应该在设计阶段被识别和解决,而不是留在工作完成之后。大多数警察部队的建筑联络官是宝贵的建议来源。
本文件并不打算根据《建筑条例》对用于窗户(见第2.8段)和住宅入口门的锁类型进行控制。
文件的使用
B1.x第一节介绍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第2节讨论逃生方法。
1.1本条规定在住宅内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发生火警时及早发出警报。
1.2安装烟雾报警器或自动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可以自动发出火灾预警,从而大大提高安全水平。以下指导适用于大多数住宅。然而,如果已知拟议住宅的居住者面临火灾的特殊风险,则可能更适合提供更高的保护标准,例如增加探测器。
1.3.所有新建住宅都应按照BS 5839-6:2004的相关建议配备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至少达到D级LD3标准。
1.4烟雾和热量报警器应由电源控制,并分别符合BS EN 14604: 2005,烟雾报警装置或BS 5446-2:2003,住宅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装置,第2部分热量报警器规范。它们应该有备用电源,比如电池(可充电或不可充电)或电容器。更多关于电源的信息见BS 5839-6:2004第15条。
注意:BS EN 14604涵盖了基于电离室烟雾探测器和光学(光电)烟雾探测器的烟雾报警器。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对闷烧和快速燃烧的火灾反应不同。这两种类型的检测器一般都适用。然而,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和避免误报的需要。光学探测器往往不太容易受到低水平“看不见的”颗粒的影响,比如厨房的烟雾,这些颗粒经常会引起假警报。因此,它们通常比电离室探测器更适合安装在靠近厨房的流通空间
1.5一栋住宅如果超过一层,而且任何一层都超过200米,就被认为是大的
2.
1.62层(不包括地下室)的大型住宅应安装BS 5839-6:2004中规定的LD3类B级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1.73层或以上的大型住宅(不包括地下室)应安装BS 5839-6:2004所述的A级LD2类系统,探测器的位置应符合BS 5839-1:2002关于L2类系统的建议
1.8如果在一层以上提供新的居住房间,或者在一层提供新房间,并且新房间没有最终出口,则应安装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应按照第1.10至1.18段的规定,在住宅的流通空间内设置烟雾报警器,以确保新房间内的任何居住者在火警发生时得到警告,以免他们逃生。
1.9在有监狱长或主管的庇护房屋计划中,探测设备应与中央监测点(或警报接收中心)相连,以便负责人知道其中一间住宅已探测到火灾,并能识别有关住宅。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庇护房屋发展项目的公共部分,例如公共休息室,或机构或其他居住用途组别的庇护房屋(见批准文件B卷2)。
1.10BS 5839-6:2004给出了住宅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的详细指南。但是,下面的指导适用于大多数常见情况。
1.11烟雾报警器通常应安装在睡眠空间和火灾最容易发生的地方(如厨房和客厅)之间的流通空间,以便在火灾发生初期拾取烟雾。
1.12住宅的每一层至少要有一个烟雾报警器。
1.13如果厨房区域没有通过门与楼梯或流通空间分开,除了流通空间需要的任何烟雾报警器之外,厨房中应该有一个兼容的互连热探测器或热报警器。
1.14如果安装了多个报警器,它们应该连接在一起,以便由一个单元探测到烟雾或热量,从而在所有的报警器中操作警报信号。应遵守制造商关于可连接的最大单元数量的说明。
1.15烟雾报警器/探测器的位置应:
一个。每个可居住房间门口7.5m内的流通空间设有烟雾报警器;
b。它们安装在天花板上,距离墙壁和灯配件至少300mm(除非,在灯配件的情况下,有测试证据证明灯配件的接近不会对探测器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为壁挂式设计的单元也可以使用,只要单元高于通往空间的门的水平,并且它们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固定;而且
c。吊顶式设备的传感器位于吊顶以下25mm ~ 600mm之间(热探测器或热报警器为25 ~ 150mm)。
注意:这一指导适用于主要是平面和水平的天花板。
1.16应能轻松、安全地到达烟雾报警器进行例行维护,如测试和清洗。因此,烟雾报警器不应安装在楼梯或楼层之间的任何其他开口上。
1.17烟雾报警器不应安装在加热器或空调出口旁边或正上方。它们不应安装在浴室、淋浴间、烹饪区或车库,或任何其他蒸汽、冷凝或烟雾可能产生错误警报的地方。
1.18烟雾报警器不应安装在非常热的地方(如锅炉房)或非常冷的地方(如没有暖气的门廊)。它们不应该固定在通常比空间其他部分更热或更冷的表面上,因为温差可能会产生气流,将烟雾从机组中移走。
1.19烟雾报警系统的电源应来自住宅的主电源。烟雾报警器的电源供应应包括住宅主配电板(用户单元)上的一个独立电路或一个经常使用的本地照明电路。这样做的优点是电路不太可能长时间断开。应该有一种隔离烟雾报警器电源的方法,而不隔离照明。
1.20电气安装应符合批准文件P(电气安全)。
1.21任何适合家用布线的电缆都可用于烟雾报警系统的电源和互连。除大型房屋外,它不需要任何特殊的防火性能(BS 5839-6:2004规定了A级和B级系统的耐火电缆)。任何用于报警(信号)互连的导体都应易于与提供电源的导体区分开来,例如通过颜色编码。
注意:市电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可以通过无线电链路相互连接,前提是这不会使任何备用电源的寿命或持续时间低于72小时。在这种情况下,烟雾报警器可以连接到单独的电源电路(见第1.19段)
1.22BS 5839-1:2002和BS 5839-6:2004中描述了其他有效的选择。例如,在以该电压分配给报警器之前,市电供应可在包含备用滴式充电电池的控制单元中降至特低电压
1.23火警探测和火警系统必须妥善设计、安装和维护。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时,应提供安装调试证书。消防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认证计划是提供尽可能充分保证的有效手段,提供了质量、可靠性和安全性水平。
1.24楼宇管理团体不得将维修要求作为通过图则的条件。然而,开发商和建筑商的注意力被吸引到向居住者提供有关设备使用和维护的信息(或对合适的维护承包商的指导)的重要性。见第0.11段。
注意:BS 5839-1和BS 5839-6建议居住者应接受制造商关于报警系统操作和维护的说明。
2.1逃离典型的一层或两层住宅的方法相对简单。本文件除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提供及早警告的设施(见第1节)和提供适当的经由窗户或门从每层楼紧急出口的设施外,并无其他规定。
随着高度的增加,需要更复杂的设备,因为从上层窗户紧急出口变得越来越危险。然后,有必要保护内部楼梯。如果有高于地面7.5米的楼层,在住宅上层的居民逃离之前,楼梯将无法通行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因此应提供从这些部分逃生的替代路线。见图1。
注意:地面水平解释在
附录C,图C1。
2.2在为房屋提供任何类型的防火时,应该认识到,从长远来看,严重干扰居住者日常便利的措施可能不太可靠。
2.3.除厨房外,地面层所有可居住的房间均应:
一个。直接开向大厅,通向入口或其他合适的出口;或
b。配备符合第2.8段的窗户(或门)。
注:参见总则。
2.4除厨房外,住宅大厦上层所有只有一段楼梯的可居住房间均应设有:
一个。符合第2.8段的窗户(或外门);或
b。直接通往受保护的楼梯(如2.6 (a)或(b)所述)。
注意:一个单独的窗户可以服务于两个房间,只要两个房间都有自己的楼梯通道。房间之间还应设置一个交流门,这样就可以在不通过楼梯围栏的情况下进入窗户。注:参见总则。
2.5如果住宅有一个以上的内部楼梯,这些楼梯提供了有效的替代逃生方式,并且在物理上彼此分离,则不需要遵循2.6和2.7中所述的规定。
注意:必要的分离程度是一个判断问题。楼梯之间可以用防火结构隔开,也可以用若干房间隔开。
一层高于地面4.5米的住宅
2.6住宅可以像下面(a)所描述的那样有一个受保护的楼梯,也可以像(b)所描述的那样把顶层分开,并有自己的逃生路线。
一个。上层(地面以上楼层)应设有受保护的楼梯(在所有楼层均受保护),该楼梯应:
我。延伸到最后的出口,看
图2(一);或
2在地面层提供至少两条逃生路线,每条都通向最终出口,并由耐火建筑和防火门隔开,参见
图2(b);或
b。顶楼应以防火建筑与下层分隔开,并设有另一条逃生路线,可通往顶楼的最终出口。看到
图3.
注意:参见总则。
高于地面4.5米的超过一层的住宅
2.7若住宅有两层或以上,楼层高于地面4.5米(通常为四层或以上的住宅),则除符合第2.6段的规定外:
一个。位于地面以上7.5米或以上的每一层或楼层均应提供另一条逃生路线。其中进入备用逃生路线是通过:
我。楼梯:通往上层的受保护的楼梯;或
2在受保护的楼梯围栏内,通往同一楼层的另一条逃生路线;然后
3在地面以上约7.5米的受保护楼梯,应以防火建筑与较低楼层隔开
图3;或
b。住宅应全部安装按照BS 9251:2005设计和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意:参见总则。
紧急出口窗户和外门
2.8任何用于紧急出口的窗户和任何用于逃生的外部门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窗户应具有至少0.33m2且至少450毫米高和450毫米宽的通畅的可打开区域(通过窗户的路径可以是一个角度而不是直线)。可开启区域底部距地面不超过1100mm;而且
b。窗户或门应能使逃离的人到达一个没有火灾危险的地方。这是每个情况下的判断问题,但是,一般来说,一个除了穿过其他建筑物之外没有出口的庭院或后花园,至少必须和住宅的高度一样深,才能被接受
图4.
注1:批准文件K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规定了最低防护高度为800mm,但屋顶窗户的开口底部可能高于地板600mm的情况除外。
注2:锁(带或不带可移动钥匙)和支索可以安装在出口窗户上,前提是支索上安装有防儿童的释放卡扣。
注3:窗户的设计应该使它们保持在打开的位置,而不需要被逃跑的人抓住。
内心的房间
2.9一个房间的唯一逃生路线是通过另一个房间被称为内室,如果火灾发生在另一个房间(通道室),则处于危险之中。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开放式布局和画廊。这种安排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个。一个厨房;
b。洗衣房或杂物间;
c。更衣室;
d。浴室、卫生间或淋浴间;
e。位于地面以上不超过4.5米楼层的任何其他房间,并设有符合第2.8段规定的紧急出口窗户;或
f。符合第2.12段的图库。
注: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只能通过内室进入的房间(内内室)是可以接受的,房间与相互连接的烟雾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一扇门,并且没有一个进入房间是厨房。
阳台和平屋顶
2.10作为逃生通道一部分的平屋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屋顶应该是逃跑的同一栋建筑的一部分;
b。穿过屋顶的路线应通向一个楼层出口或外部逃生路线;而且
c。构成逃生路线的屋顶部分及其支撑结构,连同距离逃生路线3米以内的任何开口,应具备30分钟的防火能力(见
附录A,
表A1).
2.11如有阳台或屋顶供逃生之用,则可能需要保安,在这种情况下,保安应符合批准文件K的规定,以防止坠落、碰撞和撞击。
画廊
2.12画廊应设有另一个出口,或在画廊地面高于地面不超过4.5米的情况下,设有符合第2.8段的紧急出口窗。此外,如走廊楼层没有提供另一出口或逃生窗,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画廊应该俯瞰至少50%的房间下面(见
图5);
b。通往展览馆的楼梯脚部与通往包含展览馆的房间的门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米;
c。通道楼梯头与走廊上任何一点的距离不应超过7.5米;而且
d。在有画廊的房间内,任何烹饪设施都应该:
我。采用防火封闭结构;或
2楼梯与走廊的距离要远一些,位置要保证不影响从走廊的逃生。
地下室
2.13由于地下室或地面层的火灾烟雾可能会阻塞楼梯,如果地下室层有任何可居住的房间,住宅应提供以下任何一种:
一个。适合从地下室出口的外部门或窗(见第2.8段);或
b。从地下室通往最后出口的保护楼梯。
腔的障碍
2.14在离地面高度超过4.5米的住宅楼宇中,应在围护结构上方,向受保护的楼梯设置空腔屏障(见
图6).
外部逃生楼梯
2.15设置外部逃生楼梯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所有通往楼梯的门都应是防火的,但只有一个出口可从建筑物通往顶层平台的楼梯,则不需要在向下的楼梯顶部设置防火门。
b。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的任何部分,在距离外部逃生楼梯1800毫米(垂直向下9米)范围内,均应采用防火结构,但如果该楼梯不是从地下室到地面的楼梯,则可将1800毫米的尺寸缩小至楼梯顶部以上1100毫米(见
图7).
c。从楼梯到安全地点的逃生路线1800毫米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门)都有防火结构的保护,除非从楼梯脚开始的逃生路线可以使逃生的人避免暴露在毗邻建筑物的火灾影响下。
d。任何垂直长度超过6米的楼梯都受到保护,不受恶劣天气条件的影响。(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完整的圈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楼梯的位置和建筑物本身对楼梯的保护程度)。
e。上述耐火建筑区域的玻璃也应耐火(完整但不绝缘)和固定封闭。
高于地面4.5米的房屋的空气循环系统
2.16在楼层高于地面4.5米的个人住宅内进行空气循环的空气循环系统应符合第2.17段的指引。如果通风管道通过隔间墙壁进入另一建筑物,则应遵循批准文件B卷2中给出的指导。
2.17对于这些类型的系统,需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以避免系统允许烟雾或火灾蔓延到受保护的楼梯的可能性:
一个。转移格栅不应安装在环绕受保护楼梯的任何墙壁、门、地板或天花板上。
b。任何通过外壳通往受保护的楼梯或入口大厅的管道都应采用刚性钢结构,管道系统和外壳之间的所有连接处都应防火。
c。通风管道直接向受保护的楼梯供应或抽取空气,不应同时服务于其他区域。
d。任何用于楼梯和其他区域的再循环空气的机械通风系统都应设计为在系统内检测到烟雾时关闭。
e。管道式暖风供暖系统的室内恒温器应安装在客厅,高度在1370mm至1830mm之间,其最大设置不超过27ºC。
乘客电梯
2.18如住宅内设有乘客升降机,并在地面以上4.5米以上的楼层使用,升降机应安装在受保护楼梯的围圈内(见第2.6段),或安装在防火升降机井内。
更换窗户
2.19第4(1)条规定,第3条所界定的所有“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规例》附表1的适用规定。第3(1)条对建筑工程的定义包括在建筑物内或与建筑物有关的地方提供或延长“受管制的服务或装置”。规例2(1)给出了受控维修或安装的定义,并包括一个更换窗口。
凡须更换窗户的地方(但并非只须维修窗户的地方,因为修理窗户的工作不属于建筑工程的定义),更换窗户的工作须符合附表1第L及N部的规定。此外,在工程完成后,该建筑物与附表1其他适用部分的符合程度不应较低。
就B1部分而言,在新住宅中,如果窗户的位置需要一个逃生窗,并且窗户的尺寸足够大,可以用于逃生,则:
一个。替换窗口开口的大小应至少与被替换的窗口提供相同的逃逸可能性;或
b。如原来的窗户比逃生所需的面积大,则可将窗户的开度减至第2.8段所指明的最小开度。
注意:第B3部分规定在某些建筑形式的窗户开口处设置空腔屏障。在更换窗户的地方,可能需要考虑是否保持了足够的保护。
材料的改变
2.20第0.20段载列有关重大更改的规定。在作出重大改动时,须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并须顾及历史价值,何谓合理条文(见第0.29段)。满足要求的可能方法包括:
a.烟雾报警器
在提供新的可居住房间时,应根据第1.8段提供烟雾报警器。
b. Loft转换
如果要通过改造现有的屋顶空间来增加新的楼层,则需要在整个逃生路线的整个范围内考虑逃生的规定。例如,将阁楼改建为两层楼的楼宇,就需要在原先没有防护的楼梯上设置防火门和隔墙(见第2.6a段)。
注意:如果认为不需要更换现有的门(例如,如果它们具有历史或建筑价值),则可能保留这些门或将它们升级到可接受的标准。
注意:如果在地面层存在“开放式”布置,则可能需要提供一个新的分区来包围逃生路线(见图2)。
另外,也可以为开放式区域提供喷水灭火保护,并结合防火隔断和门(E20),以便将底层与上层分开。这扇门的布置应使阁楼房间的居住者在开放式区域发生火灾时(按照第2.8段)可进入一楼的逃生窗。烹饪设施应与开放式区域隔开,采用防火建筑。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内部火灾蔓延(内衬) B2。(1)为防止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内部内衬应: (一)充分抵抗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而且 (b)有,如果点燃,一个热量释放的速度或火灾增长的速度,这是合理的情况下。 (2)在本款中,“内部衬里”是指用于内衬任何隔断、墙壁、天花板或其他内部结构的材料或产品。 |
国务卿认为,如果通过规定建筑物内部衬里的火焰表面蔓延速率较低,在某些情况下,热量释放速率较低,以限制建筑物的结构对火灾增长的贡献,从而限制火焰在建筑物内部衬里的蔓延,则可以满足B2的要求。根据欧洲的防火测试和分类系统,如果内部衬砌释放的热量受到限制,规定衬砌具有合理的耐燃性和火灾增长速度,则可以满足B2的要求。
这是必要的程度取决于衬里的位置。
火灾蔓延和内部衬里
B2.i墙壁和天花板材料的选择可以显著影响火灾的蔓延和增长速度,即使它们不太可能是第一个被点燃的材料。
这在流通空间中尤其重要,因为内衬可能是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而且快速蔓延最有可能阻止居住者逃跑。
衬砌材料的几种特性影响着火势的蔓延。这些因素包括点火的难易程度和衬里材料燃烧时散发热量的速率。与欧洲火灾测试和分类有关的指南规定了通过控制这些特性来控制内部火灾蔓延。本文件没有详细指导其他性质,如烟雾和烟雾的产生。
楼层和楼梯
B2.ii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地板和楼梯的上表面,因为在火势发展良好之前,它们与火灾无关,因此在与居住者安全最相关的火灾早期阶段,它们在火势蔓延中起不了重要作用。内部表面属性的其他控制。2i In Section 7 there is guidance on enclosures to above ground drainage system pipes.
注意:外部火焰蔓延在第8至10节中讨论。
家具及配件
B2.iv家具和配件会对火势蔓延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可能通过建筑法规来控制它们。因此,本批准文件不涉及这些问题。
性能分类
B2.v
附录A描述不同等级的性能和适当的测试方法(见第7-20段)。
所使用的国家分类是基于BS 476建筑材料和结构的火灾试验中的试验,即BS 476-6:1989产品火焰传播试验方法和BS 476-7:1997确定产品火焰表面传播分类的试验方法。然而,BS 476-4:1970材料不燃性试验和BS 476- 11:1982建筑产品热散发评估方法也被用作满足0级的一种方法。如果热塑性材料在BS 476:第7部分中没有适当的等级,则可以使用其他测试对其进行分类;有三个等级,分别是TP(a)刚性和TP(a)柔性和TP(b)。
欧洲分类在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它们是基于四种欧洲测试方法的组合,即:
•BS EN ISO 1182: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不可燃性试验
•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
•BS EN 13823:2002,建筑产品的燃烧反应试验。不包括地板的建筑产品
•BS EN ISO 11925-2:2002,建筑产品的着火反应试验,第2部分,直接受到火焰冲击时的可燃性。
对于某些建筑产品,目前没有普遍接受的指南,用于按照欧洲统一防火测试进行适当的测试和分类。在这些建筑产品的适当的欧洲测试和分类方法发布之前,只能使用现有的国家测试方法进行分类。
表A8,在
附录A,给出了一些通用材料和产品可能达到的典型性能评级。
3.1除第3.2至3.16段所述的变化和具体规定外,墙壁和天花板的表面衬里应符合以下分类:
表1衬里分类 | |||||||
---|---|---|---|---|---|---|---|
位置 | 国家级 (1) |
欧洲类 (1) (3) (4) |
|||||
小房间 (2)面积不超过4米 2 |
3. | D-s3 d2 | |||||
国内车库面积不超过4000米 2 |
|||||||
其他房间 (2)(包括车库) |
1 | C-s3 d2 | |||||
住宅内的流通空间 | |||||||
注: 1.见B2.v段。 2.关于房间的含义,见定义 3.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4.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墙壁的定义
3.2为达到墙体衬砌的性能目的,墙体包括:
一个。玻璃表面(门上的玻璃除外);而且
b。任何与水平角度倾斜超过70º的天花板部分。但墙不包括:
c。门及门框;
d。窗框及装有玻璃的窗框;
e。框脚、盖模、画框、裙脚及类似窄构件;或
f。壁炉,壁炉架和家具。
天花板的定义
3.3.就天花板衬里的性能而言,天花板包括:
一个。上釉:上釉的表面;
b。与水平方向倾斜70º或更小角度的墙壁的任何部分;
c。走廊的下面;而且
d。暴露在下面房间的屋顶的下面。
但上限不包括:
e。活板门和门框;
f。窗户或屋顶的框架(见
附录E)及安装玻璃的框架;或
g。横梁、盖模、画框、外露横梁和类似的窄构件。
墙
3.4房间内部分墙壁的性能可低于第3.1段所规定的性能(但不得低于第3类(国家级别)或第D-s3, d2类(欧洲级别),条件是任何一个房间内这些部分的总面积不超过房间建筑面积的一半,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
防火吊顶
3.5吊顶可以提高地板/天花板组件的整体防火性能。这种最高限额应符合第3.1段的规定。它还应符合的规定
附录A,
表A3.
抗燃的天花板
3.6在一些隐蔽的地板或屋顶空间(见第6节)需要空腔屏障,然而,这种需求可以通过在空腔下方使用耐火天花板来减少。
北面
3.7屋面应符合3.1中的相关分类。然而,在3.1要求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至少3级评级的塑料屋顶,前提是表2和中的限制
表6是观察到的。
注意:由于没有普遍接受的测试和分类程序,目前无法就欧洲火灾测试的性能要求提供指导。
一般
3.8热塑性材料(见
附录A,第17段),而该等条款不能满足第
表1,但如果符合第3.10至3.14段所述的规定,则可用于窗户、屋顶和吊顶的照明扩散器。柔性热塑性材料可用于面板,以形成吊顶,前提是它符合第3.16段的指导。第3.11至3.16段所使用的分类,
表2而且
图9均在
附录A,第20段。
注意:由于没有普遍接受的测试和分类程序,目前无法就欧洲火灾测试的性能要求提供指导。
窗户和内部玻璃
3.9房间的外窗(但不包括流通空间)可以用热塑性材料上釉,如果该材料可以被归类为TP(a)刚性产品。
内部玻璃应符合3.1款的规定。
注:
1.“墙”不包括门上的玻璃(见第3.2段)。
2.请注意批准文件N中关于玻璃安全的指南。玻璃-与冲击、开启和清洗有关的安全。
北面
3.10在以下情况下,房间和流通空间的屋顶(受保护的楼梯除外)可以用热塑性材料建造:
一个。下表面有TP(a)(刚性)或TP(b)分类
照明扩散器
3.11下列规定适用于构成顶棚一部分的照明漫射器。它们不涉及安装在天花板上或悬挂在天花板下的照明装置的扩散器(见
图8).
照明漫射器是半透明或开放结构的元素,允许光通过。它们可以是灯具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屋顶或其他光源下。
3.12热塑性照明扩散器不应用于防火或耐火天花板,除非它们已作为用于提供适当防火的天花板系统的一部分进行了令人满意的测试。
3.13在遵守上述各段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以下规定,房间和流通空间(但不包括受保护的楼梯)的天花板可以安装热塑性照明扩散器:
一个。根据吊顶下方空间的类型,暴露在吊顶上方空间内的墙壁和天花板表面(热塑性面板的上表面除外)应符合第3.1段的一般规定;
b。若扩压器为TP(a)级(刚性),则扩压器的范围不受限制;
c。如果扩压器属于TP(b)类,则扩压器的范围应限制在
表2而且
图9.
悬挂或拉伸皮天花板
3.14房间的天花板可以由TP(a)柔性分类的热塑性材料面板制成悬挂或拉伸的蒙皮薄膜,只要它不是耐火天花板的一部分。每块面板不超过5m
2在区域内,并应在其所有方面得到支持。
表2适用于热塑性屋顶和吊顶和3类塑料屋顶的照明扩散器的限制 | ||||
---|---|---|---|---|
下表面最小分类 | 使用扩散器或天窗下面的空间 | 每个扩散板或天窗的最大面积 (1) |
扩压板和天窗的最大总面积占天花板所在空间面积的百分比(%) | 扩散板或屋顶之间的最小分离距离 (1) |
TP (a) | 除受保护的楼梯外 | 没有限制 (2)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3班 (3)或TP (b) |
房间 | 5 | 50 (4) |
3. |
流通空间,但受保护的楼梯除外 | 5 | 50 (4) |
3. | |
注: 1.较小的面板可以分组在一起,只要组的整体尺寸和组与任何其他组之间的空间满足所示的尺寸 2.TP(a)柔性等级的照明漫射器应限制在每个不超过5m2的面板上,见3.14段。 3.3类材料在小房间里是没有限制的 4.中规定的最小3m间距 |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内部火灾蔓延(结构) B3。(1)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2)两栋或两栋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墙壁,其设计和建造应能充分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就本款而言,带露台的房屋和半独立式房屋均应被视为单独的建筑物。 (3)在合理地需要抑制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的情况下,应采取与建筑物的大小和预期用途相适应的措施,包括以下其中一项或两项: (一)建筑分区采用耐火结构; (b)安装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 (4)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抑制在其结构和结构的隐蔽空间内火灾和烟雾的不可见蔓延。 |
要求B3(3)不适用于1952年《监狱法》第33条规定的任何监狱的重大改建。 |
国务卿认为,B3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一个。建筑物结构的承重部件能够在适当时期内承受火灾的影响而不丧失稳定性;
b。建筑物按耐火构件划分为隔室的;
c。如果在防火隔离元件上有任何开口(见
附录E)得到适当保护,以维持元件的完整性(即防火分隔的连续性);而且
d。如果建筑中任何隐藏的空隙被密封和细分,以抑制看不见的火灾和燃烧产物的蔓延,以减少结构故障和火灾蔓延的风险,因为它们对建筑物内和周围的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这些措施的必要程度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在某些情况下,还取决于建筑物的大小和建筑构件的位置。
B3。i第4节给出了结构承重元件的指导。第5节涉及将建筑物划分为隔层,第6节规定了隐藏空间(或腔)。第7节提供了关于保护开口和防火的信息,这与分隔和火灾在隐蔽空间的蔓延有关。所有这些部分和B部分的其他规定的共同之处是耐火性能。
耐火性
B3.ii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衡量其以一种或多种方式承受火灾影响的能力的指标,具体如下:
一个。抗坍塌性,即保持承重能力的能力(仅适用于承重元件);
b。抗火力穿透,即保持元件完整性的能力;而且
c。抵抗过多热量的传递,即提供高温绝缘的能力。
B3.iii“结构构件”是应用于主要结构承重构件的术语,如结构框架、地板和承重墙。车厢墙壁被视为结构元素,尽管它们不一定是承重的。屋顶,除非具有地板的功能,否则不被视为结构的要素。外墙,如仅传递自重和风荷载而不传递地板荷载的幕墙或其他形式的覆层,在B3.ii(a)中不被视为承重,尽管它们可能需要防火以满足要求B4(见第8至9节)。
承重元件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防火功能。类似地,防火隔离元件可以承重,也可以不承重。
批准文件中关于耐火的其他指导
B3.iv第2节中有关于使用耐火建筑来保护逃生通道的指导。第9节中有关于外墙防火的指导,以限制火灾在建筑物之间的蔓延。
附录A提供有关结构元件的测试方法和性能的信息。
附录B提供防火门的信息。
附录C给出测量方法的信息。
附录D给出关于目的组分类的信息。
附录E给出了定义。
4.1结构的过早失效可以通过规定结构的承重元件具有最低防火标准来防止,就抗坍塌或承载能力失效而言。提供耐火结构的目的有三个,即:
A.尽量减少对住户的危险,因为部分住户在被困或受伤后,可能无法自行逃脱;
B.降低可能从事搜寻或救援行动的消防员的风险;而且
C.减少对建筑物附近的人的危险,他们可能会被落下的碎片或倒塌的结构对其他建筑物的影响而受伤。
4.2结构元素,如结构框架、梁、柱、承重墙(内部和外部)、地板结构和走廊结构,应至少具有规定的耐火性能
附录A,
表A1.
承重元件耐火标准的应用
4.3.所规定的措施
附录A包括规定,确保当一个结构构件支撑另一个结构构件或使另一个结构构件具有稳定性时,该支撑构件的耐火性能不低于另一个构件(见注)
表A2).这些措施还规定,对于一个以上建筑物或隔间共有的结构构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中较大者的标准建造。此外,还对单层建筑物的结构构件的耐火作了特别规定,并对地下室的结构构件的耐火作了让步,其中地下室至少有一侧在地面开放。
规定中对结构要素的排除
4.4为本规定的目的,以下内容不包括在结构要素的定义中:
一个。只支撑屋顶的结构,除非:
我。屋顶具有地板的功能,如屋顶平台,或作为逃生的手段(见第2节),或
2该结构对外墙的稳定性至关重要,需要具有防火性能;而且
b。最底层:建筑物的最低层
额外的指导
4.5如果承重墙是:本批准文件其他部分的指导也适用于:
一个。隔间墙(包括两栋建筑共用的一面墙),(见第5节);
b。住宅和整体车库之间的墙(见第5节第5.4段);
c。保护逃生通道(见第2节);或
d。外墙(见第8至9节)。
4.6如果楼层也是隔间楼层,请参见第5节。
阁楼改造的地板
4.7本核准文件规定,改建现有两层高的独栋住宅时,不论新旧楼层,均须达到附表所示的完整30分钟防火标准
附录A,
表A1.但是,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
一个。只增加了一层;
b。新楼层包含不超过2个可居住的房间;而且
c。新楼层的总面积不超过50米
2;
那么现有的一楼建筑可以被接受,如果它至少有一个修改后的30分钟耐火标准,在那些楼层只分隔房间(而不是流通空间)的地方。
注:
1.“修改后的30分钟”标准在承重能力方面满足完整30分钟的测试标准,但允许降低完整性和绝缘性能(见
附录A,
表A1,第3(a)项)。
2.在阁楼转换和最终出口之间形成部分流通空间的楼层需要整整30分钟的标准。
转换为单位
4.8如果现有住宅或其他建筑被改建为公寓,应遵循卷2中的指导。
5.1通过用防火建筑的墙壁和/或地板将建筑物细分为彼此隔开的隔间,可以限制火灾在建筑物内的蔓延。目标是双重的:
一个。防止火势迅速蔓延,困住楼宇内的人士;而且
b。减少火灾变大的机会,基于大型火灾不仅对居住者和消防救援服务人员更危险,而且对建筑物附近的人也更危险。分隔是对第2节中关于保护逃生路线的规定的补充,也是对第8至10节中关于防止建筑物之间火灾蔓延的规定的补充。
5.2在下述情况下,应设置隔间墙和隔间地板,但有一个条件,即建筑物的最低一层不需要建造为隔间地板。保护舱室墙壁和舱室地板开口的规定见第5.13段和第7段。
5.3.半独立式住宅或梯田住宅之间的每一堵墙都应建造成隔间墙,房屋应被视为独立的建筑物。
5.4如果一个家庭车库附属于(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住宅,车库应与住宅的其余部分分开,如图所示
图10.
5.5如果住宅和车库之间有一扇门,车库的地板应铺成下坠,以允许泄漏的燃油从门流向外面。或者,门的开口应该至少高于车库地面100毫米。
一般
5.6每个隔间的墙壁和地板应:
一个。在它们分开的隔间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防火屏障;而且
b。具有适当的耐火性能,如
附录A,表A1及A2。
注意:木梁、托梁、檩条和椽子可以建进或穿过砖石或混凝土隔间的墙壁,只要它们的开口保持尽可能小,然后防火。如果桁架椽架在墙壁上,它们的设计应使桁架的任何部分由于一个隔间的火灾而失效,不会导致另一个隔间的桁架的任何部分失效。
建筑物之间的隔间墙
5.7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隔间墙壁应在连续的垂直平面上贯穿建筑物的全部高度。因此,相邻的建筑只应该用墙隔开,而不是地板。
5.8在屋顶下的顶层的隔室墙壁应延续至屋顶空间(见中隔室的定义)
附录E).
车厢墙壁或车厢地板与其他墙壁的接合
5.9当一个隔间的墙壁或地板与另一个隔间的墙壁或外墙相遇时,连接处应保持隔间的防火性能。灭火应符合第7.12至7.14段的规定。
5.10在车厢地板与没有防火屏障的外墙(如幕墙)的交界处,外墙应限制在地板水平,以减少墙壁在遇到火灾时远离地板的移动。
舱壁与顶板交界
5.11隔室墙壁应抬高至与顶板或甲板的底面相接,如有需要,应在墙壁/顶板交界处设置防火装置,以保持防火的连续性。隔间的墙壁也应该继续跨越任何屋檐。
5.12如果火势穿透舱室墙壁附近的屋顶,就有可能从屋顶蔓延到相邻的舱室。要降低这种风险,可以:
一个。墙应向上延伸至屋顶,其高度至少高于毗邻屋顶覆盖物的顶面375mm(见
图11a).如果两个屋顶之间的高度差至少为375mm,或墙壁两侧的屋顶覆盖物为AA、AB或AC,则该高度可降低至200mm;或
b。墙壁两侧1500mm宽的屋顶区域应采用AA、AB或AC标志的覆盖物。任何用作屋顶覆盖物衬底的可燃木板、木羊毛板或木瓦片板条均应在超过墙壁宽度的范围内用砂浆或其他合适材料完全垫层(见
图11b)。
注意:带有热塑性芯层的双层隔热屋面板应在墙的中央放置至少300毫米宽的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带。
分隔建筑物或占用的隔间墙壁上的开口
5.13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隔室墙壁开口,应限于以下用途:
一个。在发生火灾时提供逃生通道的门,其防火性能与墙的要求相同(见
附录B,表B1),并根据的规定安装
附录B;而且
b。符合第7节规定的管道通道。
门
防火门的资料,请参阅
附录B.
6.1建筑结构中的隐蔽空间或空洞为烟雾和火焰蔓延提供了现成的路径,例如墙壁、地板、天花板和屋顶。由于任何蔓延都是隐蔽的,它比建筑结构上更明显的弱点更危险。
6.2下文对特定位置的空腔屏障作了规定。限制烟雾和火焰通过空腔扩散的必要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划分空腔,否则可能在隔火元件周围形成通道,并关闭空腔的边缘;因此减少了潜在的看不见的火灾蔓延。另见第2.14段。
注意:这些不应与灭火细节混淆,参见第5节和第7节。
还应考虑为这些目的而提供的空腔屏障的建造和固定,以及其中的开口应受到保护的程度。有关这些问题的指导意见,分别见第6.6至6.9段。
6.3应在空腔边缘设置空腔屏障,包括开口周围(如窗和门开口)。此外,应在外部空腔墙和分隔建筑物的隔室墙之间的连接处设置空腔屏障,见
图12;以及在这样的外腔壁的顶部,除了与腔壁相符合的地方
图13.
重要的是,任何隔间的墙壁都应通过天花板或屋顶空腔向上延伸,以保持防火标准——因此,隔间的墙壁应向上延伸至屋顶,见第5.11段。通过在隔室壁上方安装空腔屏障来完成隔室壁线是不合适的。
双层隔热屋面板
6.4如果双层波纹或异形绝缘屋面板是一种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则不需要在屋面板之间设置空腔屏障;绝缘层的两个表面的火焰表面传播至少为0级或1级(国家级)或C-s3级,d2级或更好(欧洲级)(见
附录A);并与包层的内外皮肤接触。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6.5每个空腔屏障的建造应提供至少30分钟的耐火性能,如果符合空腔屏障的规定,则可由其他用途的任何建筑构成
附录A,
表A1,第10项)。
然而,在螺柱墙或隔板中,或在开口周围提供的空腔屏障可以由:
一个。钢至少0.5mm厚;或
b。木材至少38毫米厚;或
c。聚乙烯套矿棉,或矿棉板,在两种情况下压缩安装在腔内;或
d。硅酸钙、水泥基或石膏板至少12毫米厚。
注意:如果窗框或门框是用上述(a)或(b)中最小厚度的钢或木材建造的,则在开口周围提供的空腔屏障可由窗框或门框形成。
6.6空腔屏障应尽可能地紧密安装在刚性结构上并机械固定在位置上。如果这是不可能的(例如,在与石板、瓦片、波纹板或类似材料的接点的情况下),接点应防火。防火的规定见第7节。
6.7还应固定空腔屏障,使其性能不太可能因以下原因而失效:
一个。建筑物因下沉、收缩或温度变化而移动;以及由于风的作用而产生的外包层运动;而且
b。在任何穿透它们的服务的火灾中崩溃;而且
c。他们的设备在火灾中失败(但见下面的注释);而且
d。它们所毗邻的任何材料或结构在火灾中发生故障。(例如,如果吊顶在防火墙或隔墙的上方,吊顶与墙或隔墙上方的空腔屏障直接连接,当吊顶倒塌时,空腔屏障就会发生过早破坏。然而,如果天花板的设计提供30分钟或更长时间的防火,则可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注意:如在屋顶空间内设有空腔屏障,则安装空腔屏障的屋顶构件不应具有任何耐火性能(以支撑空腔屏障)。
6.8空腔屏障中的任何开口都应限于以下用途:
一个。具有至少30分钟耐火能力的门(见
附录B,表B1,第1(a)项),并按照
附录B;
b。符合第7条规定的管道通道;
c。电缆:包含一根或多根电缆的电缆或导管的通道;
d。开口装有适当安装的自动防火挡板;而且
e。在通过空腔屏障处具有耐火或安装有适当安装的自动防火挡板的管道。
7.1第7及8条订明隔火元件的规定,并订明在何种情况下这些元件可有开口。本节讨论这些元件中开口的保护。
7.2如果一个防火隔离元件是有效的,那么每一个连接处,或配合的缺陷,或允许服务通过元件的开口,都应该通过密封或防火来充分保护,这样元件的防火性能就不会受损。
7.3.本节中的措施是为了延缓火势的蔓延。它们通常具有抑制烟雾扩散的额外好处,但试验中规定
附录A对于完整性并没有直接规定烟雾通过的标准。
7.4还应考虑到建筑中可能内置的服务的影响,这些服务可能对其耐火性能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安装了筒灯、扬声器和其他电气配件的地方,可能需要额外的保护来保持墙壁或地板的完整性。
7.5里面给出了门开口和防火门的详细指导
附录B.
7.6通过防火隔离元件的管道(除非管道位于受保护的竖井内)应符合下列备选方案a、B或C的适当规定。
替代方案A:专用密封件(任何管径)
7.7提供经测试证明可保持墙壁、地板或空腔屏障防火性能的专有密封系统。
备选方案B:管径受限的管道
7.8如果不使用专用密封系统,则可以在管道周围使用阻火装置,使开口尽可能小。管道的公称内径不应超过中给出的有关尺寸
表3.
表3穿过防火分隔元件的管道的最大公称内径(见第7.6至7.9段) | |||
---|---|---|---|
情况 | 管道材料及最大公称内径(mm) | ||
(一)非燃性材料 (1) |
(b)铅、铝、铝合金、uPVC (2),纤维水泥 |
(c)任何其他材料 | |
1.分隔住宅的墙 | 160 | 160(叠管) (3) 110(支管) (3) |
40 |
2.楼板:分隔住宅与附属车库的墙或地板 | 160 | 110 | 40 |
3.其他情况 | 160 | 40 | 40 |
注: 1.任何不可燃材料(如铸铁、铜或钢),如果暴露在800ºC的温度下,不会软化或断裂到火焰或热气体会穿过管壁的程度。 2.uPVC管道符合BS 4514和uPVC管道符合BS 5255。 3.这些直径仅与构成地上排水系统一部分及封闭的管道有关,如 |
备选方案C:套管
7.9铅管、铝管、铝合金管、纤维水泥管或uPVC管,其最大公称内径为160mm,可与不燃管套管一起使用,如
图14.不燃管和uPVC管的规格见表3附注。
7.10在楼层高于地面4.5米的个人住宅内进行空气循环的空气循环系统应符合第2.16段的指引。如果通风管道通过隔间墙壁进入另一建筑物,则应遵循批准文件B卷2中给出的指导。
7.11如果装有烟道或设备通风管道的烟道或风管穿过隔室墙壁或隔室地板,或建在隔室墙壁内,烟道或风管的每一面墙壁的耐火程度应至少为墙壁或地板的一半,以防止隔室绕道(见
图16).
7.12除本文件中有关防火的任何其他规定外:
一个。防火隔离元件之间的连接处应防火;而且
b。管道、管道、导管或电缆通过防火隔离元件任何部分的所有开口应:
我。少的:数量尽可能少的;而且
2尽可能小的;而且
3防火(在管道或管道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热运动)。
7.13为防止位移,用于防火的材料应在下列情况下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加固(或支撑):
一个。所有无支撑跨度大于100mm的情况;而且
b。在使用非刚性材料的任何其他情况下(除非它们已被试验证明令人满意)。
7.14专有的防火和密封系统(包括那些为服务穿透而设计的系统)已被测试证明可以保持墙壁或其他部件的耐火性能,是可用的,并且可以使用。
其他防火材料包括:
•水泥砂浆;
•石膏基石膏;
•水泥基或石膏基蛭石/
珍珠岩混合;
•玻璃纤维、碎石、炉渣或陶瓷基制品(含或不含树脂粘合剂);而且
•肿大的乳香。
这些可用于适合于特定材料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有关被动消防设计、安装和维护过程的指导,可参阅由专家消防协会(ASFP)制作的《确保建筑物被动消防最佳实践》(ISBN: 1 87040 919 1)。
关于可用的通用类型的系统的进一步信息,关于其适用于不同应用的信息和测试方法的指导,在ASFP红皮书中给出:建筑行业的防火和穿透密封-由专家消防协会出版的“红皮书”,可从ASFP网站www.asfp.org.uk免费获得。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外部火灾蔓延 B4。(1)建筑物的外墙应在考虑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和位置的情况下,充分防止火势越过墙壁和从一幢建筑物蔓延到另一幢建筑物。 (2)建筑物的屋顶应在考虑到建筑物的用途和位置的情况下,充分防止火势从屋顶蔓延到另一建筑物。 |
国务卿认为,B4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一个。如果外墙的构造使从外部来源点火的风险和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通过为它们提供低热量释放率来限制;
b。如果限制建筑物侧面未受保护区域的数量,以限制能通过墙体的热辐射量,并考虑到墙体与边界之间的距离;而且
c。如果屋顶的构造能够限制火焰蔓延和/或外部火源的火焰穿透的风险。
在每种情况下,以限制火灾从建筑物蔓延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的风险,反之亦然。
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它与边界的距离,在某些情况下,它的高度。
外墙
B4。i外墙的建设与建筑物之间的隔离,防止外部火灾蔓延是密切相关的。
火灾在建筑物之间的开放空间蔓延的可能性,以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后果,取决于:
一个。有关建筑物内火灾的规模及烈度;
b。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c。它们的正面提供的防火保护;而且
d。对其他建筑物内人员的风险。
B4.ii第8节规定了外墙的防火性,并限制墙壁外表面着火和火势蔓延的易感性。
B4.iii第9条规定限制外墙开口和其他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以减少辐射引起火灾蔓延的风险。
屋顶
B4.iv第10条规定降低屋顶之间和屋顶表面上的火灾蔓延风险。
8.1本节规定建筑物的外墙须有足够的防火能力,以防止火势越过有关边界蔓延。这些条文与第9条有关空间分隔的条文紧密相连,第9条订明未受保护的墙壁面积的限额。由于极限取决于墙体与相关边界的距离,除承重部分外,部分或全部墙体可能没有防火性能(见第B3.iii段)。
外墙是结构元件和相关的耐火期限(规定于
附录A)则视乎有关建筑物的用途、高度及大小而定。如果墙体距离相关边界1000mm或以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接受较低的耐火标准,墙体只需要从内部防火即可。
8.2此外,还规定限制距离有关边界少于1000毫米的建筑物外墙的可燃性。这是为了减少表面的易感性从外部来源点火。
在要求B3的指南中,第4节规定了内部和外部承重墙在发生火灾时保持其承重功能。
8.3建筑物的外墙应具有适当的防火性能
附录A,
表A1,除非它们根据第9条的规定构成不受保护的地区。
8.4距离相关边界1000mm以内的墙体外表面应符合0级(国家等级)或B-s3、d2或更高等级(欧洲等级)。在实际操作中,距离相关边界超过1000mm的墙壁上的可燃材料总量可能受到第9节中关于空间分隔的规定的限制(见第9.7至9.17段)。
9.1本节的规定是基于若干假设,虽然其中一些假设可能与个别个案的情况有所不同,但这些假设合在一起,便可规定合理的空间分隔标准。这些规定限制了建筑物两侧未受保护区域(如开口和具有可燃物表面的区域)的范围,这些区域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火灾从一栋建筑物向另一栋建筑物蔓延。
屋顶不受本节规定的约束,除非其倾斜角度大于水平70º(见中“外墙”的定义)
附录E).同样,倾斜屋顶的垂直部分,如天窗(单独来看可视为墙壁),除非屋顶的坡度超过70º,否则不需要满足以下规定。这是一个判断问题,连续运行的天窗占据了陡峭的倾斜屋顶的大部分,是否应该被视为一堵墙而不是屋顶。
9.2假设如下:
一个。火灾的规模将取决于建筑物的分隔,因此火灾可能涉及一个完整的隔间,但不会蔓延到其他隔间;
b。火灾的强度与建筑物的用途(即用途组)有关,但可以通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缓和;
c。住宅(1和2)和集会和娱乐(5)用途组比其他用途组具有更大的生命风险;
d。在边界的另一侧有与该建筑物标高相近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与共同边界的距离相同;而且
e。通过外墙任何具有防火性能的部分的辐射量可以被折现。
9.3.如果需要缩短分离距离(或增加未受保护区域的数量),则引入额外的隔间墙壁和/或地板可能是有利的。
9.4在测量分离距离时,使用到边界的距离,而不是到另一建筑物的距离,使得计算不受保护区域的允许比例成为可能,而不管相邻地点是否有建筑物,也不管该建筑物的地点及其可能拥有的任何不受保护区域的范围。
如果一堵墙与边界成80º或更小的角度,则该墙被视为面向边界
图17).
通常只需要考虑到场地实际边界的距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工地边界毗邻一个不太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时,例如道路,则毗邻空间的一部分可包括在本节的相关边界内。术语边界的含义在
图17.
相关的边界
9.5一堵墙所面对的边界,不论它是地盘的实际边界,还是一个概念边界,都称为有关边界(见图17及图18)。
想象的边界
9.6与同一地点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也需要考虑。这是通过假设这些建筑物之间有边界来实现的。这个假定的边界称为概念边界。适当的规则已经给出
图18.
无保护区域和防火
9.7外墙的任何部分,其耐火性能低于规定的适当数量
附录A,
表A2,被认为是一个不受保护的地区。
可燃表面材料作为无保护区域的状态
9.8如果外墙具有适当的耐火性能,但其外表面有超过1mm厚的可燃材料,则该外墙被视为未受保护的面积,相当于可燃材料实际面积的一半,参见
图19.(为了本规定的目的,0级(国家级)或B-s3级,d2级(欧洲级)的材料(见
附录A,第7段和第13段)不应被算作无保护区域。)
注意: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小型无保护区域
9.9在墙壁的其他保护区域内,小的未受保护的区域被认为具有可以忽略不计的火灾蔓延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图20展示了应用于这些区域相互关系的放置以及建筑内部分隔线的约束条件。这些限制根据每个未受保护区域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树冠
9.10部分天篷构筑物因属《建筑物规例》附表2第6或第7类别(获豁免建筑物及工程),可获豁免适用《建筑物规例》。许多其他地区可能不符合豁免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本节中关于不受保护地区限制的规定可能很繁琐。
就附于建筑物侧面的檐篷而言,若檐篷的边缘距离有关边界至少2米,则可确定与墙壁的分离距离,而非与檐篷的边缘(见
图21).
相关边界1000mm以内的外墙
9.11在下列情况下,距离有关边界上任何一点不超过1000毫米的墙壁,包括与边界重合的墙壁,将符合空间分隔的规定:
一个。唯一未受保护的区域是
图20;而且
b。其余的墙从两侧都是防火的。
外墙距离相关边界1000毫米或以上
9.12在下列情况下,距离有关边界上任何一点至少1000毫米的墙将符合空间分隔规定:
一个。不受保护区域的范围不超过第9.13段提及的其中一种方法所给出的范围;而且
b。其余的墙(如果有的话)是防火的。
9.13本批准文件给出了两种简单的方法,用于计算距离相关边界上任何一点至少1000mm的外墙未受保护面积的可接受数量。(对于距离边界1000毫米以内的墙壁,见上文第9.11段。)
方法1可用于小型住宅建筑,详见第9.16段。
方法2可用于方法1不适用的大多数建筑物或舱室,详见第9.17段
还有其他更精确的方法,在BRE报告中描述:外部火灾蔓延:建筑物分离和边界距离(BR 187, BRE 1991),可以用来代替方法1和2。BRE报告包括“外围矩形”和“总体概念面积”方法。
计算可接受无保护面积的基础
9.14方法1和方法2的基础最初是在1963年的消防研究技术论文第5号中提出的。本报告转载于第9.13段提及的BRE报告内。其目的是确保建筑与边界的距离至少为墙体内所有未受保护区域接收到的总热辐射强度12.6千瓦/米的一半
2(静止空气中),假设每个未受保护区域的辐射强度为84千瓦/米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15如果一幢建筑物都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可以合理地假设火灾的强度和范围将会降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BS 92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相关建议,适用于住宅和住宅。业务守则。在这种情况下,边界距离可以是其他类似但未洒水的建筑物的一半,但最小距离为1000mm。或者,如果边界距离保持不变,未受保护区域的数量可能增加一倍。
注意:在使用第9.14段所述BRE报告时,可以类似方式考虑是否有洒水装置。
方法1
9.16此方法仅适用于距离相关边界任何点1000毫米或以上的建筑物,并满足以下确定最大未受保护区域的规则,该规则应读取
图22:
一个。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层(地下室不计算在内)或长度不得超过24米;而且
b。在下列情况下,建筑物的每一侧均符合空间分隔的规定:
我。建筑物的侧面距有关边界的距离;而且
2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均在规定的范围内
图22;而且
注意:在计算最大未受保护面积时,指在
图20,以及第9.9段所提述的,可不予考虑。
c。建筑物侧面任何超出最大无保护面积的部分都应防火。
表4方法2允许的无保护区域 | |
---|---|
建筑物侧面与有关界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 未受保护区域的最大总百分比% |
1 | 8 |
2.5 | 20. |
5 | 40 |
7.5 | 60 |
10 | 80 |
12.5 | One hundred. |
注: 一个。中间值可以通过插值得到。 b。如建筑物全部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参阅第9.15段。 c。未受保护区域的总百分比是将未受保护区域的总面积除以包含所有未受保护区域的矩形面积,再乘以100。 |
方法2
9.17此方法适用于距离相关边界上任何一点超过1000mm的住宅。以下确定最大未保护区域的规则应阅读
表4.
一个。建筑物或隔间高度不应超过10米。
注意:对于任何高度超过10米的建筑物或隔间,BRE报告中规定的方法:建筑物分离和边界距离可以应用。
b。在下列情况中,建筑的每一侧均符合空间分隔的规定:
我。建筑物的侧面距有关边界的距离;或
2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均在规定的适当范围内
表4.
注意:在计算最大不受保护面积时,可以忽略图20所示和9.9段所述的任何区域。
c。建筑物侧面任何超出最大无保护面积的部分都应防火。
10.1本节的规定限制在边界附近使用不能充分防止火势蔓延的屋顶覆盖物。术语屋顶覆盖是用来描述可能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结构,但不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屋顶结构。本节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屋顶在遭受外界火灾时的性能。
10.2天台受第9条有关空间分隔的规定所规限的情况,见第9.1段解释。
其他屋顶管制
10.3在本文件的其他章节中有关于屋顶防火特性的规定。在B1指南(第2.10段)中,有关于作为逃生手段一部分的屋顶的规定。在B2指南中,有关于屋顶内部表面作为房间或流通空间内部内衬的一部分的规定。在B3指南中,第4节中有关于用作地板的屋顶的规定,第6节中有关于越过隔间墙壁顶部的屋顶的规定。
10.4屋顶覆盖物的性能参照BS 476-3:2004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中规定的测试方法指定。根据BS EN 13501-5:2005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火灾分类和试验方法确定的屋顶外部火灾暴露的分类和试验方法。使用外部火灾对屋顶测试的数据进行分类,如中所述
附录A.文中给出了几种常见屋面覆盖物的概念性能
表A5的
附录A.
屋顶也在类似的基础上加以控制,第10.6和10.7段所述的塑料屋顶也可以使用。
10.5分离距离是指从顶板(或部分顶板)到相关边界的最小距离,相关边界可能是一个概念边界。
表5根据屋顶覆盖物的类型和建筑物的大小和用途规定分离距离。对于指定为AA、AB或AC(国家级)或BROOF(t4)(欧洲级)分类的屋顶覆盖物的使用没有限制。此外,2000年9月6日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的委员会决定2000/553/EC中定义的屋顶覆盖产品(和/或材料)
至于屋顶覆盖物的外部防火性能,可以认为满足性能特征“外部防火性能”的所有要求,而不需要测试
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定。
注意:就本条而言,分隔两幢半独立房屋的围墙所形成的边界可不予考虑(但请参阅第5节。
图11(b),是指越过车厢壁顶的屋顶)。
塑料北面
10.6
表6列明至少具有3级(国家级)或D-s3级、d2级(欧洲级)下表面的塑料屋顶的使用限制,以及
表7以TP(a)刚性或TP(b)分类规定了热塑性材料的使用限制(另见
图23).文中给出了热塑性材料的分类方法
附录A.
10.7当用于屋顶时,由聚碳酸酯或未塑化PVC制成的刚性热塑性板材产品,在BS 476- 7:7 97(或1987或1971)测试中达到1级(国家级)的表面火焰传播等级,或C-s3,d2(欧洲级)可被视为具有AA(国家级)标志或B
屋顶(t4)(欧洲级)分类,用于
图11.
屋顶上没有电线的玻璃
10.8当用于屋顶时,至少4mm厚的无电线玻璃可被视为具有AA级(国家级)或B级
屋顶(t4)(欧洲级)分类。
茅草和木瓦
10.9茅草和木瓦应被视为具有AD/BD/CD标识或E
屋顶(t4)(欧洲级)船级在
表5如果不能建立符合BS 476-3:2004(或1958)或BS EN 1187:xxxx的性能。
注意:可考虑茅草屋顶较图中所示更接近边界
表5如果,例如,以下预防措施(基于茅草建筑。新的属性和扩展[' Dorset模型'])被纳入设计:
一个。椽子透支,结构具有不少于30分钟的耐火性能;
b。遵循批准文件J中给出的燃烧器具和燃料储存的指导;而且
c。烟雾报警器安装(见第1节)延伸至屋顶空间。
表5屋顶覆盖物的限制* | |||||
---|---|---|---|---|---|
屋顶覆盖物或屋顶部分的名称 | 到相关边界上任何点的最小距离 | ||||
国家级 | 欧洲类 | 小于6m | 最少6米 | 至少1200万 | 最少20m |
AA, AB或AC | B 屋顶(t4) |
• | • | • | • |
BA BB或BC | C 屋顶(t4) |
° | • | • | • |
CA, CB或CC | D 屋顶(t4) |
° | • (1) (2) |
• (1) |
• |
AD, BD或CD | E 屋顶(t4) |
° | • (1) (2) |
• (1) |
• (1) |
DA, DB, DC或DD | F 屋顶(t4) |
° | ° | ° | • (1) (2) |
注: *关于玻璃的限制,见第10.8段;第10.9段对茅草和木瓦的限制;第10.6和10.7段以及表6和表7对塑料屋顶的限制。 __外屋顶表面的指定说明在 |
• ° 1.不适用于下列建筑物: 一个。三栋或三栋以上房屋梯田上的房屋。 b。任何其他立方容量超过1500立方米的建筑物。 2.注1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可接受,条件是部分屋顶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任何类似部分之间至少有1500毫米的距离,部分之间的屋顶覆盖有有限可燃性的材料。 |
表63级(国家级)或D-s3、d2级(欧洲级)塑料屋顶:使用限制和边界距离 | |||||
---|---|---|---|---|---|
下表面最小分类 (1) |
可供屋顶使用的空间 | 从相关边界上的任何点到屋顶的最小距离,外部指定†: | |||
AD BD CD(国家级)或E 屋顶(t4)(欧洲级)CA CB CC或D 屋顶(t4)(欧洲级) |
DA DB DC DD(国家级)或F 屋顶(t4)(欧洲级) |
||||
3级(全国级)或D-s3、d2级(欧洲级) | 一个。阳台、游廊、车棚或有盖通道,至少有较长一侧完全或永久敞开 b。独立式游泳池 c。温室,车库或附属建筑,最大建筑面积为40米 |
6米 | 20米 | ||
d。循环空间 e。房间 |
6米 (3) |
20米 (3) |
|||
注: __外屋顶表面的指定说明在 1.参见B2指南。 2.在非热塑性材料的情况下,只能使用单蒙皮屋顶。 3.屋面也应符合规定 |
表7TP(a)和TP(b)塑料屋顶:使用限制和边界距离 | |||||
---|---|---|---|---|---|
下表面最小分类 (1) |
可供屋顶使用的空间 | 从相关边界上的任何点到带有外部表面分类的屋顶的最小距离 (1): |
|||
TP (a) | TP (b) | ||||
1.TP (a)刚性 | 除受保护的楼梯外的任何空间 | 6米 (2) |
不适用 | ||
2.TP (b) | 一个。阳台、游廊、车棚或有盖通道,至少有较长一侧完全或永久敞开 b。独立式游泳池 c。温室,车库或附属建筑,最大建筑面积为40米 |
不适用 | 6米 | ||
d。循环空间 e。房间 |
不适用 | 6米 (4) |
|||
注: 以上的名称均不适用于受保护的楼梯。通过测试达到1级(国家级)或C-s3, d2(欧洲级)等级的聚碳酸酯和PVC屋顶,见10.7段,可被视为具有AA级(国家级)或B级 1.参见B2指南。 2.在2a, b和c中所述的任何空格均无限制。 3.在非热塑性材料的情况下,只能使用单蒙皮屋顶。 4.屋面也应符合规定 |
本核准文件涉及《2010年建筑规例》(经修订)附表1 B部的下列规定。
要求 | 应用限制 |
---|---|
消防通道及设施 B5。(1)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能够提供合理的设施,以协助消防人员保护生命。 (2)建筑物的地盘内须设有合理的设施,使消防车能进入建筑物。 |
国务卿认为,B5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一个。是否有足够的外部通道,使消防车能够靠近建筑物,有效使用;
b。建筑物内有足够的通道供消防人员进行搜索、救援和灭火;
c。建筑物内有足够的内部消防管道和其他设施以协助消防人员执行任务;而且
d。如果建筑物有足够的设备来排出地下室火灾产生的热量和烟雾。
这些通道安排和设施只是为了建筑物内和周围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而需要的。需要它们的程度将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和大小,因为它影响到这些人的健康和安全。
B5。i决定辅助消防和救援服务所需设施的主要因素是建筑物的大小。一般来说,消防工作在建筑物内进行。
就住宅而言,通常只需要确保建筑物足够靠近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可到达的地点(见11.2段)。对于非常大的房子可能需要额外的措施。批准文件B第2卷(住宅以外的建筑物)中给出的指导可能适用。
如果建议偏离第11节的一般指导,则建议尽早向消防和救援服务寻求建议。
11.1为本批准文件的目的,车辆需要进入建筑物的外部,以便能够使用较高的设备,如转盘梯子和液压平台,并使水泵设备能够为消防、搜索和救援活动提供水和设备。
车辆通道和固定通道应符合第11.4段所述的标准,供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使用。
注意:不得根据《建筑规例》规定在存放图则、建筑公告或初次通知所显示的工程地点以外进行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将现有路线升级到一个小型建筑(如单一住宅)可能并不总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管理机构应与消防及救援部门协商,考虑从不施工到升级路线的某些特征,例如急转弯。
11.2在住宅内距离所有地点45米范围内应有水泵设备的车辆通道。
11.3根据第11.2段提供车辆通道的每一高度,均须设有一扇宽度不少于750毫米的合适门,以供进入建筑物内部。
11.4车辆通行路线可以是符合标准的道路或其他路线,包括任何检查范围等
表8第11.5段。
11.5任何长度超过20米的死角通道均应提供转弯设施(见
图24).这可由锤头或回转圈设计而成
表8.
表8典型的消防和救援服务车辆通行路线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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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型 | 路缘石之间的最小宽度(米) | 最小网关宽度(m) | 最小路肩转弯圈(m) | 最小墙间转弯圈(m) | 最小净空高度(m) | 最低载重量(公吨) |
泵 | 3.7 | 3.1 | 16.8 | 19.2 | 3.7 | 12.5 |
达到高 | 3.7 | 3.1 | 26.0 | 29.0 | 4.0 | 17.0 |
注: 1.消防设备没有标准化。一些消防和救援机构有重量更大或大小不同的器具。在上述情况下,建筑物管制组可谘询消防救援事务监督后,采用其他尺寸。 2.由于高架电器的重量分布在多个车轴上,因此,它们不经常使用设计为12.5吨的车道或路线,应不会造成损坏。因此,尽管桥梁等结构应该有全部17吨的承载能力,但将路面基础设计为12.5吨是合理的。 |
1.本文件中的大部分指导是根据英国或欧洲产品标准、测试或设计方法或欧洲技术批准的性能给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材料、产品或结构应:
一个。符合经试验证明能够满足该性能的规格或设计;或
注意:为此目的,经联合王国认可处(UKAS)认可进行相关试验的实验室应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
b。已根据测试证据根据适当的标准进行评估,或通过使用相关的设计指南,以满足性能要求;或
注意:为此目的,经UKAS认可进行相关测试的实验室和合格的消防安全工程师可能需要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
对于尚未获得欧洲标准或批准的材料/产品,在获得欧洲标准或批准后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英国标准。由政府通知英国政府的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任何机构,如果能够根据相关的英国标准评估这些材料/产品,也可能被期望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有欧洲材料/产品标准或批准的情况下,向欧洲委员会通报的任何有权根据相关欧洲标准或技术批准评估此类材料或产品的机构均可视为具有适当的专门知识。
c。如果本文件中包含了名义性能表,则应符合这些表中给出的适当规范;或
d。对于耐火元件:
我。符合《建筑研究机构防火结构构件建造报告指引》(BR 128, BRE 1988)第II部所载的适当规格;或
2根据相关的英国标准或欧洲规范进行设计。
注1:不同的建筑形式可以为结构防火提供不同的问题和机会。有关某些特定结构形式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
•木材。BRE 454多层木结构建筑。设计指南2003 ISBN: 1 86081 605
•结构防火安全设计:建筑师和工程师手册1999 ISBN: 1 85942 074
注2:任何用于证实建筑耐火等级的测试证据都应仔细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适用于预期用途。细节上的细微差异(如固定方法、接头、尺寸和绝缘材料的引入等)可能会对额定值产生重大影响。
2.《建筑条例》从整体上处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问题。因此,它们旨在限制火灾危险。
标准防火测试的目的是测量或评估材料、产品、结构或系统对火灾行为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反应。标准的火灾测试通常不能测量火灾危险。它们只是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本出版物还列出了其他因素。
3.本文件中考虑的影响耐火性能的因素有:
一个。火灾严重程度;
b。建筑高度;而且
c。建筑用房。
4.所给出的耐火标准是基于对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元件失效的后果的假设。火灾严重程度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其用途组)进行非常广泛的估计,假设建筑物的内容物(构成火灾负荷)与相同用途的建筑物相似。
许多因素会影响规定的耐火标准。这些都是:
一个。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内可燃物的数量(火灾负荷密度);
b。顶楼离地面的高度,影响逃生和消防行动的容易程度,以及发生大规模倒塌的后果;
c。占用类型,反映了建筑物可以快速疏散的容易程度;
d。是否有地下室,因为没有外墙来排出热量和烟雾,可能会增加热量积聚,从而影响火灾的持续时间,并使灭火复杂化;而且
e。建筑物是否为单层结构(在这种情况下,逃生是直接的,结构故障不太可能先于疏散)。
由于建筑物的用途可能会改变,根据特定用途引起的火灾负荷来精确估计火灾严重程度可能会产生误导。因此,如果采用这种消防工程方法,需要考虑未来火灾荷载变化的可能性。
5.就结构、门和其他建筑形式的构件所应达到的防火性能而言,可参考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
一个。BS 476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试验,第20- 24:7 87部分,即第20部分建筑构件耐火的测定方法(一般原则),第21部分承重建筑构件耐火的测定方法,第22部分非承重建筑构件耐火的测定方法。第23部分:构件对结构耐火性能贡献的测定方法和第24部分:通风管道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对于1988年1月1日前测试或评估的项目,适用BS 476- 8:20 72);或
b。(欧洲测试)委员会2000年5月3日第2000/367/EC号决定,执行关于建筑产品、建筑工程及其部分的耐火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注意:任何标准的最新版本都可以使用,只要它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所有产品均按照BS EN 13501-2: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防火分类进行分类。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通风服务(不包括用于通风系统的产品)。
BS EN 13501-3:2005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根据建筑服务装置中使用的产品和元件的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耐火管道和阻火器(除烟雾控制系统外)。
BS EN 13501-4:2007,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4部分-使用烟雾控制系统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
根据BS en1364, 1365, 1366和1634,列出了相关的欧洲测试方法
附录F.
表A1根据以下一个或多个性能标准给出了每个元素的具体要求:
A.抗坍塌(承重能力),仅适用于承重元件,在欧洲耐火性能分类中记为R;
B.抗火渗透(完整性),在欧洲分类中表示为E的耐火性能;而且
C.防止过多热量的转移(绝缘),在欧洲分类中表示I的耐火性能。
表A2规定结构构件的最小耐火期限。
表A3列出适用于吊顶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被接受为有助于地板的防火。
表A4规定了使用非绝缘耐火玻璃元件的限制。这些限制不适用于绝缘耐火釉面元件的使用。
有关被测试元素的信息经常在制造商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文献中给出。
有关耐火元件测试的资料也载于下列刊物:
专家消防协会黄皮书-建筑物结构钢防火,第4版。看到
附录F.
6.屋顶在抵御外部火灾方面的性能是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的:
一个。BS 476-3:2004室外防火屋面测试;或
b。(欧洲测试)委员会第2005/823/EC号决定修订第2001/671/ EC号决定建立屋顶和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分类系统。
在国家体系中,建筑被分为A-D范围内的两个字母,其中AA是最好的。第一个字母表示穿透的时间;第二个字母表示火焰的传播速度。
结构在欧洲体系中被划分为B类
屋顶(t4), C
屋顶(t4)、D
屋顶(t4), E
屋顶(t4)或F
屋顶(与B项一致
屋顶(t4)为性能最高,F .
屋顶(t4)是最低的),符合BS EN 13501-5:2005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火灾分类-使用外部暴露于屋顶测试的火灾数据进行分类。
BS EN 13501-5是指四个独立的测试。上面使用的后缀(t4)表示测试4将用于本批准文件。
某些屋顶覆盖产品(和/或材料)可被认为满足“外部防火性能”性能特征的所有要求,而无需测试,但须遵守任何国家对所完成工程的设计和实施的规定。这些屋顶覆盖物产品列在2000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第2000/553/EC号决议中,该决议实施了关于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
在某些情况下,屋顶或屋顶的部分可能需要防火,例如,如果用作逃生通道或如果屋顶具有地板的功能。这些情况将在第2、4和6节讨论。
表A5
给出一些通用屋顶覆盖物的概念名称。
7.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性能由2000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第200/147/EC号决定确定,该决定实施了关于建筑产品防火反应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注意:xxxx的指定用于尚未发布的标准的年份参考。任何标准的最新版本都可以使用,只要它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所有产品,不包括地板,根据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被分类为A1, A2, B, C, D, E或F (A1级为性能最高,F级为最低)。
__A2, B, C, D和E对火灾性能的反应等级伴随着与产生烟雾(s1, s2, s3)和/或燃烧液滴/颗粒(d0, d1, d2)相关的附加分类。
相关的欧洲测试方法规定如下:
•bs en iso 1182: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不可燃性试验
•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对火灾的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
•bs en 13823:2002建筑产品对火灾的反应试验。不包括地板的建筑产品受到单一燃烧物品的热冲击
•bs en iso 11925-2:2002建筑产品的着火反应试验,第2部分-受到火焰直接撞击时的可燃性。
•bs en 13238:2001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基材选择的调节程序和一般规则
8.不可燃材料定义在
表A6无论是作为上市产品,还是就性能而言:
一个。(国家等级)按BS 476- 4:20 70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试验。材料的不可燃性试验或BS 476- 11:20 82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试验。建筑材料热散发的评估方法。
b。(欧洲等级),根据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被分类为A1级。使用BS EN ISO 1182:2002建筑产品的燃烧反应试验-不可燃性试验和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的燃烧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数据进行分类。
表A6识别不可燃产品和材料,并列出必要使用它们的情况。
9.有限可燃性材料定义在
表A7:
一个。(国家等级)参照BS 476-11:1982规定的方法;
b。根据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在划分为A2-s3, d2类时的性能(欧洲等级)。使用BS EN ISO 1182: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数据进行分类。不可燃性试验或BS EN ISO 1716: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总热值的测定和BS EN 13823:2002建筑产品的防火反应试验。建筑产品,不包括受到单一燃烧项目热攻击的地板。
表A7还包括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复合产品(如石膏板),当这些产品作为衬里暴露时,它们也应满足任何适当的火焰蔓延等级。
10.通过使衬里材料或产品在相关材料或产品的测试中达到给定的性能水平,可以控制火焰在墙壁或天花板表面的蔓延。
11.根据国家分类,可以有效测试“火焰表面蔓延”的衬砌系统,根据BS 476- 7:7 97(或1987或1971)建筑材料和结构的火灾测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性能评定。确定产品表面火焰蔓延等级的试验方法,在该方法下,材料或产品被分为1、2、3或4类,其中1类是最高的。
根据欧洲分类,内衬系统根据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1部分-使用防火测试反应数据进行分类。材料或产品被分为A1, A2, B, C, D, E或F, A1是最高的。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12.为了限制容易点燃、放热率高和/或减少闪燃时间的材料的使用,规定了最大可接受的“火焰传播”指数,其中遵循国家测试方法。这些是通过参考BS 476-6:1989或1981中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性能指标(I)与整体测试性能有关,而子指标(i1)则来源于测试的前三分钟。
13.内衬材料的最高国家产品性能等级为0级。如果一种材料或复合产品的表面是:
一个。全由有限可燃性材料构成的;或
b。1类材料,其火灾传播指数(I)不超过12,分类指数(i1)不超过6。
注意:0级不是任何英国标准测试中确定的等级。
14.被定义为有限可燃性材料的复合产品(见第9段和第9段)
表A7)此外,还应符合适用于要求B2、B3和B4指南中规定的任何表面等级的试验要求。
15.某些广泛使用的通用材料或产品的名义性能等级列于
表A8根据其在BS 476-6:1989和BS 476- 7:7 97传统衬砌测试中的表现,或根据BS EN 13501-1:2002。
16.专利材料的测试结果经常在制造商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文献中给出。
任何用于证实材料或产品表面火焰蔓延等级的参考都应仔细检查,以确保其适合、充分和适用于所使用的结构。细节上的微小差异,如厚度、基材、颜色、形式、固定物、粘合剂等,可能会显著影响评级。
17.热塑性材料是指根据BS EN ISO 306:2004方法A120塑料-热塑性材料-维卡软化温度的测定,其软化点低于200ºC的任何合成高分子材料。该测试的样品可以由原始聚合物制成,最终产品的材料厚度小于2.5mm。
18.孤立的热塑性材料在用作墙壁或天花板的衬里时,不能被认为可以保护衬底。因此,两种产品的表面等级必须符合要求的分类。然而,如果热塑性材料完全粘结到非热塑性基板上,则只需要满足复合材料的表面等级要求。
19.用于窗玻璃、屋顶和吊顶内照明扩散器的热塑性材料可能不符合第11至16段规定的标准,可获减让。它们在需求B2和B4的指南中进行了描述。
20.就要求而言,B2和B4热塑性材料应根据第11至16段所述BS 476-6:1989和BS 476- 7:7 97试验的0-3级进行使用(如果它们具有这样的等级),或者根据以下方法将它们分为TP(a)刚性、TP(a)柔性或TP(b):
TP (a)刚性:
我。刚性实心pvc片材;
2固体(不同于双层或多层)聚碳酸酯薄板至少3mm厚;
3由未塑化pvc或聚碳酸酯制成的多皮刚性薄板,经BS 476- 7:7 97或1971或1987测试,具有1级等级;任何其他刚性热塑性产品,其样品(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厚度),按照1974年修订的BS 2782:1970进行测试:方法508A燃烧速率(实验室方法),使测试火焰在第一个标记之前熄灭,并且在拆除燃烧器后燃烧或余光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秒。
TP (a)灵活:
窗帘和窗帘织物规范。按BS 5438:1989进行测试时的可燃性要求。在垂直方向的样品表面或底边施加小火焰时,纺织织物可燃性的测试方法,试验2,分别在样品表面施加火焰5、15、20和30秒但不包括洁净程序;而且
TP (b):
我。厚度小于3mm的硬质固体聚碳酸酯板材产品或经测试不符合TP(a)标准的多层聚碳酸酯板材产品;或
2根据1974年修订的BS 2782:1970:方法508A测试1.5 - 3mm厚的材料试样,其燃烧速率不超过50mm/分钟的其他产品。
注意:如果不可能从产品中切割或加工出3mm厚的试样,则可以用用于产品制造的相同材料模压出3mm厚的试样。
注意:目前,在欧洲体系下,没有关于热塑性材料评估或分类的新指南,因为没有普遍接受的欧洲测试程序和支持的比较数据。
21.bs476和bs2782中各种测试方法的指南在PD 6520建筑材料和建筑元件的防火测试方法指南中给出(可从英国标准协会获得)。
BS 6336:1998《火灾试验开发和演示及其在危险评估中的使用指南》给出了火灾试验开发和演示及其在危险评估中的使用指南。
表A1结构构件等耐火试验的具体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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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一部分 | 根据BS 476相关部分进行测试时的最低规定 (1)(分钟) |
按相关欧洲标准测试时的最低规定(分钟) (9) |
曝光方法 | ||
承载的能力 (2) |
完整性 | 绝缘 | |||
1.构架,梁或柱 | 看到 表A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R看到 表A2 |
暴露的脸 |
2.承重墙(这也不是下面任何一项所描述的墙)。 | 看到 表A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R看到 表A2 |
每边分别 |
3.地板(3) 一个。2层住宅上层(但不得在车库或地下室以上); b。任何其他楼层,包括车厢楼层。 |
30. 看到 |
15 看到 |
15 看到 |
r30和REI 15 丽看到 |
从下面 从下面 |
4.屋顶任何构成逃生路线的部分 | 30. | 30. | 30. | 丽30 | 从下面 (4) |
5.外墙 一个。距离相关边界上任何点小于1000mm的任何部分; b。距离有关边界(5)1000毫米或以上的任何部分; c。与外部逃生通道相邻的任何部分(见第2.10和2.15段及图7)。 |
看到 表A2 看到 30. |
看到 表A2 看到 30. |
看到 表A2 15 没有提供 |
丽看到 表A2 你看到 是30 |
每边分别 从建筑内部 从建筑内部 |
6.舱壁(第8项除外) | 看到 表A2 |
看到 表A2 |
看到 表A2 |
丽看到 表A2 |
每边分别 |
7.a的外壳(不构成舱壁或受保护轴的一部分): 一个。保护楼梯; b。电梯井道。 |
30. 30. |
30. 30. |
30. 8 30. |
丽30 8 丽30 |
每边分别 每边分别 |
8.墙壁或地板车库的:把附属的或整体的车库从住宅中分离出来的 | 30. | 30. | 30. 8 |
丽30 8 |
从车库那边 |
9.耐火结构:住在别处没有描述过的房子里 | 30. | 30. | 30. 8 |
丽30 8 |
|
10.Cavity barrier | 不适用 | 30. | 15 | e30和e15 | 每边分别 |
11.Ceiling图6第2.14段所述 | 不适用 | 30. | 30. | EI 30 | 从下面 |
12.Duct如第6.8e段所述 | 不适用 | 30. | 没有提供 | EI 30 | 从外面 |
13.Casing在第7.8段所述的排水系统周围, 图15 |
不适用 | 30. | 没有提供 | EI 30 | 从外面 |
14.Flue walls如第7.11段所述, 图16 |
不适用 | 中指定的时间的一半 表A2用于隔间的墙壁/地板 |
中指定的时间的一半 表A2用于隔间的墙壁/地板 |
中指定的周期的一半 表A2用于隔间的墙壁/地板 |
从外面 |
15.Construction如第10.9段注(a)段所述 | 不适用 | 30. | 没有提供 | EI 30 | 从外面 |
16.Fire doors | 看到 表B1 |
看到 表B1 |
|||
注: 1.第21部分为承重元件,第22部分为非承重元件,第23部分为防火吊顶,第24部分为通风管道。BS 476-8结果适用于1988年1月1日前测试或评估的项目。 2.仅适用于承重元件(见B3。ii及附录E)。 3.提高现有木地板耐火性能的指南载于《BRE文摘208:提高现有木地板耐火性能》(BRE 1988)。 4.只有在吊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应依靠吊顶来提高地板的防火性能 5.第9节中的指南允许这样的墙壁包含不需要防火的区域(无保护区域)。 6.除非在第5a或5b项中需要作为墙壁的一部分。 7.中给出的玻璃元素的任何限制除外 8.看到 9.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R”是欧洲在承载能力方面对耐火性能的分类;“E”是欧洲在完整性方面对耐火性能的分类;“I”是欧洲在绝缘方面对耐火性能的分类。 |
表A2住宅最小耐火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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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元素的最小周期(分钟): | ||
地下室层 (1)包括地板 |
地面或上层 | |
顶层离地高度(m) | ||
不超过5个 | 5个以上 | |
30. (2) |
30. (2) |
60 (3) |
注: 所提述的修订 1.地下室以上的楼层(如果有多个地下室,则最顶层地下室以上的楼层)应符合地面楼层的规定,如果该楼层较高,则应符合地面楼层的规定。 2.对于分隔建筑物的隔间墙,增加到至少60分钟。 3.在三层住宅的情况下,30分钟,对于分隔建筑物的隔间墙壁增加到至少60分钟。 4.指 |
防火标准的应用
表A2:
一个。当结构的一个构件支撑、承载另一个构件或使另一个构件保持稳定时,该支撑构件的耐火性能应不低于另一个构件的最小耐火性能(无论该构件是否承重)。
在某些情况下,改变这一原则可能是合理的,例如:
我。支撑结构处于露天,且不太可能受到建筑物内火灾的影响;或
2所述支撑结构位于不同的隔室中,所述支撑结构与所述分离结构之间具有防火分隔元件(其耐火标准较高);或
3其中,屋顶上的植物室需要比支撑它的结构元素更高的防火性。
b。如果某一结构构件构成多于一幢建筑物或隔室的一部分,该构件应按有关规定中较大者的标准建造。
c。虽然单层建筑的大部分结构构件可能不需要防火(见要求B3第4.4(a)段的指引),但如果构件:
我。是外墙的一部分(或支撑部分),而在有关要求B4的指引中,有规定限制墙上开口及其他未受保护区域的范围;或
2是分隔墙的一部分(或支撑),包括两个或多个建筑物共用的墙,或住宅和附属或整体车库之间的墙;或
3支持一个图库。
就本款而言,有一层或多层地下室而没有上层的建筑物,其底层可被视为单层建筑物。地下室层的耐火性能应与地下室相适应。
表A3防火吊顶的限制(见 表A1,注4) |
|||
---|---|---|---|
建筑物或分离部分高度(m) | 地板类型 | 楼板防火规定(分钟) | 吊顶说明 |
顶层离地高度(m) | |||
小于18岁 | 不间 室 |
60或以下 少于60 60 |
W、X、Y或Z型 类型X, Y或Z |
18或以上/td> | 任何 | 60或以下 | Y型或Z型 |
没有限制 | 任何 | 6 60岁以上 | Z型 |
注: 1.吊顶类型和说明(从A-D型改为W-Z型是为了避免与A-D型混淆(欧洲)): W。吊顶暴露于空腔的表面应为0级或1级(国家)或C-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 X。吊顶暴露于空腔的表面应为0级(国家)或B-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 Y。吊顶暴露于空腔的表面应为0级(国家)或B-s3级,d2级或更高级别(欧洲)。天花板不应包含容易打开的入口板。 Z。天花板应采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国家标准)或A2-s3, d2或更高级别的材料(欧洲标准),并且不包含易于打开的入口面板。天花板以上的任何绝缘材料都应采用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国家标准)或A2-s3、d2或更高等级的材料(欧洲标准)。 2.Y型或Z型消防吊顶中的任何入口面板都应通过释放装置或螺钉固定固定在适当位置,并应显示它们已在安装它们的吊顶组件中进行过测试。 3.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同等的欧洲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设一个欧洲等级,除非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表A4在逃生路线上使用非绝缘玻璃元件的限制(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满足相关绝缘标准的玻璃元件,见 表A1) |
||||
---|---|---|---|---|
釉面元件位置 | 建筑物中可通往以下地方的最大总玻璃面积: | |||
只有一个楼梯 | 不止一个楼梯 | |||
墙 | 门扇 | 墙 | 门扇 | |
1.在受保护的楼梯的围栏内,或在第2节所示的防火隔离内 图2; |
距离地面或楼梯间距不超过1100毫米 | 无限的 | 距离地面或楼梯间距不超过1100毫米 | 无限的 |
2.在防火分隔范围内: (i)如第2节图4所示;或 (ii)第2.13b段所述。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距离地面100mm以上无限制 |
3.附加/整体车库和住宅之间的现有窗户。 | 无限的 | 不适用 | 无限的 | 不适用 |
4.毗邻外部逃生楼梯(见第2.15段及图7)或屋顶逃生梯(见第2.10段)。 | 无限的 | 不适用 | 无限的 | 无限的 |
注: 1.100毫米的限制是为了降低火灾从地板蔓延的风险。 2.防火玻璃应标明生产厂家和产品名称。 3.好的指南可以在玻璃和玻璃联合会发布的防火玻璃系统规范和使用的最佳实践指南中找到 |
表A5屋顶覆盖物的概念名称 | |||
---|---|---|---|
第一部分:用石板或瓦片覆盖的坡屋顶 | |||
覆盖材料 | 支撑结构 | 指定 | |
1.天然石板 2.纤维增强水泥板 3.黏土砖 4.混凝土砖 |
木椽,带或不带毡,帆布,木板,木棉板,压缩稻草板,胶合板,木刨花板,或纤维绝缘板 | AA(国家级)或BROOF(t4)(欧洲级) | |
注意:虽然表中没有包括关于沥青毡覆盖屋顶的指南,但应注意的是,市场上的材料种类繁多,制造商可随时提供有关特定产品的信息。 | |||
第二部分:坡屋顶覆盖自支撑板 | |||
屋顶覆盖材料 | 建设 | 支撑结构 | 指定 |
1.镀锌钢,铝,纤维增强水泥,或预涂(卷涂)钢或铝与pvc或pvf2涂层 | 单层无衬垫,或有衬垫或石膏板,纤维绝缘板,或木棉板 | 木材、钢材或混凝土结构 | AA(国家级)或B级 屋顶(t4)(欧洲级) |
2.带pvc或pvf2涂层的镀锌钢、铝、纤维增强水泥或预涂(卷涂)钢或铝的压型薄板 | 双层皮无夹层,或夹层有树脂粘结玻璃纤维、矿棉板、聚苯乙烯或聚氨酯 | 木材、钢材或混凝土结构 | AA(国家级)或B级 屋顶(t4)(欧洲级) |
第三部分。铺着沥青毡的平屋顶 | |||
由沥青毛毡制成的平屋顶(不论毛毡规格)应被视为AA(国家等级)或B级 一个。沥青层石屑覆盖整个表面,深度至少为12.5mm; b。不可燃材料的沥青层砖; c。砂和水泥找平;或 d。碎石。 |
|||
第四部分:用完全支撑材料覆盖的坡屋顶或平屋顶 | |||
覆盖材料 | 支撑结构 | 指定 | |
1.铝表 2.铜片 3.锌板 4.铅片 5.沥青砂胶 |
木搁栅和: 舌纹和槽纹板,或平边板 |
AA*(国家级)或B级 屋顶(t4)(欧洲级) |
|
6.搪瓷玻璃钢 7.铅锡合金涂层钢板 8.锌/铝合金涂层钢板 |
带甲板的钢或木搁栅: 木棉板,压缩稻草板,木刨花板,纤维绝缘板,或9.5毫米胶合板 |
AA(国家级)或B级 屋顶(t4)(欧洲级) |
|
9.预涂(卷涂)钢板,包括液体pvc涂层 | 混凝土或陶罐板(现浇或预制)或钢、铝或纤维水泥制成的不可燃甲板(带或不带绝缘) | AA(国家级)或BROOF(t4)(欧洲级) | |
注: *由木搁栅和平边板支撑的铅板应被视为具有BA标志,并被视为指定的C级 |
表A6不可燃材料的使用和定义 | ||
---|---|---|
AD B指南中对应该使用这些材料的情况的参考 | 不可燃材料的定义 | |
国家级 | 欧洲类 | |
1.满足B3指南中规定的管道,表3。 2.符合B3指南规定的烟道壁, |
一个。根据BS 476-11:1982测试的任何材料,在中心(样品)或炉热电偶上不燃烧或引起任何温度升高 b。含有机物质重量或体积不超过1%的完全无机材料,如混凝土、烧制粘土、陶瓷、金属、石膏和砖石。(在建筑物中使用可燃金属,如镁/铝合金,应按个别情况评估)。 c。符合BS EN 771-3:2003的混凝土砖或块 d。根据BS 476- 4:20 70分类为不可燃的产品 |
一个。根据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被分类为A1级的任何材料。使用燃烧试验反应数据进行分类。 b。由一种或多种被认为是A1类的材料制成的产品,无需进行测试,欧盟委员会2003年6月6日第2003/424/EC号决定修订了第96/603/EC号决定,建立了第94/611/EC号决定中规定的属于A1类“不导致火灾”的产品清单,该决定实施了关于建筑产品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第20条。所有材料中均质分布有机材料的重量或体积(以较繁重者为准)不得超过1%。 |
注意: 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
表A7有限可燃性材料的使用和定义 | ||
---|---|---|
AD B指南中对应该使用这些材料的情况的参考 | 有限可燃性材料的定义 | |
国家级 | 欧洲类 | |
1.B3指南中提到的防火加固/支撑,见7.13。 2.屋面覆盖物会议规定: 一个。在B4的指导中, b。在B4的指导中, 3.0类材料符合 4.任何防火吊顶(Z型)的天花板砖或面板 |
一个。中所列的任何不可燃材料 b。任何密度300/kg/m的材料 热电偶不超过20ºC。 c。任何具有至少8毫米厚的不燃芯的材料,其可燃面(一面或两面)不超过0.5毫米厚。(如果指定了火焰蔓延等级,这些材料也必须满足适当的测试要求)。 |
一个。所列任何资料 b。根据BS EN 13501-1:2002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被分类为A2-s3, d2或更高级别的任何材料/产品。使用燃烧试验反应数据进行分类。 |
5.在任何防火吊顶(Z型)上方保温 表A3. |
上述第(a)、(b)或(c)项的任何资料,或: d。任何密度小于300kg/的材料 |
上述(a)或(b)项的任何物料/产品。 |
注意: 1.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2.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表A8一些通用材料和产品的典型性能评级 | |
---|---|
评级 | 材料或产品 |
0级(全国) | 1.任何不可燃材料或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复合产品列于 2.砖、砌块、混凝土和瓷砖。 3.石膏板(涂有或没有PVC面不超过0.5毫米厚),后面有或没有气隙或纤维或细胞绝缘材料。 4.木棉水泥板。 5.矿物纤维砖或板与水泥或树脂结合。 |
三级(国家) | 6.密度大于400kg/m的木材或胶合板 7.木刨花板或硬纸板,未经处理或油漆。 8.标准玻璃增强聚酯。 |
A1班(欧洲) | 9.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A2-s3、d2级(欧洲) | 10.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B-s3、d2级(欧洲) | 11.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C-s3、d2级(欧洲) | 12.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D-s3、d2级(欧洲) | 13.任何达到这一级别的材料,或在公布的委员会决定中被定义为“机密,无需进一步测试”。 |
笔记(国家): 1.在第0类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第1类。 2.列入第3类的木材产品经过适当的专有处理后可以提高到第1类。 3.下列材料和产品可达到下列等级。然而,由于具有相同通用描述的不同产品的性能不同,这些材料/产品的评级应通过测试证据来证实。 类0-铝面纤维隔热板,硅酸钙板上的阻燃装饰层压板,厚聚碳酸酯板,酚醛板和UPVC。 类1-硅酸钙基材上的酚醛或三聚氰胺层压板和可燃基材上的阻燃装饰层压板。 (欧洲): 就《建筑物规例》而言: 1.A1类下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A2-s3, d2, B-s3, d2, C-s3, d2和D-s3, d2。 2.类别A2-s3, d2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类别B-s3, d2, C-s3, d2和D-s3, d2。 3.类别B-s3, d2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类别C-s3, d2和D-s3, d2。 4.类别C-s3, d2下列出的材料和产品也符合类别D-s3, d2。 5.D-s3、d2类木材产品的性能可以通过适当的专有处理得到改善。 6.CWFT流程所涵盖的材料(不进行进一步测试的分类)可以通过CLG网站www.communities.gov.uk上的链接访问欧盟委员会的网站 7.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8.当分类包括“s3, d2”时,这意味着没有对产生烟雾和/或燃烧的液滴/颗粒设置限制。 |
1.所有的防火门都应具有相应的性能
表B1:
一个。根据BS 476-22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非承重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以分钟内完整性为标准,如FD30。对于需要在环境温度下限制烟雾泄漏的门,需要添加后缀(S);或
b。根据2000年5月3日欧盟委员会第2000/367/EC号决定确定,该决定实施了关于建筑产品、建筑工程及其部分的耐火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所有防火门应按照BS EN 13501-2:2003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进行分类。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用于通风系统的产品)。按照欧洲相关方法进行测试:
BS EN 1634-1:2008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门、百叶窗和可打开窗户的耐火测试;
BS EN 1634-2:2008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建筑五金元件耐火特性试验;
BS EN 1634-3:2004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门和卷帘门组件的烟雾控制试验。
性能要求是在一段时间内的完整性(E)。Sa的另一种分类用于所有需要在环境温度下限制烟雾泄漏的门。
要求(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分别从门的每一侧进行测试。
任何用于证实门或卷帘门耐火等级的测试证据都应仔细检查,以确保它充分证明符合要求,并适用于已安装的完整组件。细节上的细微差异(如玻璃孔径、膨胀条、门框和铁器等)可能会显著影响评级。
注1:任何标准的最新版本都可以使用,只要它继续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注2:在相关的协调产品标准发布之前,为了满足建筑法规的要求,根据BS EN 1634-1进行测试的产品(有或没有火灾前测试机械调节)将被视为满足规定,前提是它们在完整性方面达到最低耐火性能,详见
表B1.
2.用于附属或整体车库的防火门应配备自动关闭装置。
3.除非在作为防火门组件的一部分进行测试时表现令人满意,否则悬挂防火门的任何铰链的基本部件应完全由熔点至少为800ºC的材料制成。
4.表A1和A2列出了与某些门的性能有关的结构元件的最小耐火期限。
表A4规定防火门使用非绝缘玻璃的限制。
5.BS 8214:1990对非金属门叶构成的防火门的规范、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提出了建议。关于木材防火门套的指南,与新的欧洲测试标准相关,可以在木材防火门套:在TRADA(木材研究与发展协会)发布的新欧洲测试标准下保持性能中找到。
关于金属门的指导是在DSMA(门和卷帘门制造商协会)于1999年发布的防火金属门的操作规范中提供的。
6.防火门上使用的硬件会显著影响防火性能。尽管有本批准文件中的指导,但在建筑商硬件行业联合会发布的防火和逃生门硬件中可获得指导。
表B1防火门的配置 | ||
---|---|---|
门的位置 | 根据BS 476- 22:20 87测试,门的最小耐火完整性(分钟) (1) |
按欧洲相关标准测试时,门的最小耐火完整性(分钟) (3) |
1.任何门: 一个。在空腔屏障内 b。在住宅和车库之间 c。形成一个单独的家庭住宅的保护楼梯围栏的一部分 d。在本表格中没有描述的住宅中的任何其他耐火建筑内 |
FD 30 FD 30年代 FD 20 FD 20 |
E30 FD 30年代 E20 E20 |
注: 1.符合BS 476- 22:20 87(或BS 476- 8:20 72,但第5段除外) 2.除非采用符合BS EN 12101-6:2005使用压差烟雾控制实践规范的加压技术,否则这些门还应: (一)根据BS 476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第31.1节,在25pa下测试时,泄漏率不超过3m3/m/小时(仅限头部和护柱);或 (b)根据BS EN 1634-3:2001门和卷帘门组件耐火测试,第3部分-烟雾控制门测试,满足Sa的附加分类要求。 3.国家分类并不自动等同于欧洲栏中的等效分类,因此产品通常不能假定为欧洲等级,除非它们已进行了相应的测试。 |
1.某种形式的测量是本文件中许多条款的组成部分。图C1显示了顶层的高度应如何测量。
1.这份文件中的许多条款都与建筑物的使用有关。使用分类被称为目的组,代表不同的危险级别。它们可以适用于整栋建筑,或者(如果建筑是隔层的)建筑中的一个隔层,相关的用途组应取自建筑物或隔层的主要用途。
2.
表D1列出目的组分类。
注意:这仅与本批准文件有关。
表D1目的组别分类 | ||
---|---|---|
标题 | 集团 |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隔间预定使用的目的 |
住宅(住宅) | 1(一)* 1 (b) __ 1 (c) __ |
平的。 住宅包含一个可居住的楼层,其楼层高于地面4.5米。 住宅不包含楼层高于地面4.5米的可居住楼层。 |
住宅(机构) | 2(一个) | 医院、家庭、学校或其他类似设施,用于为因疾病或年老或其他身体或精神丧失能力或5岁以下的残疾人提供住宿或治疗、照顾或维持,或合法拘留场所,让这些人在房舍内睡觉。 |
(其他) | 2 (b) | 酒店、寄宿公寓、住宿学院、宿舍、旅舍及其他上述未列明的住宿用途。 |
办公室 | 3. | 作行政管理、文书工作(包括写作、簿记、整理文件、存档、打字、复制、机器计算、绘图及编辑出版事宜、警察、消防及救援服务工作)、处理金钱(包括银行及建房协会工作)及通讯(包括邮政、电报及无线电通讯)或无线电、电视、电影、音频或录像记录之用的办公室或处所;或者表演(不向公众开放)和他们的控制。 |
商店和商业 | 4 | 商店或前提用于零售贸易或业务(包括向公众出售的食物或饮料的即期消费和零售拍卖,自己挑选和场外批发交易、贷款业务书籍或期刊获得和业务理发师和美容师向公众和存储空间的租金),公共场所是邀请提供或收集货物与雇佣有关的修理或其他治疗,或者(汽车修理除外)他们自己可以进行修理或者其他处理的。 |
集会娱乐 | 5 | 集会、娱乐或娱乐场所;包括宾果游戏厅、向公众开放的广播、录音和电影制片厂、赌场、舞厅;娱乐、会议、展览及康乐中心;游乐场及游乐场;博物馆和美术馆;非住宅会所、剧院、电影院及音乐厅;教育机构、舞蹈学校、健身房、游泳馆、骑术学校、滑冰场、体育馆;法院;教堂等礼拜场所、火葬场;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非住宅日间中心、诊所、保健中心和外科诊所; passenger stations and termini for air, rail, road or sea travel; public toilets; zoos and menageries. |
工业 | 6 | 用于制造、改造、修理、清洗、洗涤、拆解、改装、加工物品的厂房和其他场所;发电或屠宰牲畜。 |
存储和其他非住宅+ | 7(一) | 存放或存放货物或物料的地方(第7(b)项所述的地方除外)及不属于第1至第6组任何用途的建筑物。 |
7 (b) | 专为允许和容纳总重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汽车、摩托车和客车或轻型货车而设计的停车场。 | |
注: 本表仅适用于B部分。 *包括符合第二卷第2.52段规定的生活/工作单位。 __包括任何手术室、咨询室、办公室或其他住宿,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构成住宅的一部分,并由住宅的居住者以专业或商业能力使用。 +目的组1(c)中包括面积不超过40m²的独立车库;不超过40平方米的独立开放式车库,或由车库和开放式车库组成的独立建筑,其中车库和开放式车库的面积都不超过40平方米。 |
注意:除标记*的项目(来自建筑规则)外,这些定义仅适用于B部分。
访问的房间密室密室,密室密室密室逃出密室的唯一通道
宿舍楼梯楼梯:为方便居住者而设置的楼梯,除了用于逃生的楼梯外
其他逃生路线逃生路线在方向和空间上有充分的分隔,或有防火建筑,以确保在另一条受到火灾影响时仍然可用。
注意:第二个楼梯、阳台或屋顶,使一个人能够到达一个没有火灾危险的地方,被认为是住宅的另一种逃生路线。
替代exit出口:两个或多个出口中的一个,每一个都与另一个分开
电器通风管道将燃烧的空气输送到燃气器具的管道。
自动释放机构一种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它能使被它打开的门自动关闭:
一个。用性质、质量和位置合适的自动装置检测烟雾;
b。安装在合适位置的手动开关的操作;
c。设备、仪器或开关断电;
d。火警系统的操作。
地下室层楼层在某一时刻低于与外墙相邻的地面最高处1200mm以上的楼层。
边界属于该建筑物的土地的边界,或该土地毗邻道路、铁路、运河或河流的地方,该道路、铁路、运河或河流的中心线(见
图17.)
*建筑任何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类型的结构或装置。对建筑物的引用包括对建筑物部分的引用。
建筑控制一个术语,用于包括地方当局的建筑控制和认可的检查员。
空腔屏障A结构(除烟幕外),用于封闭隐蔽空间,防止烟雾或火焰穿透,或用于限制烟雾或火焰在该空间内移动。
天花板上的一个建筑物的一部分,它包围并暴露在房间、受保护的竖井或流通空间的上方。(屋顶的拱腹是天花板表面的一部分,但不包括框架。屋顶下面的直立部分被认为是墙。)
流通空间A主要用作房间和建筑物或隔间出口之间的通道的空间(包括受保护的楼梯)。
类0墙壁和天花板衬里的产品性能分类。有关的测试准则载于
附录A,第13段。
室(火)防火楼: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一个或多个房间、空间或楼层,为防止火灾从同一建筑物的另一部分或相邻建筑物蔓延而建造(在隔间顶层之上的屋顶空间包括在该隔间内。)(请参阅“分离部分”。)
车厢墙壁或地板防火墙:用于分隔一个防火隔间的防火墙/地板(结构规定见第5节。)
隐蔽的空间或空腔由建筑物构件围起来的空间(包括吊顶)或包含在构件内的空间,但不包括房间、橱柜、流通空间、受保护的竖井或烟道、溜槽、风管、管道或导管内的空间。
死角区只能从一个方向逃出去。
直接的距离在建筑物的外部围护结构内,从楼面面积内的任何一点到最近的楼层出口(不包括墙壁、隔墙和配件)到受保护楼梯的最短距离。
Dwellinghouse居住单位:被占用的居住单位(无论是否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住所):
一个。一个人或一家人生活在一起
b。不超过六名居民共同生活为一个单一家庭,包括为居民提供护理的家庭。(另见第0.22和0.23段)
*住宅不包括公寓或包含公寓的建筑物。结构要素:
一个。构件:构成建筑物结构框架或任何其他梁或柱的一部分的构件;
b。承重墙:承重墙或墙的承重部分;
c。地板上;
d。廊(但不包括装货廊、展板廊、舞台格栅、照明桥,或任何作类似用途或供保养及维修之用的廊);
e。外墙:外墙;
f。一个隔间的墙(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共用的墙)。(但是,关于结构要素的排除条款,请参见B3指南第4.4段。)
疏散照明应急照明装置的一部分,用于确保逃生通道在任何重要时刻都有照明。
逃生路线形成从建筑物的任何一点到最终出口的逃生方式。
欧洲技术批准对建筑产品用于预期用途的适用性进行有利的技术评估,由成员国授权的机构为建筑产品指令的目的颁发欧洲技术批准,并由成员国通知欧盟委员会。
欧洲技术批准签发机构根据建筑产品指令第10条通知的机构。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刊登在欧洲共同体官方杂志的C系列上。
疏散电梯电梯:火灾中可用于疏散人员的电梯
安全通道连接受保护楼梯和最终出口的受保护通道(出口通道的保护标准应与它们所服务的楼梯相同)。
外墙(或建筑物的侧面)包括倾斜于水平角度超过70º的屋顶部分,如果该部分屋顶毗邻建筑物内人员可以进入的空间(但不限于维修或维护)。
最后退出终止建筑物的逃生路线,使人们可以直接进入街道、通道、走道或开放空间,并确保人们从建筑物附近迅速疏散,使他们不再处于火灾和/或烟雾的危险中。注意:窗口不能作为最终出口。
防火门一种门或百叶窗,用于人员、空气或物体的通行,安装在建筑物中,连同其框架和家具一起,目的是(关闭时)阻止火焰和/或燃烧的气体产品通过,并能够达到这些目的的指定性能标准。(它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叶片,该术语包括在防火墙或地板或围绕受保护竖井的结构上的开口的覆盖物或其他形式的保护。)
耐火(耐火)建筑物的构件或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bs476相关部分规定的部分或全部适当标准的能力。
Fire-separating元素封闭受保护逃生通道和/或特殊火灾危险场所的舱室墙壁、舱室地板、空腔屏障及建筑物。
火停止密封:一种密封,用于密封元件或部件之间的配合或设计公差的缺陷,以限制火和烟的通过
*平住宅:为住宅目的而建造或改造的独立和独立的房屋,从水平分割的其他部分形成建筑物的一部分
一个画廊台子,台子:在房间两侧或后面提供额外空间的凸起区域或平台
居住的房间用作或打算用作住宅用途的房间(包括;B部分的目的是厨房,但不是浴室)。
高度(就B部而言,指建筑物或楼层)地面上最高一层的高度,量度方法见
附录C,图C1。
屋子里只有通过另一个房间才能逃脱的房间(出入室)。
可燃性有限的材料包括不可燃材料在内的材料性能规范,其相关测试标准列于
附录A第9段。
逃生方式指[在发生火灾时]提供一条或多条安全路线,供人们从建筑物内的任何地点前往安全地点的方法。
不燃材料对火灾反应的最高水平。有关的测试准则载于
附录A第8段。
名义上的边界假定存在于同一地点的建筑物之间的边界(见第9条,
图18).
入住率类型中确定的目的组
附录D.
管(就第7节而言)包括管件和附件;并且不包括烟道管道和用于通风目的的管道(用于上方周围排水系统的通风管道除外)。
特别的地方充满油的变压器和开关设备室、锅炉房、燃料或其他高度易燃物质的存储空间以及固定内燃机的房间。
保护电路防止火灾的电路。
保护楼梯经由最终出口通向安全地点的楼梯(包括楼梯脚与最终出口之间的任何出口通道),该安全地点已用防火结构充分围合。
相关的边界建筑物侧面面对的边界(和/或与之重合),与建筑物侧面平行或角度不超过80º(见第9节)
图17).一个概念边界可以是一个相关的边界。
Rooflight一种圆顶灯、灯笼灯、天窗、脊灯、玻璃筒形拱顶或其他用于让日光通过屋顶的部件。
房间(供B2使用)建筑内部的封闭空间,不单单用作流通空间。(这个术语不仅包括传统的房间,还包括步入式橱柜,而不是配件,以及仓库和礼堂等大空间。该术语不包括空隙,如管道、天花板空隙和屋顶空间。)庇护房屋包括:
一个。住宅:同一建筑物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
b。相邻场址上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每一处住宅的设计和建造目的都是为了向接受或将接受支助服务的易受伤害者或老年人提供住宅。
单层只有一层的建筑物。(只包括一层的分离部分,其天台只供维修或保养之用,可视为单层建筑物。)在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时不包括地下室。
(指建筑物)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直到与其他所有权土地的边界为止。
烟雾报警器一种装置,在一个装置中包含探测烟雾和发出声音警报所必需的所有部件,可能除了能量源。
自闭一种能从任何角度关闭门的装置,并能抵住安装在门上的任何门闩。层包括:
一个。任何画廊,其面积超过其投射空间的一半;而且
b。屋顶,除非它只能用于维护和修理。
层退出最后的出口,或直接进入受保护的楼梯、消防大厅或外部逃生路线的门口。
吊顶(防火)悬挂在地板下面的天花板,有助于地板的防火。
附录A,
表A3,分类不同类型的吊顶。
技术规范一个标准或欧洲技术批准指南。它是一份文件,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显示合规性,并根据它进行评估,以交付欧洲技术批准。
热塑材料看到
附录A,第17段。
不受保护的区域与建筑物的侧面或外墙有关的意思是:
一个。窗、门或其他开口;而且
请注意:不可开启的窗户,如在设计上及玻璃上已提供必要的防火水平,则不应被视为无保护区域。
b。外墙的任何部分低于第8条所列的有关防火极限。
c。外墙的任何部分,其外部表面附着或应用了厚度超过1mm的可燃材料,无论是用于包覆或任何其他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燃材料是指任何不具有0级评级的材料。)
DD 252:2002
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住宅洒水装置规范和试验方法
Bs en iso 306:2004
塑料。热塑性材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
BS 476 - 3:2004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屋顶外部火灾的分类和试验方法
BS 476 - 4:1970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材料不燃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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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产品火焰传播的试验方法
BS 476 - 7:199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测定产品表面火焰蔓延等级的试验方法
BS 476 - 8:1972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和标准(已退)
BS 476 - 11:1982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材料散发热量的评定方法
BS 476 - 20: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构件耐火测定方法(一般原则)
BS 476 - 21: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建筑承重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
BS 476 - 22:1987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非承重构件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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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构件对结构耐火性能贡献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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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测试。通风管道耐火性能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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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取向试样的表面或底边受到小火焰点燃时纺织织物可燃性的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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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热报警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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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的工作守则
BS 5839 - 6:2004
建筑物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住宅内火警探测及火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修实务守则
BS 5867 - 2:1980
窗帘和窗帘用织物规范。可燃性需求
BS 7974:2001
消防安全工程原理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业务守则
BS 9251:2005
住宅和家庭使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业务守则
BS 8214:1990
非金属叶防火门组件的实施规程
Bs en 1364-1:1999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墙
Bs en 1364- 2:20 99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试验。天花板
Bs en 1365- 1:20 99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墙
Bs en 1365-2:2000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地板和屋顶
Bs en 1365-3:2000
承重元件耐火试验。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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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元件耐火试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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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导管
Bs en 1366- 2:20 99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防火阀
Bs en 1366-3:2004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渗透海豹
Bs en 1366-4:2006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线性接头密封
Bs en 1366-5:2003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服务管道和竖井
Bs en 1366-6:2004
服务设施的耐火测试。凸起的通道和中空的核心楼层
Bs en 1634-1:2008
门和卷帘门组件的防火测试。防火门和百叶窗
Bs en 1634-2:2008
门和卷帘门组件、可打开窗户和建筑五金元件的防火和烟雾控制测试。建筑五金元件耐火特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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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卷帘门组件的防火测试。防烟门和百叶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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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试验的反应。受到火焰直接撞击的建筑产品的可燃性。单火源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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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防火测试反应。基质选择的调节程序和一般规则
Bs en 13501-1:2007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火灾反应试验数据进行分类
Bs en 13501-2:2007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不包括通风设备
Bs en 13501-3:2005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建筑服务装置中使用的产品和元件的耐火测试数据进行分类:耐火管道和阻火器
Bs en 13501-5:2005
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使用外部火灾暴露到屋顶测试的数据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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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防火测试反应。建筑产品,不包括受到单一燃烧物品热攻击的地板
立法
1995年《残疾人歧视法》1996年《教育法
1996年《管道安全条例》SI 1996 No 825和1998年《气体安全(安装和使用)条例》SI 1998 No 2451
1992年电磁兼容法规(SI 1992 No 2372)
1994年电磁兼容(修订)规例(SI 1994 No 3080)
1994年电气设备(安全)规例(SI 1994 No 3260)
欧盟委员会2000年9月6日第2000/553/EC号决议,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欧洲测试)2000年5月3日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的委员会第2000/367/ EC号决定
欧盟委员会2001年8月21日第2001/671/EC号决议,实施关于屋顶和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分类的理事会指令89/106/EC
欧盟委员会2005年11月22日第2005/823/EC号决议修订了第2001/671/EC号决议关于屋顶和屋顶覆盖物外部防火性能的分类
欧盟委员会2000年2月8日第2000/147/EC号决议,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
欧盟委员会2000年5月3日第2000/367/EC号决议,执行理事会指令89/106/EEC
委员会1996年10月4日第96/603/EC号决定
94/61 1/EC执行关于建筑产品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第20条
1991年建筑产品法规(SI 1991 No 1620)
1994年建筑产品(修订)规例(SI 1994 No 3051)
1992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
1996年《健康和安全(安全标志和信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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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P红皮书-建筑业防火和渗透密封第二版ISBN: 1 87040 923 X
6 . ASFP黄皮书-建筑物结构钢防火第4版ISBN: 1 87040 925
ASFP灰书-防火和防烟阻尼器ISBN: 1 87040 924
ASFP蓝皮书-防火管道系统第二版ISBN: 1 87040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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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喷水灭火装置: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安装喷水灭火装置的使用和好处,(2006)ISBN: 0 95526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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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出版物P313火灾边界条件下单层钢框架建筑2002 ISBN: 1 85942 13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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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火门:根据新的欧洲测试标准ISBN: 1 90051 035保持性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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